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CT18301
試驗執行中
2025-01-31 - 2028-01-30
Phase II
召募中7
一項隨機分配、第 2 期、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雙臂試驗,旨在研究皮下注射 lunsekimig (SAR443765) 用於目前不符合生物製劑治療資格之高風險氣喘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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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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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氣喘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針對目前不符合生物製劑治療資格且篩選時(第 1 次回診)FeNO 濃度升高(意即,大於或等於 50 [≥50] ppb)和血中嗜伊紅性白血球計數增加的男性和女性氣喘受試者(年齡介於 18 歲[含]至 80 歲[含])給予 lunsekimig 皮下注射 (SC) 之附加治療,以比較其相對於安慰劑的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Lunsekimig/ SAR443765
主成份
Lunsekimig/ SAR443765
劑型
220
劑量
165 mg/1.1 mL; 2mL/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介於 18 歲(含)至 80 歲(含)之間。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根據 GINA 準則,經醫師確診患有輕度至中度氣喘大於或等於 12 (≥12) 個月 (1)。
I 03. 受試者每天接受氣喘治療,包括:
-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接受 ICS 劑量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μg/day、budesonide <800 μg/day 或等效 ICS 劑量(不論是否使用 LABA)之維持療法至少 1 個月。
或
- 對於僅在需要時開立低劑量 budesonide/formoterol 處方且未接受維持療法的受試者,其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1 個月必須每週至少使用 7 次緩解用吸入劑,且 ICS 總劑量為 budesonide <800 μg/day 或等效 ICS 劑量。
有關中國的國家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7.1 節。
I 04.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一年內發生大於或等於 1 (≥1) 次氣喘惡化,且在接受下列其中一種治療時至少發生 1 次惡化:(1) ICS 維持療法,劑量為 b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μg/day、budesonide <800 μg/day,或等效 ICS 劑量(不論是否使用 LABA);或 (2) 視需要給予低劑量 budesonide/formoterol 之緩解療法。
惡化的定義為:
- 因氣喘惡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口服或非口服)治療大於或等於 3 (≥3) 天;
或
- 因氣喘惡化而住院或前往急診就診,且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有關中國的國家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7.1 節。
I 05.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的 BD 給藥前 FEV1 大於或等於預期正常值的 40% (≥ 40%)(依據全球肺功能倡議組織 [GLI] 標準)。
I 06. 依據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所作的檢測或審查病歷,使用下列標準來判定 BD 可逆性:
FEV1 可逆性至少達到 12% 和 200 mL,按照下列方式(依據試驗中心實務操作)判定:
a) 最多給予 4 次 albuterol/salbutamol 或 levalbuterol/levosalbutamol噴霧 (400 μg albuterol 定量劑量)後的最大變化(依據歐洲呼吸學會 [ERS]/美國胸腔學會 [ATS] 方法),
或
b) 給予 4、6 或 8 次 albuterol 噴霧(360、540 或 720 ug albuterol 定量劑量)後的 FEV1 最大變化(依據嚴重氣喘研究方案 [SARP] 方法),
或
c)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有符合這些條件的可逆性檢測呈陽性,或接受 methacholine、甘露醇、組織胺或 acetylcholine 後進行支氣管激發試驗呈陽性(依據當地使用準則)之病史紀錄。
有關 BD 檢測的更多指引,請參閱第 8.2 節。
I 07.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 FeNO 濃度大於或等於 50 (≥ 50) ppb,且基準期(第 3 次回診)時 FeNO 濃度大於或等於 20 (≥ 20) ppb。
I 08.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血中嗜伊紅性白血球總計數大於或等於 300 (≥300) cells/μL
或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血中嗜伊紅性白血球總計數大於或等於 150 (≥150) cells/μL,且在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記錄血中嗜伊紅性白血球總計數大於或等於 300 (≥300) cells/μL。
體重
I 09. 身體質量指數 (BMI) 介於 18.5 至 40 kg/m2(含上下限)之間。
性生活、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10. 全部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的避孕方法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5 個月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禁止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 與當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請使用男性保險套 和附錄 4(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所述的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
