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RF201/SRF201-A
2024-09-01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M34.0
進行性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1
肢端硬皮症候群
ICD-10M34.2
藥物或化學製劑導致之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89
其他全身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9
全身性硬化症
ICD-9710.1
全身性硬化症
CONQUEST 攻克硬皮症的平台臨床試驗: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的第 2b 期平台臨床試驗,針對患有繼發於全身性硬皮症之間質性肺病的參與者,評估試驗藥品的安全性與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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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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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Scleroderma Research Foundation, Inc. 委託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Medpace Taiwa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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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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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1/13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繼發於全身性硬皮症之間質性肺病
試驗目的
主試驗 (SRF201)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評估試驗藥品 (IP) 與安慰劑相比,在患有 SSc-ILD 的試驗參與者中測量,對於用力肺活量 (FVC) (mL) 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的變化之療效。
本試驗的次要目的是評估下列項目:
‧IP 與安慰劑相比的療效,依據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時的變化,如下所示:
o以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定量 ILD (QILD) - 全肺 (WL) (QILD-WL) 測量的肺部侵犯情況;和
o以慢性病治療功能性評估 (FACIT) - 呼吸困難評分測量的呼吸困難 (嚴重程度和功能限制)。
‧在第 52 週時,針對患有瀰漫型皮膚 SSc 的試驗參與者,透過修訂後的瀰漫型 SSc 綜合反應指數 (CRISS) 評分來衡量整體治療反應;和
‧IP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將評估 IP 對其他療效評估指標、生物標記和醫療照護資源利用 (HCRU) 的影響。
其他次要和探索性目的可以在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中定義,並且次要和探索性目的之順序可以在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中修改。
子試驗 (SRF201-A)
此子試驗計畫書的主要目的是評估 amlitelimab 與安慰劑相比,在患有 SSc-ILD 的試驗參與者中以用力肺活量 (FVC) 年下降率測量,對於 FVC (mL) 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的變化之療效。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次要目的之外,子試驗計畫書的次要目的為評估下列項目:
‧Amlitelimab 與安慰劑相比的療效,依據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時的變化,如下所示:
o以修訂版 Rodnan 皮膚評分 (mRSS) 測量的皮膚厚度;
o以 FVC (mL) 測量的肺功能;和
o以健康評估問卷 - 失能指數 (HAQ-DI) 測量的整體健康狀況,並使用硬皮症健康評估問卷 (SHAQ) 進行評估。
‧Amlitelimab 的藥物動力學 (PK);和
‧Amlitelimab 的抗藥物抗體 (ADA)。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探索性目的之外,子試驗計畫書的探索性目的為評估下列項目:
‧可溶性蛋白質血液生物標記,例如探索性 OlinkR 檢測組中包含的血清 OX40 和血漿蛋白;
‧基準期和第 52 週的皮膚組織切片 (需要取得特定組織切片和遺傳學同意);
‧第 52 週時具有預定 mRSS 改善程度 (>=20%、>=40% 和 >=60%) 的參與者比例;和
‧發生疾病惡化經過的時間 (修訂後的全身性硬皮症綜合反應指數 [CRISS] 步驟 1 事件)。
藥品名稱
amlitelimab
主成份
amlitelimab
劑型
預充填式注射劑
劑量
