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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02A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4-09-01 - 2031-12-31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第 III 期試驗,評估 Rilvegostomig 併用 Fluoropyrimidine 和 Trastuzumab Deruxtecan 相較於 Trastuzumab、化療和 Pembrolizumab 作為 HER2 陽性胃癌第一線治療的效果 (ARTEMIDE-Gastric01)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慧恩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用於治療未接受治療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 陽性(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HC] 3+ 或 IHC 2+/原位雜交 [ISH] 陽性)的胃癌或 GEJ 腺癌且 PD-L1 CPS ≥1的成人受試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針對罹患 HER2 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且腫瘤表現 PD-L1 CPS1 的受試者,評估 rilvegostomig 併用 fluoropyrimidine 和 T-DXd 相較於 trastuzumab、化療和 pembrolizumab 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Rilvegostomig (AZD2936)

劑型

270

劑量

750mg/15ml

評估指標

評估 rilvegostomig 併用 fluoropyrimidine 和 T-DXd 相較於 trastuzumab、化療和 pembrolizumab 的療效,以 PFS 進行衡量。
評估 rilvegostomig 併用 fluoropyrimidine 和 T-DXd 相較於 trastuzumab、化療和 pembrolizumab 的療效,以 OS 進行衡量。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男性或女性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HER2 陽性(IHC 3+ 或 IHC 2+ ISH 陽性),通過對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組織檢體進行前瞻性中央檢測測得之腫瘤切片。
註:如果在另一項使用前瞻性中央檢測的阿斯特捷利康試驗中,已使用與篩選過程相同之測定法、檢測平台和評分手冊對受試者的HER2 狀態進行了評估,則該檢測結果可能用於決定資格,前提是符合本試驗對腫瘤檢體年齡的要求。
3中央實驗室以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組織檢體進行 PD L1 表現檢測,確認 PD-L1 CPS ≥ 1。
註:如果在另一項使用前瞻性中央檢測的阿斯特捷利康試驗中,已使用與篩選過程相同之測定法、檢測平台和評分手冊對受試者的PD-L1 表現進行了評估,則該檢測結果可能用於決定資格,前提是符合本試驗對腫瘤檢體年齡的要求。
4近期提供之切片的腫瘤組織檢體足以進行 HER2 和 PD-L1 檢測。有關檢體要求的額外詳細資料,請參閱實驗室手冊。
5先前未經治療、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癌或 GEJ 腺癌。
允許曾接受前導性和/或輔助治療,前提是前一個療程的最後一次給藥與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確診之間相隔> 6 個月。
允許曾經在前導性和/或輔助治療中使用已核准使用的免疫檢查點阻斷劑 (CPI) (即:抗PD-1/PD-L1),前提是免疫CPI的最後一次給藥與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確診之間相隔> 6 個月。然而,應排除在接受前導性治療後疾病惡化或接受輔助性CPI治療後疾病復發的受試者。
6WHO 或 ECOG PS 為 0 或 1,且在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
7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v1.1 評估為患有可測量的目標疾病。先前接受放療部位的腫瘤病灶若已證實發生惡化,則視為可測量。
8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3所述。所有參數均必須是最新的可用結果。
註:不允許在骨髓功能評估日之前 14 天內、或當天之後和 C1D1 之前的任何時候進行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接受 G-CSF 給藥。
表3充足器官和骨髓功能的參數
充足骨髓功能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血紅素≥ 9.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充足肝功能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 ULN(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5 × ULN)
總膽紅素 (TBL)基準期時 ≤ 1.5 × ULN(若無肝轉移)或< 3 × ULN(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
血清白蛋白≥ 3.0 g/dL
充足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CrCL)依據 Cockcroft Gault 公式判定 ≥ 6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CrCL (mL/min) =

女性:
CrCL (mL/min) = × 0.85
充足凝血功能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 ULN