b) 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其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之附錄 4 (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
或
- 為 WOCBP,且同意使用高度有效(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4(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所述。試驗治療期間(開始介入前有效)及直至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 5 個月期間同意遵守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得基於生育目的而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卵、卵細胞)。
WOCBP 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血清懷孕檢測將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進行,尿液懷孕檢測將在所有後續試驗回診 IMP 給藥前、提前終止回診和試驗結束 (EOS) 時進行,請參閱第 8.3.5 節。
受試者同意書
I 11.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 (LAR) 也必需簽署特定受試者同意書(請參閱第 10.7.3 節關於德國的國家特定要求)。
醫療病況
E 01. 其他可能損害肺功能的嚴重肺部疾病(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支氣管擴張症、特發性肺纖維化等)。
E 02. 目前有抽菸或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戒菸的過往抽菸者,或有大於 10 (>10) 包-年的抽菸史。篩選前 6 個月內常吸任何電子菸和/或吸食大麻。
E 03.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1 個月內發生需要緊急治療或住院,或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氣喘惡化(從完成氣喘惡化治療的當日算起)。
E 04.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發生上呼吸道感染或下呼吸道感染。
E 05. 在根據當地準則需要進行 COVID-19 檢測的試驗中心,若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篩選期間或基準期(第 3 次回診)時證實感染 COVID-19,應予以排除;這些受試者可在症狀緩解之後 4 週重新篩選,或若初次診斷檢測時無症狀,則隨後可在初次 COVID-19 檢測呈陽性之後 4 週重新篩選。
E 06. 已知有免疫抑制之病史或疑似目前有顯著的免疫抑制,包括侵入性伺機性感染或蠕蟲感染之病史,雖然感染已獲得緩解,或有異常頻率或持續時間較長的復發性感染。
E 07. 活動性/慢性蠕蟲感染。
E 08.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或篩選期間有任何需要全身性抗感染治療的感染證據。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或篩選期間發生顯著病毒感染,即使受試者尚未接受全身性抗病毒治療(例如:流行性感冒僅接受症狀性治療)。
E 09. 受試者罹患開放性結核病 (TB)、潛伏性 TB、有 TB 治療不完全病史、疑似有肺外 TB 感染,或有感染 TB 高風險(例如,與患有開放性 TB 的個人有密切接觸)或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種卡介苗 (BCG)。
附註:TB 檢測為強制性,旨在排除開放性/潛伏性 TB,且應依據當地準則進行、評估和記錄。如果當地無相關準則,或者無法在試驗單位進行,應將血液檢體送往中央實驗室進行 QuantiFERON® 檢測。本試驗將排除 TB 檢測結果確認為陽性的受試者,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先前有紀錄顯示已完成潛伏性 TB 感染的化學預防投藥(按當地準則接受療程),或開放性 TB 感染已接受治療,
及
b) 已諮詢專科醫師,可排除或治療開放性 TB 感染,
及
c) 經試驗委託者審查及核准,符合參與資格。
E 10. 有任何類型的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基底和鱗狀細胞皮膚癌,以及在基準期 [第 3 次回診] 之前已切除且治癒超過 3 (>3) 年的子宮頸原位癌)。
E 11. 有實體器官移植史。
E 12.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呈陽性。
E 13.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出現以下任何結果: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不確定),或 B 型肝炎核心抗原的免疫球蛋白 M 抗體 (IgM HBcAb) 陽性,或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且經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陽性結果確認,或者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且經 HCV 核糖核酸 (RNA) 陽性結果確認。有關肝炎血清學資格判讀的指引,請參閱第 8.3.4 節的表 9。
E 14.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有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a) 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大於 2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範圍。
b) 血清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若受試者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且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只要直接膽紅素小於 1.5 (<1.5) 倍 ULN 即可納入試驗)。
c) 男性血紅素低於 10 (<10) g/100 mL,及女性血紅素低於 9 (<9) g/100 mL。
d) 嗜中性白血球低於 1500 (<1500)/μL(非洲裔為小於 1000 (<1000)/μL)。
