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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00041
試驗執行中

2024-01-01 - 2028-09-30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隨機分配試驗,評估 Tarlatamab 併用 Durvalumab 相對於單獨使用 Durvalumab,用於 Platinum、Etoposide 及 Durvalumab 治療後的擴散期小細胞肺癌受試者 (DeLLphi-305)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施金元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江起陸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擴散期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研究 tarlatamab 併用 durvalumab 相對於單獨使用 durvalumab,用於第一線 platinum、etoposide 及 durvalumab 後的 ES-SCLC 受試者。 這是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記、多中心、第 3 期試驗,針對完成第一線platinum (由試驗主持人決定 carboplatin 或 cisplatin)、etoposide 及durvalumab 化療後,依據 RECIST 1.1 評估持續有治療反應或疾病穩定之 ESSCLC 受試者,評估 tarlatamab 併用 durvalumab 相較於單獨使用 durvalumab治療的療效及安全性。 本試驗的目的在於深入瞭解 tarlatamab 併用 durvalumab 或單獨使用durvalumab,用於擴散期小細胞肺癌 (ES-SCLC) 患者。

藥品名稱

凍晶乾粉注射劑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1013010800
1013007200

劑型

247
246

劑量

1 mg/vial
50 mg/mL, 10mL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比較 tarlatamab 併用 durvalumab 與單獨使用 durvalumab 對於延長整體存活期 (OS) 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活動/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年齡 ≥ 18 歲 (或 ≥ 國內法定成人年齡,若該年齡超過 18 歲)。
103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罹患擴散期疾病 (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2017,第 IV 期 SCLC [任何 T、任何 N、M1 a/b]),或過於擴散的多發性肺部結節導致 T3 至 T4,或腫瘤/結節面積過大,無法涵蓋於可耐受的輻射照射方案。
•先前罹患侷限期小細胞肺癌 (LS-SCLC) 的患者,若距離先前治療結束後惡化的時間 > 6 個月,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允許納入。
104 納入前,已完成 4 個週期的 platinum-etoposide 化療併用 durvalumab 作為 ES-SCLC 的第一線治療,且依據 RECIST 1.1 未發生疾病惡化 (持續反應或疾病穩定)。
•接受過 3 個週期併用 durvalumab 的患者,可參加試驗,前提是已完成 4 個週期的 platinum-etoposide 化療。
10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或 1。
106 預期壽命至少 > 12 週。
107 除另有說明外,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毒性已緩解至 ≤ 第 1 級,掉髮或倦怠除外。
108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液功能:
o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o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o血紅素 ≥ 9 g/dL (90 g/L)
•凝血功能:
o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機構正常值上限 (ULN),但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例外,在隨機分配前必須已接受 6 週穩定劑量的抗凝劑治療。
•腎功能:
o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30 mL/min/1.73 m2
•肝功能:
o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 ULN (若有肝臟侵犯的受試者為 < 5 倍 ULN)
o總膽紅素 (TBL) < 1.5 倍 ULN (若受試者有肝臟侵犯則為 < 2 倍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肺功能:
o無需氧氣治療
•心臟功能:
o心臟射出分率 ≥ 50%,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未發現臨床顯著的心包積液,且沒有臨床顯著的心電圖 (ECG) 發現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201 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軟腦膜疾病。
•無症狀腦轉移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o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2 週已完成放射治療
o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臨床穩定,且接受穩定或調降劑量的類固醇 (每日總劑量 ≤ 10 毫克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其他醫療狀況
202 先前曾在免疫介導治療中發生重度或有生命危險的事件。
203 過去 2 年內的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下列情況除外:
•惡性腫瘤已在納入試驗前接受根治性治療,且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治療醫師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認定復發風險低。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4 有活動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 [Graves’ disease]、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非感染性肺炎、自體免疫心肌炎。但以下情況除外:
•白斑症或掉髮受試者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 (如,Hashimoto 症候群後)受試者
•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任何慢性皮膚病
•過去 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在諮詢醫療監察員後可納入。
•僅以飲食控制乳糜瀉的受試者
•20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內,心肌梗塞及/或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
•206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內,曾有動脈血栓病史 (例如,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207 有間質性肺病 (ILD) 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208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09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210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感染 HIV 的受試者若接受抗病毒治療,且未測出病毒量,可允許納入,但試驗治療期間必須依當地或機構指引,定期監測病毒是否再活化。
•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 (受試者可檢測出 C 型肝炎抗體 [HCV Ab] 和 C 型肝炎病毒 (HCV) RNA 病毒量超過定量極限)
•測得 HCV 抗體 (HCV Ab 陽性) 而 HCV RNA 病毒量低於定量極限 (HCV RNA 陰性) 的受試者,不論先前是否曾接受治療,可允許納入。
•活動性 B 型肝炎感染 (測得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且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病毒量超過定量極限 [HBV DNA 陽性])
•HBV 感染已痊癒的受試者,定義為未測得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但測得 HBV 核心抗體 (抗 HBc 陽性),在治療後 HBV DNA 病毒量低於定量極限 (HBV DNA 陰性),可允許納入,但試驗治療期間必須依當地或機構準則,定期監測病毒是否再活化,以及評估是否需要 HBV 預防性治療。
•非活動性 HBV 感染非活動性帶原狀態的受試者,定義為測得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且 HBV DNA 病毒量低於定量極限 (HBV DNA 陰性),可允許納入,但試驗治療期間必須依當地或機構準則,定期監測病毒是否再活化,以及評估是否需要 HBV 預防性治療。
•21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試驗期間允許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 (每日 prednisone 劑量 ≤ 10 毫克或等效藥物)。
•212 對於抗體療法、platinum 化療或 etoposide 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21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受試者的症狀及/或臨床表徵及/或放射影像表徵,顯示患有急性及/或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感染。
•受試者已知患有活動性感染且需要非口服抗生素治療。受試者完成非口服抗生素治療且症狀緩解後,就感染而言可視為符合試驗參加資格。
- 註:單純泌尿道感染 (UTI) 及無併發症的細菌性咽喉炎,如果對積極治療有反應,可允許參加。需要口服抗生素的受試者,如果 > 24 小時無發燒、無白血球增多或任何感染的臨床表徵,可符合資格。篩檢慢性感染性疾病並非必要,除非排除條件另有註明。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4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4 週內使用活病毒進行治療,包括接種減毒活疫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0 天內,接種非活性疫苗 (例如去活化或無複製力疫苗) 以及無複製力活病毒疫苗 (例如預防猴痘感染的 Jynneos 疫苗)。
•215 先前接受過 DLL3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6 接受其他抗癌療法。可允許已切除的乳癌使用輔助荷爾蒙治療。
•先前/目前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17 納入試驗之前 28 天內,曾接受其他研究試驗治療。
•其他排除條件
•218 針對擴散期疾病,曾接受過或預定接受鞏固性胸部放射線照射。
•允許接受預防性顱部放射線治療,但必須在納入試驗前已完成。
•21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下列額外時間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72 天
•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 90 天
•220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直到下列時間內哺乳的女性: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72 天
•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 90 天
•221 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直到下列時間內懷孕或捐贈卵子: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72 天
•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 90 天
•22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高敏感度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3 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132 天
•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 90 天
•224 伴侶已懷孕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132 天
•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 90 天
•225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避免捐贈精子:
•最後一劑 tarlatamab 後 132 天
•最後一劑 durvalumab 後 90 天
•226 受試者已知對預定使用的任何產品或成分過敏。
•227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5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