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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6973
試驗執行中

2024-09-15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L29.9

搔癢症

ICD-9698.9

搔癢疾患

兩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平行分組研究的主試驗計畫書,旨在評估 dupilumab 用於不明原因慢性搔癢 (CPUO) 之成人患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鐘文宏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志宏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朱家瑜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主要評估指標是自基準期至第 24 週 WI-NRS 週平均值改善(降低)大於等於 4 (≥4) 分的受試者比例。•主要分析將使用 Cochran-Mantel-Haenszel (CMH) 檢定進行,並依第 2 型生物標記(是/否;「是」定義為血液嗜伊紅性白血球大於等於 300 (≥300)/mm3 及/或總 IgE ≥ 150 IU/mL)、地區(彙集為 3 個階層:北美、亞洲和其他地區)和年齡組(年滿 65 [≥65] 歲或未滿 65 [<65] 歲)等因子分層。將提供 dupilumab 和安慰劑之間的勝算比和反應率差異,以及 95% 信賴區間和 p 值。對於在第 24 週(試驗 A)或第 12 週(試驗 B)之前中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其直至第 24 週(試驗 A)或第 12 週(試驗 B)的停止試驗治療數值將納入分析。在治療期間(第 24 週 [試驗 A] 或第 12 週 [試驗 B] 之前)使用救援藥物,或第 24 週(試驗 A)或第 12 週(試驗 B)有缺失資料的受試者,將視為無反應者。

試驗目的

本主試驗計畫書包括 2 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試驗,區分為 24 週治療(試驗 A)和 12 週治療(試驗 B),旨在評估 dupilumab 用於 18 至 90 歲 CPUO 於男性和女性受試者時的療效及安全性。試驗 B 將在試驗 A 招募完成後交錯開始。每項試驗將評估 dupilumab 對瘙癢改善的影響,以及其對患者生活品質 (QoL)、睡眠品質、焦慮和憂鬱,以及整體健康狀態的影響。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dupilumab

劑型

230

劑量

300mg/2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是自基準期至第 24 週 WI-NRS 週平均值改善(降低)大於等於 4 (≥4) 分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分析將使用 Cochran-Mantel-Haenszel (CMH) 檢定進行,並依第 2 型生物標記(是/否;「是」定義為血液嗜伊紅性白血球大於等於 300 (≥300)/mm3 及/或總 IgE ≥ 150 IU/mL)、地區(彙集為 3 個階層:北美、亞洲和其他地區)和年齡組(年滿 65 [≥65] 歲或未滿 65 [<65] 歲)等因子分層。將提供 dupilumab 和安慰劑之間的勝算比和反應率差異,以及 95% 信賴區間和 p 值。對於在第 24 週(試驗 A)或第 12 週(試驗 B)之前中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其直至第 24 週(試驗 A)或第 12 週(試驗 B)的停止試驗治療數值將納入分析。在治療期間(第 24 週 [試驗 A] 或第 12 週 [試驗 B] 之前)使用救援藥物,或第 24 週(試驗 A)或第 12 週(試驗 B)有缺失資料的受試者,將視為無反應者。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為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之法定同意年齡)至 90 歲(含)。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篩選回診前患有 CP 至少 6 個月的受試者。
I 03.依據試驗主持人在基準期的評估,認為是來源不明的慢性瘙癢。必須特別排除下列主要原因(皮膚乾燥不視為瘙癢的主要原因):
•繼發於皮膚病症的慢性瘙癢,此類病況包括但不限於 AD、乾癬、扁平苔癬、結節性癢疹 (PN)、疱疹樣皮膚炎和大皰性類天皰瘡(包括在懷疑有潛伏性大皰性類天皰瘡時進行直接免疫螢光皮膚切片)。
•繼發於全身性病症的慢性瘙癢,此類病症包括但不限於慢性腎病、肝膽疾病、惡性腫瘤/血液疾病、內分泌疾病和感染(例如 HIV、疥瘡、寄生蟲感染)。
•神經病變來源的慢性瘙癢,包括但不限於感覺異常性背痛 (notalgia paraesthetica) 和肱橈部瘙癢。
•心因性來源的慢性瘙癢(例如瘙癢與心理疾病或壓力性生活事件有關、與心理性疼痛或感覺異常等其他體化症有關,或患有包括妄想性寄生蟲病在內的精神疾病)。若患者出現繼發於瘙癢的焦慮或憂鬱,則符合資格。
•繼發於藥物(例如鴉片類藥物、chloroquine、血管收縮素轉化酶 [ACE] 抑制劑、史達汀類藥物)的慢性瘙癢。
I 04.慢性瘙癢必須至少影響下列 2 個身體部位:腿部、手臂或軀幹。
I 05.具有先前治療對 CP 控制不佳的病史。
I 06.受試者應接受可能影響瘙癢之共病症(例如糖尿病、缺鐵)的最佳治療。
I 07.受試者必須具有嚴重瘙癢病史,且篩選時 WI-NRS 的最癢分數大於等於 7 (≥7)(分數範圍為 0 至 10 分,分數越高表示瘙癢越嚴重),且篩選時瘙癢的 PGIS 分數為「嚴重」。
I 08.受試者在導入回診前 7 天內及第 1 天前 7 天內,依據 WI-NRS(分數範圍為 0 至 10 分)的平均最癢分數必須大於等於 7 (≥7) 分。
附註:最大瘙癢強度的瘙癢 NRS 平均分數將根據導入期回診和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每日最大瘙癢強度之 NRS 分數的平均值(每日分數範圍為 0 到 10)決定。要計算平均分數,需要 7 天中至少 4 天的每日分數。對於在預定導入期日期之前的 7 天內沒有至少 4 個每日分數的患者,應延後導入期回診直到滿足此要求為止,但不超過篩選期的最長期間 28 天。對於在預定隨機分配日期前 7 天內未通報至少 4 次每日分數的患者,可延後隨機分配直到滿足此要求為止,但不超過額外 7 天。
I 09.受試者在第 1 天瘙癢的 PGIS 分數為「嚴重」。
體重
不適用。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10.所有(男性和女性)
女性使用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研究的避孕方法的規定。