250mg/2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是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評估的 FVC (mL) 變化。評估指標是使用基準期時 FVC 測量值 (以 mL 為單位),和第 52 週時的基準期後測量值的資料計算。
此子試驗計畫書的主要評估指標是 FVC (mL) 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的變化,以 FVC 的年下降率來測量。
此子試驗計畫書的主要評估指標是 FVC (mL) 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的變化,以 FVC 的年下降率來測量。
主要納入條件
主試驗計畫書納入條件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簽署知情同意時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全身性硬皮症(SSc) 分類依據 2013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ropean League Against Rheumatism) 標準定義。納入上限將適用於限制型/無硬皮型SSc 亞型。每個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 (試驗藥品,IP) 的納入上限將允許 ≤30% 的限制型/無硬皮型 SSc 亞型試驗參與者;
3.SSc 於篩選回診前 ≤5 年內發作 (由首次非雷諾氏(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4.患有瀰漫型皮膚 SSc 的參與者之改良版 Rodnan 皮膚評分 (mRSS) 為 10 至 35 (含);
5.具有間質性肺病 (ILD) 且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中有任何纖維化證據 (隨機分配後 ≤3 個月內),並且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oHRCT 中的全肺侵犯 >10% (以定量間質性肺病-全肺 (QILD-WL) 評估);或
o篩選回診時急性期反應物 (APR) 升高 (見下文註 (i));或
o過去 24 個月內 ILD 惡化 (見下文註 (ii));或
o在篩選回診前 <=3 年內有 SSc 發作 (由首次 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的參與者身上,預測用力肺活量 (FVC) <80%。
註 (i):APR 升高的定義為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C 反應蛋白 >=6 mg/L;
紅血球沉降速率 >=28 mm/hr;或
血小板計數 >330 × 10^9/L (330,000/μL)。
註 (ii):ILD 惡化 (根據做為臨床照護一部分所收集的資料決定) 定義為具有以下其中 1 項:
FVC 相對下降 >=10%;或
FVC 相對下降 >=5% 至 <10%,且呼吸道症狀惡化或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或
呼吸道症狀惡化,且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
註 (iii):僅符合 HRCT 中的全肺侵犯 >10% (以 QILD-WL 評估) 條件的參與者之納入人數上限為 20%。此納入上限允許 <=20% 的試驗參與者僅符合每個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 (IP) 的此條件。
6.FVC >=預測正常值的 45%;
7.肺部一氧化碳擴散能力 ≥ 預測正常值的 30% (針對血紅素進行校正);
8.符合藥物穩定性要求 (如果適用):
o接受 ≥ 6 個月的背景 mycophenolate、methotrexate 或 azathioprine 療法 (不超過 1 種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的最後 3 個月內未調整劑量 (為了治療感染和其他不良事件 [AE],允許暫時停藥不超過 7 天);
o篩選前至少 1 個月以穩定劑量服用 Hydroxychloroquine;和
o如果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開始口服皮質類固醇 (劑量相當於每日 ≤10 mg的 prednisone)。允許吸入和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請參閱附錄 C 了解皮質類固醇劑量換算表。
註:使用這些允許的免疫抑制療法不是進入本試驗的必要條件。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和
註:額外的避孕要求可視情況在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納入條件中說明。
10.願意並且能夠遵守試驗要求並給予參與試驗的知情同意。
子試驗計畫書特定的納入條件包括下列項目: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請參閱主試驗計畫書第 5.6.3 節),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並且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篩選後的精子,直到最後一次試驗藥品 (IP) 給藥後 5 個月。
主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
本試驗將排除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參與者:
1.具有與 HRCT 中 ILD 不一致的臨床顯著肺部異常 (例如,由當地放射科醫師/試驗主持人判定,因先前活動性結核病 [TB]、結節病、肺腫塊或與 SSc-ILD 無關之其他發現而形成的疤痕);
