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A187-017
尚未開始召募
2009-05-01 - 2011-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2
一項雙盲、隨機分配、平行、兩治療組的第二期試驗,針對之前接受過化學治療的非小細胞肺癌病患比較BMS-690514與Erlotinib的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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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檢測試驗藥物BMS-690514相較於erlotinib,使用在肺癌病患身上時的安全性與療效
藥品名稱
主成份
BMS-690514
劑型
劑量
50 mg
評估指標
試驗設計為平行分為兩組、隨機分配與雙盲。本試驗將在過去使用一種或兩種細胞毒性化學治療療程(即:erlotinib-eligible)的病患上,直接比較BMS-690514與erlotinib。直接比較將使我們能夠評估BMS-690514相較於erlotinib的療效與安全性。本試驗的主要指標是比較使用BMS-690514之受試者相較於使用erlotinib之受試者的PFS。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a) 依據相關法律與研究機構之規範,於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許可的受試者書面同意書上,自願簽署姓名並註明日期。此同意書必須在進行任何不屬於受試者一般照護的一部份之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前取得。
2) 目標族群
a) 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規定的回診/程序。
b) ECOG行為能力狀態0或1。參閱附錄7。
c) 至少仍有3個月的壽命。
d) 藉由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非小細胞肺癌,並以放射線攝影驗證疾病。
e) 必須取得適量的腫瘤檢體(過去存放檢體或新鮮檢體)以進行分子生物標記評估,並由當地的病理學家檢視確認。參閱附錄9。
f) 使用過一種或兩種化學治療療程(非給予作為輔助治療)且出現疾病惡化或復發(至少一種含有鉑)。
g) 在進入試驗之前,病患必須已結束之前的化學治療後至少4週。在進入試驗之前,病患必須已完成bevacizumab或cetuximab治療後至少4週。
h) 在進入試驗前,接受放射線療法的病患必須已完成治療後至少2週。
i) 適當的骨髓功能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血紅素> 10 g/dL (允許使用紅血細胞生成素刺激劑。)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j) 適當的腎功能參數定義為:
血液尿素氮< 30 mg/dL。
血清肌酸酐< 1.0 mg/dL或24小時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ute。針對年逾70的病患,24小時尿液蒐集必須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ute。
血清鎂介於1.5至2.5 mg/dL之間(可使用補充劑以達到此範圍)。
血清鉀介於3.5至5.0 mEq/L之間(可使用補充劑以達到此範圍)。
k) 適當的肝功能參數定義為: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丙氨酸轉氨酶(AL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鹼性磷酸酶(ALP)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倍。
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之2倍。
l) 如果出現肝臟轉移的記錄,則肝功能的定義將為: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3.5倍。
丙氨酸轉氨酶(AL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3.5倍。
鹼性磷酸酶(ALP)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倍。
m) 在進入研究前 6個月(含以上)前曾出現PE或DVT病史的病患,在使用warfarin阻凝劑時或改變至低分子量heparin治療時,至少需呈現4週的療效與穩定INR。
n) 使用抗高血壓藥物,將收縮壓穩定控制在低於150 mmHg,並將舒張壓穩定控制在低於90 mmHg。使用以CYP3A4為受質之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治療且具有高血壓病史的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變更至替代性的抗高血壓藥物,並對新藥的治療呈穩定的狀態至少4週。
o) 轉移性腦部腫瘤在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攝影(MRI)顯示大小維持穩定,持續4週並未出現惡化,且無神經性功能障礙的證據。
3) 年齡及性別
a) 男女患者,年齡≥ 18歲。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必須使用一種適當的避孕方式,以避免在整個試驗期間或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內懷孕,將懷孕的風險降到最低。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包含任何經歷過初經且未成功完成手術結紮(子宮切除手術,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或非停經後的女性。停經的定義為:
● 無其他原因下連續12個月(含)以上無經或
