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CSZ11-101
試驗執行中

2024-07-15 - 2026-08-31

Phase I

召募中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1 期、多中心、開放性、劑量遞增與劑量擴增試驗,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治療用於罹患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病患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動力學以及抗腫瘤活性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培哲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志富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罹患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病患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第1a期第1和第2部分:劑量遞增 ●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第1a期:劑量遞增擴增 ●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或併用pembrolizumab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1b期:劑量擴增/最佳化 ●評估DCSZ11併用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目的: ●描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描述DCSZ11的PK ●評估DCSZ11的免疫原性 第1a期第1和第2部分:劑量遞增 ●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1a期:劑量遞增擴增 ●評估DCSZ11做為單一治療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1b期:劑量擴增/最佳化 ●進一步評估DCSZ11併用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DCSZ11

劑型

270

劑量

400 mg in 8mL Vial (50mg/mL) (12 vials/carton)

評估指標

第1a期第1和第2部分:劑量遞增
●施用DCSZ11後的前21天內出現劑量限制毒性(DLT)的發生率。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TEAE)的頻率和嚴重程度
第1a期:劑量遞增擴增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或神經腫瘤學反應評估(RANO)評估之整體反應率(ORR)。
第1b期:劑量擴增/最佳化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評估之ORR。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病患。
2.願意且能夠提供試驗書面知情同意。
3.第1a期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具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之晚期(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實體腫瘤,並已在標準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病情進展(復發/難治型病患;病患必須至少接受一線治療失敗)。
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可行的標準治療。
備註:
罹患膠質母細胞瘤(GBM)或其他中樞神經系統(CNS)腫瘤的病患,若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其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劑量穩定或減少,且不超過2 mg/天的dexamethasone(或等效劑量的其他皮質類固醇),或不需皮質類固醇,則可參與試驗。
對於無法耐受或拒絕復發疾病的標準治療的病患,必須記錄原因。
4.第1b期劑量最佳化/擴增組的病患必須具備下列任一項:
a.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符合以下條件:
先前接受過含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1/配體1) (PD-(1/L1))檢查點抑制劑(Checkpoint Inhibitor)的標準第一線單獨或併用治療,但治療失敗。
曾接受不超過2次全身性治療,且在第一線PD-(1/L1)治療的前3個月內未發生疾病進展。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在最後一劑抗PD-1/L1單株抗體(mAb)後的12週內必有疾病進展的紀錄,才能視為含抗PD-(1/L1) mAb治療失敗。
含抗PD-1/L1 mAb治療的初步疾病進展,需於首次確認後至少4週內進行第二次評估加以確認。
備註:
帶有已知驅動突變/基因畸變(即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B-Raf原致癌基因突變V600E [BRAF V600E]和ROS原致癌基因1 [ROS1]致敏突變、神經營養受體酪胺酸激酶[NRTK]基因融合以及ALK基因重組)的病患不符合資格。
臨床進展迅速的病患不得參與試驗。
b.未接受過免疫療法的微衛星穩定大腸癌(CRC) (MSS-CRC) ,符合以下條件:
曾接受至少2線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且不超過4線治療後仍發生疾病進展。
備註:
如適用,病患先前須接受過含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之療程。
若病患符合資格接受已核准且可取得之標靶治療,則必須在納入前提供此種治療的建議。
如病患於輔助化學治療期間或在完成後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則該治療將視為一線治療。
5.第1b期標準治療併用導入/擴增組的病患必須具備下列任一項:
a.經組織學確認,未使用過蒽環類 (anthracycline)治療的轉移或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軟組織肉瘤,且適用doxorubicin單一療法。
備註:伊文氏肉瘤、胃腸道基質瘤(GIST)和卡波西氏肉瘤則予以排除。
