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RF201/SRF201-A
試驗執行中
2024-09-01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M34.0
進行性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1
肢端硬皮症候群
ICD-10M34.2
藥物或化學製劑導致之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89
其他全身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9
全身性硬化症
ICD-9710.1
全身性硬化症
CONQUEST 攻克硬皮症的平台臨床試驗: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的第 2b 期平台臨床試驗,針對患有繼發於全身性硬皮症之間質性肺病的參與者,評估試驗藥品的安全性與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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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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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Scleroderma Research Foundation, Inc. 委託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Medpace Taiwa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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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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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繼發於全身性硬皮症之間質性肺病
試驗目的
主試驗 (SRF201)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評估試驗藥品 (IP) 與安慰劑相比,在患有 SSc-ILD 的試驗參與者中測量,對於用力肺活量 (FVC) (mL) 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的變化之療效。
本試驗的次要目的是評估下列項目:
•IP 與安慰劑相比的療效,依據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時的變化,如下所示:
o以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定量 ILD (QILD) 全肺 (WL) (QILD-WL) 測量的肺部侵犯情況;和
o以慢性病治療功能性評估 (FACIT) 呼吸困難評分測量的呼吸困難 (嚴重程度和功能限制)。
•在第 52 週時,針對患有瀰漫型皮膚 SSc 和基準期改良版 Rodnan 皮膚評分 (mRSS) ≥ 10 的試驗參與者,透過修訂後的瀰漫型 SSc 綜合反應指數 (CRISS) 評分來衡量整體治療反應;和
•IP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將評估 IP 對其他療效評估指標、生物標記和醫療照護資源利用 (HCRU) 的影響。
其他次要和探索性目的可以在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中定義,並且次要和探索性目的之順序可以在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中修改。
子試驗 (SRF201-A)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次要目的之外,子試驗計畫書的次要目的為評估下列項目:
•Amlitelimab 與安慰劑相比的療效,依據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時的變化,如下所示:
o在瀰漫型皮膚 SSc 和基準期修訂版 Rodnan 皮膚評分 (mRSS) 10 的參與者中,以mRSS 測量的皮膚厚度;和
o以健康評估問卷 - 失能指數 (HAQ-DI) 測量的整體健康狀況,並使用硬皮症健康評估問卷 (SHAQ) 進行評估。
•Amlitelimab 的藥物動力學 (PK);和
•Amlitelimab 的抗藥物抗體 (ADA)。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探索性目的之外,子試驗計畫書的探索性目的為評估下列項目:
•可溶性蛋白質血液生物標記,例如探索性 Olink® 檢測組中包含的血清 OX40 和血漿蛋白;
•基準期和第 52 週的皮膚組織切片 (需要取得特定組織切片和遺傳學同意);
•第 52週時在瀰漫型皮膚 SSc 和基準期 mRSS 10 的參與者中,具有預定 mRSS 改善程度 ( 20%、40% 和 60%) 的參與者比例;和
•發生疾病惡化經過的時間 (修訂後的全身性硬皮症綜合反應指數 [CRISS] 步驟 1 事件)。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amlitelimab
劑型
預充填式注射劑
劑量
250mg/2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是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評估的 FVC (mL) 變化。評估指標是使用基準期時 FVC 測量值 (以 mL 為單位),和第 52 週時的基準期後數值的資料計算。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包括下列項目:
•HRCT QILD-WL 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的變化;
•FACIT-呼吸困難評分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的變化;和
•在患有瀰漫型皮膚 SSc 且基準期 mRSS ≥10 的試驗參與者中,第 52 週時在修訂後 CRISS 評分有所改善的試驗參與者比例。
探索性評估指標包括下列項目:
•從基準期起到第 24 週和/或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的以下變化: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 FVC 的變化佔預測值的百分比 (對從基準期起到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的變化進行的分析);
o第 24 週時 FVC 的絕對變化 (以 mL 為單位);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 FVC 預測值百分比的如下分類變化: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下降 5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參與者百分比;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下降 10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參與者百分比;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上升 5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參與者百分比;和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上升 10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試驗參與者百分比。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的 FACIT-呼吸困難評分;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的 FACIT-疲勞評分;
o第 52 週時的 HRCT 定量肺纖維化 (QLF)-WL;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包括下列項目:
•HRCT QILD-WL 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的變化;
•FACIT-呼吸困難評分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的變化;和
•在患有瀰漫型皮膚 SSc 且基準期 mRSS ≥10 的試驗參與者中,第 52 週時在修訂後 CRISS 評分有所改善的試驗參與者比例。
探索性評估指標包括下列項目:
•從基準期起到第 24 週和/或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的以下變化: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 FVC 的變化佔預測值的百分比 (對從基準期起到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的變化進行的分析);