● 正接受賀爾蒙補充療法(HRT)的經期不規律女性,濾泡刺激素(FSH)在血清的含量大於35毫國際單位(mIU)/mL。
使用口服避孕藥、其他賀爾蒙避孕裝置(陰道用品、避孕貼片或植入性或注入性產品)或機械製品如子宮避孕器或屏障性方法(子宮環、保險套、殺精劑)避孕或實行禁慾或其性伴侶不孕(如:輸精管切除)之婦女都應視為具有懷孕能力。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開始服用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血清或尿液驗孕測試必須顯示為陰性反應(敏感度至少25 IU/L或等量之HCG)。
主要排除條件
1) 性生活與生育狀態
a) 需避孕之有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可接受之避孕方式(於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內)。
b) 已經懷孕或哺乳中之婦女。
c) 收案時或在投予試驗藥物前,懷孕測試出現陽性反應之婦女。
d) 未使用有效節育方法且有進行性行為之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如果伴侶為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包括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
2) 目標疾病排除
a) 具有症狀性轉移性腦腫瘤的病患。
b) 具有疑似脊髓壓迫症徵象或症狀的病患。
c) 具有疑似導因於壓迫性或侵入性硬塊所引起之難控制背痛徵象或症狀的病患。
d) 需要使用類固醇和/或放射線治療或緊急手術之緊急治療的任何病況。
3) 病史與併存之疾病
a) ECOG行為能力狀態≥ 2。
b) 在最近6個月具有暫時性缺血意外、腦血管意外、血栓性或血栓栓塞性事件(肺栓塞或深層靜脈血栓形成)且需要使用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史。
c) 排除過去患有惡性腫瘤的病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性膀胱或子宮頸癌/發育異常除外),除非在進入試驗前至少2年已完全緩解且在研究期間內不需或預期不需使用額外的治療。
d) 在過去30天內具有超過10 mL/天之咳血病史的患者。
e) 無法控制或嚴重心血管疾病,包括:
最近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最近6個月內有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之第III-IV類充血性心臟衰竭
即使使用最佳化的抗高血壓治療仍無法控制的高血壓(24小時收縮壓> 150或舒張壓> 90 mmHg)。篩檢時的血壓(BP)必須低於150/90 mmHg。使用以CYP3A4為受質之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治療且具有高血壓病史的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變更至替代性的抗高血壓藥物,並對新藥物維持穩定至少4週。
f) 任何可能會因為使用EGFR TKI而惡化之無法控制的腹瀉、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g) 可能會影響受試者接受試驗計畫之治療方法的無法控制之嚴重疾病或感染,或此治療之併發症可能會危急病患病情的控制。
h) 會使病患無法瞭解或提供受試者同意或完全遵照試驗計畫書治療及追蹤的任何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例如痴呆)。
i) 無法吞嚥錠劑、未接受治療的吸收不良症候群或胃腸道手術而導致無法適當吸收試驗計畫提供之治療。
j) 在登記參與試驗4週內曾進行任何手術。
k) HIV陽性的病患。
l) 無法耐受多次血液採集/或耐受靜脈輸液。
m)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之任何其他醫學、精神病學和/或社會性理由。
4) 身體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a) 絕對嗜中性細胞計數< 1500/mm3、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或血紅素< 10 g/dL。
b) 血清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2倍或ALT或AST>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2.5倍(對具轉移性肝臟腫瘤之受試者,ALT或AST>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3.5倍)。
5) 過敏和藥物不良反應
a) 具有對erlotinib、BMS-690514或任何其他EGFR/VEGFR TKI過敏的病史。
6) 禁止的治療方式及/或療法
a) 其他同時接受包括標準型或試驗性之化學治療、賀爾蒙治療、免疫療法療程或放射線療法。
b) 之前曾暴露於erlotinib、gefitinib、實驗性EGFR或VEGFR TKI、BMS- 690514或panitumumab。
c) 同時使用類固醇治療,但用於控制轉移性腦腫瘤的低劑量口服類固醇除外。
d) 禁止同時使用CYP3A4的強力誘導劑。除了禁止使用葡萄汁與葡萄柚汁以外,必須小心使用所有抑制劑。參閱附錄3。
7) 其他排除條件
a) 囚犯或遭非自願性監禁的病患。
b) 被強制拘留以接受心理或生理(例如傳染病)疾病治療的受試者。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a) 依據相關法律與研究機構之規範,於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許可的受試者書面同意書上,自願簽署姓名並註明日期。此同意書必須在進行任何不屬於受試者一般照護的一部份之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前取得。
2) 目標族群
a) 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規定的回診/程序。
