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KQB198-101
試驗已結束
2024-08-30 - 2028-03-31
Phase 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1
ICD-10C69.40
未明示側性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C69.41
右側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C69.42
左側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0.0
眼球(結膜、角膜、視網膜及眼脈絡膜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第 1/1b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劑量遞增和劑量擴展試驗,評估KQB198 單一療法及合併抗癌藥物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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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這項第1/1b 期試驗目的在於針對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確認 KQB198 單一療法的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以及 KQB198 併用抗癌療法的最佳生物劑量 (OBD)。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KQB198
劑型
909
劑量
10 mg
評估指標
1.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 和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2.每種合併療法依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1.1) 的客觀反應率 (ORR)。
3.每種合併療法依 RECIST 第 1.1 版的客觀反應率 (ORR)。
2.每種合併療法依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1.1) 的客觀反應率 (ORR)。
3.每種合併療法依 RECIST 第 1.1 版的客觀反應率 (ORR)。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所有參與者:
1.能夠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或達到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年齡。
3.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4.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接受治癒療法,且在現有標準治療後惡化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
•在適用地區 (韓國),參與者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在使用現行所有標準治療後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治療。
5.符合 RECIST 1.1 版的可測量疾病。
6.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參與者,如果放射影像結果穩定 (定義為腦轉移治療後至少 4 週的腦部影像檢查未發現顱內惡化證據),可參與試驗。此外,腦轉移或因其治療引起的神經系統症狀 (包括癲癇發作),必須恢復至基準點或已緩解。該治療中使用的任何類固醇,必須在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3 天已完成。無症狀的腦轉移且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8.具有計畫書表 6 定義的足夠器官功能。
9.先前治療、手術或放射治療引起的急性毒性反應,必須緩解恢復到 ≤ 第 1 級 (依 NCI-CTCAE 5.0 版),掉髮、自體免疫內分泌異常且接受穩定內分泌激素補充療法,及含鉑治療引起的周邊神經病變,則須緩解恢復到 ≤ 第 2 級。
10.男性參與者如果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 (或當地準則規定的時間,以較長時間為準) 遵守以下規定,則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停止捐贈精子;
以及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男性和女性使用避孕方法,應遵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o同意在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同時女性伴侶應額外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每年失敗率 < 1%)。同意在進行任何可能將精液傳給他人的活動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11.女性參與者如果未懷孕或哺乳,且適用下列任一項條件,則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且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 (或當地準則規定的時間,以較長時間為準),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每年失敗率 < 1%),最好使用長效型避孕法。男性和女性使用避孕方法,應遵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 (例如配合度不佳、剛開始使用、藥物交互作用) 相對於第一劑試驗治療的關係。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4 小時內進行高敏感度驗孕 (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 且結果為陰性。
12.女性參與者在篩選後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 (或當地準則規定的時間,以較長時間為準),不得捐獻卵子或取回卵子供自己使用。
僅第 1 部分參與者:
13.組織學檢驗確診為實體惡性腫瘤,且在腫瘤組織或血液循環腫瘤 DNA (ctDNA) 中測得以下任一種致癌突變:EGFR、RAS (NRAS、KRAS、HRAS)、活化型 SHP2 (PTPN11) 或 SOS1 突變,或 NF1 未活化型突變。
僅第 1 部分含 Osimertinib及Amivantamab各組的參與者,和第 2 部分群體 A及群體 B參與者:
14.組織學檢驗確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鱗狀 NSCLC 及/或小細胞肺癌為主的患者不符合條件。
15.必須至少有一項敏感 EGFR 突變記錄。
16.在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轉移性或輔助治療中使用 osimertinib 期間,有放射影像的惡化或復發記錄。含 osimertinib 的第 1 部分各組和第 2 部分群體 A 參與者,必須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臨床上適合重新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
僅第 3 部分群體 A及群體 B 參與者:
17.組織學檢驗確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鱗狀 NSCLC 及/或小細胞肺癌為主的患者不符合條件。
18.必須帶有外顯子 20 插入 EGFR 突變。
僅第 3 部分群體 A 參與者:
19.允許先前或目前使用 osimertinib。如果先前使用過 osimertinib,必須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臨床上適合重新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
