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1 - 2030-06-30
Phase III
召募中10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I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全球試驗,評估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AZD2936) 或 Rilvegostomig 單藥療法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單藥療法,用於具有PD-L1高度表現 (TC ≥ 50%) 且無可治療的基因體變異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受試者的第一線治療 (TROPION-Lun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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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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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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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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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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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此項分析將納入以下族群中的所有隨機分配受試者(按照其隨機分配狀況),無論受試者是否退出隨機分配療法、接受另一種抗癌療法、或在依據 RECIST 1.1 判定為惡化前出現臨床上的惡化:
•TROP2 生物標記陽性族群
然而,如果受試者在連續錯過 2 次或更多次回診後立即惡化或死亡,該受試者將被設限在 2 次錯過回診前的最後一次可評量評估時。
關注的評估項目為 PFS 的危險比 (HR)。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PFS 將報告為一項敏感性分析。
2. OS 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時間起、直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期間。
此項分析將納入以下族群中的所有隨機分配受試者(按照其隨機分配狀況),無論受試者是否退出隨機分配療法或接受另一項抗癌療法:
•TROP2 生物標記陽性族群
關注的評估項目為 OS 的 HR。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受試者簽署 ICF 時的年齡必須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3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患有非鱗狀 NSCLC。
4隨機分配時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治癒性化學放射療法的第 IIIB 或 IIIC 期或第 IV 期轉移性 NSCLC(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 8 版)。受試者不得因第 IIIB 或 IIIC 期或第 IV 期 NSCLC 曾接受化療或其他全身性療法。
5無敏感化 EGFR 突變(包括但不限於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21 L861Q、外顯子 18 G719X 或外顯子 20 S768I 突變),及 ALK 與 ROS1 重組。
註:腫瘤帶有 KRAS 突變的受試者,有資格參與試驗且無需進行 EGFR 和 ALK 檢測。若沒有當地檢測可用,將於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提供前瞻性中央檢測。
6在有當地核准標靶第一線療法可用的任何其他可操作驅動致癌基因(如 NTRK、BRAF [p.V600E]、RET、MET 等)上,當地標準操作過程中進行的檢測顯示無已證實的腫瘤基因體變異結果。
7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無惡化現象。
8最短預期壽命為 至少12 週。
9依據實驗室手冊定義和第 8.8 節摘要,提供從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變所取得的合格 FFPE 腫瘤檢體。所有受試者必須能夠提供在篩選開始前 ≤ 3 個月採集的可用 FFPE 腫瘤檢體,或在篩選過程中進行新鮮的腫瘤切片以進行分析。
註:不接受轉移性骨骼病灶的檢體,除非有顯著的軟組織成分。
10已知腫瘤 PD-L1 表現狀態(定義為 TC ≥ 50%),其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分析法,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以前瞻性方式,使用在篩選開始前 ≤ 3 個月內採集的 FFPE 腫瘤檢體,或在篩選期間採集的 FFPE 腫瘤檢體,來判定 TC ≥ 50%。
註:隨機分配前必須已知 PD-L1 狀態。PD-L1 TC < 50% 或無法評估結果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若 PD-L1 狀態在另一項阿斯特捷利康試驗篩選程序過程已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分析法進行評估,且使用相同的中央檢測實驗室,則若 FFPE 腫瘤檢體採集時間在本試驗篩選開始前 ≤3 個月內,此檢測結果可用於判定資格。
11在可使用 TROP2 分析法之前,受試者必須提供腫瘤材料用於回溯性檢測,方可符合試驗資格。當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可提供 VENTANA TROP2 IHC + QCS CTA 用於試驗時,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取得已知的中央 TROP2 狀態。
12在基準期時有至少一處符合 RECIST 1.1 目標病灶標準且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且在基準期可使用 CT 或 MRI 準確測出最長直徑 ≥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 ≥ 15 mm),而適合準確的重複測量(請參閱附錄 F 3)。
註:基準期時的腦部轉移將不會記錄為 RECIST 1.1 目標病灶。
13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有充分的骨髓儲量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 9.0 g/dL(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未接受輸血 [紅血球濃厚液])。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c)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d)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 ≤ 3 × ULN。
(e)除 HBV 的情境外,ALT 和 AST ≤ 2.5 × ULN;對於基準期時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ALT 和 AST ≤ 5 × ULN。有關 HBV 情境的要求,請參閱排除條件 12。
(f)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判定 CrCL 計算值 ≥ 45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CrCL (mL/min) = 體重 (kg) ×(140 - 年齡 [歲])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Cr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歲]) × 0.85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體重
14在篩選與隨機分配時的體重 ≥ 30 kg。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15男性和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當地法規規範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的方法一致;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G。
