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220028
試驗執行中
2024-05-15 - 2030-12-31
Phase I
召募中2
ICD-10C19
直腸乙狀結腸連接處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4.0
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惡性腫瘤
一項第 1 期首次用於人體的試驗,評估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劑量遞增: 非小細胞肺癌 (NSCLC)、大腸直腸癌 (CRC)、胃癌 (GC)、黑色素瘤 (MEL)。
劑量擴展: 三級淋巴結構陽性 (TLS+) CRC、GC、NSCLC。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首次用於人體、多中心、開放標記的第 1 期試驗,評估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下列通常帶有 CCR8+ Treg 的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包括:NSCLC、CRC、GC 及 MEL。
試驗將分為 2 個治療組進行:
•A 組:AMG 355 單一療法,每 3 週一次 (Q3W)
•B 組:AMG 355 和 pembrolizumab 200 mg,Q3W
各組將包含 3 個部分: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 在試驗的劑量探索部分,將測試 AMG 355 不同劑量單獨使用 (第 1A 部分) 及併用 pembrolizumab (第 1B 部分),以進一步瞭解治療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 (PK) 和藥效動力學。第 1A 部分和第 1B 部分 AMG 355 的預定劑量請見表 4-1。
•第 2 部分:劑量確認 – 將進一步探索一種或多種劑量方案用於主要適應症,以確定 AMG 355 單一療法和併用 pembrolizumab 的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第 3 部分:劑量擴展 – 以 RP2D 施用於較大的特定適應症族群,進一步探討 AMG 355 單一療法和併用 pembrolizumab 的安全性及初步療效。
參與者群體的編號,依序為試驗部分、治療組別字母、該試驗部分中的群體編號,例如,合併治療組第三劑量遞增群體的參與者,稱為群體 1B3 (第 1 部分/B 組/群體 3),請參閱第 1.2 節。
A 組:AMG 355 單一療法治療
本試驗第 1A 部分目的在於評估 AMG 355 單一療法用於晚期實體腫瘤 (包括:NSCLC、CRC、GC 或 MEL) 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最大耐受劑量、PK 及藥效動力學。
•1A 部分 AMG 355 單一療法群體基於最低預期生物效應劑量法 (MABEL),初始的起始劑量為 0.28 mg,預期最多 10 個劑量等級,最高劑量為 700 mg。
第 1A 部分將納入約 95 名參與者,包括劑量遞增群體約 45 名參與者,回填參與者最多 50 人。預定劑量請見表 4-1,群體的劑量遞增和劑量遞減準則,請見表 4-2。起始劑量將以 1 至 2 名劑量限制毒性 (DLT) 可評估參與者的群體進行評估,如果 DLT 期間 (21 天) 未觀察到 DLT,劑量等級審查小組 (DLRT) 將審查所有取得的資訊,並可能建議劑量遞增。
群體人數目標先從 1 至 2 名參與者開始,招募群體 1 到群體 4。一旦觀察到以下任一安全性或療效標準 (以先發生者為準),將決定擴大群體規模為 3 至 6 名參與者:
oDLT
o或,不符合 DLT 的第 2 級以上治療中不良事件 (例外情況:無症狀、不需臨床介入的實驗室檢驗異常),且與既有惡性腫瘤或其他明顯成因無確認的關聯。
o或,藥物活性的證據
o或,在預期療效暴露範圍內觀察到 PK 特性。
將採用貝氏最佳區間 (BOIN) 設計,估算 3 至 6 名參與者群體的劑量遞增/遞減建議 (Liu and Yuan, 2015; Yuan et al, 2016)。如果參與者經判定為 DLT 不可評估,可能由他人取代以符合群體人數要求。直到群體中至少有 3 名參與者可評估 DLT 之後,DLRT 才會提出劑量遞增建議。除了預定的劑量等級以外,DLRT 可能依據最新的安全性、療效和 PK 資料分析,建議中間劑量等級、進一步的劑量調整程度及/或施用時程 (例如,替代給藥),並可能依據建議,開放額外的劑量遞增群體。
第一劑試驗治療後,參與者將接受 DLT 評估 21 天。
參與者可能符合個人劑量遞增的條件,增加至 DLRT 確認安全的較高劑量。若要列入考慮,參與者必須使用目前劑量完成至少 2 個 AMG 355 週期,並可耐受治療,不需因治療中不良事件而中斷治療或調降劑量。此外,參與者在前一個治療週期中,可能僅發生 ≤ 第 2 級的不良事件 (無症狀的實驗室檢驗異常,且不需要臨床介入,經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以允許),且未發生 DLT。請參見第 6.2.1.3 節。
在劑量等級審查會議 (DLRM) 評估群體的治療為安全可耐受,且在預期活性範圍內觀察到 PK 暴露量之後,達到預期最低療效暴露量 (1A 群體 7 預測結果) 可觸發群體回填,總計最多 50 名參與者,每一群體最多 18 名參與者。回填缺額可能受限於適應症和 TLS 狀態。有回填缺額時,試驗團隊將通知試驗機構。回填群體將納入受試者,進一步探討 AMG 355 特定劑量的安全性/耐受性、療效、PK 劑量/反應,且可能與劑量遞增及/或劑量確認群體同步招募受試者。根據新出現的資料,試驗委託者可能依 TLS 狀態限制群體,且可能需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前瞻性檢驗,以確認 TLS 狀態,確定第 1A 部分的回填參與者是否符合資格。
•試驗的第 2A 部分是 AMG 355 單一療法用於一種主要適應症的劑量確認,將依據第 1A 部分的資料確定主要適應症。評估劑量遞增期的初步資料後,劑量確認群體可能選擇多個劑量等級。第 2A 部分的 1 至 4 個群體將納入最多 60 名參與者,若經試驗委託者確認,可能隨機分配至最多 2 個劑量,並可能依 TLS 狀態分層。如果試驗委託者根據新出現的資料要求,可能需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前瞻性檢驗,以確認 TLS 狀態。
如果 1A 部分的資料不足以依據取得的安全性、PK、劑量/暴露量反應關係,選出 RP2D,試驗委託者可選擇在第 2 部分繼續進行劑量最佳化。在此情況下,可能針對最多 2 個 AMG 355 劑量/時程,進行非盲性、隨機分配比較,以進一步評估主要適應症的最佳劑量。
此外,試驗委託者可在第 2A 部分進一步探討,使用第 1A 部分決定的 RP2D 時,TLS 對主要適應症的影響。
•第 3A 部分將針對每一特定晚期實體腫瘤適應症,納入最多 40 名參與者的擴展群體 (總計最多 120 人)。根據新出現的資料,試驗委託者可能依 TLS 狀態限制群體,且可能需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前瞻性 TLS 檢驗,以確定第 3A 部分的參與者是否符合資格。
B 組:AMG 355 + pembrolizumab 200 mg Q3W 合併治療