所有參與者:
1.能夠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或達到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年齡。
3.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4.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接受治癒療法,且在現有標準治療後惡化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
•在適用地區 (韓國),參與者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在使用現行所有標準治療後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治療。
5.符合 RECIST 1.1 版的可測量疾病。
6.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參與者,如果放射影像結果穩定 (定義為腦轉移治療後至少 4 週的腦部影像檢查未發現顱內惡化證據),可參與試驗。此外,腦轉移或因其治療引起的神經系統症狀 (包括癲癇發作),必須恢復至基準點或已緩解。該治療中使用的任何類固醇,必須在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3 天已完成。無症狀的腦轉移且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8.具有計畫書表 6 定義的足夠器官功能。
9.先前治療、手術或放射治療引起的急性毒性反應,必須緩解恢復到 ≤ 第 1 級 (依 NCI-CTCAE 5.0 版),掉髮、自體免疫內分泌異常且接受穩定內分泌激素補充療法,及含鉑治療引起的周邊神經病變,則須緩解恢復到 ≤ 第 2 級。
10.男性參與者如果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 (或當地準則規定的時間,以較長時間為準) 遵守以下規定,則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停止捐贈精子;
以及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男性和女性使用避孕方法,應遵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o同意在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同時女性伴侶應額外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每年失敗率 < 1%)。同意在進行任何可能將精液傳給他人的活動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11.女性參與者如果未懷孕或哺乳,且適用下列任一項條件,則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且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 (或當地準則規定的時間,以較長時間為準),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每年失敗率 < 1%),最好使用長效型避孕法。男性和女性使用避孕方法,應遵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 (例如配合度不佳、剛開始使用、藥物交互作用) 相對於第一劑試驗治療的關係。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4 小時內進行高敏感度驗孕 (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 且結果為陰性。
12.女性參與者在篩選後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 (或當地準則規定的時間,以較長時間為準),不得捐獻卵子或取回卵子供自己使用。
僅第 1 部分參與者:
13.組織學檢驗確診為實體惡性腫瘤,且在腫瘤組織或血液循環腫瘤 DNA (ctDNA) 中測得以下任一種致癌突變:EGFR、RAS (NRAS、KRAS、HRAS)、活化型 SHP2 (PTPN11) 或 SOS1 突變,或 NF1 未活化型突變。
僅第 1 部分含 Osimertinib及Amivantamab各組的參與者,和第 2 部分群體 A及群體 B參與者:
14.組織學檢驗確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鱗狀 NSCLC 及/或小細胞肺癌為主的患者不符合條件。
15.必須至少有一項敏感 EGFR 突變記錄。
16.在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轉移性或輔助治療中使用 osimertinib 期間,有放射影像的惡化或復發記錄。含 osimertinib 的第 1 部分各組和第 2 部分群體 A 參與者,必須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臨床上適合重新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
僅第 3 部分群體 A及群體 B 參與者:
17.組織學檢驗確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鱗狀 NSCLC 及/或小細胞肺癌為主的患者不符合條件。
18.必須帶有外顯子 20 插入 EGFR 突變。
僅第 3 部分群體 A 參與者:
19.允許先前或目前使用 osimertinib。如果先前使用過 osimertinib,必須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臨床上適合重新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所有參與者:
1.曾接受 SOS1 抑制劑治療。
2.活動性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及/或軟腦膜轉移。
3.過去 2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惡性腫瘤,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復發可能性極低,以及無需積極全身性治療的惡性腫瘤 (例如低風險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經與醫療監察員或指定人員討論後,也可能符合條件。
4.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曾有嚴重咳血或出血。
5.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有顯著外傷,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6.有胃腸道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重大胃部手術史,或其他胃腸道疾病 (例如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很可能改變試驗治療的吸收或造成無法吞嚥口服藥物。
7.重大心臟疾病:
a.紐約心臟學會第三或第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
b.不穩定型心絞痛;
c.過去 24 週內曾有心肌梗塞;
d.高血壓控制不良;
e.不穩定型心律不整;
f.目前患有或過去曾有心包膜炎、心包積液或心肌炎病史;
g.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 個月內有深層靜脈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8.篩選時 QT/QTc 間期延長,定義為使用 Frederica QT 校正公式 (QTcF) 計算的間期 > 470 msec (重複三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
9.患有活動性或過去曾有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藥物誘發性 ILD、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由電腦斷層 (CT) 排除 ILD/肺炎診斷的參與者。
10.控制不良的腹水及/或肋膜積水。
