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FT-05, ABCSG 42, BIG 14-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513394
2017-02-01 - 2027-02-0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50
乳房惡性腫瘤
PALLAS:PALbociclib 合作輔助試驗:ㄧ項針對患有賀爾蒙受體陽性(H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陰性早期乳癌使用Palbociclib合併標準內分泌輔助治療和單用標準內分泌輔助治療的隨機分組、第III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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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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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BCSG GmbH(非美國), AFT(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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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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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適應症
賀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早期乳癌[Hormone receptor positive (HR+)/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2 (HER2)-negative early breast cancer]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在組織學確診為HR+/HER2-早期侵襲性乳癌(EBC)患者中,比較至少5年內分泌治療加2年palbociclib治療和至少5年單用內分泌治療的無侵襲性疾病存活期(iDFS)
次要目的:
-比較下述指標:iDFS-排除非乳腺來源的第二原發癌、遠期無復發存活期(DRFS)、局部無復發存活期(LRRFS)和整體存活期(OS)。
-比較使用2年palbociclib加內分泌輔助治療和單用內分泌輔助治療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Ibrance
主成份
Palbociclib
劑型
130
劑量
75, 100, 125
評估指標
把HR+/HER2-乳癌患者隨機分組至接受palbociclib加內分泌治療和單用標準內分泌治療,比較患者報告的生活品質、疲勞、關節痛、脫髮、月經功能和內分泌症狀,總體列出和按照在隨機分組時年齡(≤50和>50)界定的亞組列出,及按在多個預定時間點的初始內分泌治療(泰莫西芬(tamoxifen)和AI)列出。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情況,才能納入本試驗:
(1)執行任何試驗規定的評估項目和程序前,已取得簽署好的知情同意書。
(2)年齡≥18歲(或按照國家準則)。
(3)按照AJCC(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乳癌分期第7版/UICC(國際癌症控制聯盟),患有第II期(第IIA期限制為最多1000位患者)或第III期早期侵襲性乳癌的停經前和停經後女性或男性54。不需要但是建議進行基線分期,以記錄無轉移性疾病,視醫院慣例而定(合理懷疑患者可能有晚期疾病時,如大型腫瘤、臨床陽性腋下淋巴結、徵象和症狀)。如進行了這些檢查,必須提供這些檢查的報告。由試驗主持人確定分期的檢查類型,如X光檢查、超音波掃描、骨掃描、CT(電腦斷層掃瞄)、MRI(核磁共振造影)和/或PET-CT(正子電腦斷層掃描)。
如果接受全身性新型輔助治療(化學治療或內分泌治療),初始臨床分期(由身體檢查和/或放射學檢查確定)或術後病理學分期可用於確定資格,以較高的分期確定資格。
(4)具有多中心和/或多灶性和/或雙側早期侵襲性乳癌且其組織病理學檢查的腫瘤均符合動情激素受體陽性(ER+)和/或黃體素受體陽性(PR+)和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病理學條件的患者。
(5)患者必須經組織學確診為賀爾蒙受體陽性(ER+和/或PR+)、HER2-、早期侵襲性乳癌。ER、PR和HER2測定應按照醫院準則進行,美國境內需由CLIA批准的設施進行,在美國境外則由經過認證的實驗室進行。陽性/陰性染色檢查的切割值應符合現行版ASCO/CAP(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家學會)準則55。根據現行版ASCO/CAP準則具有意義不明HER2原位雜合結果的患者,只要尚未接受且未排定接受抗HER2治療即為合格患者。檢測可採用診斷核心或手術腫瘤組織進行。
