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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ZB012-02-001
試驗執行中

2024-10-01 - 2027-12-31

Phase II

尚未開始5

召募中1

ICD-10L93.0

盤狀紅斑性狼瘡

ICD-10L93.1

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ICD-10L93.2

其他局部紅斑性狼瘡

ICD-9695.4

紅斑性狼瘡

一項第 2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Obexelimab 在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患者中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方耀凡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賴寧生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魏正宗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曾瑞成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翰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主要 評估 obexelimab 相較於安慰劑降低 SLE 疾病活性的效果 次要 評估 obexelimab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降低 SLE 疾病活性、達到低度疾病活性,並預防發作 •達到並維持低皮質類固醇劑量 •減輕疲勞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OBEXELIMAB (ZB012; Xmab®5871)

劑型

230

劑量

125mg/1ml

評估指標

在第 24 週達到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疾病活性指數複合狼瘡評估 (BICLA) 反應的患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若要符合試驗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 18 至 ≤ 70 歲。
2.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3. 在篩選前至少 24 週診斷患有 SLE,且符合 2019 年 EULAR/ACR 分類標準。
4. 篩選時符合下列至少一項:
a) 抗核抗體 (ANA) ≥ 1:80
b) 抗 dsDNA 陽性
c) 抗 Sm 陽性
5. 根據活動性特徵,患者在回診當天符合以下全部 3 項:
a) 篩選時為 hSLEDAI ≥ 6 和臨床 hSLEDAI ≥ 4,第 1 天為臨床 hSLEDAI ≥ 4。
註:臨床分數不包括實驗室檢測,但蛋白尿除外。
篩選時蛋白尿評分為存在(即尿蛋白/肌酸酐 > 500 mg/g)的患者,如果在第 1 天於試驗中心進行的試紙檢測至少為 2+ 蛋白尿,也將在第 1 天評分為存在。若依據近期的蛋白尿檢測未知篩選時尿蛋白/肌酸酐 > 500 mg/g 是否穩定,則必須在篩選期重複測量尿蛋白/肌酸酐。
b) 在篩選和第 1 天時,≥ 1 個器官系統評估為 BILAG-2004 A 或 B 級。
c) 試驗主持人和中央判定人員認為有足夠的疾病活性,足以納入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6. 患者必須接受下列一種或多種非生物性狼瘡標準照護療法的背景治療:口服皮質類固醇、抗瘧疾藥物和/或免疫抑制劑。
治療方案必須遵循以下要求:
a) 如果正在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篩選期期間未增加給藥療程,且在第 1 天前至少 2 週穩定劑量為 prednisone 等效劑量≤ 20 mg/天。
b) 如果正在使用抗瘧疾藥物:
• 篩選回診前 8 週內未增加劑量。
• 在篩選回診後(即:在篩選期和治療期),給藥必須穩定,如下所述:hydroxychloroquine ≤ 400 mg/天、quinacrine ≤ 100 mg/天或 chloroquine ≤ 250 mg/天。
c) 如果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劑:
• 篩選回診前 8 週內未增加劑量
• 在篩選回診後(即:在篩選期和治療期),必須不超過 1 種免疫抑制
劑,且穩定劑量,如下所述: mycophenolate mofetil ≤ 3 g/天、mycophenolate sodium ≤ 2160 mg/天、azathioprine ≤ 200 mg/天、6-mercaptopurine ≤ 100 mg/天、methotrexate ≤ 25 mg/週、cyclosporine ≤ 2 mg/kg/天、tacrolimus ≤ 3 mg/天或 voclosporin ≤ 23.7 mg,每天兩次。
7. 女性患者如果非懷孕中、非哺乳中,並且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則有資格:
a) 附件 5 中定義之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或者
b)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 WOCBP:
• 同意禁慾或使用避孕方法,直至 IMP 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 8 週。
• 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且在第 1 天第一劑 IMP 前的尿液驗孕
結果為陰性。
• 同意直至最後一劑 IMP 後至少 8 週內不捐贈卵子。
8. 男性患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有資格:
a) 同意禁慾或使用避孕方法,直至最後一劑 IMP 後至少 8 週或已手術絕育。