11.任何醫療狀況、無法控制的間發疾病、感染 (包括活動性、有症狀的 COVID-19 感染參與者) 、精神疾病或其他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危及受試者的安全,或限制試驗配合度或干擾評估項目。
在適用地區 (歐洲),以下參與者不得納入:
•依司法或行政裁決褫奪自由者
•受法律保護措施約束者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保安處分)
12.第一劑 KQB198 之前 14 天內,曾接觸其他試驗性質或市售抗癌藥物,或意圖治療惡性腫瘤的療法。註:第 1 部分 (包括併用 osimertinib 的組別)、第 2 部分群體 A 和第 3 部分群體 A,參與者可能使用 osimertinib。
13.第一劑 KQB198 之前不滿 21 天內接受放射治療,或第一劑 KQB198 之前不滿 7 天內接受局部緩和性放射治療,或放射治療引起的毒性為 NCI-CTCAE 5.0 版第 2 級以上。
14.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及/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如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為陽性,定量 HBV DNA 結果必須為檢測不到,才符合條件。如果 HCV 抗體為陽性,定量 HCV RNA 結果必須為檢測不到,才符合條件。
15.已知感染 HIV。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篩選時無需進行 HIV 檢測。
16.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0 天內接種減毒活疫苗 (僅 amivantamab 適用的條件請見排除條件 22)。
17.目前在接受已知對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及/或 P 醣蛋白 (P-gp) 有強效誘導或抑制作用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或治療劑量範圍狹窄且為 CYP3A4/5 及/或 P-gp 受質的藥物。
18.對 KQB198 的任何成分曾有過敏病史。
19.懷孕或哺乳。
僅第 1 部分 (包括含 osimertinib 各組)、第 2 部分群體 A和第 3 部分群體 A 參與者:
20.對 osimertinib 的任何成分過敏。
僅第 1 部分 (含 Amivantamab 各組)、第 2 部分群體 B 和第 3 部分群體 B 參與者:
21.對 amivantamab 的任何成分過敏。
22.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 個月內接種減毒活疫苗。
所有參與者:
1.曾接受 SOS1 抑制劑治療。
2.活動性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及/或軟腦膜轉移。
3.過去 2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惡性腫瘤,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復發可能性極低,以及無需積極全身性治療的惡性腫瘤 (例如低風險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經與醫療監察員或指定人員討論後,也可能符合條件。
4.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曾有嚴重咳血或出血。
5.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有顯著外傷,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6.有胃腸道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重大胃部手術史,或其他胃腸道疾病 (例如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很可能改變試驗治療的吸收或造成無法吞嚥口服藥物。
7.重大心臟疾病:
a.紐約心臟學會第三或第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
b.不穩定型心絞痛;
c.過去 24 週內曾有心肌梗塞;
d.高血壓控制不良;
e.不穩定型心律不整;
f.目前患有或過去曾有心包膜炎、心包積液或心肌炎病史;
g.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 個月內有深層靜脈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8.篩選時 QT/QTc 間期延長,定義為使用 Frederica QT 校正公式 (QTcF) 計算的間期 > 470 msec (重複三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
9.患有活動性或過去曾有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藥物誘發性 ILD、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由電腦斷層 (CT) 排除 ILD/肺炎診斷的參與者。
10.控制不良的腹水及/或肋膜積水。
11.任何醫療狀況、無法控制的間發疾病、感染 (包括活動性、有症狀的 COVID-19 感染參與者) 、精神疾病或其他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危及受試者的安全,或限制試驗配合度或干擾評估項目。
在適用地區 (歐洲),以下參與者不得納入:
•依司法或行政裁決褫奪自由者
•受法律保護措施約束者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保安處分)
12.第一劑 KQB198 之前 14 天內,曾接觸其他試驗性質或市售抗癌藥物,或意圖治療惡性腫瘤的療法。註:第 1 部分 (包括併用 osimertinib 的組別)、第 2 部分群體 A 和第 3 部分群體 A,參與者可能使用 osimertinib。
13.第一劑 KQB198 之前不滿 21 天內接受放射治療,或第一劑 KQB198 之前不滿 7 天內接受局部緩和性放射治療,或放射治療引起的毒性為 NCI-CTCAE 5.0 版第 2 級以上。
14.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及/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如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為陽性,定量 HBV DNA 結果必須為檢測不到,才符合條件。如果 HCV 抗體為陽性,定量 HCV RNA 結果必須為檢測不到,才符合條件。
15.已知感染 HIV。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篩選時無需進行 HIV 檢測。
16.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0 天內接種減毒活疫苗 (僅 amivantamab 適用的條件請見排除條件 22)。
17.目前在接受已知對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及/或 P 醣蛋白 (P-gp) 有強效誘導或抑制作用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或治療劑量範圍狹窄且為 CYP3A4/5 及/或 P-gp 受質的藥物。
18.對 KQB198 的任何成分曾有過敏病史。
19.懷孕或哺乳。
僅第 1 部分 (包括含 osimertinib 各組)、第 2 部分群體 A和第 3 部分群體 A 參與者:
20.對 osimertinib 的任何成分過敏。
僅第 1 部分 (含 Amivantamab 各組)、第 2 部分群體 B 和第 3 部分群體 B 參與者:
21.對 amivantamab 的任何成分過敏。
22.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 個月內接種減毒活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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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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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