(6)針對目前的惡性腫瘤,患者必須已完成乳房手術。
(7)必須將一份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FFPE)腫瘤組織塊傳送至中央檢體儲存庫並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已經收到。欲知詳細內容,請參考研究計畫書第8.2節。
(8)ECOG體能狀態0-1分。
(9)在沒有可能干擾腸道吸收的情況下,患者必須能夠且願意吞服和並讓口服藥品留在體內。
(10)在育齡婦女中,在隨機分組之前的7天內,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必須呈陰性。在隨機分組之前判定為停經後(如根據當地規範確定)的患者中,或在已進行雙側卵巢切除術、子宮完全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術的患者中,不必要求進行懷孕檢測。隨機分組至A組或B組的育齡婦女和男性患者,在研究治療期間必須採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如果他們在A組中,則在palbociclib最後一次治療後6個月期間必須採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充分的避孕措施是指一種高度有效的形式(即禁慾,男性/女性絕育)或兩種有效的形式(如非賀爾蒙型子宮內避孕器 (IUD)和避孕套/含有殺精泡沫封閉套/凝膠/薄膜/乳膏/塞劑)。
之前治療規定事項
(11)患者可以接受過或未曾接受過新型/輔助治療,但必須在接受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和/或生物療法後並且在隨機分組時根據醫師評估已從副作用充份復原。
(12)患者可以接受過或未曾接受過乳房/腋下/乳房切除術後的胸壁放射治療,但必須在接受最後一劑放射治療後並且在隨機分組時根據醫師評估已從副作用充份復原。
(13)在隨機分組時,根據醫師評估患者最後一次手術的任何手術副作用必須已經充分復原,沒有任何活動性傷口癒合併發症。
(14)患者必須正在開始或已開始使用輔助賀爾蒙療法。在隨機分組時,患者可以已經開始內分泌治療,但隨機分組必須在組織學診斷日期後的12個月內以及開始標準內分泌輔助治療後的6個月內進行。接受內分泌新型輔助治療的患者只要在初始組織學診斷後的12個月內和在不超過6個月的內分泌輔助治療完成後入組即為合格患者。患者可以正在接受泰莫西芬(tamoxifen)或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aromatase)(AI:letrozole、anastrozole或exemestane)。針對停經前患者和男性,允許同時使用促黃體素釋放黃體素促效劑(LHRH agonist),在隨機分組時也可以持續使用中。
基線身體功能的細節
(15)絕對嗜中性白細胞計數 ≥1,500/mm3
(16)血小板 ≥100,000/mm3
(17)血紅蛋白 ≥10g/dL
(18)總血清膽紅素≤ULN;或在證實有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的患者中,總膽紅素 ≤3.0×ULN且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
(19)天冬胺酸轉胺酶(AST或SGO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1.5 × 醫院ULN。
(20)血清肌酸酐在醫院檢驗正常值內或對血清肌酸酐水準高於醫院ULN檢驗值的患者,肌酸酐清除率≥60mL/min/1.73m2。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情況,才能納入本試驗:
(1)執行任何試驗規定的評估項目和程序前,已取得簽署好的知情同意書。
(2)年齡≥18歲(或按照國家準則)。
(3)按照AJCC(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乳癌分期第7版/UICC(國際癌症控制聯盟),患有第II期(第IIA期限制為最多1000位患者)或第III期早期侵襲性乳癌的停經前和停經後女性或男性54。不需要但是建議進行基線分期,以記錄無轉移性疾病,視醫院慣例而定(合理懷疑患者可能有晚期疾病時,如大型腫瘤、臨床陽性腋下淋巴結、徵象和症狀)。如進行了這些檢查,必須提供這些檢查的報告。由試驗主持人確定分期的檢查類型,如X光檢查、超音波掃描、骨掃描、CT(電腦斷層掃瞄)、MRI(核磁共振造影)和/或PET-CT(正子電腦斷層掃描)。
如果接受全身性新型輔助治療(化學治療或內分泌治療),初始臨床分期(由身體檢查和/或放射學檢查確定)或術後病理學分期可用於確定資格,以較高的分期確定資格。
(4)具有多中心和/或多灶性和/或雙側早期侵襲性乳癌且其組織病理學檢查的腫瘤均符合動情激素受體陽性(ER+)和/或黃體素受體陽性(PR+)和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病理學條件的患者。
