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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YTB323L12201
試驗執行中

2024-12-01 - 2030-03-19

Phase II

召募中3

ICD-10M33.20

多發性肌炎侵及(侵犯、涉及)器官

ICD-10M33.29

多發性肌炎伴有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

ICD-9710.4

多發性肌炎

一項第 2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對照試驗,在罹患嚴重難治型特發性發炎肌病變的受試者中,評估 rapcabtagene autoleucel 相較於對照藥物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信華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嚴重難治型特發性發炎肌病變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在罹患嚴重、難治型、活動性特發性發炎肌病變 [皮肌炎 (DM)、抗合成酶症候群(ASyS) 或免疫媒介型壞死性肌病變(IMNM)] 且併發或未併發繼發性間質性肺病 (ILD) 的受試者中,評估 rapcabtagene autoleucel 相較於對照藥物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YTB323/rapcabtagene autoleucel

劑型

246

劑量

12.5 x 10^6 CAR-positive viable T cells

評估指標

主要關注之臨床問題為:在罹患嚴重難治型特發性發炎肌病變 (srIIM) 且肌炎特定抗體 (MSA) 陽性的受試者中,rapcabtagene autoleucel 在第 52 週時 TIS 達到至少中度改善相較於對照藥物的效果如何,不論接受的背景療法為何(救援藥物除外)或是否有接受計畫治療方案中的所有成分。

在第 52 週時 TIS 達到至少中等改善(TIS ≥ 40)(是/否)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必須在參與本試驗前取得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 >18 歲且 ≤65 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3.根據 2017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ACR/EULAR 2017) 標準,經診斷為很可能或確定罹患肌炎。
4.受試者必須依據歷史實驗室檢測結果顯示為 MSA 陽性,或依據篩選期間的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顯示為下列任何一種 MSA。 如果受試者為 MSA 陰性,則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兩類之一:a) IIM 診斷必須根據 ACR/EULAR 2017 標準為確定診斷,或 b) 經診斷很可能罹患 IIM 且至少有肌肉切片和/或典型 DM 皮疹標準是 ACR/EULAR 分類標準總分的一部分(因為 IMNM 不屬於現行分類標準的一部分,可接受顯示肌肉纖維壞死的肌肉切片)。MSA 如下:
•ASyS:抗組胺酸基核糖核酸 [tRNA] 合成酶 (Jo-1)、抗蘇胺酸基-tRNA 合成酶 (PL7)、抗丙胺酸基-tRNA 合成酶 (PL12)、抗異白胺酸基-tRNA 合成酶 (OJ)、抗糖基-tRNA 合成酶 (EJ) 抗體,或
•DM:抗 Mi-2(Mi-2/核體重塑和去乙醯酶 [NuRD] 複合體)、抗轉錄中間因子 1-Gamma (TIF1-γ)、抗核基質蛋白 2 (NXP-2)、抗小型泛素樣修飾劑-1 活化酵素 (SAE-1)、抗抗黑色素瘤分化相關基因 5 (MDA-5) 抗體,或
•IMNM:抗訊號識別顆粒 (SRP)、抗 3-羥基-3-甲基戊二酸單醯輔酶 A 還原酶 (HMGCR) 抗體。
註:第 1 導入群組受試者必須為 MSA 陽性(依據歷史實驗室檢測結果)方可納入。在第 2 群組中,MSA 陰性的受試者納入人數上限將為 15 位受試者,或在 102 位 MSA 陽性的受試者已接受隨機分配時停止納入(以先發生者為準)。
5.受試者對於口服至少 0.75 mg/kg/天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高劑量GC 反應不佳,除非因共病而對於使用高劑量 GC 有安全疑慮。此外,受試者必須曾對兩種治療藥物的治療反應不佳,且其中至少一種是來自下列治療藥物清單;每種藥物都必須在篩選前已接受至少 3 個月(連續或加總)。
註:
a.治療嚴重 IIM 的治療藥物清單包括:MMF、tacrolimus、cyclosporine、abatacept、IVIG 或皮下免疫球蛋白 (SCIG)、rituximab、cyclophosphamide 或長效型促腎上腺皮質素注射劑。
b.反應不佳的定義為,對最近的療法未有足夠的反應,治療當下仍有肌肉無力、DM 皮疹、吞嚥困難或漸進性呼吸困難,且試驗主持人認為這些症狀中有一項或多項是由於活性疾病引起。無法耐受或有使用禁忌症將不視為反應不佳,除非是患有會導致無法使用高劑量皮質類固醇的共病症時,使用高劑量 GC(見上文)。
6. 經診斷罹患活性疾病,例如至少符合下列 1 項條件,且由判定委員會在隨機分配前針對條件 b 至 e 進行確認:
a.依據篩選期間的中央實驗室結果,經評估為 IIM 繼發的下列至少 1 種酵素出現異常濃度(≥ 4 x ULN):肌酸激酶 (CK)、醛縮酶、乳酸脫氫酶 (LDH)、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b.在過去 3 個月內,肌電圖 (EMG) 證明有活性疾病。
c.活性皮肌炎 (DM) 皮疹(CDASI-A ≥ 10)
d.過去 3 個月內肌肉切片指出有活性 IIM
e.過去 3 個月內磁振造影 (MRI) 指出有活性發炎
註:如果受試者未有在篩選前 3 個月內進行的 EMG、MRI 或肌肉切片,則可在篩選期間進行這 3 項檢測的一或多項,並由判定委員會審查,以確認活性發炎。
7.在篩選時,罹患符合 a、b 或 c 標準的嚴重肌炎:
a.MMT-8 <135 且至少有其他 2 項異常 CSM
b.MMT-8 ≤142 且 FVC 介於預測值的 60% 至 70% 之間,而且至少有其他 3 項異常 CSM
c.MMT-8 ≤142 且修訂版皮膚 CDASI-A ≥ 20,而且至少有其他 3 項異常 CSM
CSM 包括:
•在 10 cm 視覺類比量表 (VAS) 上,患者整體疾病活性 (PaGA) ≥ 3 cm
•在 10 cm VAS 上,醫師整體疾病活動度 (PhGA) ≥ 3 cm
•在 10 cm VAS 上,MDAAT 的肌肉外整體評估 ≥ 3 cm
•至少一種肌肉酵素為正常值上限 (ULN) 之1.5 倍
•健康評估問卷-失能量表 (HAQ-DI) ≥ 0.25

