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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14828
試驗執行中

2024-12-01 - 2032-12-31

Phase III

召募中5

一項在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且不符合自體幹細胞移植資格的參與者中,比較 Belantamab mafodotin、Lenalidomide 和 dexamethasone (BRd) 相對於 Daratumumab、Lenalidomide 和dexamethasone (DRd) 的第 3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TI-NDMM)-DREAMM-10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許雅婷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柏憲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聖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檢查 BRd 相較於 DRd 在參與者身上的效果如何。 次要目的: - 進一步評估 BRd 相較於 DRd 在參與者身上的效果如何。 - 根據自行回報的副作用評估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和比較症狀、日常功能和生活品質的變化。 - 瞭解身體如何吸收和處理 BRd。 - 評估 BRd 抗藥物抗體 (anti-drug antibody, ADA) 的發生率。抗藥物抗體是免疫系統為回應藥物所產生的蛋白質。 - 描述與 lenalidomide 和 dexamethasone 合併用於 TI-NDMM 參與者時,belantamab 的暴露量

藥品名稱

凍晶粉末
液劑
膠囊劑
錠劑

主成份

Belantamab mafodotin
Daratumumab
LENALIDOMIDE
DEXAMETHASONE

劑型

14B
084
130
110

劑量

100 mg
Daratumumab 20 mg/ml, 1800 mg/ml
2.5 mg, 5 mg, 7.5 mg, 10 mg, 15 mg, 20 mg, and 25 mg
8mg, 2mg

評估指標

- 測量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亦即自參與者獲分配試驗治療之日起,直到首次出現疾病惡化證據或參與者去世(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 測量治療後的骨髓中微量殘存疾病 (minimal residual disease, MRD) 陰性狀態(表示未測得癌細胞)。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已年滿 18 歲或達到該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知情同意
2.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配合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規定與限制。
診斷和疾病狀態
3.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 (Multiple Myeloma, MM),且病歷記載依據國際骨髓瘤工作小組 (International Myeloma Working Group, IMWG) 標準有治療的需求。
a)骨髓 (bone marrow, BM) 中的單株漿細胞 10% 或存在經組織切片證實的漿細胞瘤,且有病歷記載 MM 符合至少 1 項高血鈣、腎功能不全、貧血、骨頭病灶 (Calcium elevation, Renal dysfunction, Anemia and Bone disease, CRAB) 條件。CRAB 條件:高血鈣:血清鈣比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高 >0.25 mmol/L (>1 mg/dL) 或 >2.75 mmol/L (>11 mg/dL);腎功能不全:肌酸酐清除率 (clearance, CL) <40 mL/min 或血清肌酸酐 >177 μmol/L (>2 mg/dL);貧血:血紅素比正常值下限低 >2 g/dL,或血紅素 <10g/dL;骨骼病灶:骨骼 X 光、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正子斷層掃描–電腦斷層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computed tomography, PET-CT) 上顯示有 1 個或多個溶骨性病灶。

b)惡性腫瘤生物標記的條件:克隆骨髓漿細胞百分比 60%;受侵犯:未受侵犯的血清游離型輕鏈 (free light chain, FLC) 比 100;在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檢查中有 >1 處局部病灶。
4.必須具備至少 1 項由中央實驗室評估的可測量疾病,定義為以下其中之一:
a)尿液 M 蛋白排泄量 200 mg/24 小時(0.2 g/24 小時)。
和/或
b)血清 M 蛋白濃度 0.5 g/dL (5.0 g/L)
和/或
c)血清 FLC 測定分析:受侵犯 FLC 濃度 10 mg/dL (100 mg/L) 且血清 FLC 比值異常(<0.26 或 >1.65)。
5.新診斷出疾病,且由於下列任一項原因不適合接受高劑量化療合併自體幹細胞移植 (autologous 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ASCT):
a)由於國家或試驗單位限制而無法接受 ASCT 治療。
b)同時患有可能對高劑量化療加上 ASCT 之耐受性產生負面影響的共病症。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為 0 至 2。
器官系統功能
7.有充足的器官系統功能,如本試驗所列的實驗室評估所定義
避孕
8.男性參與者:
•男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之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男性參與者如果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介入劑量後至少 6 個月內遵守以下規定,以排清任何受影響的精子,則符合參與資格:
–避免捐贈新鮮未洗滌處理的精液
加上(擇一):
•禁絕異性性行為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方式(長期和持續禁慾),並同意保持禁慾

