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I8F-MC-GPHK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184622

2020-01-01 - 2024-08-08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E66.9

肥胖

ICD-10E66.8

其他肥胖

Tirzepatide每週一次用於肥胖,或過重並有體重相關共病,且無第2型糖尿病之受試者中的療效與安全性: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SURMOUNT-1)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文元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宜青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建寧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國晉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肥胖或過重並有體重相關共病,且無第2型糖尿病

試驗目的

試驗I8F-MC-GPHK為一項第3期、多中心、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雙盲試驗,針對肥胖(BMI 30 kg/m2),或過重(BMI 27 kg/m2)並有體重相關共病(不包括T2DM)的受試者,評估與減少卡路里飲食和增加體能活動並行作為體重管理時,5-mg、10-mg及15-mg tirzepatide QW的安全性與療效,並和安慰劑進行比較。合格受試者將根據糖尿病前期狀態分到72週(無糖尿病前期)或176週(糖尿病前期)兩個分層之一,追蹤體重減輕及延後發生糖尿病等指標。

藥品名稱

Tirzepatide

主成份

Tirzepatide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2.5、5、7.5、10、12.5、15mg

評估指標

• 相較於基期受試者的體重變化比例
• 體重減輕>=%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如果有下列情形,您可以參加本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 身體質量指數(BMI)
● ≥ 30 kg/m2或
● ≥ 27 kg/m2,且先前診斷出以下至少一種體重相關共病:
o 高血壓:接受治療或收縮壓(SBP) ≥; 130 mmHg或舒張壓≥; 80 mmHg
o 血脂異常:接受治療或低密度脂蛋白(LDL) ≥; 160 mg/dL (4.1 mmol/L)或三酸甘油脂≥; 150 mg/dL (1.7 mmol/L),或男性的高密度脂蛋白(HDL) < 40 mg/dL (1.0 mmol/L)或女性的高密度脂蛋白(HDL) < 50 mg/dL (1.3 mmol/L)
o 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
o 心血管疾病(例如缺血性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學會(NYHA)功能分類第I至III級的心臟衰竭)
2. 有至少一次自行通報透過飲食減重不成功的紀錄
3. 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病患為積極主動、有能力且願意
● 了解如何依試驗計畫書要求自行注射試驗藥物 (有視力障礙而無法自行注射者,必須由視力正常者接受訓練以協助注射試驗藥物;身體受限無法自行注射者必須由接受過訓練者幫忙注射試驗藥物)
● 注射試驗藥物(或者若有視力障礙或身體受限,則由接受過訓練者幫忙注射)
● 在試驗期間遵守試驗程序,包括但不限於:遵循生活型態指示(例如飲食限制和運動計畫)、維持記錄試驗日誌,以及填答必要的問卷

受試者特徵
4. 年滿20歲以上
a. 男性受試者:
● 男性受試者的具生育能力伴侶應願意於試驗過程中及試驗藥物的5個半衰期加上90天(相當於最後一劑注射後4個月)內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
b. 女性受試者:
●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可參與,包括:
o 手術結紮(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而不孕、先天性異常(例:苗勒管發育不全)
o 停經後-定義為下列其中之一
 至少年滿40歲、子宮完整、未接受荷爾蒙治療、已停經至少1年且無其他醫學原因,並且濾泡刺激素≥ 40 mIU/mL的女性;屬於此類的女性在加入試驗前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 女性、年滿55歲、未接受荷爾蒙治療、自然無月經至少12個月

 女性、年齡至少55歲以上、開始荷爾蒙替代治療前診斷為更年期
● 具有生育能力(尚未手術節育且介於初經與停經後1年之間)的女性受試者必須:
o 依據血清懷孕檢測,於第1次回診的懷孕檢測為陰性結果
並且
o 若有性生活,同意採用2種有效避孕措施,當中至少有1項屬於試驗期間與之後30天內具高效益的做法
o 並未哺乳