b) ECOG行為能力狀態0或1。參閱附錄7。
c) 至少仍有3個月的壽命。
d) 藉由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非小細胞肺癌,並以放射線攝影驗證疾病。
e) 必須取得適量的腫瘤檢體(過去存放檢體或新鮮檢體)以進行分子生物標記評估,並由當地的病理學家檢視確認。參閱附錄9。
f) 使用過一種或兩種化學治療療程(非給予作為輔助治療)且出現疾病惡化或復發(至少一種含有鉑)。
g) 在進入試驗之前,病患必須已結束之前的化學治療後至少4週。在進入試驗之前,病患必須已完成bevacizumab或cetuximab治療後至少4週。
h) 在進入試驗前,接受放射線療法的病患必須已完成治療後至少2週。
i) 適當的骨髓功能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血紅素> 10 g/dL (允許使用紅血細胞生成素刺激劑。)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j) 適當的腎功能參數定義為:
血液尿素氮< 30 mg/dL。
血清肌酸酐< 1.0 mg/dL或24小時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ute。針對年逾70的病患,24小時尿液蒐集必須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ute。
血清鎂介於1.5至2.5 mg/dL之間(可使用補充劑以達到此範圍)。
血清鉀介於3.5至5.0 mEq/L之間(可使用補充劑以達到此範圍)。
k) 適當的肝功能參數定義為: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丙氨酸轉氨酶(AL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鹼性磷酸酶(ALP)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倍。
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之2倍。
l) 如果出現肝臟轉移的記錄,則肝功能的定義將為: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3.5倍。
丙氨酸轉氨酶(AL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3.5倍。
鹼性磷酸酶(ALP)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倍。
m) 在進入研究前 6個月(含以上)前曾出現PE或DVT病史的病患,在使用warfarin阻凝劑時或改變至低分子量heparin治療時,至少需呈現4週的療效與穩定INR。
n) 使用抗高血壓藥物,將收縮壓穩定控制在低於150 mmHg,並將舒張壓穩定控制在低於90 mmHg。使用以CYP3A4為受質之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治療且具有高血壓病史的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變更至替代性的抗高血壓藥物,並對新藥的治療呈穩定的狀態至少4週。
o) 轉移性腦部腫瘤在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攝影(MRI)顯示大小維持穩定,持續4週並未出現惡化,且無神經性功能障礙的證據。
3) 年齡及性別
a) 男女患者,年齡≥ 18歲。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必須使用一種適當的避孕方式,以避免在整個試驗期間或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內懷孕,將懷孕的風險降到最低。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包含任何經歷過初經且未成功完成手術結紮(子宮切除手術,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或非停經後的女性。停經的定義為:
● 無其他原因下連續12個月(含)以上無經或
● 正接受賀爾蒙補充療法(HRT)的經期不規律女性,濾泡刺激素(FSH)在血清的含量大於35毫國際單位(mIU)/mL。
使用口服避孕藥、其他賀爾蒙避孕裝置(陰道用品、避孕貼片或植入性或注入性產品)或機械製品如子宮避孕器或屏障性方法(子宮環、保險套、殺精劑)避孕或實行禁慾或其性伴侶不孕(如:輸精管切除)之婦女都應視為具有懷孕能力。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開始服用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血清或尿液驗孕測試必須顯示為陰性反應(敏感度至少25 IU/L或等量之HCG)。
主要排除條件
1) 性生活與生育狀態
a) 需避孕之有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可接受之避孕方式(於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內)。
b) 已經懷孕或哺乳中之婦女。
c) 收案時或在投予試驗藥物前,懷孕測試出現陽性反應之婦女。
d) 未使用有效節育方法且有進行性行為之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如果伴侶為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包括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
2) 目標疾病排除
a) 具有症狀性轉移性腦腫瘤的病患。
b) 具有疑似脊髓壓迫症徵象或症狀的病患。
c) 具有疑似導因於壓迫性或侵入性硬塊所引起之難控制背痛徵象或症狀的病患。
d) 需要使用類固醇和/或放射線治療或緊急手術之緊急治療的任何病況。
3) 病史與併存之疾病
a) ECOG行為能力狀態≥ 2。
b) 在最近6個月具有暫時性缺血意外、腦血管意外、血栓性或血栓栓塞性事件(肺栓塞或深層靜脈血栓形成)且需要使用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史。