2.具有幹細胞移植、骨髓移植、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療法或實體器官移植史;
3.在參與臨床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計劃懷孕的女性;
4.具有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肝臟病史;
5.篩選回診時具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查結果:
o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公式計算得到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45 mL/ min/1.73 m2;
o丙胺酸轉胺?或天門冬胺酸轉胺?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o血小板 <100 × 109/L (100,000/μL);
o白血球計數 <2500/μL;
o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o凝血酶原時間及部分凝血活?時間延長 >1.5 × ULN,或國際標準化比率 >2;或
o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使試驗參與者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的任何其他實驗室測試結果。
6.篩選回診的 30 天內具有重大外傷或出血史;
7.篩選回診的 60 天內具有任何臨床顯著的慢性間歇性出血史,例如活動性胃竇血管擴張或活動性消化性潰瘍;
8.由試驗主持人決定,在篩選回診時具有其他臨床上顯著的出血事件風險,包括凝血或血小板疾病;
9.篩選回診的 6 個月內具有任何腦血管事件史 (例如暫時性腦缺血或中風);
10.篩選回診的 6 個月內具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心絞痛病史,或計劃在參與試驗期間接受冠狀動脈手術;
11.篩選回診時患有急性或慢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級 [中度] 或第 IV 級 [重度]);
12.具有限制性或充血性心肌病病史 (輕度除外),且無法透過藥物或植入裝置控制;
13.具有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病史;
14.具有血流動力學顯著的主動脈或二尖瓣疾病史;
15.透過右心導管檢查記錄到顯著的肺高壓,且平均肺動脈壓 >30 mm Hg;
16.具有肺靜脈閉塞病史;
17.篩選回診時用力呼氣一秒量/FVC <0.65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
18.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具有硬皮症腎危機病史;
1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患有伴隨的危及生命疾病,且預期壽命 <12 個月;
20.篩選回診的 3 個月內使用 tocilizumab、nintedanib、pirfenidone、abatacept、leflunomide、tacrolimus、tofacitinib 或任何衛生機關核准用於風濕性疾病的生物製劑或免疫調節劑進行治療;
21.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 rituximab 的治療史;
註:在篩選回診前 6 至 12 個月內接受過 rituximab 治療的參與者,如果 B 細胞在正常範圍內,則可納入。
22.使用 rituximab 以外細胞耗竭療法的治療史,包括但不限於 CAMPATHR;抗分化群 (CD)3、抗 CD4、抗 CD5、抗 CD19 和抗 CD20 藥物;以及試驗藥劑;
23.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過 cyclophosphamide 治療;
24.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吸食煙草、電子煙或電子煙產品,或吸食大麻;
25.具有臨床顯著疾病,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認為該疾病可能會成為試驗藥品給藥的禁忌、影響遵囑性、干擾試驗評估或混淆試驗結果的判讀;
26.篩選回診前 5 年內具有任何記錄的活動性或疑似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原位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不允許緩解期的惡性腫瘤;
27.接受過乳癌篩檢並疑似有惡性腫瘤,且在額外的臨床、實驗室或其他診斷評估之後,無法合理排除罹患惡性腫瘤可能性的女性參與者;
28.具有活動性 TB 或處於 TB 高風險的證據是依據:
o具有活動性 TB 病史或未經治療/治療不完全的潛伏性 TB 病史。可以納入具有活動性 TB 病史並擁有根據當地指引完成治療之紀錄的參與者;
o患有潛伏性 TB 的參與者將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除非已排除活動性 TB 感染、在隨機分配前至少兩週開始針對潛伏性 TB 進行適當的介入療程,並且篩選期間的胸部 X 光沒有出現活動性 TB 的證據;
o近期 (篩選前 <=12 週) 具有與活動性 TB 患者的密切接觸史 (密切接觸的定義為 >=每週 4 小時、住在同一家戶中、或在活動性 TB 患者經常造訪的房子中);
o透過醫療史或身體檢查發現可能代表患有活動性 TB 的徵象或症狀;
o篩選時的干擾素-γ 釋放測定結果呈陽性、不確定或無效,除非先前接受過 TB 治療。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可以重複檢測一次,但如果重複檢測也為不確定,則應進行純化蛋白衍生物皮膚檢測;或
