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O4386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581004
試驗執行中
2025-04-01 - 2027-11-30
Phase I
召募中3
一項 Ia/Ib 期、開放性、多中心、劑量遞增試驗,旨在評估 RO7502175 作為單一藥物以及與檢查點抑制劑合併使用對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和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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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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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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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本計畫是一項 Ia/Ib 期、開放性、多中心、劑量遞增試驗,旨在評估 RO7502175 作為單一藥物以及與檢查點抑制劑合併使用對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和活性。
藥品名稱
RO7502175
RO7502175 diluent
Atezolizumab
Pembrolizumab
RO7502175 diluent
Atezolizumab
Pembrolizumab
主成份
RO7502175
L-HISTIDINE
Atezolizumab
Pembrolizumab
L-HISTIDINE
Atezolizumab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劑量
170mg/3.4ml
0 MG/5ML
1200mg/20ml
100mg/4ml
0 MG/5ML
1200mg/20ml
100mg/4ml
評估指標
評估 RO7502175 作為單一藥物施用(Ia期)或與 atezolizumab 或 pembrolizumab 合併使用(Ib 期)時的安全性,包括劑量限制毒性的特徵
主要納入條件
1.一般納入條件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至少 ≥ 18 歲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
●預期壽命 ≥ 12 週
●具備適當的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定義為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和診斷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條件:
–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 1500/μL),但有一項例外:
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 (BEN) 患者:ANC > 1.3 x 10^9/L (1300/μL)
BEN(也稱為體質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是遺傳原因導致的輕度或中度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與任何較高的感染或其他臨床表現風險無關。BEN 稱為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是因為其在非洲裔和其他特定族裔族群的盛行率較高。
–淋巴球計數 ≥ 0.5 x 10^9/L (≥ 500/μL)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進行輸血,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100,000/μL)
–血紅素 ≥ 90 g/L (≥ 9 g/dL)
患者可根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輸血或接受紅血球生成治療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和鹼性磷酸酶(ALP)≤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紀錄顯示有肝臟轉移的患者:AST 和 ALT ≤ 5 倍 ULN
紀錄顯示有肝臟或骨骼轉移的患者:ALP ≤ 5 倍 ULN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患者:總膽紅素濃度 ≤ 3 倍 ULN
–肌酸酐清除率測量值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公式之計算值 ≥ 50 mL/min:
(140 − 年齡)x(體重 [kg])x(0.85 [若為女性])
72 x(血清肌酸酐 [mg/dL])
–白蛋白 ≥ 25 g/L (2.5 g/dL)
–對於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倍 ULN
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應使用穩定的劑量。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無法治癒的惡性實體腫瘤
與腫瘤類型和先前各線療法相關的其他群組之特定條件詳述如下。
●可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代表性腫瘤檢體組織塊(首選)或 ≥ 15 片未染色切片,以及相關的病理報告
若患者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庫存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庫存組織的患者則符合資格:可提供至少 10 片未染色的連續切片;願意同意並進行治療前切片操作;或被納入劑量遞增群組。納入擴展群組的患者須提供庫存組織,納入劑量遞增群組的患者應該提交庫存組織(如有)。
若可提供不同時間點(例如︰初次診斷之時間點和疾病復發之時間點)和/或多個轉移性腫瘤的足夠組織,應優先使用最近採集的組織(最好是在接受最近一次全身性療法後)。根據可用性,可為特定患者採集多個檢體;然而,單個切片或切除檢體應滿足切片組織塊或 ≥ 15 片未染色切片的要求。
●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 1.1 版的可測量疾病
先前接受放射療法的病灶不應作為目標病灶,除非已證明病灶出現惡化且沒有其他目標病灶可用。
預定進行切片的病灶不得作為目標病灶。
中樞神經系統(CNS)病灶不應作為目標病灶。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且同意避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RO7501275 後至少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至少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至少 5 個月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 < 1%)。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初經已來、尚未達停經後狀態(除更年期外無明確原因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之其他原因(例如︰穆氏管發育不全)而永久不育,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有關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可調整以符合當地準則或法規。