•第 1B 部分 (群體 1 起) 將納入最多約 80 名參與者,包括劑量遞增群體最多約 30 人,回填參與者最多約 50 人。第 1B 部分將採用 BOIN 設計,每個群體 3 至 6 名參與者。第 1B 部分合併治療的劑量遞增,首先將使用至少 2 個劑量等級,且低於 DLRT 確認安全可耐受的 AMG 355 單一療法組 (第 1A 部分) 劑量。預定劑量請見表 4-1,群體的劑量遞增和劑量遞減準則,請見表 4-2。是否展開 1B 部分,將基於取得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資料,由試驗委託者依據 DLRT 的建議而決定。
劑量遞增群體的所有參與者,將使用篩選時的組織切片檢體,進行回溯性 TLS 檢驗。
DLRT 宣告群體的治療為安全可耐受,且在預期活性範圍內觀察到 PK 暴露量之後,可觸發群體回填,總計最多 50 名參與者,每一群體最多 18 名參與者。回填缺額可能受限於適應症和 TLS 狀態。
根據新出現的資料,試驗委託者可能依 TLS 狀態限制群體,且可能需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前瞻性檢驗確認 TLS 狀態,以確定第 1B 部分的回填參與者是否符合資格。
第 2B 部分將確認 AMG 355 併用 pembrolizumab 的劑量。第 2B 部分將納入最多 60 名參與者,探索 AMG 355 最多 2 個劑量併用 pembrolizumab 200 mg,或在主要適應症的族群子群體探索單一合併劑量。
第 2B 部分需使用預篩選或篩選時的腫瘤檢體。根據新出現的資料,如果試驗委託者確認,參與者可能依 TLS 狀態分層納入,且可能需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前瞻性檢驗確認 TLS 狀態,以確定是否符合資格。疾病惡化或治療結束 (EOT) 時,第 2A 和 2B 部分的參與者可同意進行選擇性腫瘤切片。
第 3B 部分的 2 至 4 個擴展群體將納入最多 120 名參與者,每一群體最多 40 名參與者。將依據 A 組和 B 組取得的資料,選擇劑量和適應症。根據新出現的資料,試驗委託者可能依 TLS 狀態限制第 3B 部分群體,且可能需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前瞻性檢驗確認 TLS 狀態,以確定是否符合資格。
A 組和 B 組:
將需要最多 3 份腫瘤檢體:
1若可取得,所有參與主試驗的參與者,必須提供未曾治療的封存診斷性檢體 (先前初始診斷時從原發腫瘤或轉移部位採檢),進行回溯性生物標記檢驗。如果無法取得檢體,請聯絡醫療監察員。
2所有 A 組和 B 組參與者皆必須提供治療前檢體 (預篩選或篩選時的新鮮腫瘤切片)。在諮詢醫療監察員後,可接受封存腫瘤檢體取代新鮮腫瘤切片,但檢體必須是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取得,且參與者自採檢後未接受過新的治療。僅在諮詢醫療監察員並取得核准後,封存檢體收集可能適用例外情況。此要求的任何其他例外情況皆需諮詢醫療監察員並取得核准。可能由中央實驗室使用此檢體確認 TLS 狀態 (回溯性檢驗,或是若試驗委託者要求,也可能在第 1A/1B 部分回填群體和/或試驗其他部分進行前瞻性檢驗)。
3所有參與者皆必須提供一份治療中檢體 (第 2 週期採檢的新鮮組織切片),進行回溯性生物標記檢驗。若臨床上可行,治療中的組織檢體採集器官最好與預篩選/篩選組織檢體相同。應避免對任何 RECIST v1.1 目標病灶進行組織切片。根據新出現的資料,試驗委託者可決定第 3A 和 3B 部分不強制要求治療中組織切片。
本試驗可能進行修訂,根據招募率、TLS 陽性盛行率、初步療效及安全性資料、其他潛在實體腫瘤適應症新出現的資料,新增或刪除群體。根據新出現的資料,試驗委託者可能依 TLS 狀態限制群體,且可能需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前瞻性 TLS 檢驗,以評估 TLS 狀態是否有助於識別可能受益於 AMG 355 治療的患者。此外,試驗委託者保留隨時停止任一群體招募/納入的權利。
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後,所有篩選檢測及程序將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用藥前 28 天內進行。將依據活動時程表 (第 1.3 節),進行連續臨床安全性和試驗評估,包括身體檢查、生命徵象、臨床實驗室檢驗、放射影像評估、腫瘤切片、PK、抗藥抗體及生物標記採檢。常規放射影像檢查 (電腦斷層 [CT]/核磁共振造影 [MRI]) 將在篩選時進行,以及第一劑 AMG 355 ± pembrolizumab 之後第 9 週 (±7 天),然後第一年 (即 54 週) 每 9 週 (±7 天) 一次,之後每 12 週一次及 EOT,如 SoA (第 1.3 節) 所列。為進一步評估遲發性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風險,參與者必須在最後一劑 AMG 355 及/或 pembrolizumab (以後發生者為準) 之後 30 天 (+7 天) 及 90 天 (+7 天),返回參加安全性追蹤回診。首次長期追蹤電話聯絡將在最後一劑 AMG 355 及/或 pembrolizumab (以後發生者為準) 之後 6 個月 (±1 週) 進行。然後,首次電話聯絡後每 3 個月追蹤一次,直到最後一劑 AMG 355 及/或 pembrolizumab (以後發生者為準) 起最多 1 年。長期追蹤期間收集的資訊為新療法開始時間、疾病狀態 (請見第 8.3 節)、存活狀態,以及試驗主持人若得知疑似與研究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將向 Amgen 通報。
參與者必須提供治療中組織切片,在第 2 週期第 1 天 (C2D1) (AMG 355 ( pembrolizumab) 輸注結束 [EOI] 後) 到第 2 週期第 20 天 (C2D20) 期間任何時間進行。
第 1 週期和第 2 週期 (以較晚者為準),參與者施用 AMG 355 (± pembrolizumab) 後,將接受觀察最少 6 小時。AMG 355 (± pembrolizumab) 群體的參與者,在第 1 和第 2 治療週期可能在輸注後住院 (選擇性) 24 小時,在完成第 1 週期和第 2 週期的最後一次評估 (24 小時收集) 後出院。最初 2 個週期的 24 小時住院,由試驗主持人依參與者的臨床情況和實際考量決定。
AMG 355 ± pembrolizumab 可持續施用,直到臨床疾病惡化、放射影像確認疾病惡化 (除非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仍有臨床效益,且經醫療監察員 [額外要求請參閱第 6.2.1.7 節]同意在放射影像確認惡化後繼續治療)、無法耐受試驗藥物、撤回同意書為止,若無以上情況則持續最多 1 年的治療。在 1 年治療結束時仍有臨床效益的A 組參與者,經諮詢醫療監察員後,可接受最多額外 1 年的 AMG 355 單一療法 (必須每 3 個週期審查參與者狀態)。對於 B 組參與者,在 1 年治療結束時仍有臨床效益者,經諮詢醫療監察員後,可接受最多額外 1 年的 AMG 355 (± pembrolizumab) 療法 (必須每 3 個週期審查參與者狀態)。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主成份
AMG 355
劑型
27D
劑量
70 mg/mL
評估指標