b) 同意直至最後一劑 IMP 後至少 8 週內不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患有活動性狼瘡腎炎,而試驗主持人或中央判定人員認為目前用藥不足以維持患者安全,或需要接受試驗計畫書禁用的其他療法。
2.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曾有栓塞或栓塞病史,或者過去 12 個月內曾有血栓病史,且伴隨抗磷脂症候群 (APS) 或其他相關高凝血狀態。篩選回診前超過 12 個月伴隨 APS 或其他高凝血狀態相關的血栓病史,若未依據當地預防性抗凝血治療標準進行治療,則可以排除。
3.患有除皮膚紅斑性狼瘡 (CLE) 之外的可能干擾 CLE 試驗評估的任何活動性皮膚病症,例如但不限於乾癬、皮肌炎和全身性硬化症。
4.活動性重度神經精神性或中樞神經系統 SLE。
5.目前患有 SLE 以外的發炎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癬性關節炎、脊椎關節炎、反應性關節炎、硬化症、皮肌炎),試驗主持人或中央判定人員認為可能干擾狼瘡徵象和症狀的評估。允許目前診斷患有甲狀腺炎或繼發性薛格連氏症候群。
6.患有未受控制或紐約心臟協會第 3 或 4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7.身體檢查、目前或先前病史、生命徵象、12 導程心電圖或實驗室檢測的任何病況或發現,試驗主持人或中央判定人員認為可能干擾試驗藥品的評估,或應排除患者的參與資格。
8.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手術(試驗主持人或中央判定人員認為不屬於輕微手術),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
9.有相關過敏的病史,包括對試驗藥物或任何鼠類或人類衍生蛋白質或免疫球蛋白製劑過敏,而試驗主持人或中央判定人員認為不適合納入試驗。
10.5 年內患有惡性病症,成功治療原位子宮頸癌、經切除的鱗狀細胞或基底細胞癌除外。
11.試驗主持人認為,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2.在篩選前使用下列一項或多項:
a)6 個月內:rituximab 或類似的主要 B 細胞消除生物療法,或如 Campath (alemtuzumab) 等 T 細胞消除劑。
註:隨機分配前接受 B 細胞標靶治療 > 6 個月且 ≤ 12 個月的患者,其 B 細胞計數在篩選時必須在實驗室參考範圍內,由中央實驗室測量。
b)1 個月內:belimumab 或任何 B 細胞活化因子抑制劑和/或 APRIL、anifrolumab、abatacept、infliximab、adalimumab、certolizumab、golimumab、etanercept、tocilizumab、anakinra、免疫球蛋白、血液製品、靜脈輸注或口服 cyclophosphamide、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或其他免疫調節/免疫抑制活性的生物製劑。
c)在 5 個半衰期內或 30 天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任何試驗性藥物。
13.篩選回診後使用的醫療(包括處方藥、非處方藥、生物製品、中草藥、飲食補充劑等)或試驗主持人或中央判定人員認為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判讀的健康照護產品。
14.目前納入了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註:納入進行中群組或非介入性試驗的患者,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包括追蹤期)不得為此類試驗捐獻血液或組織檢體。
15.在篩選時,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計算的單次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 3.0 mg/mg (339 mg/mmol) 或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 30 mL/min/1.73 m2。
16.身體質量指數 < 18 或 > 40.0 kg/m2.
17.急性 B 型肝炎感染(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或人類免疫缺乏不全病毒 (HIV) 感染。如果透過偵測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b) B 型肝炎核心抗體而得到活動性 B 型肝炎檢測陽性結果,將從試驗中排除患者。在日本,若偵測到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b) B 型肝炎表面抗體,或 (c)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將排除患者。
型肝炎表面抗原,(b) B 型肝炎表面抗體,或 (c)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將排除患者。
18.顯示出下列至少一項活動性結核病 (TB) 或處於 TB 高風險的證據:
a.有活動性 TB 或潛伏性 TB 的病史,除非有根據當地準則完成治療的紀錄。
b.篩選時干擾素-γ 釋放測定結果判定為陽性、不確定或無效,除非有治療紀錄。檢測結果不確定的患者可在中央或當地重複檢測一次,但若重複檢測仍不確定,則排除該患者。
c.可能代表活動性 TB 的症狀或徵象。
d.胸部放射影像、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顯示可能診斷出 TB。
19.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未緩解的細菌、分枝桿菌、病毒、全身性真菌、寄生蟲或伺機性感染。泌尿道感染的緩解必須進行確認。
20.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 ULN;總膽紅素 ≥ 1.5 × ULN。
21.篩選時,總白血球計數為 < 2,000/μL;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為 < 1,500/μL;血小板計數為 < 50,000/μL(若篩選時血小板計數為 <120,000/ μL,則必須在篩選期間重複檢測,除非資料顯示血小板濃度穩定或在前 2 個月內低於篩選數值);血紅素為< 9.0 g/dL。
22.臨床研究單位、試驗委託者或受託研究機構的員工或相關人員。
23.有臨床不穩定∕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於心肺、腫瘤、腎臟、肝臟、代謝、血液或精神疾病)病史或證據,試驗主持人和中央判定人員認為會對患者安全性造成風險,或干擾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4.試驗主持人或中央判定人員認為會使患者不適合納入試驗、可能給患者造成不當風險、造成無法接受的 SAE 風險、使患者無法完成試驗、或干擾臨床評估準確性的任何其他原因。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