o胸部 X 光、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掃描顯示可能的 TB 診斷或建議考慮 TB 檢查;所有參與者必須在同意前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接受肺部造影檢查,並具有可接受的判讀。
29.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具有任何嚴重感染史,或出現任何慢性細菌感染 (如慢性腎盂腎炎、骨髓炎或支氣管擴張);
30.篩選回診時具有嚴重且不受控制的高血壓 (收縮壓 >160 mmHg 和/或舒張壓 >100 mmHg);
31.篩選回診時有 >3 根手指/腳趾潰瘍或出現壞疽;
32.出現任何活動性感染 (不包括僅需要局部抗菌藥物治療的真菌或細菌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需要靜脈注射抗菌藥物治療、或需要於隨機分配前 2 週內口服抗菌藥物治療的感染;
註:本試驗排除在篩選期間偵測到患有 B 型肝炎感染證據的參與者。本試驗排除在篩選期間偵測到患有 C 型肝炎感染的參與者,除非感染治療成功且沒有 C 型肝炎復發。本試驗排除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有記錄或疑似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的試驗參與者、或隨機分配前 2 週內無症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聚合?連鎖反應檢測呈陽性的試驗參與者。一旦無症狀且聚合?連鎖反應檢測呈陰性超過 4 週,此類參與者可接受重新篩選。
33.在預期第一劑試驗 IP 後 3 個月內接種任何活疫苗,或在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預期需要接種活疫苗;或
34.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針對任何適應症使用任何試驗藥物或醫療器材的病史。
子試驗計畫書特定的排除條件包括下列項目:
1.具有對任何賦形劑或試驗藥品 超敏或過敏的病史,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應禁止參與本試驗的其他過敏;
2.已知或疑似具有顯著的目前免疫缺乏病史,包括儘管感染已消退但仍存在侵襲性伺機性或蠕蟲感染史,或是異常頻率或持續時間較長的其他重複感染;
3.在基準期前 14 天內完成所需的 COVID-19 疫苗接種;
4.對於長期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具有需要住院的嚴重感染史;
5.基準期前具有任何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 (基準期 >5 年前患有已切除並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或
6.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表現為具有抗 HIV 抗體。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簽署知情同意時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全身性硬皮症(SSc) 分類依據 2013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ropean League Against Rheumatism) 標準定義。納入上限將適用於限制型/無硬皮型SSc 亞型。每個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 (試驗藥品,IP) 的納入上限將允許 ≤30% 的限制型/無硬皮型 SSc 亞型試驗參與者;
3.SSc 於篩選回診前 ≤5 年內發作 (由首次非雷諾氏(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4.患有瀰漫型皮膚 SSc 的參與者之改良版 Rodnan 皮膚評分 (mRSS) 為 10 至 35 (含);
5.具有間質性肺病 (ILD) 且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中有任何纖維化證據 (隨機分配後 ≤3 個月內),並且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oHRCT 中的全肺侵犯 >10% (以定量間質性肺病-全肺 (QILD-WL) 評估);或
o篩選回診時急性期反應物 (APR) 升高 (見下文註 (i));或
o過去 24 個月內 ILD 惡化 (見下文註 (ii));或
o在篩選回診前 <=3 年內有 SSc 發作 (由首次 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的參與者身上,預測用力肺活量 (FVC) <80%。
註 (i):APR 升高的定義為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C 反應蛋白 >=6 mg/L;
紅血球沉降速率 >=28 mm/hr;或
血小板計數 >330 × 10^9/L (330,000/μL)。
註 (ii):ILD 惡化 (根據做為臨床照護一部分所收集的資料決定) 定義為具有以下其中 1 項:
FVC 相對下降 >=10%;或
FVC 相對下降 >=5% 至 <10%,且呼吸道症狀惡化或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或
呼吸道症狀惡化,且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