•評估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確定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的第 2 期建議劑量和最大耐受劑量
•確定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的第 2 期建議劑量和最大耐受劑量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預篩選評估的納入條件 (預篩選評估僅適用於參與前瞻性測試群體的參與者):
101 參與者在開始任何預篩選活動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參與者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且預篩選時對於確認具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在治療後復發及/或治療無效,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A 組和 B 組:NSCLC、CRC 和 GC。
CRC 參與者必須是微衛星體穩定 (MSS) 疾病,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據標準照護,進行 MutS 蛋白同源物 1 (MLH1)、MutS 同源物 2 (MSH2)、MutS 同源物 6 (MSH6) 的蛋白染色為陽性,且 PMS2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 (或依當地標準的其他檢測) 結果為陽性。
主臨床試驗的納入條件:
103 參與者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主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
104 最早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 (或 ≥ 國內法定年齡,若該年齡超過 18 歲)。
105 參與者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且對於確認具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在治療後復發及/或治療無效,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A 組:NSCLC、CRC、GC 和黑色素瘤。
B 組:NSCLC、CRC 和 GC。
CRC 參與者必須是微衛星體穩定 (MSS) 疾病,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據標準照護,進行 MutS 蛋白同源物 1 (MLH1)、MutS 同源物 2 (MSH2)、MutS 同源物 6 (MSH6) 的蛋白染色為陽性,且 PMS2 IHC (或依當地標準的其他檢測) 結果為陽性。
106 參與者必須具備既有群體規定的 CD23 IHC 臨床試驗檢測 (CTA) TLS 狀態。
註:試驗委託者根據新出現的資料,確認群體將需進行前瞻性檢驗確認 TLS 狀態,並根據 TLS 狀態分層或限制納入。如果取得的檢體未能確定 TLS 狀態,參與者即不符合資格,無法參加需要 TLS 狀態的群體。回溯性檢驗群體的納入條件無需 TLS 狀態。
10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08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3 個月。
109 至少有 1 處符合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註:此病灶應避免用於本試驗規定的組織切片。
110 參與者必須願意接受 1 次以上的組織切片,如下所示:
•納入前的新鮮組織切片為佳,若無法取得新鮮組織,經諮詢醫療監察員後,可接受封存腫瘤檢體,但檢體必須是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取得,且參與者自採檢後未接受過其他任何治療。註:可接受切片時,檢體必須包含至少 11 片 (最好 21 片) 新近採檢、連續切出的未染色切片。若可取得,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蠟塊為佳,但也可接受未染色切片或新鮮濕潤組織。
•AMG 355 (± pembrolizumab) 的第 2 週期必須進行新鮮組織切片 (在 CT 掃描再分期之前)。
111 血液功能,如下 (篩選實驗室檢驗之前 7 天內不得輸血或補充生長因子):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112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根據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依體表面積調整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RFCKD-EPI) ≥ 60 mL/min
113 肝功能如下: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則 ≤ 2 倍 ULN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倍 ULN,若有肝轉移的參與者則 ≤ 5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 ULN,若有肝轉移的參與者則 ≤ 5 倍 ULN
•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肝轉移的參與者 ≤ 5 倍 ULN。
114 心臟功能如下:
•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2-D 經胸腔心臟超音波 [ECHO] 為較佳評估方法;若無法使用 ECHO 亦可接受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基準點心電圖 (ECG) 測得校正 QT 間期 ≤ 480 msec (依據 Fridericia 校正公式 (QTcF))
預篩選評估的納入條件 (預篩選評估僅適用於參與前瞻性測試群體的參與者):
101 參與者在開始任何預篩選活動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參與者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且預篩選時對於確認具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在治療後復發及/或治療無效,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A 組和 B 組:NSCLC、CRC 和 GC。
CRC 參與者必須是微衛星體穩定 (MSS) 疾病,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據標準照護,進行 MutS 蛋白同源物 1 (MLH1)、MutS 同源物 2 (MSH2)、MutS 同源物 6 (MSH6) 的蛋白染色為陽性,且 PMS2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 (或依當地標準的其他檢測) 結果為陽性。
