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LTRN300-2LC01-OR21
試驗執行中
2024-04-29 - 2027-03-01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二期試驗,將 LP-300 併用 Carboplatin 和 Pemetrexed 用於接受酪胺酸激酶抑制劑治療後仍復發的晚期原發性肺腺癌且從未吸菸之患者(HARMONIC™ 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賀維斯特國際醫藥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的晚期原發性肺腺癌
試驗目的
進行本試驗的目的,是研究 LP-300 是否會影響儘管接受一種或多種針對肺癌之標靶治療後仍發生晚期肺癌的從未吸菸患者之存活情況。
藥品名稱
溶液劑
主成份
LP-300
劑型
溶液劑
劑量
20000mg/100ml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評估試驗定義的患者族群使用 LP-300 合併化療藥物(carboplatin (剋鉑停) 和 pemetrexed (派癌休/愛寧達))相較於單獨使用 carboplatin 和 pemetrexed 時的無惡化存活期和整體存活期。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您方可納入本試驗:
1. 您經組織病理學確診患有無法進行手術的晚期(第 III 或 IV 期)原發性肺腺癌
(包括支氣管肺泡細胞癌),且帶有特定的可作用基因體變異(例如: ROS 1、
MET 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BRAF、ALK、EGFR、NTRK融合等)。若病理學或放
射學發現無法診斷為原發性肺腺癌,必須進行額外試驗,以確認為原發於肺部而
不是轉移性腺癌。若無已知的可作用基因體變異,則您將不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
2. 患有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肺癌。
3. 您必須為從未吸菸者:從未吸菸者指的是未曾吸菸、或在其一生中曾吸菸少於
100 支香菸(或其他同等產品,例如電子菸、雪茄、菸斗、水煙和大麻)的成人。
4. 您曾因非小細胞肺癌接受過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的全
身性治療,但曾發生疾病惡化、出現無法接受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相關毒性,或無法耐受進一步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5. 允許曾接受放射療法,前提是 (1)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至少有一處可測量腫瘤區域(透過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且至少有一處目標病灶)未曾接受放療,以及 (2) 已完成任何此類療法,且任何放射線誘導後遺症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1 天已恢復。
6. 您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7. 您年滿 18 歲。
8. 若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有資料顯示患有穩定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且無認知缺陷、感覺或運動缺陷惡化或癲癇,則您可符合試驗資格。您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14 天停用抗癲癇藥物和類固醇。
9. 您必須已從任何先前的重大手術或診斷分期程序(例如開胸手術、縱隔腔鏡檢查)中完全復原,而且在納入前至少 30 天內處於術後狀態。
10. 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必須依據特定實驗室檢測條件而有記錄顯示具有足夠的骨
髓、足夠的肝功能和基準期肌酸酐濃度,包括如下:
• 白血球計數 ≥ 2 x 109/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 x 109/L
• 血紅素 ≥ 10 g/d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總膽紅素 <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針對吉伯特氏
症候群患者,則總膽紅素 < 2.5 x 正常值上限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oxaloacetic transaminase, SGOT))≤ 2.5 x 正常值上限
• 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pyruvic transaminase, SGPT))≤ 2.5 × 正常值上限
• 鹼性磷酸酶 ≤ 2.5 x 正常值上限
• 基準期血清肌酸酐濃度不超過 1.5 mg/dL 或 133 μmol/L
• 使用 Cockcroft-Gault 法計算 (Cockcroft 1976) 的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 鎂 ≥ 1.7 mg/dL
11. 若您是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您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您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
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 週內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果您是男性,且伴侶具生育能力,您也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 週內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
12. 您必須無其他惡性腫瘤的疾病至少兩年,不包括:
•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基底細胞癌、
• 乳房的乳腺管原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
•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
• 子宮頸原位癌。
13. 您須願意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檢體(如有)。留存檢體必須來自未曾接受放療的腫
瘤病灶。使用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 embedded, FFPE) 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檢體必須在同意前 36 個月內取得。
14.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之前,您須提供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 核准並簽署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 您經組織病理學確診患有無法進行手術的晚期(第 III 或 IV 期)原發性肺腺癌
(包括支氣管肺泡細胞癌),且帶有特定的可作用基因體變異(例如: ROS 1、
MET 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BRAF、ALK、EGFR、NTRK融合等)。若病理學或放
射學發現無法診斷為原發性肺腺癌,必須進行額外試驗,以確認為原發於肺部而
不是轉移性腺癌。若無已知的可作用基因體變異,則您將不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
2. 患有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肺癌。
3. 您必須為從未吸菸者:從未吸菸者指的是未曾吸菸、或在其一生中曾吸菸少於
100 支香菸(或其他同等產品,例如電子菸、雪茄、菸斗、水煙和大麻)的成人。
4. 您曾因非小細胞肺癌接受過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的全
身性治療,但曾發生疾病惡化、出現無法接受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相關毒性,或無法耐受進一步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5. 允許曾接受放射療法,前提是 (1)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至少有一處可測量腫瘤區域(透過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且至少有一處目標病灶)未曾接受放療,以及 (2) 已完成任何此類療法,且任何放射線誘導後遺症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1 天已恢復。
6. 您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7. 您年滿 18 歲。
8. 若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有資料顯示患有穩定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且無認知缺陷、感覺或運動缺陷惡化或癲癇,則您可符合試驗資格。您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14 天停用抗癲癇藥物和類固醇。
9. 您必須已從任何先前的重大手術或診斷分期程序(例如開胸手術、縱隔腔鏡檢查)中完全復原,而且在納入前至少 30 天內處於術後狀態。
10. 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必須依據特定實驗室檢測條件而有記錄顯示具有足夠的骨
髓、足夠的肝功能和基準期肌酸酐濃度,包括如下:
• 白血球計數 ≥ 2 x 109/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 x 109/L
• 血紅素 ≥ 10 g/d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總膽紅素 <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針對吉伯特氏
症候群患者,則總膽紅素 < 2.5 x 正常值上限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oxaloacetic transaminase, SGOT))≤ 2.5 x 正常值上限
• 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pyruvic transaminase, SGPT))≤ 2.5 × 正常值上限
• 鹼性磷酸酶 ≤ 2.5 x 正常值上限
• 基準期血清肌酸酐濃度不超過 1.5 mg/dL 或 133 μmol/L
• 使用 Cockcroft-Gault 法計算 (Cockcroft 1976) 的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 鎂 ≥ 1.7 mg/dL
11. 若您是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您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您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
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 週內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果您是男性,且伴侶具生育能力,您也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 週內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
12. 您必須無其他惡性腫瘤的疾病至少兩年,不包括:
•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基底細胞癌、
• 乳房的乳腺管原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
•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
• 子宮頸原位癌。
13. 您須願意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檢體(如有)。留存檢體必須來自未曾接受放療的腫
瘤病灶。使用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 embedded, FFPE) 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檢體必須在同意前 36 個月內取得。
14.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之前,您須提供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 核准並簽署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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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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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