•必須同意使用以下詳述的避孕法/屏障法
•同意在與目前未懷孕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即使已成功接受輸精管結紮手術),且女性伴侶應使用額外一種年失敗率 <1% 的高效避孕方法。男性參與者與懷孕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也應使用保險套。
9.女性參與者
•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之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且符合下列至少 1 項條件,則符合參加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是 WOCBP,且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試驗介入劑量後 4 個月內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年失敗率 <1%)(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較低的方法),且同意不在此期間捐贈卵(卵子、卵母細胞)用於生殖目的。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相對於第一次試驗介入劑量的有效性。
-WOCBP 必須在開始治療前取得 2 次高敏感性血清驗孕陰性結果,第一次可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ycle 1 Day 1, C1D1) 的 14 天內進行,第二次可在第一次試驗介入劑量前 24 小時內進行。
-若治療中的女性或治療中的男性的女性伴侶懷孕,必須停止治療,且建議向具畸胎學專業或有相關經驗的醫師尋求建議。

主要排除條件

先前或伴發疾病或病症的參與者
1.診斷患有全身性類澱粉輕鏈類澱粉蛋白沈積症、華氏巨球蛋白血症、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變、單株血漿增生性疾患、皮膚變化 (polyneuropathy, organomegaly, endocrinopathy, monoclonal plasma proliferative disorder, skin changes, POEMS) 症候群,或原發性漿細胞白血病(定義為循環漿細胞 >5%)。
2.先前曾為 MM 或燜燃型 MM 接受全身性療法。
註:允許進行類固醇緊急療程(定義為每天不超過 40 mg 的 dexamethasone 或等效藥物,持續最多 4 天 [即總共 160 mg])。
註:允許在納入前接受局部緩和性放射線治療,前提是其發生於第一劑試驗藥物至少 2 週前、參與者已從放射線相關毒性中康復,且參與者在 4 天內,每日使用不超過 40 mg 的 dexamethasone(或等效藥物)(即總共 160 mg)以處理放射線誘發的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3.有 MM 侵犯腦膜或中樞神經系統的臨床徵象。
4.第一次試驗治療劑量前 2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或尚未從手術中完全康復。椎體整形術 (kyphoplasty) 不視為重大手術。
5.有任何嚴重和/或不穩定的既有醫療、精神疾患或其他狀況(包括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而可能影響參與者的安全、知情同意的提供或試驗程序的依從性。
6.目前患有活動性肝臟或膽道疾病(不包括 Gilbert 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其他狀況穩定的慢性肝臟疾病)。
7.先前或同時患有 MM 以外的惡性腫瘤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與 GSK 醫療監測員討論後認定醫學上已穩定至少 2 年的任何其他惡性腫瘤,屬於例外情況。參與者不得為此疾病正在接受荷爾蒙療法以外的活性療法。
註:罹患已接受治癒療法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已接受手術治療之子宮頸原位癌的參與者,可不受 2 年規則的限制。
8.有心血管風險的證據,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有證據顯示目前患有具臨床意義且未治療的心律不整,包括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異常,包括第二度(Mobitz 第二型)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b)近期(篩選前 3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myocardial infarction, MI)、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或支架植入術,或繞道手術的病史。
c)患有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分類系統定義的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
9.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除非參與者能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a)已穩定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至少 4 週,且篩選期內 HIV 病毒量 <400 copies/mL。
b)CD4+ T 細胞 (CD4+) 計數 350 個細胞/µL。
c)先前 12 個月內,沒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的定義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defining, AIDS-defining) 的伺機性感染的病史。
註:視情況而定,必須考慮到可能與 belantamab mafodotin 或其他併用產品有藥物間交互作用和/或交疊毒性的 ART 和預防性抗微生物藥物。
10.篩選時或接受第一次試驗介入劑量前 3 個月內,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或 C 型肝炎核醣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參與者可符合下列條件:
a)RNA 檢測結果呈陰性。
b)必須成功進行抗病毒治療(通常持續 8 週),接著在至少 4 週的洗除期後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RNA 檢測結果呈陰性。
11.除非可以符合下列條件,否則將排除患有 B 型肝炎的參與者:
血清學/篩選/試驗介入期間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positive, HBcAb+)、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negative, HBsAg-)/無法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依試驗計畫書進行監測; 若可偵測到 HBV DNA,則開始施行抗病毒治療
篩選時或第一劑前 3 個月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positive, HBsAg+)/ 無法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接受第一次試驗介入劑量至少前 4 週內,開始接受高效抗病毒治療; 依試驗計畫書進行基期造影; 排除患有肝硬化的參與者/ 在整個試驗介入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依試驗計畫書進行監測和處置
註:出現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 B surface antibody, HBsAb) 表示先前接種過疫苗,將不會排除參與者。
12.目前患有角膜上皮疾病,但輕度點狀角膜病變除外。
註:患有輕度點狀角膜病變的參與者,仍可參加。
13.無法耐受抗病毒預防療法或有其禁忌症。
14.無法耐受抗血栓預防療法。
15.已知對與 belantamab mafodotin 有化學相關性的藥物或試驗介入中的任何成分,發生立即性或延遲性過敏反應或特異體質反應。
先前或併用治療
16.第一次試驗介入劑量前 7 天內曾接受血漿分離術。
17.參與者在第一劑 belantamab mafodotin 前 30 天內,不得接種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7 人

  • 全球人數

    5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