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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C291-101
試驗已結束

2024-12-01 - 2024-12-02

Phase I

召募中2

一項評估 SC291(一種以 CD19 為標靶的低免疫、同種異體 CAR T 細胞療法)治療復發性和/或難治性 B 細胞惡性腫瘤的第 1 期試驗 (ARDENT)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性和/或難治性 B 細胞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SC291 是一種以 CD19 為標靶的低免疫、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 (CAR) T 細胞免疫療法,適用於患有 r/r B 細胞惡性腫瘤的受試者。Sana 的低免疫技術使 SC291 能夠避開先天性和後天性免疫系統,從而有可能透過標準淋巴細胞清除程序來促進細胞擴增和延長細胞存活時間。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 SC29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抗腫瘤活性、細胞動力學、免疫原性和探索性生物標記。劑量遞增期(第 1a期)將使用 3+3 設計來評估 NHL 或 CLL 受試者中 SC291 的劑量等級(最多 4 種),並確定建議的第 2 期劑量 (RP2D)。劑量擴展期(第 1b 期)將評估 SC291 在 RP2D 下用於大型 B 細胞淋巴瘤(LBCL) 和 CLL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療效。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SC291

劑型

246

劑量

≥4.0 x 10 6 viable CAR+ cells, 12.0 mL/vial

評估指標

評估 SC29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劑量限制性毒性 (DLT)
● 治療引發不良事件 (TEAE)
● 治療相關不良事件 (TRAE)
● 特別關注的不良事件 (AESI)