每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式例子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銅製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方式必須搭配屏障式避孕法使用。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
●男性:同意依下述定義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避免捐精: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或懷孕時,男性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RO7502175 後 4 個月內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接觸藥物。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藥物暴露防止方法。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至少 ≥ 18 歲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
●預期壽命 ≥ 12 週
●具備適當的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定義為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和診斷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條件:
–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 1500/μL),但有一項例外:
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 (BEN) 患者:ANC > 1.3 x 10^9/L (1300/μL)
BEN(也稱為體質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是遺傳原因導致的輕度或中度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與任何較高的感染或其他臨床表現風險無關。BEN 稱為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是因為其在非洲裔和其他特定族裔族群的盛行率較高。
–淋巴球計數 ≥ 0.5 x 10^9/L (≥ 500/μL)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進行輸血,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100,000/μL)
–血紅素 ≥ 90 g/L (≥ 9 g/dL)
患者可根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輸血或接受紅血球生成治療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和鹼性磷酸酶(ALP)≤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紀錄顯示有肝臟轉移的患者:AST 和 ALT ≤ 5 倍 ULN
紀錄顯示有肝臟或骨骼轉移的患者:ALP ≤ 5 倍 ULN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患者:總膽紅素濃度 ≤ 3 倍 ULN
–肌酸酐清除率測量值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公式之計算值 ≥ 50 mL/min:
(140 − 年齡)x(體重 [kg])x(0.85 [若為女性])
72 x(血清肌酸酐 [mg/dL])
–白蛋白 ≥ 25 g/L (2.5 g/dL)
–對於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倍 ULN
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應使用穩定的劑量。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無法治癒的惡性實體腫瘤
與腫瘤類型和先前各線療法相關的其他群組之特定條件詳述如下。
●可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代表性腫瘤檢體組織塊(首選)或 ≥ 15 片未染色切片,以及相關的病理報告
若患者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庫存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庫存組織的患者則符合資格:可提供至少 10 片未染色的連續切片;願意同意並進行治療前切片操作;或被納入劑量遞增群組。納入擴展群組的患者須提供庫存組織,納入劑量遞增群組的患者應該提交庫存組織(如有)。
若可提供不同時間點(例如︰初次診斷之時間點和疾病復發之時間點)和/或多個轉移性腫瘤的足夠組織,應優先使用最近採集的組織(最好是在接受最近一次全身性療法後)。根據可用性,可為特定患者採集多個檢體;然而,單個切片或切除檢體應滿足切片組織塊或 ≥ 15 片未染色切片的要求。
●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 1.1 版的可測量疾病
先前接受放射療法的病灶不應作為目標病灶,除非已證明病灶出現惡化且沒有其他目標病灶可用。
預定進行切片的病灶不得作為目標病灶。
中樞神經系統(CNS)病灶不應作為目標病灶。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且同意避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RO7501275 後至少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至少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至少 5 個月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 < 1%)。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初經已來、尚未達停經後狀態(除更年期外無明確原因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之其他原因(例如︰穆氏管發育不全)而永久不育,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有關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可調整以符合當地準則或法規。
每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式例子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銅製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方式必須搭配屏障式避孕法使用。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避孕方法。