主臨床試驗的納入條件:
103 參與者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主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
104 最早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 (或 ≥ 國內法定年齡,若該年齡超過 18 歲)。
105 參與者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且對於確認具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在治療後復發及/或治療無效,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A 組:NSCLC、CRC、GC 和黑色素瘤。
B 組:NSCLC、CRC 和 GC。
CRC 參與者必須是微衛星體穩定 (MSS) 疾病,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據標準照護,進行 MutS 蛋白同源物 1 (MLH1)、MutS 同源物 2 (MSH2)、MutS 同源物 6 (MSH6) 的蛋白染色為陽性,且 PMS2 IHC (或依當地標準的其他檢測) 結果為陽性。
106 參與者必須具備既有群體規定的 CD23 IHC 臨床試驗檢測 (CTA) TLS 狀態。
註:試驗委託者根據新出現的資料,確認群體將需進行前瞻性檢驗確認 TLS 狀態,並根據 TLS 狀態分層或限制納入。如果取得的檢體未能確定 TLS 狀態,參與者即不符合資格,無法參加需要 TLS 狀態的群體。回溯性檢驗群體的納入條件無需 TLS 狀態。
10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08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3 個月。
109 至少有 1 處符合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註:此病灶應避免用於本試驗規定的組織切片。
110 參與者必須願意接受 1 次以上的組織切片,如下所示:
•納入前的新鮮組織切片為佳,若無法取得新鮮組織,經諮詢醫療監察員後,可接受封存腫瘤檢體,但檢體必須是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取得,且參與者自採檢後未接受過其他任何治療。註:可接受切片時,檢體必須包含至少 11 片 (最好 21 片) 新近採檢、連續切出的未染色切片。若可取得,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蠟塊為佳,但也可接受未染色切片或新鮮濕潤組織。
•AMG 355 (± pembrolizumab) 的第 2 週期必須進行新鮮組織切片 (在 CT 掃描再分期之前)。
111 血液功能,如下 (篩選實驗室檢驗之前 7 天內不得輸血或補充生長因子):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112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根據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依體表面積調整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RFCKD-EPI) ≥ 60 mL/min
113 肝功能如下: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則 ≤ 2 倍 ULN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倍 ULN,若有肝轉移的參與者則 ≤ 5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 ULN,若有肝轉移的參與者則 ≤ 5 倍 ULN
•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肝轉移的參與者 ≤ 5 倍 ULN。
114 心臟功能如下:
•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2-D 經胸腔心臟超音波 [ECHO] 為較佳評估方法;若無法使用 ECHO 亦可接受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基準點心電圖 (ECG) 測得校正 QT 間期 ≤ 480 msec (依據 Fridericia 校正公式 (QTcF))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201 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註:腦轉移曾接受治療的參與者,如果放射影像穩定,亦即至少 4 週重複影像檢查未顯示惡化證據 (請注意,重複影像檢查應在試驗篩選期間進行)、臨床穩定,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無需類固醇治療,則可參加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2 過去 2 年內的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且在納入試驗前 ≥ 1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並經治療醫師認定復發風險低。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3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 (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激素補充療法 (例如,四碘甲狀腺素或胰島素) 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204 曾接受器官移植
205 曾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且需要類固醇治療的病史,或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
206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若已接受適當治療,臨床證據顯示已復原,且結腸炎診斷已相隔至少 3 個月,可允許參加試驗。
207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208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檢驗結果陽性/非陰性。
209 依據以下結果確認為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感染)。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陽性:必須使用 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檢測出 C 型肝炎病毒 RNA,表示有慢性 C 型肝炎。