註 (iii):僅符合 HRCT 中的全肺侵犯 >10% (以 QILD-WL 評估) 條件的參與者之納入人數上限為 20%。此納入上限允許 <=20% 的試驗參與者僅符合每個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 (IP) 的此條件。
6.FVC >=預測正常值的 45%;
7.肺部一氧化碳擴散能力 ≥ 預測正常值的 30% (針對血紅素進行校正);
8.符合藥物穩定性要求 (如果適用):
o接受 ≥ 6 個月的背景 mycophenolate、methotrexate 或 azathioprine 療法 (不超過 1 種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的最後 3 個月內未調整劑量 (為了治療感染和其他不良事件 [AE],允許暫時停藥不超過 7 天);
o篩選前至少 1 個月以穩定劑量服用 Hydroxychloroquine;和
o如果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開始口服皮質類固醇 (劑量相當於每日 ≤10 mg的 prednisone)。允許吸入和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請參閱附錄 C 了解皮質類固醇劑量換算表。
註:使用這些允許的免疫抑制療法不是進入本試驗的必要條件。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和
註:額外的避孕要求可視情況在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納入條件中說明。
10.願意並且能夠遵守試驗要求並給予參與試驗的知情同意。
子試驗計畫書特定的納入條件包括下列項目: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請參閱主試驗計畫書第 5.6.3 節),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並且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篩選後的精子,直到最後一次試驗藥品 (IP) 給藥後 5 個月。
主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
本試驗將排除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參與者:
1.具有與 HRCT 中 ILD 不一致的臨床顯著肺部異常 (例如,由當地放射科醫師/試驗主持人判定,因先前活動性結核病 [TB]、結節病、肺腫塊或與 SSc-ILD 無關之其他發現而形成的疤痕);
2.具有幹細胞移植、骨髓移植、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療法或實體器官移植史;
3.在參與臨床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計劃懷孕的女性;
4.具有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肝臟病史;
5.篩選回診時具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查結果:
o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公式計算得到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45 mL/ min/1.73 m2;
o丙胺酸轉胺?或天門冬胺酸轉胺?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o血小板 <100 × 109/L (100,000/μL);
o白血球計數 <2500/μL;
o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o凝血酶原時間及部分凝血活?時間延長 >1.5 × ULN,或國際標準化比率 >2;或
o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使試驗參與者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的任何其他實驗室測試結果。
6.篩選回診的 30 天內具有重大外傷或出血史;
7.篩選回診的 60 天內具有任何臨床顯著的慢性間歇性出血史,例如活動性胃竇血管擴張或活動性消化性潰瘍;
8.由試驗主持人決定,在篩選回診時具有其他臨床上顯著的出血事件風險,包括凝血或血小板疾病;
9.篩選回診的 6 個月內具有任何腦血管事件史 (例如暫時性腦缺血或中風);
10.篩選回診的 6 個月內具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心絞痛病史,或計劃在參與試驗期間接受冠狀動脈手術;
11.篩選回診時患有急性或慢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級 [中度] 或第 IV 級 [重度]);
12.具有限制性或充血性心肌病病史 (輕度除外),且無法透過藥物或植入裝置控制;
13.具有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病史;
14.具有血流動力學顯著的主動脈或二尖瓣疾病史;
15.透過右心導管檢查記錄到顯著的肺高壓,且平均肺動脈壓 >30 mm Hg;
16.具有肺靜脈閉塞病史;
17.篩選回診時用力呼氣一秒量/FVC <0.65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
18.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具有硬皮症腎危機病史;
1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患有伴隨的危及生命疾病,且預期壽命 <12 個月;
20.篩選回診的 3 個月內使用 tocilizumab、nintedanib、pirfenidone、abatacept、leflunomide、tacrolimus、tofacitinib 或任何衛生機關核准用於風濕性疾病的生物製劑或免疫調節劑進行治療;