c) 排除過去患有惡性腫瘤的病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性膀胱或子宮頸癌/發育異常除外),除非在進入試驗前至少2年已完全緩解且在研究期間內不需或預期不需使用額外的治療。
d) 在過去30天內具有超過10 mL/天之咳血病史的患者。
e) 無法控制或嚴重心血管疾病,包括:
最近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最近6個月內有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之第III-IV類充血性心臟衰竭
即使使用最佳化的抗高血壓治療仍無法控制的高血壓(24小時收縮壓> 150或舒張壓> 90 mmHg)。篩檢時的血壓(BP)必須低於150/90 mmHg。使用以CYP3A4為受質之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治療且具有高血壓病史的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變更至替代性的抗高血壓藥物,並對新藥物維持穩定至少4週。
f) 任何可能會因為使用EGFR TKI而惡化之無法控制的腹瀉、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g) 可能會影響受試者接受試驗計畫之治療方法的無法控制之嚴重疾病或感染,或此治療之併發症可能會危急病患病情的控制。
h) 會使病患無法瞭解或提供受試者同意或完全遵照試驗計畫書治療及追蹤的任何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例如痴呆)。
i) 無法吞嚥錠劑、未接受治療的吸收不良症候群或胃腸道手術而導致無法適當吸收試驗計畫提供之治療。
j) 在登記參與試驗4週內曾進行任何手術。
k) HIV陽性的病患。
l) 無法耐受多次血液採集/或耐受靜脈輸液。
m)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之任何其他醫學、精神病學和/或社會性理由。
4) 身體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a) 絕對嗜中性細胞計數< 1500/mm3、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或血紅素< 10 g/dL。
b) 血清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2倍或ALT或AST>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2.5倍(對具轉移性肝臟腫瘤之受試者,ALT或AST>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3.5倍)。
5) 過敏和藥物不良反應
a) 具有對erlotinib、BMS-690514或任何其他EGFR/VEGFR TKI過敏的病史。
6) 禁止的治療方式及/或療法
a) 其他同時接受包括標準型或試驗性之化學治療、賀爾蒙治療、免疫療法療程或放射線療法。
b) 之前曾暴露於erlotinib、gefitinib、實驗性EGFR或VEGFR TKI、BMS- 690514或panitumumab。
c) 同時使用類固醇治療,但用於控制轉移性腦腫瘤的低劑量口服類固醇除外。
d) 禁止同時使用CYP3A4的強力誘導劑。除了禁止使用葡萄汁與葡萄柚汁以外,必須小心使用所有抑制劑。參閱附錄3。
7) 其他排除條件
a) 囚犯或遭非自願性監禁的病患。
b) 被強制拘留以接受心理或生理(例如傳染病)疾病治療的受試者。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a) 依據相關法律與研究機構之規範,於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許可的受試者書面同意書上,自願簽署姓名並註明日期。此同意書必須在進行任何不屬於受試者一般照護的一部份之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前取得。
2) 目標族群
a) 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規定的回診/程序。
b) ECOG行為能力狀態0或1。參閱附錄7。
c) 至少仍有3個月的壽命。
d) 藉由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非小細胞肺癌,並以放射線攝影驗證疾病。
e) 必須取得適量的腫瘤檢體(過去存放檢體或新鮮檢體)以進行分子生物標記評估,並由當地的病理學家檢視確認。參閱附錄9。
f) 使用過一種或兩種化學治療療程(非給予作為輔助治療)且出現疾病惡化或復發(至少一種含有鉑)。
g) 在進入試驗之前,病患必須已結束之前的化學治療後至少4週。在進入試驗之前,病患必須已完成bevacizumab或cetuximab治療後至少4週。
h) 在進入試驗前,接受放射線療法的病患必須已完成治療後至少2週。
i) 適當的骨髓功能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血紅素> 10 g/dL (允許使用紅血細胞生成素刺激劑。)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j) 適當的腎功能參數定義為:
血液尿素氮< 30 mg/dL。
血清肌酸酐< 1.0 mg/dL或24小時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ute。針對年逾70的病患,24小時尿液蒐集必須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ute。
血清鎂介於1.5至2.5 mg/dL之間(可使用補充劑以達到此範圍)。
血清鉀介於3.5至5.0 mEq/L之間(可使用補充劑以達到此範圍)。
k) 適當的肝功能參數定義為: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丙氨酸轉氨酶(AL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鹼性磷酸酶(ALP)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倍。