9預期壽命至少 6 個月。
10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5%。若射出分率為 50% 至 54% 的受試者,在與試驗委託者進行討論並在諮詢心臟科醫師且醫療狀況經過最佳化 後,仍有可能符合受試資格。
11隨機分配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如表4定義。
表4足夠的治療洗除期
治療最小洗除期
重大手術≥ 4 週
放射療法,包括針對胸部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 4 週
其他解剖部位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包括全腦放射療法≥ 2 週
Nitrosoureas 或 mitomycin C≥ 6 週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肋膜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的 CART、腹膜分流或引流篩選評估前 ≥ 2 週
註:基準期 CT 掃描必須在停用 TKI 後完成。

體重
12受試者必須 ≥ 30 kg。
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
13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OCBP),有停經後狀態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的證據。對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OCBP),在篩選回診時必須提供血清驗孕為陰性的結果(該檢測靈敏度必須至少為 25 mIU/mL),並且在每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尿液 β-HCG 驗孕為陰性。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OCBP) 的定義為,未手術絕育(即: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者(附錄 G)。若女性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停經 12 個月,將視為停經。
14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OCBP),必須從篩選時起至少使用一種表27所列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並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或按照所接受之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處方資訊的規定(遵照cisplatin的美國版處方資訊[USPI],此限制期為 14 個月)(以較長者為準)。並非所有避孕方法都是高度有效。強烈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OCBP) 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7 個月內,或按照所接受之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處方資訊的規定(遵照cisplatin的USPI,此限制期為 14 個月)(以較長者為準),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單獨使用男用保險套並非可靠的避孕方法)。若符合受試者一般生活型態(必須考量臨床試驗期間),則在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完全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是可接受的避孕法;然而,無法接受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法。
15從篩選開始與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內,或按照所接受之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處方資訊的規定(遵照cisplatin的USPI,此限制期為 14 個月)(以較長者為準),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其應在此全部期間避免哺乳。納入本試驗前可考慮保存卵子。
16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從篩選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或按照所接受之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處方資訊的規定(遵照cisplatin的USPI,此限制期為 11個月)(以較長者為準),必須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若符合受試者一般生活型態(必須考量臨床試驗期間),則在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完全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是可接受的避孕法;然而,無法接受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法。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也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如表27所述。此外,男性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或按照所接受之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處方資訊的規定(遵照cisplatin的USPI,此限制期為 11 個月)(以較長者為準),應避免使他人受孕。自篩選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期間,或按照所接受之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處方資訊的規定(遵照cisplatin的USPI,此限制期為 11 個月)(以較長者為準),男性受試者應避免冷凍或捐贈精子。納入本試驗前可考慮保存精子。
知情同意
17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知情同意書(ICF) 與本 CSP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8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知情同意書(ICF)。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1上消化道生理結構不完整。
2依據當地或中央實驗室檢測已知有部分或完全 二氫嘧啶脫氫酶 (DPD) 酵素缺乏症;只有在該檢測為 SoC 的地區,此檢測才是強制進行。針對檢測為 SoC 且 DPD 狀態未知的受試者,將提供中央檢測。對於 DPD 檢測不是 SoC 的地區,應遵循當地做法。
3Pembrolizumab 或 trastuzumab 的禁忌症、fluoropyrimidine(5-FU 和 capecitabine)或含鉑(cisplatin 和 oxaliplatin)治療的禁忌症,如當地仿單所述。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也包括經充分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惡性雀斑,或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疾病。
5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但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
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下列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管理)的受試者,例如: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疲倦
白斑
以替代荷爾蒙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允許先前免疫CPI殘留的第1級或第2級內分泌異常 (如甲狀腺功能減退/甲狀腺功能亢進、第一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功能不全、腎上腺炎)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的不可逆毒性在合理預期範圍不會因試驗治療而加劇(如聽力受損),則可納入。