b.經組織學確認的轉移或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葡萄膜黑色素瘤,且符合資格接受tebentafusp單一療法治療。病患不應接受超過4劑68 mcg目標劑量的tebentafusp。
6.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先前未接受放射線治療,且在可接受之臨床風險下進行切片的病灶,並同意於篩選期間和治療期間採集一份新鮮切片;
罹患GBM或其他CNS腫瘤的病患不適用此條件。
應盡量從篩選時切片的相同病灶取得第二份切片。
7.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至少1處依據RECIST 1.1評估之可測量病灶;單一療法第1級和第2級劑量組的病患不適用此條件。
a.先前曾接受放射線治療部位的病灶可視為可測量疾病,只要該病灶在納入試驗前有客觀疾病進展證據。
b.病患必須具有至少1處可測量病灶以納入試驗,且該病灶不會進行切片。
c.GBM病患的原發性腫瘤經過釓顯影後的T1加權成像必須符合神經腫瘤學反應評估(RANO)標準的可測量疾病定義。
8.先前曾治療CNS轉移的病患可參與試驗,前提為:
a.轉移處於穩定狀態(即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4週內,經磁振造影[MRI]無疾病進展的證據),以及
b.所有神經學症狀已回復至基準期,以及
c.針對納入擴增組別的病患,在接受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至少14天內未。接受類固醇治療。
具有疑似為CNS轉移症狀或徵象的病患,必須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週內進行腦部造影,以確認無可測得的CNS疾病。
備註:此項條件不適用於罹患GBM或其他CNS腫瘤之病患。
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介於0到2。納入擴增組別的病患之ECOG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0或1。
10.病患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0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能力,如下列實驗室評估所示:
a.骨髓功能: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µL,擴增組別為ANC≥ 1500/µL;
血紅素≥ 9g/dL (必須符合不依賴紅血球生成素且最近2週內未輸注過紅血球濃厚液(pRBC)的條件);
血小板計數≥ 75,000/µL,擴增組別血小板計數需≥ 100,000/µL。
b.肝功能:
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總膽紅素濃度> 1.5倍ULN的病患,直接膽紅素≤ ULN;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 (如有肝轉移則≤ 5倍ULN)。
備註:對於罹患膽紅素代謝遺傳性疾病的病患,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c.腎功能:依據Cockcroft-Gault估計值計算出肌酸酐清除率≥ 30 mL/分鐘。
d.凝血概況:
凝血酶原時間(PT)-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ULN。
對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接受穩定抗凝治療至少30天的病患,如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病患適合參與試驗,其PT/INR測量值可超過>1.5倍ULN,但須提供充分的解釋並經試驗委託者核准。
11.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所有毒性皆已回復至第1級或基準期,或已確認毒性為後遺症。
備註:可允許≤第2級神經病變和/或聽力障礙、任何等級的掉髮或穩定替代療法下的自體免疫內分泌異常。
12.接受併用標準治療的病患,必須符合相應標準治療藥物的既定治療條件。
1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患必須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ART)後,疾病獲得良好控制,定義如下:
a.篩選時,接受ART的病患CD4+ T細胞計數必須 ≥ 350 cells/mm3。
b.接受ART病患必須已達到並維持病毒抑制,定義如下:
篩選時及篩選前至少12週內,採用當地可用的檢測方法確認HIV核醣核酸(RNA)濃度低於50或低於檢測極限(LLOQ)。
c.接受ART的病患必須在試驗開始(第1天)前至少4週內維持穩定療程,未更換藥物或調整劑量,並且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繼續接受ART。
d.病患在過去的12個月內不得有任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診斷的伺機性感染,且無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卡斯爾曼氏症的病史。
14.女性病患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5個月內不哺乳,並且必須符合下列其中1項:
a.篩選訪診前已停經至少1年,或
b.手術絕育,或
c.同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5個月內,同時使用1種高效避孕方法外及1種有效(屏障)避孕方法,或
d.同意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5個月內實行完全禁慾,前提是該病患的日常生活方式與此一致。
以下方法不被視為可接受的避孕方式:週期性禁慾[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徵象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性交中斷法、僅採用殺精劑以及泌乳期無月經法等。不應同時使用女性與男性保險套。
15.即便男性病患已手術絕育(即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後),仍需符合下列其中1項:
a.同意自簽署ICF起至最後一劑DCSZ11後2個月內,採取有效屏障避孕法,或
b.同意自簽署ICF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2個月內,實行完全禁慾,前提是該病患的日常生活方式與此一致。
以下方法不被視為可接受的避孕方式:週期性禁慾[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徵象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性交中斷法、僅採用殺精劑以及泌乳期無月經法等。不應同時使用女性與男性保險套。