重要排除條件:
1.篩選時 BMI ≤18.5 或 ≥35 kg/m2
2.篩選時罹患嚴重肌肉損傷,定義為使用長度 10.0 cm 的 VAS 評估肌炎損傷指數 (MDI) 肌肉領域 > 5.0 cm,或者有重度肌肉萎縮的證據但 MRI 上卻無肌肉發炎的徵象。
3.基準期前 12 週內曾接受 CYC 治療或 6 個月內曾接受 RTX 治療的受試者。
4.器官功能不足(允許在篩選期間為以下任何一項重新檢測一次):
腎功能不足(由中央實驗室進行),定義為:
•使用 CKD-EPI 公式計算的 eGFR < 60 ml/min/1.73m2。
肝功能不足,定義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
•ALT 和 AST >1.5 × ULN(由中央實驗室進行),但臨床上評估為 IIM 繼發者除外。
•總膽紅素 > 1.5 × ULN(由中央實驗室進行)。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若其總膽紅素 ≤ 3.0 × ULN 且直接膽紅素 ≤ 1.5 × ULN,則可予以納入。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由中央實驗室進行)
心臟功能不足,定義為:
•依據心臟超音波 (ECHO) 判定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血液功能不足(由中央實驗室進行),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μL
•血小板 <100,000/μL
•白血球計數 (WBC) <3,000 cells/μL
•絕對淋巴球計數 <700/μL
•血紅素 <8.0 g/dL (<4.9 mmol/L)
肺功能不足,定義為:
•呼吸室內空氣且未補充氧氣時,以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測量的血氧飽和度 < 92%。
•針對血紅素校正後的一氧化碳瀰散量 (DLCO) < 45%
•FVC% < 預測值的 60%。
5.多發性肌炎、包涵體肌炎、癌症相關肌炎或重疊肌炎(與控制良好的薛格連氏症重疊者除外)。
6.曾使用對照藥物組中所有可用的治療選項但治療失敗,或試驗主持人認為這些選項在臨床上對其不合適的任何受試者。
7.對根據試驗計畫書將用於受試者的任何產品(包括其成分)(例如:rapcabtagene autoleucel、對照藥物組治療、tocilizumab、淋巴清除劑等)、rapcabtagene autoleucel 的賦形劑(例如 DMSO)、試驗計畫書中建議施用的任何其他藥品(例如淋巴清除劑、tocilizumab)過敏和/或有禁忌症,或者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導致無法進行淋巴細胞清除化療。
7. 對根據試驗計畫書將用於受試者的任何產品(包括其成分)(例如:rapcabtagene autoleucel、對照藥物組治療、tocilizumab、淋巴清除劑等)、rapcabtagene autoleucel 的賦形劑(例如 DMSO)、試驗計畫書中建議施用的任何其他藥品(例如淋巴清除劑、tocilizumab)過敏和/或有禁忌症,或者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導致無法進行淋巴細胞清除化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12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