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7 - 2022-08-15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9720.0
強直性脊椎炎
隨機、部分盲性、活性藥物對照的多中心試驗,評估secukinumab 用於活動性僵直性脊椎炎患者,治療104 週相較於GP2017 (adalimumab 生技仿製藥) 的放射影像惡化減少之療效,以及持續2年的長期安全性、耐受性及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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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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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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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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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比較第 104 週根據 mSASSS 測量的無放射造影惡化之受試者比例,證實secukinumab (合併 150 mg s.c. 與 300 mg s.c.) 優於 GP2017 (adalimumab 生技仿製藥 40 mg s.c.)。
次要目標
比較第 104 週無放射造影惡化之受試者比例,證實 secukinumab (150 mg s.c. 或 300mg s.c.) 優GP2017 (adalimumab 生技仿製藥 40 mg s.c.)。
比較受試者在第 104 週的 mSASSS 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證實 secukinumab (150 mgs.c. 或 300 mg s.c.) 優於 GP2017 (adalimumab 生技仿製藥 40 mg s.c.)。
比較在基準點有韌帶骨贅受試者,在第 104 週未出現新的韌帶骨贅之比例,證實secukinumab (150 mg s.c. 或 300 mg s.c.) 優於 GP2017 (adalimumab 生技仿製藥 40mg s.c.)。
評估第 104 週 secukinumab (150 mg s.c. 與 300 mg s.c.) 相較於 GP2017(adalimumab 生技仿製藥 40 mg s.c.),受試者的 Berlin SI joint edema score。
評估第 104 週 secukinumab (150 mg s.c. 與 300 mg s.c.) 相較於 GP2017(adalimumab 生技仿製藥 40 mg s.c.),受試者的 ASspiMRI-a Berlin modification score。
評估第 104 週 secukinumab 150 mg s.c. 相較於 secukinumab 300 mg s.c.,受試者的 ASAS 20 反應、ASAS 40 反應、ASAS 部分緩解以及ASDAS 非活動性疾病。
Secukinumab 的整體安全性與耐受性。
2.安全性:
身體檢查
生命徵象
身高及體重
實驗室評估
心電圖
3.藥物動力學:
試驗期間,將收集生物性檢體 (血液),探討secukinumab 及 GP2017 (adalimumab 生技仿製藥)之藥物動力學。
4.生活品質:
問卷評估 : SF-36、ASQoL、FACIT-Fatigue、WPAI-GH
主要納入條件
1.患者必須能夠理解試驗主持人的說明,並與之溝通,且能遵守試驗的規定;此外在進行任何試驗評估之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加註日期
2.18 歲以上男性,與18 歲以上未懷孕、未哺乳的女性。台灣僅納入年滿二十歲之患者
3.經放射線檢查 (由中央判讀X 光結果) 為中度至重度僵直性脊椎炎,並符合修訂版紐約僵直性脊椎炎診斷準則
4.於基準點以巴斯僵直性脊椎炎疾病活動量表 (BASDAI) 評估活動性僵直性脊椎炎的總分≥ 4 分(0-10 分)
5.於基準點以 BASDAI 第2 項問題測量脊椎疼痛分數≥ 4 分(0-10 分)
6.於基準點以視覺類比量表 (VAS) 測量的背部疼痛總指數≥ 40 mm (0-100 mm)
7.高敏感性 C 反應蛋白(hsCRP) ≥ 5 mg/L 或由中央判讀X 光結果至少有1 個韌帶骨贅
在篩選期內允許受試者重新檢測一次 hsCRP。
由中心實驗室確認 hsCRP 結果< 5 mg/L 後,進行脊椎X 光檢查確認是否存在韌帶骨贅,並且在納入試驗前必須經由中央影像業者確認。
8.隨機分配前,患者需使用最大建議劑量的 NSAID 至少8 週,且治療反應不佳或無治療反應,或是因耐受不良、產生毒性或具有禁忌症而使用NSAID 未滿8 週
9.隨機分配前,使用 NSAID (環氧化酶COX-1 或COX-2 抑制劑) 治療僵直性脊椎炎的患者,NSAID 須以固定劑量使用至少2 週
10.隨機分配前,使用 MTX (≤ 25 mg/週) 或Sulfasalazine (≤ 3 g/天) 的患者,可以繼續使用這些藥物,但必須持續3 個月以上,且須使用固定劑量至少4 週
11.服用 MTX 的患者,隨機分配前,必須穩定使用葉酸補充
12.患者若使用 MTX 與Sulfasalazine 以外的DMARD,則隨機分配前,必須停用該藥4 週
13.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患者,隨機分配前,必須固定使用 ≤10 mg/天的prednisone 或其等效劑量至少2 週
主要排除條件
1.脊椎全數僵直的受試者
2.篩選日前 3 個月內,經合格醫師判定,胸部X 光或胸部核磁共振造影(MRI) 檢查,有證據顯示目前仍有進行性感染或惡性疾病
3.曾使用 secukinumab,或其他生物免疫調節劑治療,包括作用於IL-17、IL-17 受體或TNFα 的生物製劑
4.使用強效鴉片類止痛劑,如 methadone、hydromorphone、morphine、oxycodone
5.於隨機分配前 4 週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裝置,或距隨機分配日未滿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6.對試驗藥物、其賦形劑或化學類別相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7.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肌肉注射皮質類固醇