●男性:同意依下述定義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避免捐精: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或懷孕時,男性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RO7502175 後 4 個月內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接觸藥物。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是排卵後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適當的藥物暴露防止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1.一般排除條件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RO7501275 後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懷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是陰性。
●曾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3 週內接受任何抗癌療法,不論是試驗性或已核准,包括化療、荷爾蒙療法和/或放射療法,但以下情況除外:
–荷爾蒙替代療法或口服避孕藥
–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7 天停用的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用於治療癌症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
必須在停止先前的 TKI 治療後獲取基準期掃描結果,並且必須符合先前癌症療法引起的不良事件相關條件。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7 天接受用於治療癌症的草藥療法
–曾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2 週內為疼痛轉移或可能敏感部位(例如,硬膜外腔)的轉移進行緩和放射療法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週內或 5 個藥物消除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內接受過癌症疫苗治療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或 5 個藥物消除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以及試驗治療期間使用全身性免疫刺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IFN 和 IL-2)
●曾接受調節型 T 細胞消耗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CD25 標靶藥物(例如 RO7296682、basiliximab)、CC 趨化因子受體 4 標靶藥物(例如 mogamulizumab)或 CCR8 標靶藥物(例如 BMS-986340、GS-1811),但試驗的 Ia 期部分期間(即,對於轉入試驗 Ib 期的患者)的 RO7502175 治療除外
●有症狀、未接受治療或正在持續惡化的 CNS 轉移
接受過 CNS 病灶治療的無症狀患者符合資格,前提是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CNS 外必須有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定義之可測量疾病。
–篩選時 CNS 造影未發現急性或亞急性腦轉移相關出血的證據。
–患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7 天內未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內未接受過全腦放射療法,或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未接受過神經外科切除術。
–患者不需要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來治療 CNS 疾病,且已在納入前停用皮質類固醇 ≥ 2 週。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癲癇療法。
–沒有證據表明在完成 CNS 導向療法和開始試驗治療之間存在期中惡化。
–轉移僅限於小腦或天幕上區域(即未轉移至中腦、橋腦、延髓或脊髓)。
–註:若患者在篩選時新偵測到無症狀的 CNS 轉移,在接受放射療法或手術後即可符合試驗資格,無需重複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腦軟脊膜疾病史
●未接受手術和/或放射療法之確定性治療的脊椎壓迫,或先前經診斷且接受治療的脊椎壓迫但未有證據顯示於篩選前已達臨床穩定 ≥ 2 週
●試驗治療開始前 3 個月內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級或以上的心臟疾病,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透過使用 Fridericia 公式(QTcF)校正的 QT 間期平均值(三次重複測量的平均值)> 470 ms
●存在任何疾病、代謝功能異常、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發現,此疾病或醫療狀況禁止使用試驗性藥物,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判讀,或可能造成患者發生治療併發症的風險提高,包括但不限於:
–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以及遺傳性肝臟疾病或目前有酒精濫用問題
–控制不佳的第 2 型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 8% 或空腹血漿血糖 ≥ 160 mg/dL(或 8.8 mmol/L)
–嚴重呼吸困難或休息時需補充氧氣
–有史帝芬強生症候群 (Stevens-Johnson syndrome)、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 或藥物疹合併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和全身性症狀的病史
–目前或先前曾有傷口癒合併發症和/或未癒合的開放性傷口,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傷口由潛在腫瘤引起
●有無法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在進入試驗時,需要使用止痛藥的患者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適合緩和放射療法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是擠壓神經的轉移)應於納入試驗前接受治療。而患者應自放射治療的影響中恢復。
可能造成功能缺陷或頑固型疼痛並進一步生長的無症狀轉移病灶(例如,目前未伴隨脊椎壓迫的硬膜外轉移),如適用應考慮於納入試驗前接受局部區域療法。
●有症狀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或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週內曾針對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進行過任何程序介入
允許納入有留置導管(例如 PleurX®)的患者。
●無法控制或有症狀的高血鈣症(例如︰離子鈣 > 1.5 mmol/L,鈣 > 12 mg/dL,或校正後鈣 > ULN)
●篩選前 3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所研究疾病除外)病史,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例如︰5 年整體存活 [OS] 率 > 90%)的惡性腫瘤除外,例如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先前抗癌治療導致的不良事件(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除外;見下文)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白斑或透過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曾因先前的癌症免疫療法,而發生任何免疫媒介性第 4 級不良事件(透過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或無症狀的血清脂肪酶升高除外)
