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8 - 2020-06-09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單獨使用Lorlatinib (PF-06463922)對比單獨使用Crizotinib於第一線治療晚期ALK陽性之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第三期、隨機、開放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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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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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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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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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6 終止收納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劑型
130
劑量
評估指標
據以下所示,以1:1 的比率,將約280 位未曾接受治療之晚期ALK 陽性NSCLC
病患隨機分配至接受lorlatinib 單方療法或crizotinib 單方療法。
本試驗會以 1:1 的比率將280 位病患隨機分配至接受下列治療:
A 組:以第2 期建議劑量(RP2D)100 mg QD(每天一次)進行Lorlatinib
單方療法,給藥方式為持續口服4 錠25 mg 藥錠;或
B 組:以仿單登記起始劑量250 mg BID(每天二次)進行crizotinib 單方療
法,給藥方式為持續口服1 粒250 mg 膠囊,每天二次。
每個週期長度為 28 天。
可持續進行試驗治療,直到依據盲性獨立中央評估委員會(BICR)確認疾病惡化
、病患拒絕、病患失聯、發生無法接受之毒性或試驗委託者終止本試驗,以最
早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1.診斷:
a.試驗族群: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ALK 陽性 NSCLC 的
病患,其 ALK 狀態是使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准之 Ventana ALK
(D5F3) CDx 檢定方式來判定;
b.腫瘤要求: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至少 1 個顱外
可測量目標病灶,且先前尚未接受放射治療。可允許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
移,條件是:
i. 無症狀:目前不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或是每天施用一次 10 毫克穩定
劑量或劑量正在調降中的強體松或同等治療;或
ii. 隨機分配前已完成先前的診斷和治療,且已從放射療法的急性作用或手術
恢復,且若有針對轉移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治療已中斷至少 4 週且神經功
能穩定;或
iii.軟腦膜疾病(Leptomeningeal Disease, LMD)或癌性腦膜炎
(Carcinomatous Meningitis, CM),前提是顯影在磁振造影(MRI)上,或
是基準期可取得 腦脊髓液(CSF) 陽性細胞學結果。
c.組織要求:隨機分配前,所有病患皆必須有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的存檔組織檢體供使用和收集。若無法提供留存組織,就必須重新進
行組織切片。
2.先前未接受 NSCLC 全身性治療,包括分子標靶治療劑、血管新生抑制劑、
免疫療法或化學治療。輔助/前導性 NSCLC 治療只有在隨機分配前的 12 個
月之前完成才可接受。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ECOG PS)為 0、1 或 2。
4.年齡 18歲(台灣為 20 歲)。
5.適當的骨髓功能,包括: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00/毫米
3或 1.5 x 109/公升;
b.血小板 100,000/毫米3或 100 x 109/公升;
c.血紅素 9 克/分升。
6.適當的胰腺功能,包括:
a.總血清澱粉酶 1.5 倍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血清脂肪酶 1.5 倍 ULN。
*如果總澱粉酶值 > 1.5 倍 ULN,但胰臟澱粉酶值低於 ULN,病患便可納入試
驗
7.適當的腎功能,包括:
a.使用本研究中心的標準方法計算出血清肌酸酐 1.5 倍 ULN 或預估肌酸酐
清除率 60 毫升/分鐘。
8.適當的肝臟功能,包括:
a.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2.5 倍 ULN(在涉及肝臟轉移時 5.0
倍 ULN)
33-2.受試者排除條件:
1.隨機分配前 4 週,脊髓壓迫之病患將會被排除,除非病患經由治療表現出
良好的疼痛控制,並且顯示其狀態穩定或有神經功能的恢復。
2.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小型手術程序(例如,靜脈導管插入
(Port insertion))將不會被排除,但是應有足夠的時間癒合傷口。
3.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接受過放射療法,包括立體定位或部分腦部放射治療。
在隨機分配之前 4 週內完成整個腦部放射治療的病患,或在隨機分配前 48
小時內完成 中樞神經系統(CNS) 外緩和性放射療法的病患,都不會納入本試
驗中。
4.腸胃異常,包括無法口服藥物;需要靜脈營養補給;先前的手術會影響吸收
,包括切除整個胃袋或可調節式胃束帶;急性腸胃炎症、慢性腹瀉、症狀性憩
室疾病;過去 6 個月內曾接受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疾病的治療;吸收不良症候
群。
5.先前已知或疑似對試驗藥物或其劑型中的任何成分出現重度過敏反應。
6.目前活躍並有臨床顯著意義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這包括 B 型肝炎
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或 C 型肝炎(Hepatitis C Virus,
HCV)(即若已知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或 HCV 抗體呈現陽性)、已知的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或後天免疫缺乏
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相關的疾病。
7.有臨床上顯著意義的心血管疾病(活動性或是在納入本試驗前的 3 個月內
出現):腦部血管意外/中風、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 分級 第 II 級)、二級
或三級之房室傳導阻滯(除非已調節心律)或任何 PR > 220 毫秒的房室傳導
阻滯;或
持續心律不整(NCI CTCAE 2級)、任何程度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心搏過緩
(定義是 < 50 bpm,除非病患是處於健康狀態,只是因其他原因而如此,例
如病患本身是長跑運動員等)、心電圖機器讀數為 QTc > 470 msec、或先天
性 QT 期過長症候群。
8.在隨機分配之前的 1 個月內,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帶有急性胰臟炎誘發
特性的病患(例如,控制不良的高血糖症、目前有膽結石病)。
9.存有等級 3 或 4 的間質纖維化或間質性肺部疾病病史(廣泛、播散型、肺
葉雙側),這包括肺炎病史、過敏性肺炎、間質性肺炎、間質性肺部疾病、阻
塞性細支氣管炎和肺部纖維化。
10.在隨機分配前 3 年有活動性惡性腫瘤證據(除 NSCLC、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原位子宮頸癌、乳突性甲狀腺癌、乳房的葉狀原位癌/乳管原位癌
[Lobular Carcinoma In Situ/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LCIS/DCIS] 或局
部前列腺癌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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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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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