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CSZ11-101
試驗執行中

2024-07-15 - 2026-08-31

Phase I

召募中4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1 期、多中心、開放性、劑量遞增與劑量擴增試驗,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治療用於罹患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病患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動力學以及抗腫瘤活性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培哲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微衛星穩定性大腸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第1a期第1和第2部分:劑量遞增 ● 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第1a期:劑量遞增擴增 ● 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或併用pembrolizumab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1b期:劑量擴增/最佳化 ● 評估DCSZ11併用pembrolizumab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目的: ● 描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描述DCSZ11的PK ● 評估DCSZ11的免疫原性 第1a期第1和第2部分:劑量遞增 ● 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1a期:劑量遞增擴增 ● 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1b期:劑量擴增/最佳化 ● 進一步評估DCSZ11併用pembrolizumab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DCSZ11

劑型

270

劑量

400 mg in 8mL Vial (50mg/mL) (12 vials/carton)

評估指標

第1a期第1和第2部分:劑量遞增
● 施用DCSZ11後的前21天內出現劑量限制毒性(DLT)的發生率。
●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TEAE)的頻率和嚴重程度
第1a期:劑量遞增擴增
●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或神經腫瘤學反應評估(RANO)評估之整體反應率(ORR)。
第1b期:劑量擴增/最佳化
●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評估之ORR。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病患。
2. 願意且能夠提供試驗書面知情同意。
3. 具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之晚期(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實體腫瘤,並於標準治療期間或之後惡化(復發型/難治型病患;病患必須至少一次前一線治療失敗),或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有效標準治療可用。
備註:罹患膠質母細胞瘤(GBM)或其他中樞神經系統(CNS)腫瘤的病患,若其於第一劑試驗藥物7天內接受不超過每日2 mg dexamethasone (或等效劑量的其他皮質類固醇)之穩定或降低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濃度或不需要皮質類固醇,則可參與試驗。
備註:對於無法耐受或拒絕復發疾病標準照護治療的病患,必須記錄原因。
第1b期中,病患必須具備下列任一項:
a. 先前曾對單獨接受含抗PD-(1/L1)檢查點抑制劑的標準第一線治療或併用治療失敗的非鱗狀NSCLC,且惡化至先前接受不超過2次全身性治療。病患進行第一線含抗PD-(1/L1)治療的前3個月中,不得出現疾病惡化。
備註:已知帶有驅動突變/基因畸變(即EGFR、B-Raf原致癌基因突變V600E [BRAF V600E]和ROS原致癌基因1 [ROS1]致敏突變、神經營養受體酪胺酸激酶[NRTK]基因融合以及ALK基因重組)的病患不符合資格。
b. 未接受過免疫療法的微衛星穩定CRC (MSS-CRC),且曾對≥第2線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並在進行不超過第4線的治療期間/之後曾發生惡化。
備註:如需要,病患先前須曾以含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之療程進行治療。必須在納入前,對於符合資格接受經核准且可取得之標靶治療的病患,提出進行此種治療的建議。如病患於進行輔助性治療時或在完成後6個月內出現惡化,則輔助性化學治療將視為前一線治療。
4. 病患必須具有在可接受之臨床風險下可進行切片的病灶,並同意於篩選時與接受治療時採集一份新的切片;罹患GBM或其他CNS腫瘤的病患除外。應盡量自篩選時切片的相同病灶取得第二份切片。
5. 病患必須具有至少1處依據RECIST 1.1之可測量病灶;納入單一治療劑量濃度第1級和第2級的病患除外。
a. 先前曾接受放射線治療部位的病灶可視為可測量疾病,只要在納入試驗前該病灶呈現客觀惡化證據。
b. 病患必須具有至少1處可測量病灶以納入試驗,且將不會進行切片。
c. GBM病患的原發性腫瘤經過釓顯影後的T1加權成像必須符合可測量疾病RANO標準。
6. 先前曾治療CNS轉移的病患可參與試驗,前提為:
a. 轉移處於穩定狀態(即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週磁振造影[MRI]未顯示惡化證據),以及
b. 所有神經學症狀皆已回復至基準期。
具有疑似為CNS轉移症狀或徵象的病患必須進行腦部造影,以確認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週內無可測得的CNS疾病。
備註:此項條件不適用於罹患GBM或其他CNS腫瘤之病患。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介於0到2。
8.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能力,如下列實驗室評估所示:
a. 骨髓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μL;血紅素≥ 9 g/dL;血小板計數≥ 75,000/μL。
b. 肝功能: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 3.0 倍 ULN (如有肝轉移則≤ 5 倍 ULN)。
備註:試驗委託者應與罹患膽紅素代謝遺傳性疾病的病患討論。
c. 腎功能:依據Cockcroft-Gault估計值計算出肌酸酐清除率≥ 30 mL/分鐘。
