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QAW039A2315
2018-08-01 - 2020-04-07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試驗已結束1
ICD-10J45.909
氣喘,無併發症
ICD-9493.00
外因性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
一項含2 個治療期、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平行分組試驗,評估GINA 第3、4、5 階氣喘控制不良患者在現有氣喘治療上加入QAW039 的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適應症
氣喘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第1 階段治療期(雙盲、52 週治療期):
針對中度至重度氣喘,目前接受標準照護(SoC) 氣喘治療的患者,評估QAW039 (每日一次150 mg 及每日一次450 mg) 相較於安慰劑的長期安全性,評估項目: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AE);
治療中出現的嚴重不良事件(SAE); 和
治療中出現的AE 導致停止試驗治療
綜合第1 階段治療期及第2 階段治療期:
針對中度至重度氣喘,目前接受標準照護(SoC) 氣喘治療的患者,評估QAW039 (每日一次150 mg 及每日一次450 mg) 相較於安慰劑的長期安全性,評估項目: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AE);
治療中出現的嚴重不良事件(SAE); 和
治療中出現的AE 導致停止試驗治療
藥品名稱
QAW039
主成份
QAW039 (Fevipiprant)
劑型
Tablet
劑量
150, 450
評估指標
1. 療效評估
無主要或次要目標的療效評估
2. 重大安全性評估
AE包括SAE
病史及身體檢查
生命徵象
血液學
血液生化學,包括但不限於肝功能檢測(LFT)、代謝檢測、澱粉酶、脂酶、高敏感性C
反應蛋白(hsCRP)。
CK-MB 及肌鈣蛋白I (Troponin I) (因應CK 結果超出正常範圍)
HbA1c (僅限新患者於篩選時收集)
尿液分析及尿液化學
驗孕(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心電圖(ECG)
3. 其他評估項目:
健康照顧資源使用、氣喘控制問卷(ACQ)及生物標記
無主要或次要目標的療效評估
2. 重大安全性評估
AE包括SAE
病史及身體檢查
生命徵象
血液學
血液生化學,包括但不限於肝功能檢測(LFT)、代謝檢測、澱粉酶、脂酶、高敏感性C
反應蛋白(hsCRP)。
CK-MB 及肌鈣蛋白I (Troponin I) (因應CK 結果超出正常範圍)
HbA1c (僅限新患者於篩選時收集)
尿液分析及尿液化學
驗孕(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心電圖(ECG)
3. 其他評估項目:
健康照顧資源使用、氣喘控制問卷(ACQ)及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完成先前QAW039 第三期試驗的患者: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a. 第1 次回診時或回診前14 天內取得受試者同意書。進行任何試驗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a. 完成先前QAW039 第三期試驗的治療期(使用盲性試驗藥物) (亦即未提前停止盲性試驗治療)。
3a.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能夠安全地繼續進行本試驗。
先前未曾參與QAW039 試驗的患者: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b. 第1 次回診時或回診前14 天內取得受試者同意書。進行任何試驗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b. 男性及女性患者必須年滿20 歲以上。
3b. 患者於第1 次回診前診斷患有氣喘至少24 個月(依據GINA 2016)。
4b. 第1 次回診前,患者已持續接受GINA 第4 或5 階氣喘標準照護(SoC) 治療至少3 個月。
第1 次回診前,劑量必須保持穩定至少4 週。
5b. 第1 次回診時,依據ACQ 分數≥1.5,顯示氣喘控制不良。
6b. 第1 次回診時停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 ≤ 85% 預期正常值。註:進行肺量計檢查之前停用支氣管擴張劑:
短效型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SABA) ≥ 6 小時;
每日兩次的長效型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LABA) ≥ 12 小時;
每日一次的LABA ≥ 24 小時;