知情同意
5. 依當地法規及試驗中心的倫理審查委員會(ERB)規定,參與本試驗前提供得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有下列情形,您不可以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糖尿病相關
6. 患有第1型糖尿病(T1DM)或第2型糖尿病(T2DM)、有酮酸症中毒病史,或處於高滲透壓狀態/昏迷
7. 篩選時有糖尿病診斷之實驗室佐證,包括下列1項或多項:HbA1c ≥ 6.5% (≥ 48 mmol/mol)、空腹血糖 (FG) ≥ 126 mg/dL (≥ 7.0 mmol/L)、隨機血糖或2小時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的2小時血糖測量值≥ 200 mg/dL (≥ 11.1 mmol/L)

肥胖相關
8. 篩選前3個月內自行通報體重變化> 5 kg
9. 先前曾進行或排定以手術治療肥胖(不包括篩選前>1年以上進行的抽脂或腹部整形手術)
10. 進行或排定進行肥胖的內視鏡和/或儀器治療,或過去6個月內曾取出儀器(例如黏膜消融、胃動脈栓塞、胃內水球和十二指空腸套管)

其他醫療
11. 篩選時以概估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 mL/min/1.73 m2測得腎損傷,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計算方法,並由中央實驗室判定
12. 有已知具臨床意義的胃排空異常(例如,嚴重糖尿病性胃輕癱或胃出口梗阻).或長期服用可直接影響胃腸道(GI)蠕動的藥物
13. 具有慢性或急性胰臟炎的病史
14. 篩選時甲狀腺刺激素(TSH)不在0.4至6.0 mIU/L的範圍內
注意:可納入接受甲狀腺功能減退症治療的病患,只要其甲狀腺荷爾蒙替代治療劑量維持穩定至少3個月即可。
注意:在部分病患中,甲狀腺刺激素數值高於正常範圍可能顯示有無症狀性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若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有無症狀性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可能需要在試驗過程中展開甲狀腺荷爾蒙替代治療,應將該名病患排除於試驗之外。
15. 肥胖乃是由其他內分泌疾患所引發(例如庫欣症候群),或診斷為單基因或症候群類型的肥胖(例如黑皮質素-4受體缺乏或普威二氏症候群)
16. 過去2年內有重大之活性或不穩定型重度憂鬱症(MDD)或其他重度精神疾患的病史(例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或其他嚴重的情緒或焦慮疾患)
注意:對於疾病狀態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穩定、預期在整個試驗進行期間可維持穩定的重度憂鬱症或廣泛性焦慮症病患,若患者並未使用被排除之藥物,則可考慮納入
17. 人生中有任何嘗試自殺的紀錄
18. 第1次或第3次回診、隨機分配前的病患健康問卷-9 (PHQ-9)分數在15分以上
19. 第1次、第2次或第3次回診、隨機分配前的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SSRS)中:
● 第4題任一回答為「是」(主動自殺意念和些許行動意圖,無明確計畫)

● C-SSRS的「自殺意念」中第5題回答為「是」(主動自殺意念並有明確計畫和意圖)

● C-SSRS的「自殺行為」中任何自殺相關行為的回答為「是」(實際嘗試、嘗試已遭阻止、中斷嘗試、準備行動或行為)
並且
● 過去一個月內曾出現該意念或行為

20. 高血壓未獲控制(收縮壓高於或等於160 mmHg和/或舒張血壓高於或等於100 mmHg)
21. 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有下列任何的心血管狀況:急性心肌梗塞(MI)、腦血管意外(中風)、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因充血性心臟衰竭(CHF)而住院
22. 具有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第IV級之充血性心臟衰竭
23. 篩選時有急性或慢性肝炎、非酒精性脂肪肝病以外之任何其他肝病的徵兆和症狀,或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的下列任何狀況:
● 丙胺酸轉胺酶(ALT)濃度>3.0倍參考值範圍的正常值上限(ULN)