a)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為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其定義請參閱附錄 4(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

-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及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 12 週內採取高效(失敗率小於 1% [<1%])的避孕法,如附錄 4(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所述。
•WOCBP 在篩選時(血清檢測)、導入期回診及第 1 天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尿液檢測)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請參閱第 8.2.5 節(懷孕檢測)。
•若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若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最近的性行為,以降低未檢測出早期懷孕的女性被納入試驗的風險
受試者同意書
I 11.能夠按照附錄 1(第 10.1.3 節)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也必需簽署特定 ICF。
其他納入條件
I 12.在導入期至少 80% 的天數塗抹外用潤膚劑(保濕劑)。
附註:有關潤膚劑(保濕劑)治療的限制,請參閱試驗計畫書。
I 13.在導入期至少 80% 的天數接受非鎮靜性抗組織胺治療。
I 14.受試者必須願意並且能夠在試驗期間完成每日症狀電子日誌。試驗主持人將為篩選期和導入期審查此項。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E 01.同時存在嚴重疾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會對患者參與本試驗造成不良影響。範例包括但不限於受試者預期餘命短、糖尿病不受控制的受試者(血紅素 A1c 大於等於 9% [≥9%])、患有心血管疾病(例如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為 III 級或 IV 級心臟衰竭)、嚴重腎臟疾病(例如接受透析的受試者)、肝膽疾病(例如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神經系統疾病(例如脫髓鞘疾病)、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關節炎等),其他嚴重內分泌、胃腸、代謝、肺部、精神或淋巴疾病的受試者。根據本條件被排除的受試者,其具體理由將記錄在試驗文件(病歷紀錄、eCRFs 等)中。
E 02.患有活動性 TB 或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或者有未完全治療之 TB 病史的患者將被排除於試驗之外,除非專科醫師有完整記錄受試者已得到充分治療,並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及/或感染專科醫師的醫學判斷,受試者現在可以開始使用生物製劑治療。若法規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要求,或者若試驗主持人懷疑有 TB,將根據當地指南,在各個國家進行結核病檢測。
E 03.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或者篩選或導入期間,經診斷患有、疑似患有,或具有內寄生蟲感染的高風險,及/或使用抗寄生蟲藥物。
E 04.HIV 感染史。
E 05.嚴重腎衰竭(透析)。
E 06.導入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 2 週內患有活動性慢性或急性感染,必須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劑或抗真菌劑治療。
E 07.已知或疑似患有免疫缺陷,包括無論感染緩解與否的侵襲性伺機性感染史(例如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球黴菌症、肺囊蟲病和麴菌病),或出現異常頻率或持續長時間的反覆感染,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疑似免疫功能低下。
E 08.基準期回診前 5 年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但完全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以及已緩解的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除外。
E 09.非鎮靜性抗組織胺過敏或無法耐受病史。
E 10.有對 IMP 的任何賦形劑或成分產生全身性過敏或過敏性休克的病史。
E 11.已知或疑似有酒精及/或藥物濫用。
E 12.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有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包括篩選時的相關實驗室檢測或 ECG 異常,顯示可能有新的及/或不明原因疾病,可能會由於參與本臨床試驗而給試驗受試者帶來不合理的風險,可能使患者的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根據本條件被排除的受試者,其具體理由將記錄在試驗文件(病歷紀錄、eCRF 等)中。
先前/併用治療
E 13.在導入期回診前 4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或導入期間曾使用以下任何治療:
-全身性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例如全身性皮質類固醇、cyclosporine、mycophenolate-mofetil、干擾素 γ、JAK 抑制劑、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lenalidomide、dapsone)。
-照光治療,包括日光浴床。
-鴉片類拮抗劑或作用劑,例如 naltrexone 或 butorphanol
-gabapentin、pregabalin
E 14.在導入期回診前 3 個月內開始使用下列抗憂鬱劑或改變此類藥物的劑量,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改變其劑量。可納入在導入期回診前已停用這些藥物至少 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的受試者。
-Paroxetine、fluvoxamine 或其他選擇性血清素再攝取抑制劑 (SSRIs)。
-血清素和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s)
-Amitriptyline 或其他三環或四環抗憂鬱劑(例如 mirtazapine)。
E 15.在第 1 天回診前 1 週內,曾使用 TCS/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TCI)(任何效力),或允許保濕劑以外的任何其他皮膚導向外用治療(包括處方保濕劑或含有添加劑的保濕劑、外用 doxepin、menthol、crotamiton 乳膏、capsaicin、calamine、pramoxine、polidocanol、lidocaine、prilocaine、N-palmitoylethanolamine)。
E 16.在第 1 天回診前 1 週內,曾使用除 fexofenadine 或 loratadine 背景治療以外(或與其不同劑量)的鎮靜性抗組織胺或非鎮靜性抗組織胺。
E 17.在第 1 天回診前 1 週內曾使用血清素 (5-HT3) 受體拮抗劑(例如 ondansetron)或神經激酶受體 1 拮抗劑(例如 aprepitant)。
E 18.在第 1 天回診前 1 週內曾使用白三烯拮抗劑/調節劑或 H2 受體拮抗劑,除非從篩選回診開始針對非 CPUO 的其他疾病使用穩定劑量。
E 19.先前在下述時間範圍內接受生物藥物治療:
-任何細胞消除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rituximab:在導入期回診前 6 個月內。
-免疫調節生物製劑,包括 omalizumab:在導入期回診前 5 個半衰期內(若已知)或 16 週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E 20.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附註:對於計劃在試驗過程中接種活性減毒疫苗的受試者(根據國家疫苗接種計劃/當地指南),將在諮詢醫師後,確定是否可以在不影響受試者健康的情況下,延後至 EOS 後接種疫苗,或者提前至試驗開始之前接種:
-可安全延後接種活性﹙減毒﹚疫苗的患者將有資格參加試驗。
-若患者提前接種疫苗,僅可在接種疫苗 4 週後才能參與試驗。
E 21.在篩選、導入和試驗治療期間計劃或預期使用任何禁用藥物(第 6.8 節)和程序。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2.曾參與先前的 dupilumab 臨床試驗或已接受市售的 dupilumab 治療。
E 23.目前正在參與或在篩選回診之前 3 個月內或試驗性化合物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參與任何試驗性藥物或裝置的臨床試驗。
E 24.僅限試驗 B:參與本試驗的試驗 A。
診斷評估
E 25.適用於篩選回診前無 HIV 感染病史但在篩選時 HIV 血清學檢測呈陽性的受試者。
E 26.篩選時有下列發現的患者
-血小板小於等於 100 (≤100) × 103/μL
-嗜中性白血球小於 1.0 (<1.0) × 103/μL
-肌酸酐清除率小於 60 (<60) mL/min/1.73 m2,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織 (CKD-EPI) 公式計算 (44)
-總血清膽紅素大於 2.5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鐵蛋白小於 (<) 正常值下限 (LLN) 或大於 600 (>600) ng/mL
-TSH 小於 (<) LLN 或大於 8 (>8) mIU/L
E 27.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患者有以下任何檢測結果:
-HBs Ag 陽性(或不確定),或
-總 HBc Ab 陽性且由 HBV DNA 陽性確認,或
-HCV Ab 陽性且由 HCV RNA 陽性確認。
其他排除條件
E 28.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者;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30.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31.在試驗執行過程中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任何具體情況。
E 32.對於任何試驗治療,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依試驗主持人的觀點不應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20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