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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PU-TAS-120-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052778
試驗已結束

2019-01-24 - 2020-07-31

Phase 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2

ICD-10C22.1

肝內膽管癌

TAS-120用於具有FGF/FGFR畸變的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第1/2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Taiho Oncology,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黃志富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第 1 階段劑量遞增部份的目的是判定 TAS-120 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物效力學和初步抗癌活性並瞭解 TAS-120 用於試驗後續部分(第 1 階段擴充與第 2 階段)的適當劑量及給藥時程(確定為每天一次,每次 20 mg)。藥物動力學讓我們得以檢視身體如何處理藥物(亦即:身體對藥物做了什麼事),藥物效力學讓我們得以瞭解身體對藥物的反應(亦即:藥物對身體做了什麼事)。本試驗第 1 階段擴充的目的在於判定第 1 階段劑量遞增結束時確定每天一次,每次 20 mg TAS-120 的安全性與療效以及第 2 階段的建議劑量。本試驗第 2 階段部份將會確認針對具有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 2 腫瘤的肝內膽管癌患者以每天一次,每次 20 mg 劑量給予 TAS-120 時的反應率。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AS-120

劑型

110

劑量

4mg

評估指標

第 1 期擴充 期擴充
主要
 針對具有 FGFR2 基因融合 或其他 FGFRFGFRFGFRFGFR 異常 腫瘤的膽管癌(肝內 [iCCA] 或肝外 [eCCA])患者評估客觀反應率 )患者評估客觀反應率 (ORR)。
 針對具有 FGFR 基因融合或 FGFR1活化突變的原發性 活化突變的原發性 中樞神經系統 (CNSCNS ) 腫瘤 患 者評估 ORR 和 EPR (定義為在第 2 週期結束時的 無惡化比率) 。
 針對具有 FGFR2 擴增的多個腫瘤類型評估 ORR 。
 針對具有任何 FGFR 基因融合或活化突變的多個腫瘤類型評估 ORR ORR 。
次要
 研究 TASTAS -120 的安全性。
 評估每個治療群組中的疾病控制率(DCR)、緩解持續時間 、緩解持續時間( DOR) 、無進展生存期 、無進展生存期 (PFS)和總生存期 (OS) 。
探索性
 針對 原發性 CNS腫瘤 患者研究 TASTAS -120 的腦脊液(CSF) 濃度與血漿比 濃度與血漿比
 評估游離腫瘤 DNA (ctDNA) 中的 FGF/FGFR畸變和併發的分子改(如有資料) 及其 與 TASTAS -120 腫瘤耐藥性
的關聯 研究 PK PK 並探索 PK PK 和 TASTAS -120 療效或毒性之間的關係
第 2 期:
主要
 根據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確認FGFR2 基因融合或其他 基因融合或其他 FGFR2重組的 iCCA 患者 的 ORR 。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年滿 20 歲的台灣患者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罹患符合以下要求標準的局部晚期轉移型癌症:
a. 第 1 期擴充
i.所有標準療法皆無效(或者對於第2組,無效或拒絕)或無標準療法可用或對之不耐受的患者。
ii.根據所顯示的診斷、先前的治療和 FGF/FGFR 畸變,患者有資格參與下列招募組之一:
a.第1組(自修正案7起暫停招募):患者有FGFR2基因融合的肝內或肝外膽管癌。
b.第2組:患者有FGFR2基因融合的肝內或肝外膽管癌,並且未曾接受過或接受少於 1 個週期的化療(由於不耐受或患者拒絕)。
c.第3組(自修正案7起暫停招募):患者有 FGFR2基因融合的肝內或肝外膽管癌,並且之前曾接受 FGFR 抑制劑治療。
d.第4組(自修正案7起暫停招募):患者有除 FGFR2基因融合外的 FGFR 異常(例如,突變、重組或擴增)之肝內或肝外膽管癌。
e.第5組:患者有 FGFR 基因融合或FGFR1活化突變的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腫瘤,並且符合下列條件(i 和 ii):
i.出現復發或再發的患者必須在基期顯影劑磁振造影 (MRI)(使用釓的MRI)有記錄到至少一處可測定、2個垂直直徑至少10 mm的增強腫塊病變。
ii.在做大腦的基期顯影劑磁振前至少7天內以及開始服用試驗藥物前至少7天內,患者應使用穩定劑量的類固醇類藥物。
f.第6組(自修正案7起暫停招募):患者有FGFR3融合或FGFR3活化突變的晚期尿路上皮細胞癌。
g.第7組:患者有FGFR2擴增(非最少數量副本)、不包括前述各組之一的任何腫瘤類型。
h.第8組(自修正案7起暫停招募):患者有FGFR基因融合或活化突變、不包括前述各組之一的任何腫瘤類型。
b.第 2 期
i.根據以下項目任何ㄧ個結果,患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有FGFR2基因融合或其他FGFR2重組之局部晚期、轉移性、無法切除的肝內膽管癌:
a. 經 Foundation Medicine 檢驗:
i. 作為試驗預篩選一部分;或
ii. 之前由 Foundation Medicine 檢驗;在此情況下,要求向 Foundation Medicine 提供腫瘤組織(如有)。
b.當地實驗室使用次世代定序 [NGS]、螢光原位雜合技術 [FISH] 或其他可判斷腫瘤組織或 ctDNA 上的 FGFR2 基因融合或其他 FGFR2 重排的化驗檢測。要求以此為基礎納入的患者提供腫瘤組織給Foundation Medicine,如果可以從存檔樣本或新取腫瘤切片獲得。
