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 2027-10-31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試驗,探討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與Pembrolizumab搭配或不搭配含鉑化療對過去未接受過治療且無可作用基因體變異之晚期或轉移性PD-L1 TPS < 50%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TROPION-Lung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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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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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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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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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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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未針對PFS計畫期中分析(IA)。
本試驗預計將進行最多兩次OS IA。根據觀察到的實際死亡人數,採用O’Brien-Fleming停止邊界值的Lan-DeMets α消耗函數計算優化療效邊界值,以將整體第I型錯誤率維持在雙尾α= 0.03999 (若拒絕PFS虛無假設,則為0.04999,並依階層檢測框架將α翻轉至OS)。
PFS和OS的主要療效分析將採用對數等級檢定,依隨機分配分層因子進行分層,比較治療組(A或B組)和對照組(C組)。
無惡化存活期和OS將以區分治療組的方式,利用Kaplan-Meier法進行歸納並以圖形呈現,並利用Brookmeyer和Crowley法計算中位數及中位數的對應信賴區間(CI)。此外,不同時間點(例如3、6、9及12個月)時的無事件機率,將利用可演算變異數的Greenwood公式,以相對應的CI估計。
將利用Cox迴歸模型並依隨機分配分層因子進行分層,預估治療組(A組或B組)與對照組(C組)間的HR,以及PFS與OS的對應CI。
未正式比較A組與B組間的療效。將以敘述性方式評估兩組的比較療效,透過提供BICR評估PFS與OS的HR預估值以及對應CI。
主要納入條件
3. 由中央實驗室以程序性死亡配體1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22C3 (IHC 22C3) pharmDx檢測(至少6份玻片)確定腫瘤為程序性死亡配體1腫瘤比例分數(TPS) < 50%。同一個中央實驗室針對進入另一項Dato-DXd試驗目的所進行的程序性死亡配體1表現結果,可供本試驗的組織篩選目的使用,前提為受試者未隨機分配/納入另一項試驗。
4. 已提供福馬林固定的腫瘤組織檢體(至少4片x 4微米斷面切片或對等組織塊),用於測量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 (TROP2)的蛋白表現及評估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該組織需求是除了程序性死亡配體1檢測以外的額外需求,目的用於組織篩選。如果成文法律或法規禁止(或未核准)採集檢體,則不會採集此類檢體,但受試者仍具參與試驗資格。
5. 未曾為了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的治療。曾接受排除條件以外之輔助性或前導性療法的受試者,若輔助性/前導性療法於診斷出晚期/轉移性疾病前至少6個月完成,且完成後6個月或6個月內未惡化,則具參與試驗資格。
6.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進行的當地造影評估結果有可測量疾病;必須於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進行放射影像腫瘤評估。
7. 經組織學證實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非小細胞肺癌:
• 隨機分配時患有不適合手術切除或治癒性放射化學療法的第IIIB期或第IIIC期疾病,或第IV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疾病(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八版)。
• 根據腫瘤組織的分析,證實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和ROS原致癌基因1 (ROS1)可處理基因體變異(AGA)的檢測結果為陰性。如果提供同意前沒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間變性淋巴瘤激酶和ROS原致癌基因1檢測結果,受試者將需要針對這些基因體變異接受當地進行的檢測。有不明或無法判斷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間變性淋巴瘤激酶或ROS原致癌基因1狀態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 無已知可作用的基因體變異神經營養酪氨酸受體激酶(NTRK)、原致癌基因B-raf (BRAF)、轉染過程中重組(RET)、間質表皮轉化因子(MET)或其他可作用的驅動激酶有當地核准療法。(除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間變性淋巴瘤激酶和ROS原致癌基因1除外,納入前不需要進行基因體變異的檢測。)。具有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KRAS)突變腫瘤的受試者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
8.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行為能力狀態為0或1
9. 隨機分配前7天內有適當的實驗室參數紀錄,定義如下:
參數實驗室數值
骨髓功能
血小板計數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允許輸注血小板)。
血紅素(Hgb)血紅素≥ 9.0 g/dL或≥ 5.6 mmol/L (必須在篩選評估前1週內未輸注紅血球濃厚液/血漿的條件下,符合標準。受試者可以穩定劑量接受紅血球生成素[≥約3個月])。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允許施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
凝血功能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以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INR或凝血酶原時間≤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PTT或aPTT ≤ 1.5倍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此情況下只要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部分凝血活酶時間落在抗凝血劑預定用途的治療範圍內即可。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利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a (或根據當地準則,以24小時尿液採集進行測量)
(接受cisplatin的受試者為≥ 60 mL/min,利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a [或根據當地準則,以24小時尿液採集進行測量])
肝功能
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5倍正常值上限(對於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5倍正常值上限)。
總膽紅素≤ 1.5倍ULN,或若是總膽紅素> 1.5倍ULN但< 3倍ULN的受試者,則為直接膽紅素≤ ULN。
aCockcroft-Gault公式
CrCl (mL/min) = ([140 - 年齡(歲)] x 體重(kg))/(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若為女性受試者,則x 0.85}
附註:本表包含用於界定參與試驗治療的實驗室數值要求;實驗室數值要求應根據當地法規與施行特定化療之指引作調整。