●曾因先前的癌症免疫療法,而發生任何免疫媒介性第 2 級心肌炎
●曾因先前的癌症免疫療法,而發生導致永久停用先前免疫療法藥物或在預計的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6 個月內發生的任何免疫媒介性第 3 級不良事件(透過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或無症狀的血清脂肪酶升高除外)
●任何與先前癌症免疫療法相關的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透過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或穩定白斑除外),未完全緩解至基準期程度
若患者因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必須證明在停用皮質類固醇後 ≥ 4 週內無相關症狀或徵象。
●目前或先前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韋格納氏肉芽腫、修格蘭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但以下情況除外:
有自體免疫媒介性甲狀腺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使用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接受胰島素治療且病情得到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且僅有皮膚表現(例如︰乾癬性關節炎患者予以排除)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o皮疹的覆蓋面積必須 < 10% 的身體表面積。
o基準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要接受低強度之局部皮質類固醇。
o潛在病症於過去 12 個月內未有急性惡化,無須接受補骨脂素搭配紫外線 A 輻射、甲氨蝶呤(methotrexate)、類視黃醇(retinois)、生物藥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或強效或口服皮質類固醇。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性肺炎(例如閉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性肺炎或自發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時胸腔電腦斷層(CT)掃描發現活動性肺炎證據
允許放射治療部位的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
●活動性結核病
●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住院或靜脈輸注(IV)抗生素
●試驗治療開始前 1 週內出現不符合嚴重感染條件的感染徵象或症狀或接受口服抗生素
接受預防性抗生素的患者(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惡化)符合試驗資格。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
●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呈陽性,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總量檢測呈陽性。
註:在篩選時 HbcAb 總量檢測呈陽性且 B 型肝炎病毒(HBV)DNA 檢測呈陰性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允許對有 HBV 再活化風險的患者進行抗病毒預防性治療。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對於 HCV 抗體呈陽性的患者,若 HCV 核糖核酸(RNA)的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結果為陰性,則符合資格。
●篩選時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動性 Epstein-Barr 病毒(EBV)感染
EBV 狀態應透過 EBV 血清學(例如抗病毒衣殼抗原 [VCA] 免疫球蛋白 M [IgM] 和免疫球蛋白 G [IgG])進行評估。
若患者有症狀或 EBV 血清學結果表明近期存在活動性 EBV 感染(即 VCA IgM 陽性),則應進行 EBV PCR(血漿或血清),且結果必須顯示 EBV 低於檢測下限,患者才符合試驗資格。
●在首次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出現活動性、有症狀的血清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SARS-CoV-2)感染,或需要靜脈輸注抗病毒藥物來治療 SARS-CoV-2 感染(不包括 SARS-CoV-2 初級預防)。
有症狀的 SARS-CoV-2 感染患者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相隔 1 天進行兩次抗原檢測且結果為陰性。
●在首次 RO7502175 輸注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例如︰流感疫苗(FluMist®)),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月內需要接種此類活性減毒疫苗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 週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環磷醯胺、硫唑嘌呤 (azathioprine)、methotrexate、沙利度胺(thalidomide) 和抗 TNF-α 藥物),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但以下情況除外:
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劑藥物或一次性脈衝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劑藥物(例如︰針對顯影劑過敏,使用 48 小時皮質類固醇)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接受礦物皮質類固醇(例如氟氫可的松(fludrocortisone))、用於治療 COPD 或氣喘的皮質類固醇或用於治療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機能不全的低劑量皮質類固醇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在試驗藥物首次輸注前 28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有重大創傷,或預計在治療期結束之前需要進行重大手術。重大手術後,受試者必須等到手術傷口完全癒合才能開始治療。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器官移植
●曾對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嚴重的過敏反應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 atezolizumab 配方中的任何成分過敏
●已知對 pembrolizumab 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