● 鹼性磷酸酶(ALP)濃度>1.5倍參考值範圍的ULN

● 總膽紅素(TBL)濃度>1.2倍參考值範圍的ULN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者除外)
注意:有非酒精性脂肪肝病的受試者,若其ALT濃度≤3.0倍參考值範圍的ULN,即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24. (第1次回診時)降鈣素濃度為:
o 第1次回診≥ 20 ng/L,若腎絲球過濾率(eGFR) ≥ 60 mL/min/1.73 m2
o 第1次回診≥ 35 ng/L,若腎絲球過濾率(eGFR) < 60 mL/min/1.73 m2
25. 具有甲狀腺髓質癌(MTC)或第2型多發性內分泌腫瘤(MEN)症候群的家族或個人病史
26. 具有活性或未治療的惡性腫瘤病史,或是具臨床意義惡性腫瘤緩解(不包含基底或皮膚鱗狀細胞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原位攝護腺癌)未滿5年
27. 具有本章節中未列出而為GLP-1受體(GLP-1R)促進劑治療之禁忌症的任何其他狀況(例如過敏或不耐受)
28. 具有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可能妨礙受試者遵守與完成試驗計畫的任何其他病況記錄(例如已知為藥物或酒精濫用,診斷出飲食性疾患,或是其他精神方面疾病)
29. 納入前3個月內曾使用過大麻且不願於試驗期間禁用大麻。受試者於試驗期間也應避免使用大麻二酚油
30. 曾接受器官移植(允許角膜移植[角膜成形術])或列於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單
31. 有任何可能干擾HbA1c測量值之血液疾病(例如,溶血性貧血、鐮刀型紅血球疾病)

先前/併用治療
32. 正接受或篩選前3個月內曾接受長期(> 2週或14天)全身性糖皮質激素治療(不包括外用、眼內、鼻內、關節內或吸入型製劑),或有重大、活性之自體免疫異常(例如狼瘡或類風濕性關節炎)而需要(過去3個月內)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需要在接下來12個月內接受全身性糖皮質素的合併治療(不包括外用、眼內、鼻內、關節內或吸入型製劑)
33. 目前接受可能導致顯著體重增加之藥物治療或其治療史(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包括但不限於:三環抗憂鬱劑(tricyclic antidepressants)、非典型抗精神病藥品和情緒穩定劑,例如:
● 伊米帕明(imipramine)
● 阿米替林(amitriptyline)
● 彌鬱停(mirtazapine)
● 帕羅西汀(paroxetine)
● 苯乙肼(phenelzine)
● 氯普麻(chlorpromazine)
● 硫利達井(thioridazine)
● 氯氮平(clozapine)
● 奧氮平(olanzapine)
● 丙戊酸及其衍生物
● 鋰元素
注意:可允許帕羅西汀以外之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34. 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曾使用意圖促進減重之藥物(處方藥或成藥)或替代療法。範例包括但不限於
● Saxenda® (liraglutide 3.0 mg)
● Xenical®/Alli® (orlistat)
● Meridia® (sibutramine)
● Acutrim® (phenylpropanolamine)
● Sanorex® (mazindol)
● Adipex® (phentermine)
● BELVIQ® (lorcaserin)
● Qsymia® (phentermine/topiramate合併治療)
● Contrave® (naltrexone/bupropion)
注意:不論是作為多囊性卵巢症候群或糖尿病預防之處方,都不允許使用metformin或任何其他降血糖藥物。

35. 已於篩選前18個月內開始使用植入型或注射型避孕藥物(如Depo-Provera®)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6. 目前正納入任何其他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任何經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上或醫學上不相容的其他類型醫學研究
37. 過去30天內曾參與臨床試驗並接受治療,不論是活性藥物或安慰劑。若試驗使用試驗藥物,應已經過5個半衰期或30天,以較長者為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2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