(5)患者必須經組織學確診為賀爾蒙受體陽性(ER+和/或PR+)、HER2-、早期侵襲性乳癌。ER、PR和HER2測定應按照醫院準則進行,美國境內需由CLIA批准的設施進行,在美國境外則由經過認證的實驗室進行。陽性/陰性染色檢查的切割值應符合現行版ASCO/CAP(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家學會)準則55。根據現行版ASCO/CAP準則具有意義不明HER2原位雜合結果的患者,只要尚未接受且未排定接受抗HER2治療即為合格患者。檢測可採用診斷核心或手術腫瘤組織進行。
(6)針對目前的惡性腫瘤,患者必須已完成乳房手術。
(7)必須將一份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FFPE)腫瘤組織塊傳送至中央檢體儲存庫並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已經收到。欲知詳細內容,請參考研究計畫書第8.2節。
(8)ECOG體能狀態0-1分。
(9)在沒有可能干擾腸道吸收的情況下,患者必須能夠且願意吞服和並讓口服藥品留在體內。
(10)在育齡婦女中,在隨機分組之前的7天內,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必須呈陰性。在隨機分組之前判定為停經後(如根據當地規範確定)的患者中,或在已進行雙側卵巢切除術、子宮完全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術的患者中,不必要求進行懷孕檢測。隨機分組至A組或B組的育齡婦女和男性患者,在研究治療期間必須採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如果他們在A組中,則在palbociclib最後一次治療後6個月期間必須採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充分的避孕措施是指一種高度有效的形式(即禁慾,男性/女性絕育)或兩種有效的形式(如非賀爾蒙型子宮內避孕器 (IUD)和避孕套/含有殺精泡沫封閉套/凝膠/薄膜/乳膏/塞劑)。
之前治療規定事項
(11)患者可以接受過或未曾接受過新型/輔助治療,但必須在接受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和/或生物療法後並且在隨機分組時根據醫師評估已從副作用充份復原。
(12)患者可以接受過或未曾接受過乳房/腋下/乳房切除術後的胸壁放射治療,但必須在接受最後一劑放射治療後並且在隨機分組時根據醫師評估已從副作用充份復原。
(13)在隨機分組時,根據醫師評估患者最後一次手術的任何手術副作用必須已經充分復原,沒有任何活動性傷口癒合併發症。
(14)患者必須正在開始或已開始使用輔助賀爾蒙療法。在隨機分組時,患者可以已經開始內分泌治療,但隨機分組必須在組織學診斷日期後的12個月內以及開始標準內分泌輔助治療後的6個月內進行。接受內分泌新型輔助治療的患者只要在初始組織學診斷後的12個月內和在不超過6個月的內分泌輔助治療完成後入組即為合格患者。患者可以正在接受泰莫西芬(tamoxifen)或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aromatase)(AI:letrozole、anastrozole或exemestane)。針對停經前患者和男性,允許同時使用促黃體素釋放黃體素促效劑(LHRH agonist),在隨機分組時也可以持續使用中。
基線身體功能的細節
(15)絕對嗜中性白細胞計數 ≥1,500/mm3
(16)血小板 ≥100,000/mm3
(17)血紅蛋白 ≥10g/dL
(18)總血清膽紅素≤ULN;或在證實有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的患者中,總膽紅素 ≤3.0×ULN且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
(19)天冬胺酸轉胺酶(AST或SGO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或SGPT)≤1.5 × 醫院ULN。
(20)血清肌酸酐在醫院檢驗正常值內或對血清肌酸酐水準高於醫院ULN檢驗值的患者,肌酸酐清除率≥60mL/min/1.73m2。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患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得進入研究:
(1)同時接受其他試驗藥物治療。
(2)過去曾接受過任何CDK抑制劑的治療。
(3)有第I期或第IV期乳癌的患者不符合資格。非必要但是建議進行基期分期,以記錄無轉移性疾病,視醫院慣例而定(合理懷疑患者可能有晚期疾病時,如大型腫瘤、臨床陽性腋下淋巴結、徵象和症狀)。如進行了這些檢查,必須提供這些檢查的報告。分期的檢查類型由試驗主持人決定,如X光檢查、超音波掃描、骨掃描、CT(電腦斷層掃瞄)、MRI(核磁共振造影)和/或PET-CT(正子電腦斷層掃描)。
(4)類似palbociclib的化學或生物結構成份造成的過敏反應紀錄。
(5)在隨機分組前7天內接受屬於CYP3A同工酶強效抑制
或誘導的任何藥品或物質的患者(請參見研究計畫書第9.5.2.1節,瞭解CYP3A抑制劑或誘導劑(CYP3A inhibitors and inducers)的列表)。
