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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S7300-188
試驗執行中

2024-05-21 - 2029-02-22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7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復發型小細胞肺癌受試者比較 B7-H3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Ifinatamab Deruxtecan (I-DXd) 與醫師選定治療 (TPC) 的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IDeate-Lung02)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純慧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江起陸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型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評估針對復發型 SCLC 受試者, Ifinatamab Deruxtecan (I-DXd) 的治療相較於醫師選定治療(TPC)可以改善客觀反應率 (ORR) 並延長 OS。

藥品名稱

凍晶乾燥注射劑
凍晶乾燥注射劑
凍晶注射劑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Ifinatamab Deruxtecan
1013011100
1013000310
TOPOTECAN HYDROCHLORIDE

劑型

245
245
243
048

劑量

100mg
4mg
1mg/ml

評估指標

1.比較 I-DXd 與 TPC 在復發型 SCLC 受試者中的療效(以由 BICR 判定的 ORR 和 OS 評量)。由 BICR 判定的 ORR,係定義為 BICR 根據 RECIST v1.1確認為CR或PR的最佳整體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從Baseline至受試者疾病惡化、死亡、受試者失去追蹤、撤回同意,約為 5 年。]

2. OS 整體存活期
[從隨機分配日期到因任何原因死亡日期的時間區間,約為5年。]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有資格被隨機分配至試驗中:
1.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的資格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並註明日期。
2.簽署 ICF 時,年齡 ≥ 18 歲或最低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者為準)的成人。
3.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證實的擴散期小細胞肺癌 (ES-SCLC)。
4.受試者必須提供適當的基準腫瘤檢體,內含足夠數量和品質的腫瘤組織內容物。所需的腫瘤組織可以下列一種形式提供:
a.如果醫學上可行,新取得源自至少 1 個適合切片之病灶的治療前腫瘤切片。
b.若無法取得腫瘤或受試者在醫學上不適合採集治療前腫瘤切片,將會使用在其最近一次抗癌療程治療之後,取得同意6 個月內之庫存腫瘤組織。
c.如果新的治療前切片無法取得或取得執行不成功且沒有適當的庫存檢體(即在取得其試驗同意前 6 個月內收集,並在最近一次抗癌療程治療之後進行的切片)可用,則需要初步診斷的庫存腫瘤切片。
如果在盡一切努力後,仍無法獲得合格的腫瘤組織,則在與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者討論後,試驗主持人可斟酌考慮受試者的受試資格。
5.過往曾接受僅一線且至少 2 個週期的含鉑類藥物系統治療SCLC,並且無化療期間 ≥ 30 天。先前曾接受或未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均符合資格。曾以含鉑類藥物系統治療先前局限期小細胞肺癌 (LS-SCLC) 的受試者,如果疾病在治療過程中或含鉑類藥物治療完成後 6 個月內出現疾病惡化:含鉑類藥物系統治療將計為 1L 治療,且受試者可能有資格參加本試驗。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可能從含鉑類藥物治療再次投藥中受益,則該受試者可能無法參與試驗。受試者先前不得接受超過一線全身性治療。一線治療將定義為在新記錄的疾病惡化之前接受的 1 種或多種藥物。由於毒性原因而在 carboplatin 和 cisplatin 之間進行的任何轉換,整體而言都將視為一線治療。
6.經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v1.1 評估,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可測量的病灶不應取自先前接受過放射線照射的部位。如果先前接受過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是唯一可選擇的目標病灶,則試驗主持人應提供放射線照射病灶顯著惡化的放射影像評估。
7.有紀錄證明在最近的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放射影像上的疾病惡化。
8.在 C1D1 前 7 天內 ECOG PS ≤1。
9.根據病史和身體檢查,沒有腦部或軟腦膜疾病(脊髓或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證據。對於有腦部或軟腦膜疾病證據的受試者,如果已針對病症接受過治療並且在開始試驗藥物之前 4 週內沒有放射影像疾病惡化的紀錄,則他們可能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不需要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並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至少 2 週具有穩定的神經系統狀態。腦部轉移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如果沒有出現症狀、試驗主持人確定不需要立即進行 CNS 特定治療、周圍沒有顯著的水腫且腦轉移的大小為5 mm 或更小,且數量為 3 或更少,則可納入試驗。註:所有受試者在基線時都需要進行基線腦部磁振造影掃描或電腦斷層掃描。
10.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7 天內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在篩選實驗室檢測前 2 週內不允許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施用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只要選用的 TPC 藥物當地仿單對開始試驗藥物的實驗室數值有更嚴格的標準,應考慮這一點。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為:
a.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b.血紅素 ≥ 9.0 g/dL
c.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 × 109/L
d.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e.在無肝臟轉移的受試者中,丙胺酸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 × 正常值上限 (ULN),或在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中,則為 ≤5.0 × ULN
f.若無肝臟轉移,總膽紅素 ≤1.5 × ULN,或在基線時有 Gilbert 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非接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則為 ≤3 × ULN