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之2倍。
l) 如果出現肝臟轉移的記錄,則肝功能的定義將為: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3.5倍。
丙氨酸轉氨酶(AL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3.5倍。
鹼性磷酸酶(ALP)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倍。
m) 在進入研究前 6個月(含以上)前曾出現PE或DVT病史的病患,在使用warfarin阻凝劑時或改變至低分子量heparin治療時,至少需呈現4週的療效與穩定INR。
n) 使用抗高血壓藥物,將收縮壓穩定控制在低於150 mmHg,並將舒張壓穩定控制在低於90 mmHg。使用以CYP3A4為受質之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治療且具有高血壓病史的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變更至替代性的抗高血壓藥物,並對新藥的治療呈穩定的狀態至少4週。
o) 轉移性腦部腫瘤在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攝影(MRI)顯示大小維持穩定,持續4週並未出現惡化,且無神經性功能障礙的證據。
3) 年齡及性別
a) 男女患者,年齡≥ 18歲。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必須使用一種適當的避孕方式,以避免在整個試驗期間或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內懷孕,將懷孕的風險降到最低。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包含任何經歷過初經且未成功完成手術結紮(子宮切除手術,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或非停經後的女性。停經的定義為:
● 無其他原因下連續12個月(含)以上無經或
● 正接受賀爾蒙補充療法(HRT)的經期不規律女性,濾泡刺激素(FSH)在血清的含量大於35毫國際單位(mIU)/mL。
使用口服避孕藥、其他賀爾蒙避孕裝置(陰道用品、避孕貼片或植入性或注入性產品)或機械製品如子宮避孕器或屏障性方法(子宮環、保險套、殺精劑)避孕或實行禁慾或其性伴侶不孕(如:輸精管切除)之婦女都應視為具有懷孕能力。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開始服用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血清或尿液驗孕測試必須顯示為陰性反應(敏感度至少25 IU/L或等量之HCG)。
主要排除條件
1) 性生活與生育狀態
a) 需避孕之有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可接受之避孕方式(於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內)。
b) 已經懷孕或哺乳中之婦女。
c) 收案時或在投予試驗藥物前,懷孕測試出現陽性反應之婦女。
d) 未使用有效節育方法且有進行性行為之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如果伴侶為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包括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
2) 目標疾病排除
a) 具有症狀性轉移性腦腫瘤的病患。
b) 具有疑似脊髓壓迫症徵象或症狀的病患。
c) 具有疑似導因於壓迫性或侵入性硬塊所引起之難控制背痛徵象或症狀的病患。
d) 需要使用類固醇和/或放射線治療或緊急手術之緊急治療的任何病況。
3) 病史與併存之疾病
a) ECOG行為能力狀態≥ 2。
b) 在最近6個月具有暫時性缺血意外、腦血管意外、血栓性或血栓栓塞性事件(肺栓塞或深層靜脈血栓形成)且需要使用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史。
c) 排除過去患有惡性腫瘤的病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性膀胱或子宮頸癌/發育異常除外),除非在進入試驗前至少2年已完全緩解且在研究期間內不需或預期不需使用額外的治療。
d) 在過去30天內具有超過10 mL/天之咳血病史的患者。
e) 無法控制或嚴重心血管疾病,包括:
最近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最近6個月內有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之第III-IV類充血性心臟衰竭
即使使用最佳化的抗高血壓治療仍無法控制的高血壓(24小時收縮壓> 150或舒張壓> 90 mmHg)。篩檢時的血壓(BP)必須低於150/90 mmHg。使用以CYP3A4為受質之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治療且具有高血壓病史的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變更至替代性的抗高血壓藥物,並對新藥物維持穩定至少4週。
f) 任何可能會因為使用EGFR TKI而惡化之無法控制的腹瀉、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g) 可能會影響受試者接受試驗計畫之治療方法的無法控制之嚴重疾病或感染,或此治療之併發症可能會危急病患病情的控制。
h) 會使病患無法瞭解或提供受試者同意或完全遵照試驗計畫書治療及追蹤的任何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例如痴呆)。
i) 無法吞嚥錠劑、未接受治療的吸收不良症候群或胃腸道手術而導致無法適當吸收試驗計畫提供之治療。
j) 在登記參與試驗4週內曾進行任何手術。
k) HIV陽性的病患。
l) 無法耐受多次血液採集/或耐受靜脈輸液。
m)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之任何其他醫學、精神病學和/或社會性理由。