主要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至 80 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 NHL(WHO 2016 標準)或 CLL(iwCLL 標準)的診斷,包括:
a. 大型 B 細胞淋巴瘤,包括無其他分類的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 (DLBCL)(包括惰性淋巴瘤引致之 DLBCL)、原發性縱膈大型 B 細胞淋巴瘤、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3B 級濾泡性淋巴瘤
b. 濾泡性淋巴瘤(僅劑量遞升,3B 級濾泡性淋巴瘤除外)
c. 邊緣區淋巴瘤(僅劑量遞升)
d. 被套細胞淋巴瘤(僅劑量遞升)
e. CLL 或小淋巴細胞淋巴瘤 (SLL)
對於 NHL,基於下列任何一項的組織學確認(優先採用切除式組織切片):
a. 上次復發的庫存腫瘤切片組織和相應的病理報告
b. 診斷時取得的治療前組織切片
c. 治療失敗受試者 6 個月內取得的近期組織切片
3. 依照標準照護至少進行 2 個療程後或自體幹細胞移植 (ASCT) 後出現復發性/難治性疾病。CLL 受試者必須曾接受過 Bruton 酪胺酸激酶 (BTK) 抑制劑或 B 細胞淋巴瘤 2 (BCL2) 抑制劑治療(在劑量遞升期,治療線數不超過 5 線)。
難治性疾病,定義為下列之一項:
a. 對第一線治療無反應
b. 疾病惡化 (PD) 為最近療程的最佳反應
c. 疾病穩定 (SD) 為最近療程的最佳反應,且持續時間不超過自最後一劑治療起 6 個月
ASCT 後難治性疾病,定義為下列之一:
a. ASCT 後 12 個月內疾病惡化或復發(必須經切片檢查證明個體疾病復發)
b. 如果在 ASCT 後進行救援性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對最後一線治療無反應或在最後一線治療後復發
4. 允許將有巨大腫瘤的受試者納入劑量擴展期,但不得納入劑量遞升期。
巨大腫瘤定義為:
a. 淋巴結 ≥ 10 公分 (cm) 或淋巴結 ≥ 5 cm 且淋巴細胞絕對計數 (ALC) ≥ 25 × 109/升(L) 的CLL 受試者。
b. 單個病灶直徑 > 7.5 cm 或淋巴結直徑乘積之和 (SPD) > 5000立方毫米(mm3) 的 NHL 受試者。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評分為 0 或 1。
6. 根據 Lugano 分類標準,NHL 受試者必須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的病灶。CLL 受試者必須符合 iwCLL 治療條件。
7. 經臨床檢驗值確認,器官功能正常,具體如下:
a. 肝臟:
i.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對於肝臟受到侵犯的受試者,< 3 × ULN(除非歸因於吉伯特氏症候群)
ii.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 ULN(對於肝臟受到侵犯的受試者,< 5 × ULN)
b. 腎臟: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根據 MDRD 方程式估計)≥ 50 mL/min。
c. 骨髓:
i. 血紅素 ≥ 8 g/dL(篩選評估後 7 天內未輸血)
ii.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mm3(篩選評估後 7 天內未接受生長因子支援治療)。
iii. 血小板計數> 50000/mm3(篩選評估後 7 天內未輸注血小板)。
iv.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 x ULN。
v.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 ULN
d. 心臟:射出率 > 40%,根據 SC291 治療前 1 個月內進行的心臟超音波 (ECHO) 掃描評估,無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包積液之證據
e. 肺部:在室內空氣環境中,基準期氧飽和度 > 92%,且無具有臨床意義的肋膜積液。
8.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預期壽命 ≥ 12 週。
9. 受試者必須符合試驗計畫書中概述的淋巴細胞清除(LD) 化療資格。
10. 所有受試者必須願意自納入本試驗之時起,在接受試驗治療後實行生育控制,並避免捐贈精子或卵子。
11. SC291 對胎兒的影響未知,因此,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在篩選時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2. 女性必須同意自納入本試驗之時起,在接受試驗治療後避免哺育母乳。
13. 在進行任何不屬於標準醫療照護的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必須自願提供書面同意書,並理解受試者可以隨時撤回同意,而不致於損害到日後的醫療照護。
14. 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和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1. 先前曾接受以 CD19 為靶標的療法,包括以 CD19 為靶標的 CAR T 細胞療法或其他以 CD19 為靶標的抗體或細胞療法(例如自然殺手細胞 [NK 細胞])(僅劑量擴展第 2 部分 - 要求先前曾接受過以 CD19 為靶標的 CAR T 細胞療法)。
2. 試驗治療 3 個月內進行的腦部磁振造影 (MRI) 表明,出現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淋巴瘤或存在 CNS 轉移。出現 CNS 症狀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腰椎穿刺,以排除 CNS 轉移。
3. 有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小淋巴細胞淋巴瘤或淋巴漿細胞性淋巴瘤(或這些癌症引致之 DLBCL)的 Richter 轉化病史。
4. 存在不受控制或需要 IV 抗微生物治療的真菌、細菌、病毒或其他感染。允許納入對活性治療表現出反應的單純性尿道感染 (UTI)、無併發症細菌性咽喉炎或其他局部感染受試者。
5. LD 化療前 10 天內出現 COVID-19 感染的急性症狀
6.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或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抗 HCV 陽性)感染病史。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病史的受試者如果無法透過定量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和/或核酸檢測來檢測病毒量,則允許納入。
7. 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任何其他需要免疫抑制治療或皮質類固醇治療(定義為腎上腺皮質酮(Prednisone) > 10 mg/day 或等效藥物)的疾病。允許納入使用生理替代、局部和吸入型類固醇的受試者。
8. 原發性免疫缺陷,或與骨髓衰竭相關的併發遺傳性症候群(例如 Fanconi 貧血、Kostmann 症候群或 Shwachman-Diamond 症候群)病史。
9. SC291 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生物製劑為 28 天)內(以較短者為準)進行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含鉑化療和其他小分子和生物製劑)。SC291 治療前最後一劑給藥後 1 年內接受抗 CD47 療法。
10. SC291 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任何試驗性藥品的治療。
11. SC291 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放射線治療。
12. SC291 治療前 28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治療(允許納入接受小手術程序 [例如淋巴結切片/切除或導管留置] 的受試者)。
13. SC291 治療前 6 週內進行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或在任何時候進行同種異體 HSCT)。
14. 納入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心臟血管成形術或支架置入術、發生需要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
15. 納入前 6 個月內有非導管相關的、具有臨床意義的深層靜脈栓塞(即近端 DVT)或肺動脈栓塞(需要進行抗凝血治療)病史。
16. 納入前 12 個月內發生過或存在 CNS 疾病,例如癲癇、腦血管缺血/出血、失智、小腦疾病或任何涉及 CNS 侵犯的自體免疫疾病。
17. 出現具有臨床意義腹水(其定義為體檢結果呈陽性或需要介入治療 [例如穿刺或藥物] 來控制的腹水)的受試者;若受試者造影結果顯示腹水不需要進行介入治療,則可予以納入。
18. 曾進行器官移植或等待器官移植的受試者。
19. 存在任何留置導管或引流管(例如,經皮腎造口管、留置 Foley 導管、膽道引流管、G/J 管或肋膜/腹膜/心包導管)。允許使用 Ommaya 儲液囊或其他專用中央靜脈接入導管,例如 Port-a-Cath 或 Hickman 導管。
20. LD 化療療程的預設開始日期前 ≤ 6 週接種活性疫苗。
21. 先前抗癌治療中的任何未消退毒性大於 1 級(血球減少症和不具有臨床意義的毒性 [例如脫髮] 除外)。
22. 除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原位癌(例如子宮頸癌、膀胱癌、乳腺癌)外,還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除非至少持續 2 年無疾病)。
23. 對 SC291 藥品的任何成分產生嚴重速發性超敏反應的受試者。
24. 承認非法用藥、濫用藥物或濫用酒精或有證據顯示非法用藥、濫用藥物或濫用酒精的受試者;允許納入合法使用醫用大麻的受試者。
25. 經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可能對依本試驗計畫書完成治療造成干擾的嚴重醫療或精神疾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5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