210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施用前 14 天內,症狀及/或臨床表徵及/或放射影像表徵,顯示患有急性及/或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感染。
211 活動性嚴重或未癒合傷口、皮膚潰瘍或未癒合骨折。
212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內膿瘍。
213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14 先前抗腫瘤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 (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除非未復原的毒性病況穩定且在最小限度、局部或非侵入式介入治療下控制良好,並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受試者參與試驗。
例外情形:可允許以荷爾蒙補充療法治療臨床上穩定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狀態及掉髮。
215 曾有第 3 級以上神經毒性。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6 參與者先前曾接受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2 藥物治療,或標定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 (例如 CTLA-4、OX 40、CD137) 的藥物治療,且因免疫相關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療。
217 先前曾接受 CCR8 清除療法治療。
218 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 prednisone > 10 mg/日或等效藥物),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接受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19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20 試驗第 1 天前 21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治療 (放射線療法、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或試驗藥物) (緩和性放射治療為 14 天內)。
註:經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
221 試驗第 1 天前 6 週內接受過 T 細胞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222 第一劑 AMG 355 前 28天內及 AMG 355 治療期間接種活疫苗及非減毒疫苗。
•依據當地標準照護及機構準則,試驗期間可允許使用活毒非複製型疫苗 (例如 Jynneos) 預防猴痘感染。
先前/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23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相距試驗第 1 天未滿 21 天。參與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24 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00 天內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25 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00 天內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 哺乳或計畫要哺乳。
226 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00 天內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 計畫要懷孕。
227 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且第一劑 AMG 355 前 48 小時內篩選的高敏感度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8 伴侶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不願意在接受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60 天內和接受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9 參與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60 天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 (以較晚時間為準),避免捐贈精子。
230 參與者已知對預定使用的任何產品或成分過敏。
231 就參與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參與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2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參與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34 已知免疫缺陷的參與者。
疾病相關
201 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註:腦轉移曾接受治療的參與者,如果放射影像穩定,亦即至少 4 週重複影像檢查未顯示惡化證據 (請注意,重複影像檢查應在試驗篩選期間進行)、臨床穩定,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無需類固醇治療,則可參加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2 過去 2 年內的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且在納入試驗前 ≥ 1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並經治療醫師認定復發風險低。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3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 (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激素補充療法 (例如,四碘甲狀腺素或胰島素) 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204 曾接受器官移植