ii.患者之前已接受至少一次全身性 gemcitabine (健擇注射劑)或含鉑化療。如果患者在治療方案最後劑量後 6 個月內復發,則之前接受過輔助用 gemcitabine-鉑化療的患者即符合資格。
iii.患者在最近一次治療後有放射性疾病惡化的記錄。
4.患者具有符合實體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準則(版本 1.1,2009)中針對晚期實體瘤或 RANO 標準 (2010) 針對腦瘤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5.第 1 週期第 1 天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表現狀態得分為 0或 1。
6.能夠口服藥物(例如:無須使用餵食管)。
7.具有如以下標準所定義的足夠器官功能:
a.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 3.0 × 正常值上限 (ULN);若因潛藏肝臟轉移引發肝功能異常,則 AST 及 ALT ≤ 5 × ULN。
b.總膽紅素≤ 1.5 × ULN,或 ≤ 3.0 mg/dL(針對Gilbert’s syndrome[吉爾伯特症候群]患者)。
c.國際標準化比值(INR)<1.3(或抗凝劑 < 3.0)
d.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00/mm3(亦即國際單位 [IU] ≥ 1.0 × 109/L)
e.血小板計數 ≥ 75, 000/mm3 (IU:≥ 75 × 109/L)
f.血紅蛋白 ≥ 9.0 g/dL
g.磷 ≤ ULN。
8.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得來*或測得的數值**):≥40 mL/min
*對於計算得來的肌酐清除率(Ccr),應該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a. 男性 Ccr(mL/min)=體重(kg)×(140 - 年齡)/[72×肌酸酐(mg/dL)]
b. 女性 Ccr = 男性 Ccr × 0.85
**測量的 Ccr 值(亦即:非計算得來)應符合此標準。
9.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在施用第一劑 TAS-120 前 7 天內的驗孕(尿液或血清)結果必須呈陰性。曾接受子宮切除術或停經(定義為在無其他醫療原因的情況下已有 12 個月無月經)的女性患者,不視為具生育能力。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必須同意在研究期間接受第一劑藥物前及最後一劑藥物後 6 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0.願意且能夠遵照回診時間表和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患者若符合下列標準,將排除在本試驗之外:
1.之前和/或目前有具臨床顯著鈣磷恆定非腫瘤相關變化證據。
2.之前和/或目前於組織中出現不常發現的礦化/鈣化。
3.之前和/或目前有視網膜檢查確認的臨床上顯著的視網膜疾患/角膜病變證據。
4.之前和/或目前有嚴重無法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證據。
5.篩選期間心電圖檢查根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距 (QTcF) > 470 毫秒。
6.使用第一劑 TAS-120 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接受下列任一治療:
a.前 4 週內動過重大手術(接受第一劑 TAS-120 前手術切口應已完全癒合)。
b.4 週內接受大範圍放射線療法或2週內進行局部放射線療法。
c.4 週內接受局部治療(如經動脈化療栓塞(TACE)、選擇性內部放療(SIRT)或切除)的患者。
d.3 週內接受任何非試驗性抗癌療法或施用 TAS-120 前該療法造成的副作用尚未復原(mitomycin 則為前 5 週內)。
• 3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接受標靶療法或免疫療法(以較短者為準)
e.同時或在藥物的 5 個半衰期或 4 週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經 過委託單位醫療監督人員審查後也許能允許受試者同時參與觀察性試驗。
f.之前接受過FGFR導向治療
7.重病或病情嚴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a. 已知有腦轉移(不包括原發性腦瘤),除非患者臨床情況穩定 ≥ 1 個月。
b. 已知有急性全身性感染
c. 前 2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 [NYHA] 三級或四級;若 > 2 個月,心臟功能必須在正常限值內並且患者必須無心臟相關症狀。
d. 主持人認為具有臨床意義的慢性噁心、嘔吐或腹瀉。
e. 先天性 QT 期過長症候群,或任何尖端扭轉型室速的已知病史,或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病史。
f. 其他依主持人判斷可能使患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的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症狀或實驗室化驗異常。
8.有其他目前具有臨床意義、有轉移的可能性或是目前需要積極介入的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的患者(前列腺癌的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GnRH)或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LH-RH)促動劑或乳腺癌的輔助賀爾蒙治療除外)。
9.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40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