6發生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者(除非無症狀、經過治療且穩定且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當其放射治療或脊髓壓迫的急性毒性效應已恢復時,可納入本試驗。全腦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隨機分配之間須間隔至少 2 週。
7未受控制的感染包括結核病 (TB)(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放射學發現和符合當地實務的 TB 檢測)和活動性 A 型肝炎感染。
8患有控制不佳的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
9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核糖核酸 (mRNA) 和複製缺陷腺病毒疫苗不被視為減毒活性疫苗)。
註:受試者納入後,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多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0已知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患有未受控制的活動性 HIV 感染,且在 C1D1 前 28 天內有病毒感染的血清學證據。若當地法規或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要求,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前進行 HIV 檢測。
11患有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然而,患有慢性 B 型肝炎的受試者,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有資格:
-受控制的HBV 病毒量:HBV DNA < 100 U/mL(以 PCR 測定)或無法測得。
-ALT 正常。
-在試驗治療和追蹤期間依據機構實務維持接受抗病毒治療,以確保充分的病毒抑制。
-先前造影檢查或切片未發現肝硬化或纖維化。
-沒有 HCV 合併感染或 HCV 合併感染史。
-在試驗期間和試驗之後能夠獲得當地 B 型肝炎專科醫師的照護。
更多細節請參閱第 8.3.4 節。
12患有慢性或活動性 C 型肝炎;不過,患有慢性 C 型肝炎的受試者若 ALT 正常(具肝臟轉移的受試者不適用)且 PCR 無法測得 HCV RNA(不論是自發性,或是因先前抗 C 型肝炎治療成功),則符合資格。
受控制的 C 型肝炎病毒量定義為 PCR 無法測得 C 型肝炎 RNA,無論是自發性或因為先前抗 C 型肝炎治療成功。
13有物質濫用或任何其他醫療狀況,例如有臨床意義的心臟或心理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或臨床試驗結果的評估。
14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MI) 病史、罹患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 至 IV 級)或罹患有臨床意義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若受試者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 ULN(依據製造商定義),且未發生任何心肌相關症狀,應在納入前進行心臟科諮詢以排除心肌梗塞 (MI)。
15根據篩選時重複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ECG 的平均值,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延長為> 470 ms(女性)或> 450 ms(男性)。
16患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受試者,以及有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病史且需要停用該藥的受試者。
1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資料顯示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必須長期接受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療。
18肺部標準:
有(非傳染性)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疑似患有無法以影像排除的 ILD/肺炎。
肺部特定的臨床上顯著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曾接受肺切除術(全部)。
19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聽力受損、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和活動性出血疾病、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0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任何活動性非感染性皮膚疾病(包括任何等級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乾癬)。
21需要引流、腹膜分流或 CART 的肋膜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
22在受試者先前暴露於本試驗中併用的任何藥物期間,曾觀察到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臨床意義的嚴重毒性。
23有下列任何一種病史:藥物誘發的嚴重皮膚不良反應(包括但不限於Stevens-Johnson症候群/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或合併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和全身性症狀的藥物反應)。
24受試者已知對於任何試驗治療藥物、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超敏,或曾對其他單株抗體發生重度超敏反應。
先前/併用療法
25先前曾接受某治療,且隨機分配前未經歷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如表4定義。
26曾接受其他 HER2 標靶療法、ADC或治療性抗癌疫苗。
27任何同時進行的抗癌治療,但核因子 κ-B 配體受體致活劑 (RANKL) 抑制劑除外(例如,用於治療骨轉移所造成併發症的 denosumab)。允許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 HRT 療法)。
28具有免疫調節用途之草藥和自然療法。
29不可同時給予 EGFR TKI,且在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90 天內應謹慎使用。
3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31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其等效藥物。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 掃描前驅藥物)。
32有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33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或在先前的 T-DXd 或 rilvegostomig 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34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接受試驗藥物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35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
36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7僅適用於女性: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劃要懷孕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8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