o第 24 週時 FVC 的絕對變化 (以 mL 為單位);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 FVC 預測值百分比的如下分類變化: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下降 5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參與者百分比;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下降 10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參與者百分比;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上升 5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參與者百分比;和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上升 10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試驗參與者百分比。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的 FACIT-呼吸困難評分;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的 FACIT-疲勞評分;
o第 52 週時的 HRCT 定量肺纖維化 (QLF)-WL;
主要納入條件
主試驗計畫書納入條件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簽署知情同意時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全身性硬皮症 (SSc) 分類依據 2013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ropean League Against Rheumatism) 標準定義。患有瀰漫型、限制型或無硬皮型侵犯參與者有參與資格。
3.SSc 於篩選回診前 7 年內發作 (由首次非雷諾氏 (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4.mRSS 少於 40;
5.具有間質性肺病 (ILD) 且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中有任何纖維化證據 (隨機分配後 3 個月內)
6.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HRCT 中的全肺侵犯 >10% (以定量間質性肺病-全肺 (QILD-WL) 評估);或
•篩選回診時急性期反應物 (APR) 升高 (見下文註 (i));或
•過去 24 個月內 ILD 惡化 (見下文註 (ii));或
•在篩選回診前 3 年內有 SSc 發作 (由首次 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的參與者身上,預測用力肺活量 (FVC) <80%。
註 (i):APR 升高的定義為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oC 反應蛋白 6 mg/L;或
o紅血球沉降速率 28 mm/hr;或
o血小板計數 >330 × 109/L (330,000/µL)。
註 (ii):ILD 惡化 (根據做為臨床照護一部分所收集的資料決定) 定義為具有以下其中 1 項:
oFVC 相對下降 10%;或
oFVC 相對下降 5% 至 <10%,且呼吸道症狀惡化;或
o FVC 相對下降 5% 至 <10%,且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或
o呼吸道症狀惡化,且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
7.FVC 預測正常值的 45%;
8.肺部一氧化碳擴散能力 預測正常值的 30% (針對血紅素進行校正);
9.符合藥物穩定性要求 (如果適用):
o允許接受 4 個月的背景 mycophenolate mofetil [每日 ≤ 3,000 mg]、mycophenolic acid [每日 ≤ 2,160 mg]、methotrexate [每週 ≤ 25 mg] 或 azathioprine [每日 ≤ 300 mg] ( 1 種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的最後 2 個月內未調整劑量 (為了治療感染和其他不良事件 [AE],允許暫時停藥不超過 14 天);
o隨機分配前至少 6 週以穩定劑量服用 Hydroxychloroquine;和
o如果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開始口服皮質類固醇 (劑量相當於每日 10 mg的 prednisone)。允許吸入和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請參閱附錄 C 了解皮質類固醇劑量換算表。
註:使用這些允許的免疫抑制療法不是進入本試驗的必要條件。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參閱第 5.6.2 節)。
11.願意並且能夠遵守試驗要求並給予參與試驗的知情同意。
子試驗計畫書特定的納入條件包括下列項目: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請參閱主試驗計畫書第 5.6.2 節),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並且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篩選後的精子,直到最後一次試驗藥品 (IP) 給藥後 5 個月。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簽署知情同意時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全身性硬皮症 (SSc) 分類依據 2013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ropean League Against Rheumatism) 標準定義。患有瀰漫型、限制型或無硬皮型侵犯參與者有參與資格。
3.SSc 於篩選回診前 7 年內發作 (由首次非雷諾氏 (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4.mRSS 少於 40;
5.具有間質性肺病 (ILD) 且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中有任何纖維化證據 (隨機分配後 3 個月內)
6.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HRCT 中的全肺侵犯 >10% (以定量間質性肺病-全肺 (QILD-WL) 評估);或
•篩選回診時急性期反應物 (APR) 升高 (見下文註 (i));或
•過去 24 個月內 ILD 惡化 (見下文註 (ii));或
•在篩選回診前 3 年內有 SSc 發作 (由首次 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的參與者身上,預測用力肺活量 (FVC) <80%。
註 (i):APR 升高的定義為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oC 反應蛋白 6 mg/L;或
o紅血球沉降速率 28 mm/hr;或
o血小板計數 >330 × 109/L (330,000/µL)。
註 (ii):ILD 惡化 (根據做為臨床照護一部分所收集的資料決定) 定義為具有以下其中 1 項:
oFVC 相對下降 10%;或
oFVC 相對下降 5% 至 <10%,且呼吸道症狀惡化;或
o FVC 相對下降 5% 至 <10%,且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或
o呼吸道症狀惡化,且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
7.FVC 預測正常值的 45%;
8.肺部一氧化碳擴散能力 預測正常值的 30% (針對血紅素進行校正);
9.符合藥物穩定性要求 (如果適用):
o允許接受 4 個月的背景 mycophenolate mofetil [每日 ≤ 3,000 mg]、mycophenolic acid [每日 ≤ 2,160 mg]、methotrexate [每週 ≤ 25 mg] 或 azathioprine [每日 ≤ 300 mg] ( 1 種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的最後 2 個月內未調整劑量 (為了治療感染和其他不良事件 [AE],允許暫時停藥不超過 14 天);
o隨機分配前至少 6 週以穩定劑量服用 Hydroxychloroquine;和
o如果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開始口服皮質類固醇 (劑量相當於每日 10 mg的 prednisone)。允許吸入和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請參閱附錄 C 了解皮質類固醇劑量換算表。
註:使用這些允許的免疫抑制療法不是進入本試驗的必要條件。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參閱第 5.6.2 節)。
11.願意並且能夠遵守試驗要求並給予參與試驗的知情同意。
子試驗計畫書特定的納入條件包括下列項目: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請參閱主試驗計畫書第 5.6.2 節),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並且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篩選後的精子,直到最後一次試驗藥品 (IP) 給藥後 5 個月。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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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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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