4) 身體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a) 絕對嗜中性細胞計數< 1500/mm3、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或血紅素< 10 g/dL。
b) 血清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2倍或ALT或AST>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2.5倍(對具轉移性肝臟腫瘤之受試者,ALT或AST>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3.5倍)。
5) 過敏和藥物不良反應
a) 具有對erlotinib、BMS-690514或任何其他EGFR/VEGFR TKI過敏的病史。
6) 禁止的治療方式及/或療法
a) 其他同時接受包括標準型或試驗性之化學治療、賀爾蒙治療、免疫療法療程或放射線療法。
b) 之前曾暴露於erlotinib、gefitinib、實驗性EGFR或VEGFR TKI、BMS- 690514或panitumumab。
c) 同時使用類固醇治療,但用於控制轉移性腦腫瘤的低劑量口服類固醇除外。
d) 禁止同時使用CYP3A4的強力誘導劑。除了禁止使用葡萄汁與葡萄柚汁以外,必須小心使用所有抑制劑。參閱附錄3。
7) 其他排除條件
a) 囚犯或遭非自願性監禁的病患。
b) 被強制拘留以接受心理或生理(例如傳染病)疾病治療的受試者。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a) 依據相關法律與研究機構之規範,於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許可的受試者書面同意書上,自願簽署姓名並註明日期。此同意書必須在進行任何不屬於受試者一般照護的一部份之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前取得。
2) 目標族群
a) 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規定的回診/程序。
b) ECOG行為能力狀態0或1。參閱附錄7。
c) 至少仍有3個月的壽命。
d) 藉由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非小細胞肺癌,並以放射線攝影驗證疾病。
e) 必須取得適量的腫瘤檢體(過去存放檢體或新鮮檢體)以進行分子生物標記評估,並由當地的病理學家檢視確認。參閱附錄9。
f) 使用過一種或兩種化學治療療程(非給予作為輔助治療)且出現疾病惡化或復發(至少一種含有鉑)。
g) 在進入試驗之前,病患必須已結束之前的化學治療後至少4週。在進入試驗之前,病患必須已完成bevacizumab或cetuximab治療後至少4週。
h) 在進入試驗前,接受放射線療法的病患必須已完成治療後至少2週。
i) 適當的骨髓功能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血紅素> 10 g/dL (允許使用紅血細胞生成素刺激劑。)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j) 適當的腎功能參數定義為:
血液尿素氮< 30 mg/dL。
血清肌酸酐< 1.0 mg/dL或24小時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ute。針對年逾70的病患,24小時尿液蒐集必須肌酸酐廓清率> 60 mL/minute。
血清鎂介於1.5至2.5 mg/dL之間(可使用補充劑以達到此範圍)。
血清鉀介於3.5至5.0 mEq/L之間(可使用補充劑以達到此範圍)。
k) 適當的肝功能參數定義為: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丙氨酸轉氨酶(AL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鹼性磷酸酶(ALP)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倍。
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之2倍。
l) 如果出現肝臟轉移的記錄,則肝功能的定義將為: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3.5倍。
丙氨酸轉氨酶(ALT)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3.5倍。
鹼性磷酸酶(ALP) ≦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5倍。
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2倍。
m) 在進入研究前 6個月(含以上)前曾出現PE或DVT病史的病患,在使用warfarin阻凝劑時或改變至低分子量heparin治療時,至少需呈現4週的療效與穩定INR。
n) 使用抗高血壓藥物,將收縮壓穩定控制在低於150 mmHg,並將舒張壓穩定控制在低於90 mmHg。使用以CYP3A4為受質之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治療且具有高血壓病史的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變更至替代性的抗高血壓藥物,並對新藥的治療呈穩定的狀態至少4週。
o) 轉移性腦部腫瘤在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攝影(MRI)顯示大小維持穩定,持續4週並未出現惡化,且無神經性功能障礙的證據。
3) 年齡及性別
a) 男女患者,年齡≥ 18歲。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必須使用一種適當的避孕方式,以避免在整個試驗期間或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內懷孕,將懷孕的風險降到最低。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包含任何經歷過初經且未成功完成手術結紮(子宮切除手術,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或非停經後的女性。停經的定義為:
● 無其他原因下連續12個月(含)以上無經或
● 正接受賀爾蒙補充療法(HRT)的經期不規律女性,濾泡刺激素(FSH)在血清的含量大於35毫國際單位(mIU)/mL。
使用口服避孕藥、其他賀爾蒙避孕裝置(陰道用品、避孕貼片或植入性或注入性產品)或機械製品如子宮避孕器或屏障性方法(子宮環、保險套、殺精劑)避孕或實行禁慾或其性伴侶不孕(如:輸精管切除)之婦女都應視為具有懷孕能力。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開始服用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血清或尿液驗孕測試必須顯示為陰性反應(敏感度至少25 IU/L或等量之HCG)。
主要排除條件
1) 性生活與生育狀態
a) 需避孕之有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可接受之避孕方式(於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內)。
b) 已經懷孕或哺乳中之婦女。
c) 收案時或在投予試驗藥物前,懷孕測試出現陽性反應之婦女。
d) 未使用有效節育方法且有進行性行為之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如果伴侶為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包括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
2) 目標疾病排除
a) 具有症狀性轉移性腦腫瘤的病患。
b) 具有疑似脊髓壓迫症徵象或症狀的病患。
c) 具有疑似導因於壓迫性或侵入性硬塊所引起之難控制背痛徵象或症狀的病患。
d) 需要使用類固醇和/或放射線治療或緊急手術之緊急治療的任何病況。
3) 病史與併存之疾病
a) ECOG行為能力狀態≥ 2。
b) 在最近6個月具有暫時性缺血意外、腦血管意外、血栓性或血栓栓塞性事件(肺栓塞或深層靜脈血栓形成)且需要使用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史。
c) 排除過去患有惡性腫瘤的病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性膀胱或子宮頸癌/發育異常除外),除非在進入試驗前至少2年已完全緩解且在研究期間內不需或預期不需使用額外的治療。
d) 在過去30天內具有超過10 mL/天之咳血病史的患者。
e) 無法控制或嚴重心血管疾病,包括:
最近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最近6個月內有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之第III-IV類充血性心臟衰竭
即使使用最佳化的抗高血壓治療仍無法控制的高血壓(24小時收縮壓> 150或舒張壓> 90 mmHg)。篩檢時的血壓(BP)必須低於150/90 mmHg。使用以CYP3A4為受質之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治療且具有高血壓病史的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變更至替代性的抗高血壓藥物,並對新藥物維持穩定至少4週。
f) 任何可能會因為使用EGFR TKI而惡化之無法控制的腹瀉、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g) 可能會影響受試者接受試驗計畫之治療方法的無法控制之嚴重疾病或感染,或此治療之併發症可能會危急病患病情的控制。
h) 會使病患無法瞭解或提供受試者同意或完全遵照試驗計畫書治療及追蹤的任何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例如痴呆)。
i) 無法吞嚥錠劑、未接受治療的吸收不良症候群或胃腸道手術而導致無法適當吸收試驗計畫提供之治療。
j) 在登記參與試驗4週內曾進行任何手術。
k) HIV陽性的病患。
l) 無法耐受多次血液採集/或耐受靜脈輸液。
m)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之任何其他醫學、精神病學和/或社會性理由。
4) 身體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a) 絕對嗜中性細胞計數< 1500/mm3、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或血紅素< 10 g/dL。
b) 血清總膽紅素>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2倍或ALT或AST>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2.5倍(對具轉移性肝臟腫瘤之受試者,ALT或AST>研究機構之正常上限值的3.5倍)。
5) 過敏和藥物不良反應
a) 具有對erlotinib、BMS-690514或任何其他EGFR/VEGFR TKI過敏的病史。
6) 禁止的治療方式及/或療法
a) 其他同時接受包括標準型或試驗性之化學治療、賀爾蒙治療、免疫療法療程或放射線療法。
b) 之前曾暴露於erlotinib、gefitinib、實驗性EGFR或VEGFR TKI、BMS- 690514或panitumumab。
c) 同時使用類固醇治療,但用於控制轉移性腦腫瘤的低劑量口服類固醇除外。
d) 禁止同時使用CYP3A4的強力誘導劑。除了禁止使用葡萄汁與葡萄柚汁以外,必須小心使用所有抑制劑。參閱附錄3。
7) 其他排除條件
a) 囚犯或遭非自願性監禁的病患。
b) 被強制拘留以接受心理或生理(例如傳染病)疾病治療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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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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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