每日兩次的LABA 及ICS 固定劑量複合劑≥ 12 小時;
每日一次的LABA 及ICS 固定劑量複合劑≥ 24 小時;
長效蕈毒鹼拮抗劑(LAMA) ≥ 24 小時。
7b. 臨床氣喘診斷至少符合下列一項證據:
在隨機分配前,服用400 微克salbutamol/albuterol (或等效藥物)後約10 到15 分鐘,FEV1 上升量≥ 12%且≥ 200 毫升。可逆性測試中不允許使用吸入輔助器(spacer
devices)。所有患者都必須在第1 次回診時接受可逆性測試若第1 次回診未顯示可逆性,可使用下列歷史資訊:
第1 次回診前2 年,病歷記錄顯示具有符合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ATS/ERS)(ATS/ERS 2005) 或當地專用指引的可逆性。如果依據可逆性的歷史證據,評估患者符合試驗資格,則必須提供原始肺量計檢查報告連同肺量圖副本,做為原始文件。
第1 次回診前2 年,病歷記錄顯示呼吸道高反應性(AHR) 測試結果為陽性,定義為依據ATS/ERS 指引進行,未施行ICS 療法時,由濃度≤ 8 毫克/毫升之methacholine (或濃度≤ 10 毫克/毫升之組織胺或濃度≤ 20 毫克/毫升之乙醯膽鹼),或施行ICS 療法時,由濃度≤ 16 毫克/毫升之methacholine (或濃度≤ 20 毫克/毫升之組織胺或濃度< 40 毫克/毫升之乙醯膽鹼),誘使FEV1 下降20%。
完成先前QAW039 第三期試驗的患者: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a. 第1 次回診時或回診前14 天內取得受試者同意書。進行任何試驗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a. 完成先前QAW039 第三期試驗的治療期(使用盲性試驗藥物) (亦即未提前停止盲性試驗治療)。
3a.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能夠安全地繼續進行本試驗。
先前未曾參與QAW039 試驗的患者: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b. 第1 次回診時或回診前14 天內取得受試者同意書。進行任何試驗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b. 男性及女性患者必須年滿20 歲以上。
3b. 患者於第1 次回診前診斷患有氣喘至少24 個月(依據GINA 2016)。
4b. 第1 次回診前,患者已持續接受GINA 第4 或5 階氣喘標準照護(SoC) 治療至少3 個月。
第1 次回診前,劑量必須保持穩定至少4 週。
5b. 第1 次回診時,依據ACQ 分數≥1.5,顯示氣喘控制不良。
6b. 第1 次回診時停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 ≤ 85% 預期正常值。註:進行肺量計檢查之前停用支氣管擴張劑:
短效型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SABA) ≥ 6 小時;
每日兩次的長效型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LABA) ≥ 12 小時;
每日一次的LABA ≥ 24 小時;
每日兩次的LABA 及ICS 固定劑量複合劑≥ 12 小時;
每日一次的LABA 及ICS 固定劑量複合劑≥ 24 小時;
長效蕈毒鹼拮抗劑(LAMA) ≥ 24 小時。
7b. 臨床氣喘診斷至少符合下列一項證據:
在隨機分配前,服用400 微克salbutamol/albuterol (或等效藥物)後約10 到15 分鐘,FEV1 上升量≥ 12%且≥ 200 毫升。可逆性測試中不允許使用吸入輔助器(spacer
devices)。所有患者都必須在第1 次回診時接受可逆性測試若第1 次回診未顯示可逆性,可使用下列歷史資訊:
第1 次回診前2 年,病歷記錄顯示具有符合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ATS/ERS)(ATS/ERS 2005) 或當地專用指引的可逆性。如果依據可逆性的歷史證據,評估患者符合試驗資格,則必須提供原始肺量計檢查報告連同肺量圖副本,做為原始文件。
第1 次回診前2 年,病歷記錄顯示呼吸道高反應性(AHR) 測試結果為陽性,定義為依據ATS/ERS 指引進行,未施行ICS 療法時,由濃度≤ 8 毫克/毫升之methacholine (或濃度≤ 10 毫克/毫升之組織胺或濃度≤ 20 毫克/毫升之乙醯膽鹼),或施行ICS 療法時,由濃度≤ 16 毫克/毫升之methacholine (或濃度≤ 20 毫克/毫升之組織胺或濃度< 40 毫克/毫升之乙醯膽鹼),誘使FEV1 下降20%。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完成先前QAW039 第三期試驗的患者:
患者/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a. 懷孕或哺乳(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為陽性。