205 曾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且需要類固醇治療的病史,或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
206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若已接受適當治療,臨床證據顯示已復原,且結腸炎診斷已相隔至少 3 個月,可允許參加試驗。
207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208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檢驗結果陽性/非陰性。
209 依據以下結果確認為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感染)。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陽性:必須使用 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檢測出 C 型肝炎病毒 RNA,表示有慢性 C 型肝炎。
210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施用前 14 天內,症狀及/或臨床表徵及/或放射影像表徵,顯示患有急性及/或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感染。
211 活動性嚴重或未癒合傷口、皮膚潰瘍或未癒合骨折。
212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內膿瘍。
213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14 先前抗腫瘤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 (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除非未復原的毒性病況穩定且在最小限度、局部或非侵入式介入治療下控制良好,並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受試者參與試驗。
例外情形:可允許以荷爾蒙補充療法治療臨床上穩定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狀態及掉髮。
215 曾有第 3 級以上神經毒性。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6 參與者先前曾接受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2 藥物治療,或標定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 (例如 CTLA-4、OX 40、CD137) 的藥物治療,且因免疫相關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療。
217 先前曾接受 CCR8 清除療法治療。
218 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 prednisone > 10 mg/日或等效藥物),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接受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19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20 試驗第 1 天前 21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治療 (放射線療法、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或試驗藥物) (緩和性放射治療為 14 天內)。
註:經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
221 試驗第 1 天前 6 週內接受過 T 細胞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222 第一劑 AMG 355 前 28天內及 AMG 355 治療期間接種活疫苗及非減毒疫苗。
•依據當地標準照護及機構準則,試驗期間可允許使用活毒非複製型疫苗 (例如 Jynneos) 預防猴痘感染。
先前/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23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相距試驗第 1 天未滿 21 天。參與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24 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00 天內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25 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00 天內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 哺乳或計畫要哺乳。
226 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00 天內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 計畫要懷孕。
227 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且第一劑 AMG 355 前 48 小時內篩選的高敏感度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8 伴侶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不願意在接受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60 天內和接受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9 參與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60 天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 (以較晚時間為準),避免捐贈精子。
230 參與者已知對預定使用的任何產品或成分過敏。
231 就參與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參與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2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參與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34 已知免疫缺陷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53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