10. 若受試者為具生殖/生育能力女性,則篩選時與投予第一劑Dato-DXd前3天必須有陰性之血清懷孕檢測結果,且必須願意於隨機分配、治療期間以及投予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7個月(若最後一劑為Dato-DXd或carboplatin/cisplatin或pemetrexed),而若最後一劑為pembrolizumab則為4個月(以較長者為準),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女性若初經已來潮且尚未停經(無月經至少12個月),即視為具有生殖/生育能力,除非已經永久絕育(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11. 若為男性,則受試者於納入時、治療期間以及投予最後一劑雙藥併用(pembrolizumab與Dato-DXd)療法之試驗藥物後4個月,必須透過手術絕育,或必須使用保險套且其伴侶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若伴侶具生殖/生育能力)。若男性受試者正在接受三藥併用療法(併用carboplatin或cisplatin)或pemetrexed,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若為carboplatin/cisplatin或pemetrexed,受試者必須同意接受最後一劑治療後至少6個月遵循上述規定,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若為Dato-DXd/pembrolizumab,則需至少4個月。
12. 從篩選期開始至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Dato-DXd後至少4個月內,男性受試者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若男性受試者正在接受三藥併用療法(併用carboplatin或cisplatin)或pemetrexed,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若為carboplatin/cisplatin或pemetrexed,其必須同意接受最後一劑治療後至少6個月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若為Dato-DXd/pembrolizumab,則需至少4個月。在納入本試驗之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13. 女性受試者在篩選及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投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7個月,若接受雙藥併用(pembrolizumab與Dato-DXd)或三藥併用(併用carboplatin或cisplatin)療法或pemetrexed,不得捐贈卵子或取出自行使用。在納入本試驗之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14. 在第1週期第1天前經歷充足的治療排除期,定義如下:
治療藥物排除期
重大手術≥ 3週。
放射治療,包括胸部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 4週。過去6個月內肺部區域不得接受超過30 Gy。
非胸腔區域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2週
腦部放射治療需要≥ 2週的排除期
氯奎寧/羥氯奎寧>14天
15. 願意且能夠參與收集患者通報結果(PRO)數據。
附註:若受試者無法閱讀問卷(例如盲人或文盲),或受試者的母語或首選語言沒有對應之語言版本,該受試者將不需填寫PRO問卷,但仍可參與試驗。
16. 因先前輔助性/前導性療法而發生不良事件(AE)的受試者必須已恢復到≤ 第1等級或基準值。發生內分泌相關不良事件且充分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受試者,或患有≤ 第2等級神經病變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主要排除條件
2.先前接受過以下任何治療,包括在輔助性/前導性治療的情況下(適用於非小細胞肺癌):
a.任何含有作用於第一型拓撲異構酶化療治療劑的藥物,包括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b.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標靶療法
c.任何抗程序性死亡受體1 (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2 (PD-L2)藥物,或含有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的藥物(例如: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蛋白4 [CTLA-4]、腫瘤壞死因子受體超家族成員40 [OX40]、CD137)
d.任何其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
接受除上述所列治療以外的輔助性或前導性治療的受試者,若其輔助性/前導性治療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診斷前至少6個月完成,則符合參與試驗資格。
3.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已接種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注射型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是死病毒疫苗,故允許使用;不過,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屬於活性減毒疫苗,故不允許使用。針對任何接受已核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第2型(SARS-CoV2)疫苗的受試者,請遵循疫苗標籤和/或當地指引。疫苗製造商和施用日期,應連同任何與疫苗有關的不良事件(包括過敏反應或過敏)記錄在電子個案報告表上(併用藥物頁)。附註:試驗期間可接受於特定國家具有許可證的任何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第2型疫苗(包括取得緊急使用授權的疫苗),前提為該疫苗為信使核糖核酸(mRNA)疫苗、不具複製能力的腺病毒疫苗或去活性疫苗。這類疫苗將視為任何其他併用療法。不可使用試驗中疫苗(即未取得許可證或未獲緊急使用授權的疫苗)。
4.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活動性且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曾接受治療的腦轉移受試者可以參與,前提是他們經由再次造影(注意:再次造影應在試驗篩選期間進行)之放射學檢查穩定(即:無疾病惡化的證據)至少2週、臨床上穩定,並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7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
附註:所有受試者都必須在基準期時進行腦部顯影電腦斷層(CT)掃描或核磁共振攝影(MRI)掃描(有顯影劑的核磁共振攝影為首選)。
針對篩選時首次發現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治療的試驗主持人必須延遲試驗治療,以便在至少2週後重複進行造影證明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穩定性(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重複進行所有篩選活動)。
5.患有未受控制或無法以最大藥物治療控制的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
a.不分性別,採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心率平均QT間期(QTcF) > 470 msec (根據篩選時進行的12導程心電圖[ECG])。
b.在第1週期第1天前6個月內患有心肌梗塞。
c.有需要治療之嚴重心律不整的病史
d.在第1週期第1天前6個月內患有不受控制心絞痛。
e.隨機分配前28天內,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f.篩選時患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II-IV級充血性心臟衰竭(CHF)。篩選前曾患有第II到IV級充血性心臟衰竭(CHF)的受試者,必須已回到第I級充血性心臟衰竭且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以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進行的心臟超音波或多頻心室功能攝影掃描判定),才有受試資格。