21.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 rituximab 的治療史;
註:在篩選回診前 6 至 12 個月內接受過 rituximab 治療的參與者,如果 B 細胞在正常範圍內,則可納入。
22.使用 rituximab 以外細胞耗竭療法的治療史,包括但不限於 CAMPATHR;抗分化群 (CD)3、抗 CD4、抗 CD5、抗 CD19 和抗 CD20 藥物;以及試驗藥劑;
23.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過 cyclophosphamide 治療;
24.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吸食煙草、電子煙或電子煙產品,或吸食大麻;
25.具有臨床顯著疾病,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認為該疾病可能會成為試驗藥品給藥的禁忌、影響遵囑性、干擾試驗評估或混淆試驗結果的判讀;
26.篩選回診前 5 年內具有任何記錄的活動性或疑似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原位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不允許緩解期的惡性腫瘤;
27.接受過乳癌篩檢並疑似有惡性腫瘤,且在額外的臨床、實驗室或其他診斷評估之後,無法合理排除罹患惡性腫瘤可能性的女性參與者;
28.具有活動性 TB 或處於 TB 高風險的證據是依據:
o具有活動性 TB 病史或未經治療/治療不完全的潛伏性 TB 病史。可以納入具有活動性 TB 病史並擁有根據當地指引完成治療之紀錄的參與者;
o患有潛伏性 TB 的參與者將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除非已排除活動性 TB 感染、在隨機分配前至少兩週開始針對潛伏性 TB 進行適當的介入療程,並且篩選期間的胸部 X 光沒有出現活動性 TB 的證據;
o近期 (篩選前 <=12 週) 具有與活動性 TB 患者的密切接觸史 (密切接觸的定義為 >=每週 4 小時、住在同一家戶中、或在活動性 TB 患者經常造訪的房子中);
o透過醫療史或身體檢查發現可能代表患有活動性 TB 的徵象或症狀;
o篩選時的干擾素-γ 釋放測定結果呈陽性、不確定或無效,除非先前接受過 TB 治療。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可以重複檢測一次,但如果重複檢測也為不確定,則應進行純化蛋白衍生物皮膚檢測;或
o胸部 X 光、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掃描顯示可能的 TB 診斷或建議考慮 TB 檢查;所有參與者必須在同意前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接受肺部造影檢查,並具有可接受的判讀。
29.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具有任何嚴重感染史,或出現任何慢性細菌感染 (如慢性腎盂腎炎、骨髓炎或支氣管擴張);
30.篩選回診時具有嚴重且不受控制的高血壓 (收縮壓 >160 mmHg 和/或舒張壓 >100 mmHg);
31.篩選回診時有 >3 根手指/腳趾潰瘍或出現壞疽;
32.出現任何活動性感染 (不包括僅需要局部抗菌藥物治療的真菌或細菌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需要靜脈注射抗菌藥物治療、或需要於隨機分配前 2 週內口服抗菌藥物治療的感染;
註:本試驗排除在篩選期間偵測到患有 B 型肝炎感染證據的參與者。本試驗排除在篩選期間偵測到患有 C 型肝炎感染的參與者,除非感染治療成功且沒有 C 型肝炎復發。本試驗排除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有記錄或疑似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的試驗參與者、或隨機分配前 2 週內無症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聚合?連鎖反應檢測呈陽性的試驗參與者。一旦無症狀且聚合?連鎖反應檢測呈陰性超過 4 週,此類參與者可接受重新篩選。
33.在預期第一劑試驗 IP 後 3 個月內接種任何活疫苗,或在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預期需要接種活疫苗;或
34.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針對任何適應症使用任何試驗藥物或醫療器材的病史。
子試驗計畫書特定的排除條件包括下列項目:
1.具有對任何賦形劑或試驗藥品 超敏或過敏的病史,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應禁止參與本試驗的其他過敏;
2.已知或疑似具有顯著的目前免疫缺乏病史,包括儘管感染已消退但仍存在侵襲性伺機性或蠕蟲感染史,或是異常頻率或持續時間較長的其他重複感染;
3.在基準期前 14 天內完成所需的 COVID-19 疫苗接種;
4.對於長期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具有需要住院的嚴重感染史;
5.基準期前具有任何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 (基準期 >5 年前患有已切除並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或
6.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表現為具有抗 HIV 抗體。
主要排除條件
xxxxxx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2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