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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LBS-008-CT03
試驗已結束

2022-04-11 - 2025-09-15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ICD-10H35.53

其他涉及感覺網膜之視網膜失養症

ICD-9362.75

其他源發於感覺網膜之視網膜失養症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於青少年受試者中評估 Tinlarebant 用於治療斯特格病變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仁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仁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達慶 眼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奕修 眼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斯特格氏症第一型 (STGD1)

試驗目的

斯特格氏症第一型 (STGD1) 是一種最普遍的少年黃斑部退化。這是一種罕見的遺傳性體染色體隱性特徵,在人生的前十年或第二個十年間造成嚴重且不可逆的失明。此病症尚無核准的治療方式,仍然有未滿足的醫療需求。在 STGD1 發作期間,因 ABCA4 基因發生致病性突變而導致視網膜脂褐質 (lipofuscin) 過度累積,進而造成視網膜色素上皮細胞 (RPE) 出現巨大的結構變化。介入治療STGD1 的最佳時間點是帶有細胞毒性 bisretinoid 和脂褐質累積對光受體和 RPE 造成顯著的結構損傷之前。 Tinlarebant 是一種正在開發用來減緩 STGD1 惡化的新藥。本試驗正針對 STGD1 兒童/青少年病患進行,作為其早期介入治療,以便在目標族群中評估 Tinlarebant 5 mg(先前稱為 LBS 008 或 BPN 14967)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inlarebant

劑型

110

劑量

5 mg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透過FAF攝影評估,萎縮聚合區域(自發螢光顯著減少[DDAF)])自基準期以來的年化病灶增長率。主要療效評估將於第25個月時進行

主要納入條件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12 至 20 歲(含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受試者必須在臨床上診斷為患有 STGD1,且在 ABCA4 基因上發現至少 1 個突變。
3.納入時能夠充分檢查試驗眼的眼底。
a.試驗眼將必須為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的眼睛。
b.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將選擇具有較小病灶的該眼作為試驗眼。
c.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且具有相等大小的病灶,則將選擇最佳矯正視力 (BCVA) 較佳的該眼作為試驗眼。
d.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標準、具有相等大小的病灶,且 BCVA 相等,則以右眼作為預設眼。
4.依據眼底自發螢光攝影 (FAF) 影像,受試者的試驗眼必須有小於 3 個視盤面積 (7.62 mm2) 的規定聚集萎縮病灶大小 (DDAF),並由中央判讀中心確認。該病灶、或至少 1 處局灶性病灶(如果存在多個病灶,即多灶性萎縮病灶)必須位於黃斑部區域,且大於 0.02 個視盤面積 (0.05 mm2)。
5.根據早期治療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試驗 (ETDRS) 字母分數,受試者試驗眼的 BCVA 必須為 20/200 或更佳。非試驗眼不需要符合最低視力 (VA) 要求。
6.在參與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受試者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願意在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人類研究倫理委員會 (HR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上提供同意。
7.受試者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12 至 20 歲(含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受試者必須在臨床上診斷為患有 STGD1,且在 ABCA4 基因上發現至少 1 個突變。
3.納入時能夠充分檢查試驗眼的眼底。
a.試驗眼將必須為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的眼睛。
b.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將選擇具有較小病灶的該眼作為試驗眼。
c.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且具有相等大小的病灶,則將選擇最佳矯正視力 (BCVA) 較佳的該眼作為試驗眼。
d.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標準、具有相等大小的病灶,且 BCVA 相等,則以右眼作為預設眼。
4.依據眼底自發螢光攝影 (FAF) 影像,受試者的試驗眼必須有小於 3 個視盤面積 (7.62 mm2) 的規定聚集萎縮病灶大小 (DDAF),並由中央判讀中心確認。該病灶、或至少 1 處局灶性病灶(如果存在多個病灶,即多灶性萎縮病灶)必須位於黃斑部區域,且大於 0.02 個視盤面積 (0.05 mm2)。
5.根據早期治療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試驗 (ETDRS) 字母分數,受試者試驗眼的 BCVA 必須為 20/200 或更佳。非試驗眼不需要符合最低視力 (VA) 要求。
6.在參與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受試者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願意在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人類研究倫理委員會 (HR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上提供同意。
7.受試者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12 至 20 歲(含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受試者必須在臨床上診斷為患有 STGD1,且在 ABCA4 基因上發現至少 1 個突變。
3.納入時能夠充分檢查試驗眼的眼底。
a.試驗眼將必須為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的眼睛。
b.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將選擇具有較小病灶的該眼作為試驗眼。
c.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且具有相等大小的病灶,則將選擇最佳矯正視力 (BCVA) 較佳的該眼作為試驗眼。
d.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標準、具有相等大小的病灶,且 BCVA 相等,則以右眼作為預設眼。
4.依據眼底自發螢光攝影 (FAF) 影像,受試者的試驗眼必須有小於 3 個視盤面積 (7.62 mm2) 的規定聚集萎縮病灶大小 (DDAF),並由中央判讀中心確認。該病灶、或至少 1 處局灶性病灶(如果存在多個病灶,即多灶性萎縮病灶)必須位於黃斑部區域,且大於 0.02 個視盤面積 (0.05 mm2)。
5.根據早期治療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試驗 (ETDRS) 字母分數,受試者試驗眼的 BCVA 必須為 20/200 或更佳。非試驗眼不需要符合最低視力 (VA) 要求。
6.在參與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受試者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願意在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人類研究倫理委員會 (HR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上提供同意。
7.受試者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12 至 20 歲(含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受試者必須在臨床上診斷為患有 STGD1,且在 ABCA4 基因上發現至少 1 個突變。
3.納入時能夠充分檢查試驗眼的眼底。
a.試驗眼將必須為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的眼睛。
b.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將選擇具有較小病灶的該眼作為試驗眼。
c.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且具有相等大小的病灶,則將選擇最佳矯正視力 (BCVA) 較佳的該眼作為試驗眼。
d.如果雙眼均符合所有納入和排除標準、具有相等大小的病灶,且 BCVA 相等,則以右眼作為預設眼。
4.依據眼底自發螢光攝影 (FAF) 影像,受試者的試驗眼必須有小於 3 個視盤面積 (7.62 mm2) 的規定聚集萎縮病灶大小 (DDAF),並由中央判讀中心確認。該病灶、或至少 1 處局灶性病灶(如果存在多個病灶,即多灶性萎縮病灶)必須位於黃斑部區域,且大於 0.02 個視盤面積 (0.05 mm2)。
5.根據早期治療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試驗 (ETDRS) 字母分數,受試者試驗眼的 BCVA 必須為 20/200 或更佳。非試驗眼不需要符合最低視力 (VA) 要求。
6.在參與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受試者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願意在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人類研究倫理委員會 (HR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上提供同意。
7.受試者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