g.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 ULN,但正在接受抗維生素 K 衍生物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為例外,其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必須處於試驗主持人認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POCBP),根據第 10.3.4.1 節的定義,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有資格參加:
a.在篩選期間(隨機分配之前 3 天內),受試者經高度敏感驗孕方法(參見第 10.3.4.3 節)確認未懷孕。
b.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I-DXd 後至少 8 個月內、最後一劑 topotecan 後至少 2 週內,以及最後一劑 lurbinectedin 後至少 4 週內未進行母乳哺餵的受試者。接受 amrubicin 的受試者,應按照當地核准的仿單遵循母乳哺餵注意事項。
c.受試者同意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參見第10.3.4.2 節),並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至少在最後一劑給藥後為排除每種試驗藥物的所需時間內,不得向他人捐贈卵子(卵子、卵母細胞)或冷凍/儲存卵子。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繼續採取避孕方法並避免捐贈/冷凍卵子所需的時間長度對於 I-DXd 為至少 8 個月、對於 topotecan 為至少 6 個月,以及對於 lurbinectedin 為至少 7 個月。接受 amrubicin 的 POCBP 必須願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根據當地核准的仿單避免捐贈/冷凍卵子。在納入/隨機分配進入本試驗之前可以考慮保存卵子。
d.可使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濃度濾泡刺激素 (FSH) 來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或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女性受試者的停經後狀態。如果未經歷 12 個月無月經,則需要進行 2 次停經後範圍內的 FSH 測量來確認。
12.能夠產生精子的男性受試者如果在治療期間以及至少為排除每種試驗藥物的所需時間內同意以下各項,則有資格參加本試驗。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繼續採取避孕方法並避免捐贈精子所需的時間長度對於 I-DXd為至少 6 個月、對於 topotecan 為至少 3 個月,以及對於 lurbinectedin為至少 4 個月。接受 amrubicin 的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根據當地核准的試驗藥物仿單避免捐贈精子。
a.避免捐贈精子。注意:在本試驗納入/隨機分配之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b.採用以下任一種避孕方法:
i.戒斷陰莖陰道性交以達到真正禁慾(若這符合受試者偏好和慣常的生活方式),或者
ii.與具生育能力的非受試者([NPOCBP],請參見第10.3.4.1 節)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加上伴侶同時採用其他避孕方法(請參見第10.3.4.2 節),因為保險套可能破裂或滲漏。
c.採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參與臨床試驗所採取避孕方法的相關法規。如果任何試驗藥物當地仿單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則應遵循當地仿單要求。注意:如果受試者患有無精症(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醫療病因的續發性無精症、試驗單位人員對受試者病歷、身體檢查或病史訪談的病歷記載),則不需要採取避孕方法。
13.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用藥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包括患者自評結果)以及試驗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不符合進入本試驗的資格:
1.先前曾接受 orlotamab、enoblituzumab 或其他 B7 同源物 3 (B7-H3) 標靶藥物(包括 I-DXd)的治療。
2.由於治療相關毒性,先前停用由 exatecan 衍生物(例如 trastuzumab deruxtecan)組成的 ADC 治療。
3.曾接受本試驗中使用的任何對照藥物或任何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接受任何 TPC 選項(topotecan 作為 1L 治療除外)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前提是給予與先前治療不同的 TPC 選項作為優先治療(TPC 不能重複)。受試者不應對其餘 TPC 存在任何正式禁忌症。
4.隨機分配前的廓清期不足,定義如下:
a.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不視為重大手術)<4 週;低侵入性案例的手術(例如結腸造口術)<2 週。
b.放射治療 <4 週;無腹部放射線照射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2 週;肺部放射治療 >30 Gy <6 個月;採用較低劑量且影響肺部區域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3 週;顱部放射治療,包括全腦放射治療及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2 週。
c.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免疫治療 [抗體除外] 及試驗性藥物)<3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荷爾蒙治療(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拮抗劑除外)<2 週。
d.基於抗體的抗癌治療 <3 週。
e.Chloroquine 或 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5.過去 6 個月內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其他動脈血栓栓塞事件。
6.患有無法控制的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情況:
a.根據篩選時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的平均值,校正後 QT 間期(採用 Fridericia 公式)> 470 毫秒(女性)或 > 450 毫秒(男性)。
b.診斷患有或疑似患有長 QT 症候群,或已知有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
c.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性纖維顫動或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d.受試者患有低於 50 bpm 的心搏過緩,除非受試者有心律調節器。
e.有第二或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的病史。有心臟傳導阻滯病史的受試者,若目前裝有心律調節器,且未曾在裝有心律調節器時發生昏厥或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則可具有受試資格。
f.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g.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h.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第二級至第四級。