8.曾以細胞消除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抗CD20 藥物、試驗藥物,如CAMPATH、抗CD4、抗CD5、抗CD3、抗CD19 等藥物
9.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為陽性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其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治療後16 週內,或當地仿單標示的更長期間內(例如根據歐盟要求secukinumab 為20 週,adalimumab 為5 個月),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否則不可參與試驗。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患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女性絕育: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患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阻隔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帽/子宮頸帽)。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失敗率<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裝置子宮內避孕器(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IUS)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例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手術切除全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1. 患有非僵直性脊椎炎的活動性持續發炎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與葡萄膜炎,而可能干擾secukinumab 或adalimumab 療效的評估
12. 患有潛在的代謝、血液、腎臟、肝臟、肺部、神經、內分泌、心臟、感染性或胃腸道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造成患者免疫功能低下,或在患者接受免疫調節劑治療後,會發生無法耐受的風險
13.患有嚴重症狀或疾病,列舉如下:高血壓控制不良 (≥160/100 mmHg)、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III 或IV 級)、糖尿病控制不良,或身體功能極差,無法照顧自己
14.曾有臨床重大肝臟疾病或肝臟損傷,導致肝功能檢查異常,檢查項目如 SGOT (AST)、SGPT (ALT)、鹼性磷酸酶或血清膽紅素。試驗主持人應依下列標準判斷:
任一參數值不得超過正常值上限 (ULN) 2 倍。若有任一參數值上升至正常值上限2 倍以上,應儘速複檢,至少必須在納入試驗/隨機分配之前,排除實驗室檢驗錯誤。
15.腎臟曾受傷、曾患有腎絲球腎炎、患者只有一顆腎臟、血清肌酸酐濃度高於 1.5 mg/dL (132.6 μmol/L)
16.篩選時的全白血球計數 <3,000/μL、血小板<100,000/μL、嗜中性白血球<1,500/μL,或血紅素<8.5 g/dL (85 g/L)
17.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患有普通感冒以外的活性全身感染
18.曾患有持續性、慢性或復發性感染疾病,或曾以結核菌素(PPD) 皮膚試驗(48-72 小時後測量硬結大小,陽性反應定義為硬結≥ 5mm,或是依當地標準或準則的定義) 或經由中央實驗室檢驗呈陽性,證實感染肺結核。前述檢驗列於第VIII 節的檢驗時間表。檢驗結果呈陽性的患者,若後續評估(依當地標準或準則檢查)明確顯示無活動性肺結核的證據,則可參與試驗;若確診為潛伏期的肺結核,則必須依據當地國家準則,給予肺結核治療
19.篩選時或隨機分配時,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B 型肝炎或C 型肝炎
20.過去 5 年內曾有淋巴增生性疾病或惡性疾病,或任何器官系統惡性疾病(但基底細胞癌與日曬性角化病,若已接受治療且過去3 個月內未檢出復發,仍可參與;子宮頸原位癌與非侵入性惡性結腸息肉組織若已切除,也可參與)
21.目前患有持續惡化或控制不佳的嚴重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22.不願意或無法重複施行靜脈穿刺,例如耐受性差或無法穿刺靜脈
23.無法或不願意接受預填式注射劑 (PFS) 注射
24.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的精神狀況或疾病,將有礙於患者配合試驗計畫或依試驗計畫完成試驗
25.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曾捐血或失血400 mL 以上
26.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或目前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問題
27.預期無法完成2 年試驗治療期的患者
28.已安排在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或試驗期間施用活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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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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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3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