e) 血小板低於 100,000 (<100,000)/μL。
f) 肌酸酐大於或等於 150 (≥150) μmol/L。
E 15. 有嚴重的併存疾病,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該疾病會阻礙受試者參與試驗,包括例如(但不限於)高血壓、腎臟病、神經疾病、心臟衰竭及肺部疾病。
E 16. (在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2 年內)有處方藥或藥物(包括酒精)濫用史,試驗主持人認為情節重大。
E 17. 計畫在 IMP 最後一劑給藥後 3 個月內的任何時候進行擇期手術 (elective surgery)。
過往/合併治療
E 18. 在篩選前(第 1 次回診)130 天內接受抗-IgE 單株抗體 (mAb) 療法(例如,omalizumab [Xolair®]),或在篩選前(第 1 次回診)2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其他生物製劑療法(包括抗-IL-4/白介素-4 受體 [IL-4R]、IL-5/白介素-5 受體 [IL-5R]、IL-13,或 TSLP)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例如,methotrexate)治療發炎性疾病或自體免疫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多發性硬化症)及其他疾病。
E 19. 先前曾接受支氣管熱整形術的受試者。
E 20.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除了 ICS/LABA 之外,還接受長效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或其他控制藥物吸入劑作為控制藥物。
E 21. 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接種,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疫苗。在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2 週內曾接種任何非活性疫苗。
E 22. 有對 IMP 或用於 IMP 製造或 IMP 給藥製備的任何賦形劑發生過敏反應或過敏的病史,或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患有其他無法參與本試驗的過敏症。
過往/同期臨床試驗經驗
E 23. 在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5 個半衰期內,或受藥效學 (PD) 作用限制的期限內,或 3 個月內(若半衰期 [t1/2] 未知)接受治療氣喘或其他病症的試驗性療法。
E 24. 目前正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包括非介入性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E 25. A 部分導入期內未遵從 ICS/LABA 治療,其定義為:
- 受試者在 A 部分導入期內使用處方吸入劑少於總次數的 70 % (<70%)。將根據 eDiary 審查或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人員對受試者的審查進行依從性評估。
E 26.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參與者。
E 27.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8.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29.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藥物或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30.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8(國家特定要求)。
有關法國的國家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7.4 節。
I 0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介於 18 歲(含)至 80 歲(含)之間。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根據 GINA 準則,經醫師確診患有輕度至中度氣喘大於或等於 12 (≥12) 個月 (1)。
I 03. 受試者每天接受氣喘治療,包括:
-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接受 ICS 劑量 fl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μg/day、budesonide <800 μg/day 或等效 ICS 劑量(不論是否使用 LABA)之維持療法至少 1 個月。
或
- 對於僅在需要時開立低劑量 budesonide/formoterol 處方且未接受維持療法的受試者,其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1 個月必須每週至少使用 7 次緩解用吸入劑,且 ICS 總劑量為 budesonide <800 μg/day 或等效 ICS 劑量。
有關中國的國家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7.1 節。
I 04.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一年內發生大於或等於 1 (≥1) 次氣喘惡化,且在接受下列其中一種治療時至少發生 1 次惡化:(1) ICS 維持療法,劑量為 buticasone propionate <500 μg/day、budesonide <800 μg/day,或等效 ICS 劑量(不論是否使用 LABA);或 (2) 視需要給予低劑量 budesonide/formoterol 之緩解療法。
惡化的定義為:
- 因氣喘惡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口服或非口服)治療大於或等於 3 (≥3) 天;
或
- 因氣喘惡化而住院或前往急診就診,且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有關中國的國家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7.1 節。
I 05.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的 BD 給藥前 FEV1 大於或等於預期正常值的 40% (≥ 40%)(依據全球肺功能倡議組織 [GLI] 標準)。
I 06. 依據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所作的檢測或審查病歷,使用下列標準來判定 BD 可逆性:
FEV1 可逆性至少達到 12% 和 200 mL,按照下列方式(依據試驗中心實務操作)判定:
a) 最多給予 4 次 albuterol/salbutamol 或 levalbuterol/levosalbutamol噴霧 (400 μg albuterol 定量劑量)後的最大變化(依據歐洲呼吸學會 [ERS]/美國胸腔學會 [ATS] 方法),
或
b) 給予 4、6 或 8 次 albuterol 噴霧(360、540 或 720 ug albuterol 定量劑量)後的 FEV1 最大變化(依據嚴重氣喘研究方案 [SARP] 方法),
或
c)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有符合這些條件的可逆性檢測呈陽性,或接受 methacholine、甘露醇、組織胺或 acetylcholine 後進行支氣管激發試驗呈陽性(依據當地使用準則)之病史紀錄。
有關 BD 檢測的更多指引,請參閱第 8.2 節。
I 07.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 FeNO 濃度大於或等於 50 (≥ 50) ppb,且基準期(第 3 次回診)時 FeNO 濃度大於或等於 20 (≥ 20) ppb。
I 08.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血中嗜伊紅性白血球總計數大於或等於 300 (≥300) cells/μL
或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血中嗜伊紅性白血球總計數大於或等於 150 (≥150) cells/μL,且在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記錄血中嗜伊紅性白血球總計數大於或等於 300 (≥300) cells/μL。
體重
I 09. 身體質量指數 (BMI) 介於 18.5 至 40 kg/m2(含上下限)之間。
性生活、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10. 全部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的避孕方法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5 個月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禁止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 與當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請使用男性保險套 和附錄 4(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所述的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
b) 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其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之附錄 4 (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
或
- 為 WOCBP,且同意使用高度有效(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4(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所述。試驗治療期間(開始介入前有效)及直至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 5 個月期間同意遵守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得基於生育目的而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卵、卵細胞)。
WOCBP 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血清懷孕檢測將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進行,尿液懷孕檢測將在所有後續試驗回診 IMP 給藥前、提前終止回診和試驗結束 (EOS) 時進行,請參閱第 8.3.5 節。
受試者同意書
I 11.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 (LAR) 也必需簽署特定受試者同意書(請參閱第 10.7.3 節關於德國的國家特定要求)。
醫療病況
E 01. 其他可能損害肺功能的嚴重肺部疾病(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支氣管擴張症、特發性肺纖維化等)。
E 02. 目前有抽菸或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戒菸的過往抽菸者,或有大於 10 (>10) 包-年的抽菸史。篩選前 6 個月內常吸任何電子菸和/或吸食大麻。
E 03.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1 個月內發生需要緊急治療或住院,或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氣喘惡化(從完成氣喘惡化治療的當日算起)。
E 04.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發生上呼吸道感染或下呼吸道感染。
E 05. 在根據當地準則需要進行 COVID-19 檢測的試驗中心,若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篩選期間或基準期(第 3 次回診)時證實感染 COVID-19,應予以排除;這些受試者可在症狀緩解之後 4 週重新篩選,或若初次診斷檢測時無症狀,則隨後可在初次 COVID-19 檢測呈陽性之後 4 週重新篩選。
E 06. 已知有免疫抑制之病史或疑似目前有顯著的免疫抑制,包括侵入性伺機性感染或蠕蟲感染之病史,雖然感染已獲得緩解,或有異常頻率或持續時間較長的復發性感染。
E 07. 活動性/慢性蠕蟲感染。
E 08.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或篩選期間有任何需要全身性抗感染治療的感染證據。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或篩選期間發生顯著病毒感染,即使受試者尚未接受全身性抗病毒治療(例如:流行性感冒僅接受症狀性治療)。
E 09. 受試者罹患開放性結核病 (TB)、潛伏性 TB、有 TB 治療不完全病史、疑似有肺外 TB 感染,或有感染 TB 高風險(例如,與患有開放性 TB 的個人有密切接觸)或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種卡介苗 (BCG)。
附註:TB 檢測為強制性,旨在排除開放性/潛伏性 TB,且應依據當地準則進行、評估和記錄。如果當地無相關準則,或者無法在試驗單位進行,應將血液檢體送往中央實驗室進行 QuantiFERON® 檢測。本試驗將排除 TB 檢測結果確認為陽性的受試者,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先前有紀錄顯示已完成潛伏性 TB 感染的化學預防投藥(按當地準則接受療程),或開放性 TB 感染已接受治療,
及
b) 已諮詢專科醫師,可排除或治療開放性 TB 感染,