i.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或任何冠狀動脈/周邊血管成形術。
j.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 (NCI-CTCAE) V5.0 分級 ≥ 第 3 級高血壓。
k.完全性左束支或右束支傳導阻滯。
l.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7.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8.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疑似患有 ILD/肺炎且無法以篩選時的造影排除。
9.因併發性的的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肺功能不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患(例如在隨機分配的 3 個月內發生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以及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Sjögren 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引起的潛在肺部影響、先前接受肺切除術,或者需要補充氧氣。
10.正在接受長期類固醇治療(劑量為每天 10 mg 或更高的 prednisone 等效藥物),但低劑量吸入性類固醇(用於氣喘/COPD)、局部類固醇(用於輕度皮膚病)或關節內類固醇注射屬於例外。
11.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有 SCLC 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經過適當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治癒的原位疾病、表淺胃腸道腫瘤,和經內視鏡手術治癒性切除的非肌肉侵入性膀胱癌屬於例外。
12.有同種異體骨髓、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13.先前的抗癌治療留下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NCI-CTCAE 第 5.0 版級別 ≤ 1 或基線狀況的毒性(不包含掉髮)。
註:受試者若患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並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控制)且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的抗癌治療有關,則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予以納入,例如下列情況:
a.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內分泌病變,可能包括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一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機能不足及腎上腺炎
c.皮膚色素過少症(白斑)
14.曾對任何試驗藥物主成分、藥品中的非活性成分過敏,或對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
15.有證據顯示患有持續且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註: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仍有受試資格。
16.患有活躍或無法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s)/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s) 可接受,則必須在篩選期間對受試者進行 HIV 病毒量檢測。若受試者滿足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篩選時 CD4+ T 細胞數 ≥350 細胞/ mm3
b.病毒學抑制定義為在篩選時和篩選之前至少 12 週內,確認的 HIV病毒核糖核酸 (RNA) 濃度低於 50 或 LLOQ(定量下限,低於檢測極限)
c.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出現可定義為愛滋病 (AIDS) 的伺機性感染或病症
d.在進入試驗(第 1 天)前至少 4 週內,採用穩定的抗反轉錄療法 (ART) 療程且沒有改變藥物或調整劑量,並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繼續接受 ART。
17.患有活躍或無法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除非有已知的 HBV 和/或 HCV 感染史或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 B 型肝炎和/或 C 型肝炎篩檢。若受試者滿足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並滿足以下條件:
i.HBV DNA 病毒量 <2000 IU/mL
ii.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需要時,則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b.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由於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 ULN 導致轉胺酶異常,可不歸因於 HBV 感染
c.如果在過去 4 週內未接受抗病毒治療且 HCV 病毒量低於檢測濃度,則有 C 型肝炎感染史可符合資格
d.轉胺酶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肝臟轉移,則由於 AST/ALT <3 × ULN 導致轉胺酶異常,可不歸因於 HCV 感染
18.已知、疑似或患有活躍的自體免疫疾病。以下範例可予例外納入:
a.僅需要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第一型糖尿病/甲狀腺機能低下
b.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病(如白斑、乾癬或掉髮)
c.在沒有外部誘發因子的情況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病症
19.有任何證據顯示有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體質、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藥物濫用)或有其他因素,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不需針對慢性病況進行篩選。
20.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以及傷寒疫苗。注射型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是滅活病毒疫苗,故允許使用;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屬於活性減毒疫苗,故不允許使用。
21.懷孕、正在哺餵母乳或正計畫懷孕的女性。
22.有先前或發生中之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醫療狀況、手術史、身體檢查結果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可能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或可能混淆對試驗結果的評估。
23.具有會妨礙定期追蹤的心理、社會、家庭或後勤因素。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7 人

  • 全球人數

    5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