g.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休息時收縮壓> 180 mmHg或舒張壓> 110 mmHg,且投予最大藥物治療仍無法緩解)。
6.因同時罹患的肺部疾病而導致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臨床上嚴重的肺功能不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患(例:試驗第1週期第1天開始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或任何侵犯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患(例: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或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7.診斷為免疫缺乏症,或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劑量為每日> 10 mg 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天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8.具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非小細胞肺癌之外),但以下情況除外:
•以治癒性為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年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並且復發的潛在風險低
•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惡性雀斑樣痣或惡性雀斑樣黑色素瘤
•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具有≤ T2cN0M0期的攝護腺癌病史(腫瘤/淋巴結/轉移期),無生化復發或惡化,且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需要積極介入治療的受試者
9.對Dato-DXd、pembrolizumab、carboplatin、cisplatin或pemetrexed藥物或非活性成分(包括但不限於聚山梨醇酯80)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10.對其他單株抗體具有重度過敏反應的病史。
11.證據顯示當前有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附註:發生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有受試資格。
12.已知患有未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需要達成以下所有條件,方可定義為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無法測出病毒核糖核酸(RNA)、CD4+細胞數/濃度≥ 350、過去12個月內未曾發生可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的伺機感染病史,且接受相同抗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藥物治療達臨床穩定至少4週(意即該療程預期不會進一步改變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則建議監測受試者的病毒核糖核酸量和CD4+細胞數/濃度。若當地法規或獨立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倫理委員會(EC)核准,則受試者必須接受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檢測。附註:受試者應在整個試驗介入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在試驗介入治療完成後遵循當地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病毒治療準則。
13.患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型或C型肝炎感染。受試者若達成以下條件即符合資格:
a.以臨床方式和病毒血清學證實,受試者曾為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並已治癒性治療
b.已接受B型肝炎病毒(HBV)疫苗接種,且只有抗HBs呈陽性(抗B型肝炎表免抗原)而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與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B型肝炎病毒),且符合以下i-iii條件:
i.HBV DNA病毒量< 2000 IU/mL
ii.具有正常轉胺酶數值,或若是有肝臟轉移,具有AST/ALT < 3倍ULN且非歸因於HBV感染的轉胺酶異常結果
iii.若臨床需要,根據試驗主持人之意見,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d.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並有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持續6個月或更久),且符合以下i-iii條件:
i.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DNA)病毒量< 2000 IU/mL
ii.具有正常轉胺酶數值,或若是有肝臟轉移,則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3倍正常值上限的異常轉胺酶結果不可歸因於B型肝炎病毒感染
iii.根據試驗主持人之意見,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若臨床上有必要)。
14.懷孕中、正在哺餵母乳或打算懷孕的女性。
15.有任何其他醫療狀況,包括心臟病或心理障礙、和/或藥物濫用,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受試者對本臨床試驗的參與,或臨床試驗結果的評估。
16.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肺炎(包括放射性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病/肺炎,或在篩選時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間質性肺病/肺炎。
17.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患有在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即:使用全身性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治療腎上腺或腦垂腺功能不足)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且允許使用。在無活動性自體免疫性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鼻內、眼內、關節內或局部類固醇,以及腎上腺替代類固醇。
18.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19.接受過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20.試驗介入治療開始前< 4週,或在第1週期第1天的6個月內接受過30 Gy以上的肺部放射療法。受試者必須已自所有與放射相關的毒性中恢復,不需皮質類固醇治療,且未患有放射性肺炎。非中樞神經系統或非胸部疾病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2週的放射療程),允許有2週的排除期。
21.篩選時已知SARS-Cov-2感染呈陽性的受試者,將排除於試驗外。附註:篩選時進行SARS-Cov-2感染檢測並非必要。
22.若當地法規或獨立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倫理委員會(EC)要求,受雇於試驗主持人、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中心人員的受試者,則應排除於試驗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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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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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1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