16.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循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診間訪診與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8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治療或試驗藥品(以較短者為準)。
備註:低劑量類固醇(每日口服prednisone ≤ 10 mg或同等劑量)、攝護腺癌或乳癌的荷爾蒙療法(作為輔助治療)、雙磷酸鹽及核因子κ-B配體受體致活劑(RANKL)抑制劑治療皆可接受。
2.開始治療前≤ 4週,曾接受大 範圍放射治療,或≤ 7天內曾接受胸腔或腦部外緩和性侷限放射治療 ,或因放射相關毒性而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者。
3.過去3年內罹患第二種惡性腫瘤的病患,不符合試驗資格,但以下情況除外:
已治療的基底細胞或侷限性鱗狀細胞皮膚癌
侷限性攝護腺癌
原位子宮頸癌
已切除的大腸直腸腺瘤性瘜肉
原位乳癌
其他未接受正在進行的抗腫瘤治療的惡性腫瘤。
對於符合這些例外情況的病患,在納入試驗前,必須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4.已知有活性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的病患。
5.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發生全身性動脈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括腦缺血發作)或咳血。
6.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個月內,發生全身性靜脈血栓事件(例如深層靜脈栓塞)或肺動脈事件(例如肺栓塞)。但若病患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發生靜脈血栓事件,並已接受穩定抗凝血治療,則符合資格。
7.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8.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曾 進行重大手術,以及2週內曾進行小型手術;手術後,所有手術傷口必須癒合且無感染或裂開。病患必須已完全康復,並且沒有持續的手術併發症。
9.顯著蛋白尿≥ 2 g/24小時,和/或腎病症候群。若病患的尿液試紙顯示蛋白尿2+或更高,應進行進一步評估,例如24小時尿液採集。
10.已知對試驗藥物之任何成分過敏或嚴重過敏反應,或對接受造影劑的病患而言,對造影劑的任何成分過敏。
11.針對接受pembrolizumab併用治療的病患:
a.先前曾接受過任何免疫療法,並因第3級以上免疫相關不良事件(但可透過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而中止治療,或因第2級心肌炎或復發性第2級肺炎而中止治療。
b.對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有≥第3級過敏反應。
c.過去2年內曾患有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的自身免疫疾病。
但荷爾蒙療法(例如: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低下之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之替代療法)不被視為排除條件。
d.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診斷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日劑量超過10 mg prednisone等效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e.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個月內,曾接受肺部放射治療劑量> 30 Gy。
f.曾患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或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g.曾有異體組織或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12.試驗治療開始前 4週內,曾接受任何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允許接種減活疫苗。
13.具需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4.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血清陽性,且可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HBV)病毒量的病患,則不符合資格。
備註:
如果HBsAg陽性的病患已接受HBV抗病毒療法至少4週,並且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未偵測到HBV病毒量,則可納入試驗。
病患應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試驗完成後遵循當地HBV抗病毒療法指引。
15.有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史,且在篩選時可偵測到HCV病毒量的病患,則不符合資格。
備註:病患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4週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
16.在接受試驗治療前≤ 6個月內 ,具下列任一病史:美國紐約心臟協會第III或第IV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不穩定型有症狀之缺血性心臟病、適當藥物治療下仍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現正發生>第2級之有症狀心律不整或任何其他嚴重心臟病(例如心包積液或限制型心肌病)。
若病患患有慢性心房顫動,且已接受穩定抗凝血治療,則符合資格。
17.曾有或目前有任何病症、治療歷史 、實驗室檢測結果 異常、精神疾病、社會環境因素或其他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會影響 病患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影響試驗結果的準確認、或干擾病患配合試驗要求的能力,以致於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患參與試驗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18.懷孕或處於哺乳期並正在進行哺乳的女性病患。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25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