●已知對 RO7502175 配方中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RO7501275 後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懷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是陰性。
●曾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3 週內接受任何抗癌療法,不論是試驗性或已核准,包括化療、荷爾蒙療法和/或放射療法,但以下情況除外:
–荷爾蒙替代療法或口服避孕藥
–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7 天停用的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用於治療癌症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
必須在停止先前的 TKI 治療後獲取基準期掃描結果,並且必須符合先前癌症療法引起的不良事件相關條件。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7 天接受用於治療癌症的草藥療法
–曾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2 週內為疼痛轉移或可能敏感部位(例如,硬膜外腔)的轉移進行緩和放射療法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週內或 5 個藥物消除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內接受過癌症疫苗治療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或 5 個藥物消除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以及試驗治療期間使用全身性免疫刺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IFN 和 IL-2)
●曾接受調節型 T 細胞消耗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CD25 標靶藥物(例如 RO7296682、basiliximab)、CC 趨化因子受體 4 標靶藥物(例如 mogamulizumab)或 CCR8 標靶藥物(例如 BMS-986340、GS-1811),但試驗的 Ia 期部分期間(即,對於轉入試驗 Ib 期的患者)的 RO7502175 治療除外
●有症狀、未接受治療或正在持續惡化的 CNS 轉移
接受過 CNS 病灶治療的無症狀患者符合資格,前提是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CNS 外必須有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定義之可測量疾病。
–篩選時 CNS 造影未發現急性或亞急性腦轉移相關出血的證據。
–患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7 天內未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內未接受過全腦放射療法,或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未接受過神經外科切除術。
–患者不需要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來治療 CNS 疾病,且已在納入前停用皮質類固醇 ≥ 2 週。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癲癇療法。
–沒有證據表明在完成 CNS 導向療法和開始試驗治療之間存在期中惡化。
–轉移僅限於小腦或天幕上區域(即未轉移至中腦、橋腦、延髓或脊髓)。
–註:若患者在篩選時新偵測到無症狀的 CNS 轉移,在接受放射療法或手術後即可符合試驗資格,無需重複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腦軟脊膜疾病史
●未接受手術和/或放射療法之確定性治療的脊椎壓迫,或先前經診斷且接受治療的脊椎壓迫但未有證據顯示於篩選前已達臨床穩定 ≥ 2 週
●試驗治療開始前 3 個月內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級或以上的心臟疾病,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透過使用 Fridericia 公式(QTcF)校正的 QT 間期平均值(三次重複測量的平均值)> 470 ms
●存在任何疾病、代謝功能異常、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發現,此疾病或醫療狀況禁止使用試驗性藥物,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判讀,或可能造成患者發生治療併發症的風險提高,包括但不限於:
–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以及遺傳性肝臟疾病或目前有酒精濫用問題
–控制不佳的第 2 型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 8% 或空腹血漿血糖 ≥ 160 mg/dL(或 8.8 mmol/L)
–嚴重呼吸困難或休息時需補充氧氣
–有史帝芬強生症候群 (Stevens-Johnson syndrome)、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 或藥物疹合併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和全身性症狀的病史
–目前或先前曾有傷口癒合併發症和/或未癒合的開放性傷口,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傷口由潛在腫瘤引起
●有無法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在進入試驗時,需要使用止痛藥的患者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適合緩和放射療法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是擠壓神經的轉移)應於納入試驗前接受治療。而患者應自放射治療的影響中恢復。
可能造成功能缺陷或頑固型疼痛並進一步生長的無症狀轉移病灶(例如,目前未伴隨脊椎壓迫的硬膜外轉移),如適用應考慮於納入試驗前接受局部區域療法。
●有症狀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或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週內曾針對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進行過任何程序介入
允許納入有留置導管(例如 PleurX®)的患者。
●無法控制或有症狀的高血鈣症(例如︰離子鈣 > 1.5 mmol/L,鈣 > 12 mg/dL,或校正後鈣 > ULN)
●篩選前 3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所研究疾病除外)病史,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例如︰5 年整體存活 [OS] 率 > 90%)的惡性腫瘤除外,例如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先前抗癌治療導致的不良事件(癌症免疫療法引起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除外;見下文)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白斑或透過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除外
●曾因先前的癌症免疫療法,而發生任何免疫媒介性第 4 級不良事件(透過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或無症狀的血清脂肪酶升高除外)
●曾因先前的癌症免疫療法,而發生任何免疫媒介性第 2 級心肌炎