(a)未絕育男性受試者:
i)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內,及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除了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之外,還必須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避孕方法,或避免性行為。
ii)自篩選起,男性受試者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內,和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內,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應考慮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保存精子。
有關避孕、此類預防措施的時間範圍,以及任何其他限制,請遵循當地仿單或國家準則(如果有),或目前的 pembrolizumab 美國 PI。
(b)女性受試者:
i)有關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請參閱附錄 G。
ii)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允許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G。
iii)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至少 60 天內(以時間較晚者為準),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或避免發生性行為;有關進一步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G。
iv)自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時間起,女性受試者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和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內(以時間較晚者為準)不得捐贈卵子,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應考慮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保存卵子。
v)有關避孕、此類預防措施的時間範圍,以及任何其他限制,請遵循當地仿單或國家準則(如果有),或目前的 pembrolizumab 美國 PI。
16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試驗篩選期間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有關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請參閱附錄 G)。
知情同意
17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 ICF 與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8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請參閱附錄 D 2)。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合併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心理疾病/社交狀況或重大心臟疾病)或有異體器官移植史,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經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
3鱗狀細胞組織學,或主要為鱗狀細胞組織學型態的 NSCLC;混合型小細胞肺癌;NSCLC 組織學、肉瘤樣變異。
註:排除罕見亞型(NUT 癌、胸腔 SMARCA4-缺失未分化腫瘤、腺樣囊腫癌、上皮肌上皮癌)和肺神經內分泌腫瘤 (NET)。
4因先前抗癌療法(另請參閱排除條件 22)引起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但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下列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管理)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
(a)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b)疲倦。
(c)白斑。
(d)以替代荷爾蒙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的不可逆毒性在合理預期範圍不會因試驗治療而加劇(如聽力受損),則可納入。
5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非傳染性皮膚病(包括任何程度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乾癬)、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有白斑症或禿髮的受試者。
-患有甲狀腺機能低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的受試者。
-受試者有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
-在納入前 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可予以納入。
-僅透過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受試者。
6已知患有脊髓壓迫。
7腦部轉移,除非受試者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影像學上穩定,且無需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痙攣劑治療。受試者必須已從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作用(例如:頭暈和顱內壓升高的徵象)中恢復。
-腦部放射療法結束與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14 天。
-用於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性疾病的皮質類固醇療法結束與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必須至少相隔 14 天。
患有無症狀腦部轉移(即:無神經學症狀、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且無 > 1.5 cm 的病灶)的受試者可參與試驗,但將需要定期進行作為疾病部位的腦部之造影。
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事件。
9已知患有軟腦膜癌病。
10罹患有臨床意義的第三空間體液滯留(例如:肋膜積液),且無法接受重複引流。
11已知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12有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如臨床狀況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已針對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接受治癒性療法。
(b)已接種 B 型肝炎病毒 (HBV) 疫苗、僅抗 B 肝表面抗體 (anti-HBs) 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為 B 肝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且抗 B 肝核心抗體 (anti-HBc) 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 HBV 者)並符合以下「d」條件第 i-iii 項情況:
(d)為 HBsAg+ 且患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第 i-iii 項情況:
i)HBV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轉移性肝癌,則可為轉胺酶數值異常,且 AST/ALT 檢測結果 < 3 × ULN,但並非由 HBV 感染引起。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需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註:患有活動性 A 型肝炎的受試者不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13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14已知 HIV 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無法測得病毒 RNA
(b)CD4+ 計數 ≥ 350
(c)過去 12 個月內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之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且持續穩定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至少 4 週(意即該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有進一步改變)。
(d)如果 HIV 感染符合上述標準,建議監測病毒 RNA 載量和 CD4+ 計數,並應依照當地 SoC 進行(例如,每 3 個月一次),以判定感染是否獲得控制以及受試者是否有資格被納入試驗。如果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接受,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 HIV 檢測。
15需要靜脈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的控制不良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16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7休息 ECG 有臨床上異常的發現,或受試者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
(a)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 12 導程 ECG 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 QT 間期為 > 470 毫秒(不區分性別)。
(b)具 QT 延長病史,且與其他藥物相關並導致需停用該藥物。
(c)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一等親 40 歲以下不明原因猝死。
18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
(b)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 至 IV)。
(c)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d)任何成因引起的心肌病變
(e)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根據計畫主持人的判斷並建議心臟專科醫師會診,若受試者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使用心律調節器控制心律不整則可允許。
19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 ILD/肺炎(包括放射線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20由併發肺部疾病引起的嚴重肺功能受損,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既有肺部疾病(例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等)。
21目前懷孕、正在哺乳、計畫在試驗預計期間懷孕或使他人受孕。
註:女性受試者從納入試驗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內應避免哺乳,以時間較晚者為準。有關避孕、此類預防措施的時間範圍,以及任何其他限制,請遵循當地仿單或國家準則(如果有),或目前的 pembrolizumab 美國 PI。
先前/併用療法
22曾因晚期/轉移性 NSCLC 接受過全身性治療的受試者。
註:先前為了早期疾病接受過含鉑輔助、前導性化療或決定性放射/化學放射治療的受試者符合條件,前提是惡化發生時間距離最後一次化療或放療/化放療 > 12 個月。
23先前曾使用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且隨機分配前沒有完成 > 14 天的充分治療清除期(請參閱附錄 I 3)。
24先前暴露於:
(a)抗 TIGIT 療法、抗 PD-1、抗 PD-L1 療法,或目標作用於任何其他免疫調節受體或機制的抗體,包括併用療法和併用藥物。
(b)治療性抗癌疫苗。
(c)任何含有以第 I 型拓撲異構酶為標靶之化療藥物的療程,包括 ADC。
(d)TROP2 標靶療法。
25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
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其等效藥物。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用藥或作為止吐藥(如 CT 掃描預防性用藥、作為化療的預防性用藥),或作為緩和目的(如控制疼痛)的單劑藥物。
26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
註:可允許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用於治療糖尿病的胰島素,和 HRT)。若受試者使用草藥或天然物來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且可能干擾試驗治療活性,則亦排除在外,請參閱 H 10。
27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註:若受試者已納入,則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第一劑 rilvegostomig 和 pembrolizumab 給藥前 72 小時內不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週內曾接受照野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線照射,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4 週內曾讓胸部(或超過 30% 的骨髓)接受廣大照野的緩和性放射線照射,或有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放射線相關毒性。
29隨機分配前 ≤ 3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註:可以接受為了緩和性目的而對單獨病灶進行的局部手術。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30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過去 12 個月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除非已知安全性資料,且自最後一劑以來已經過了先前試驗藥物的 5 倍半衰期)、過去曾在先前 Dato-DXd 或 rilvegostomig 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不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或受試者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31已知曾對 Dato-DXd、rilvegostomig 或 pembrolizumab 或對 Dato-DXd、rilvegostomig 或 pembrolizumab 之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有嚴重過敏反應的受試者。
32已知曾對其他單株抗體發生重度過敏反應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33參與規劃和/或進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4試驗主持人判斷,若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5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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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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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