d. 凝血概況:凝血酶原時間(PT)-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倍 ULN。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接受穩定抗凝血治療維持療程持續至少30天的病患其PT/INR測量值可為> 1.5 倍 ULN,如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病患適合參與試驗。納入前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充分的理由。
9. 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所有毒性皆已回復至第1級或基準期,或已確認毒性為後遺症。
備註:可允許≤第2級神經病變和/或聽力障礙、任何等級的掉髮或穩定替代療法下的自體免疫內分泌異常。
10. 女性病患必須符合下列其中1項:
a. 篩選訪診前已停經至少1年,或
b. 手術絕育,或
c. 同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起至最後一劑試驗後持續5個月,同時採取1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外加1種有效(屏障)避孕方法,或
d. 同意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並於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持續5個月實行完全禁慾,如這類方式符合該病患偏好及平時的生活方式。不接受週期性禁慾[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徵象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性交中斷法、僅採用殺精劑以及泌乳期無月經法等避孕方法。不應同時使用女性與男性保險套。
11. 即便手術絕育(即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後),男性病患必須同意下列其中1項:
a. 同意自簽署ICF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2個月採取有效屏障避孕法,或
b. 同意自簽署ICF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2個月實行完全禁慾,如這類方式符合該病患偏好及平時的生活方式。不接受週期性禁慾[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徵象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性交中斷法、僅採用殺精劑以及泌乳期無月經法等避孕方法。不應同時使用女性與男性保險套。
12. 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循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診間訪診與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1.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或試驗藥品(以較短者為準)。
備註:可允許低劑量類固醇(每日口服prednisone ≤ 10 mg或同等劑量)、攝護腺癌或乳癌的荷爾蒙療法(作為輔助治療)以及雙磷酸鹽與核因子κ-B配體受體致活劑(RANKL)抑制劑治療。
2. 開始治療前≤ 4週,曾接受延展範圍放射治療(胸腔或腦部外緩和性侷限範圍放射治療則為≤ 7天)。
3. 過去3年內罹患第二種惡性腫瘤的病患,已治療的基底細胞或侷限性鱗狀細胞皮膚癌、侷限性攝護腺癌、原位子宮頸癌、已切除的大腸直腸腺瘤性瘜肉、原位乳癌或其他該病患目前並未接受活性抗癌治療的惡性腫瘤除外。試驗委託者必須於納入前與此類病患討論。
4. 已知有活性CNS轉移的病患。
5.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發生全身性動脈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括腦缺血發作)或咳血。
6.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個月內發生全身性靜脈血栓事件(例如深層靜脈栓塞)或肺動脈事件(例如肺栓塞)。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發生靜脈血栓事件但接受穩定抗凝血治療的病患則符合資格。
7. 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8. 第一劑試驗藥物4週內進行重大手術以及2週內進行小型手術;手術後,所有手術傷口必須癒合且無感染或裂開。
9. 明顯的蛋白尿≥ 2 g/24小時和/或腎病症候群。蛋白尿2+或尿液試紙讀值更高的病患應進行進一步評估,例如24小時尿液採集。
10. 已知對試驗藥物之任何成分過敏或嚴重過敏反應。
11. 針對接受併用pembrolizumab的病患:
a. 曾發生與免疫療法相關的不良事件,需中斷治療。
b. 曾需以prednisone > 10 mg/日之每日劑量或等效劑量進行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之免疫抑制療法的自體免疫疾病。荷爾蒙療法(例如: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低下之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之替代療法)不被視為自體免疫疾病要排除的全身性治療形式。
c. 曾患有需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或曾患有間質性肺炎。
d. 具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之證據。
e. 曾有異體組織或實體器官移植。
12. 試驗治療開始4週內接受任何活性疫苗。
13. 具需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4. HIV感染或任何其他相關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缺陷的已知病史。
備註:將允許HIV與CD4+ T細胞計數≥ 350 cells/μL且過去12個月內並未出現AIDS相關疾病的病患。
15. 已知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血清陽性或可偵測到C型肝炎感染病毒量。
備註:B型肝炎核心抗體或B型肝炎表面抗原抗體呈陽性的病患可納入試驗,但必須無法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量。
16. 第一劑前≤ 6個月具下列任一病史:美國紐約心臟協會第III或第IV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不穩定型有症狀之缺血性心臟病、適當藥物治療下仍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現正發生>第2級之有症狀心律不整或任何其他嚴重心臟病(例如心包膜積液或限制型心肌病)。可允許接受穩定抗凝血治療的慢性心房顫動。
17. 會限制遵照試驗要求並大幅提高不良事件風險的精神疾患/社會環境,或不具備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充分能力。
18. 懷孕或處於哺乳期並正在進行哺乳的女性病患。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25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