●曾因先前的癌症免疫療法,而發生導致永久停用先前免疫療法藥物或在預計的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6 個月內發生的任何免疫媒介性第 3 級不良事件(透過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或無症狀的血清脂肪酶升高除外)
●任何與先前癌症免疫療法相關的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透過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疾病,或穩定白斑除外),未完全緩解至基準期程度
若患者因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必須證明在停用皮質類固醇後 ≥ 4 週內無相關症狀或徵象。
●目前或先前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韋格納氏肉芽腫、修格蘭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但以下情況除外:
有自體免疫媒介性甲狀腺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使用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接受胰島素治療且病情得到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且僅有皮膚表現(例如︰乾癬性關節炎患者予以排除)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o皮疹的覆蓋面積必須 < 10% 的身體表面積。
o基準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要接受低強度之局部皮質類固醇。
o潛在病症於過去 12 個月內未有急性惡化,無須接受補骨脂素搭配紫外線 A 輻射、甲氨蝶呤(methotrexate)、類視黃醇(retinois)、生物藥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或強效或口服皮質類固醇。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性肺炎(例如閉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性肺炎或自發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時胸腔電腦斷層(CT)掃描發現活動性肺炎證據
允許放射治療部位的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
●活動性結核病
●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住院或靜脈輸注(IV)抗生素
●試驗治療開始前 1 週內出現不符合嚴重感染條件的感染徵象或症狀或接受口服抗生素
接受預防性抗生素的患者(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惡化)符合試驗資格。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
●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呈陽性,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總量檢測呈陽性。
註:在篩選時 HbcAb 總量檢測呈陽性且 B 型肝炎病毒(HBV)DNA 檢測呈陰性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允許對有 HBV 再活化風險的患者進行抗病毒預防性治療。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對於 HCV 抗體呈陽性的患者,若 HCV 核糖核酸(RNA)的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結果為陰性,則符合資格。
●篩選時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動性 Epstein-Barr 病毒(EBV)感染
EBV 狀態應透過 EBV 血清學(例如抗病毒衣殼抗原 [VCA] 免疫球蛋白 M [IgM] 和免疫球蛋白 G [IgG])進行評估。
若患者有症狀或 EBV 血清學結果表明近期存在活動性 EBV 感染(即 VCA IgM 陽性),則應進行 EBV PCR(血漿或血清),且結果必須顯示 EBV 低於檢測下限,患者才符合試驗資格。
●在首次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出現活動性、有症狀的血清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SARS-CoV-2)感染,或需要靜脈輸注抗病毒藥物來治療 SARS-CoV-2 感染(不包括 SARS-CoV-2 初級預防)。
有症狀的 SARS-CoV-2 感染患者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相隔 1 天進行兩次抗原檢測且結果為陰性。
●在首次 RO7502175 輸注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例如︰流感疫苗(FluMist®)),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月內需要接種此類活性減毒疫苗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 週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環磷醯胺、硫唑嘌呤 (azathioprine)、methotrexate、沙利度胺(thalidomide) 和抗 TNF-α 藥物),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但以下情況除外:
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劑藥物或一次性脈衝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劑藥物(例如︰針對顯影劑過敏,使用 48 小時皮質類固醇)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接受礦物皮質類固醇(例如氟氫可的松(fludrocortisone))、用於治療 COPD 或氣喘的皮質類固醇或用於治療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機能不全的低劑量皮質類固醇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在試驗藥物首次輸注前 28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有重大創傷,或預計在治療期結束之前需要進行重大手術。重大手術後,受試者必須等到手術傷口完全癒合才能開始治療。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器官移植
●曾對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嚴重的過敏反應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 atezolizumab 配方中的任何成分過敏
●已知對 pembrolizumab 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
●已知對 RO7502175 配方中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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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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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