(6)無法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糖尿病或將會限制試驗要求遵從性的精神疾病/社交情況。是否能夠遵照試驗要求由各主持人於篩選試驗參與資格時進行評估。
(7)懷孕的婦女或隨機分組前7天內(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未呈陰性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不論使用何種避孕方式,均將排除在本試驗之外,因為palbociclib對於發育中的胎兒會造成怎樣的影響仍未知。必須在進入試驗前停止餵食母乳。
(8)具有任何惡性腫瘤史的患者不符資格,下列情況除外:
•具有侵襲性乳癌之外的惡性腫瘤史患者只要已經至少5年未發病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該惡性腫瘤復發風險低即符合資格。
•罹患下列癌症的患者即使是在過去5年才診斷出來並接受治療均符合資格:乳房原位導管癌、原位子宮頸癌和非轉移性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9)如果患者在診斷出現有惡性腫瘤之前5年內曾接受內分泌療法即不符資格。這包含基於預防原因進行的使用,包括使用tamoxifen、raloxifene或AI治療骨質疏鬆或預防癌症。患者可在參與本試驗期間視需要同時接受雙磷酸鹽(bisphosphonates)或Rank配體抑制劑,以治療或預防骨質低下或骨質疏鬆。
(10)併用抗反轉病毒療法的患者(如:HIV陽性患者)不符資格。因為可能會發生藥動性交互作用或增加palbociclib的免疫抑制。
(11)具有臨床顯著肝臟疾病(包括病毒性或其他已知肝炎、目前有酒精濫用的情形或肝硬化等)病史的患者。
(12)同時接受外源性賀爾蒙治療(賀爾蒙補充療法、口服或其他賀爾蒙避孕藥,如:賀爾蒙避孕環等)的患者不符資格但是可允許接受外用陰道雌激素療法
患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得進入研究:
(1)同時接受其他試驗藥物治療。
(2)過去曾接受過任何CDK抑制劑的治療。
(3)有第I期或第IV期乳癌的患者不符合資格。非必要但是建議進行基期分期,以記錄無轉移性疾病,視醫院慣例而定(合理懷疑患者可能有晚期疾病時,如大型腫瘤、臨床陽性腋下淋巴結、徵象和症狀)。如進行了這些檢查,必須提供這些檢查的報告。分期的檢查類型由試驗主持人決定,如X光檢查、超音波掃描、骨掃描、CT(電腦斷層掃瞄)、MRI(核磁共振造影)和/或PET-CT(正子電腦斷層掃描)。
(4)類似palbociclib的化學或生物結構成份造成的過敏反應紀錄。
(5)在隨機分組前7天內接受屬於CYP3A同工酶強效抑制
或誘導的任何藥品或物質的患者(請參見研究計畫書第9.5.2.1節,瞭解CYP3A抑制劑或誘導劑(CYP3A inhibitors and inducers)的列表)。
(6)無法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糖尿病或將會限制試驗要求遵從性的精神疾病/社交情況。是否能夠遵照試驗要求由各主持人於篩選試驗參與資格時進行評估。
(7)懷孕的婦女或隨機分組前7天內(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未呈陰性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不論使用何種避孕方式,均將排除在本試驗之外,因為palbociclib對於發育中的胎兒會造成怎樣的影響仍未知。必須在進入試驗前停止餵食母乳。
(8)具有任何惡性腫瘤史的患者不符資格,下列情況除外:
•具有侵襲性乳癌之外的惡性腫瘤史患者只要已經至少5年未發病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該惡性腫瘤復發風險低即符合資格。
•罹患下列癌症的患者即使是在過去5年才診斷出來並接受治療均符合資格:乳房原位導管癌、原位子宮頸癌和非轉移性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9)如果患者在診斷出現有惡性腫瘤之前5年內曾接受內分泌療法即不符資格。這包含基於預防原因進行的使用,包括使用tamoxifen、raloxifene或AI治療骨質疏鬆或預防癌症。患者可在參與本試驗期間視需要同時接受雙磷酸鹽(bisphosphonates)或Rank配體抑制劑,以治療或預防骨質低下或骨質疏鬆。
(10)併用抗反轉病毒療法的患者(如:HIV陽性患者)不符資格。因為可能會發生藥動性交互作用或增加palbociclib的免疫抑制。
(11)具有臨床顯著肝臟疾病(包括病毒性或其他已知肝炎、目前有酒精濫用的情形或肝硬化等)病史的患者。
(12)同時接受外源性賀爾蒙治療(賀爾蒙補充療法、口服或其他賀爾蒙避孕藥,如:賀爾蒙避孕環等)的患者不符資格但是可允許接受外用陰道雌激素療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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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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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