及
c) 經試驗委託者審查及核准,符合參與資格。
E 10. 有任何類型的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基底和鱗狀細胞皮膚癌,以及在基準期 [第 3 次回診] 之前已切除且治癒超過 3 (>3) 年的子宮頸原位癌)。
E 11. 有實體器官移植史。
E 12.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呈陽性。
E 13.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出現以下任何結果: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不確定),或 B 型肝炎核心抗原的免疫球蛋白 M 抗體 (IgM HBcAb) 陽性,或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且經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陽性結果確認,或者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且經 HCV 核糖核酸 (RNA) 陽性結果確認。有關肝炎血清學資格判讀的指引,請參閱第 8.3.4 節的表 9。
E 14.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有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a) 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大於 2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範圍。
b) 血清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若受試者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且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只要直接膽紅素小於 1.5 (<1.5) 倍 ULN 即可納入試驗)。
c) 男性血紅素低於 10 (<10) g/100 mL,及女性血紅素低於 9 (<9) g/100 mL。
d) 嗜中性白血球低於 1500 (<1500)/μL(非洲裔為小於 1000 (<1000)/μL)。
e) 血小板低於 100,000 (<100,000)/μL。
f) 肌酸酐大於或等於 150 (≥150) μmol/L。
E 15. 有嚴重的併存疾病,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該疾病會阻礙受試者參與試驗,包括例如(但不限於)高血壓、腎臟病、神經疾病、心臟衰竭及肺部疾病。
E 16. (在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2 年內)有處方藥或藥物(包括酒精)濫用史,試驗主持人認為情節重大。
E 17. 計畫在 IMP 最後一劑給藥後 3 個月內的任何時候進行擇期手術 (elective surgery)。
過往/合併治療
E 18. 在篩選前(第 1 次回診)130 天內接受抗-IgE 單株抗體 (mAb) 療法(例如,omalizumab [Xolair®]),或在篩選前(第 1 次回診)2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其他生物製劑療法(包括抗-IL-4/白介素-4 受體 [IL-4R]、IL-5/白介素-5 受體 [IL-5R]、IL-13,或 TSLP)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例如,methotrexate)治療發炎性疾病或自體免疫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多發性硬化症)及其他疾病。
E 19. 先前曾接受支氣管熱整形術的受試者。
E 20.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除了 ICS/LABA 之外,還接受長效蕈毒鹼拮抗劑 (LAMA) 或其他控制藥物吸入劑作為控制藥物。
E 21. 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接種,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疫苗。在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2 週內曾接種任何非活性疫苗。
E 22. 有對 IMP 或用於 IMP 製造或 IMP 給藥製備的任何賦形劑發生過敏反應或過敏的病史,或依試驗主持人的看法,患有其他無法參與本試驗的過敏症。
過往/同期臨床試驗經驗
E 23. 在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5 個半衰期內,或受藥效學 (PD) 作用限制的期限內,或 3 個月內(若半衰期 [t1/2] 未知)接受治療氣喘或其他病症的試驗性療法。
E 24. 目前正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包括非介入性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E 25. A 部分導入期內未遵從 ICS/LABA 治療,其定義為:
- 受試者在 A 部分導入期內使用處方吸入劑少於總次數的 70 % (<70%)。將根據 eDiary 審查或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人員對受試者的審查進行依從性評估。
E 26.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參與者。
E 27.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8.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29.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藥物或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30.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8(國家特定要求)。
有關法國的國家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7.4 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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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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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14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