2a.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能夠懷孕的女性,除非在服用試驗治療劑量期間,使用基本的避孕方式。
3a. 患者先前參與QAW039 第三期試驗,未完成其中的盲性試驗藥物治療期。
4a. 患者無法遵守所有的試驗規定。
5a. 患者先前參與QAW039 第三期試驗,曾發生嚴重且與藥物相關的不良反應。
先前未曾參與QAW039 試驗的患者:
患者/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
排除條件。
1b. 納入前使用其他試驗藥物,間隔未滿5 個半衰期或30 天,以較長時間為準。
2b. 對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或化學分類與QAW039 類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3b. 對乳糖或牛奶敏感的記錄。
4b. 患者已經參加另一項QAW039 試驗(亦即,患者已隨機分配進入另一項QAW039 試驗)。
5b.患者過去或目前診斷有心電圖異常,顯示參加試驗有重大安全性風險,例如: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如持續心室性心搏過速,以及具臨床意義的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斷,但未植入心律調節器)。
6b. 有家族性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病史,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家族病史。
7b. 第1 次回診或第201 回診,休息時QTcF (Fridericia) ≥450 毫秒(男性) 或≥460 毫秒(女性)。
8b. 使用的藥物已知會延長QT 間期(除非可在試驗期間持續停用)。
9b.過去5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10b.懷孕或哺乳(泌乳)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hCG)實驗室檢驗結果為陽性。
11b.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能夠懷孕的女性,除非在服用試驗治療劑量期間,使用基本的避孕方式。
12b. 患者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有吸菸習慣,或吸入氣喘藥物以外的物質,或抽菸史10 包-年以上(註:10 包-年= 1 包/天× 10 年,或= ½ 包/天× 20 年)。
13b.患者在第1次回診前6週內,因氣喘急性發作而需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住院或急診就醫。如果患者在篩選期間發生氣喘急性發作,而需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住院或急診就醫,在恢復6 週之後可重新接受篩選。
14b.患者在第1次回診4週內,曾發生呼吸道感染或氣喘發作。篩選期間發生呼吸道感染或氣喘發作的患者,在恢復4週之後可重新接受篩選。
15b. 患有慢性呼吸道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試驗評估,或無法以最佳狀態參與試驗。
16b. 患有氣喘以外的慢性肺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慢性阻塞性肺病(定義依慢性阻塞性肺病全球創議組織[Global Initiative for ChronicObstructiveLungDisease,GOLD]標準)、支氣管擴張症(如果可取得近期[第1次回診前3個月內]CT掃描證明,則允許不具臨床意
義的支氣管擴張症)、類肉瘤病、間質性肺病、纖維性囊腫及結核病。
17b.曾經患有氣喘、過敏性鼻炎或鼻竇炎以外,可能導致嗜酸性白血球升高的病症(例如,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過敏性肉芽腫血管炎、嗜酸性食道炎)。已知第1 次門診前6個月內感染寄生蟲的患者,也不得參加本試驗。
18b. 患有糖尿病控制不良,且第1 次回診實驗室檢驗時糖化血色素(HbA1c)檢驗結果≥8%。
19b. 第1 次回診的實驗室檢驗數值出現具臨床意義的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白血球總數<2500 cells/µL
ALT 或AST > 2.0 倍正常值上限(ULN) 或總膽紅素≥ 1.3 倍ULN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MDRD) 公式或Bedside Schwartz 公式計算,腎絲球過濾速率估計值(eGFR) <55 mL/minute/1.73 m2
20b.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罹患具臨床意義的重大醫療狀況,例如(但不限於):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紐約心臟學會(NYHA) 第III/IV級左心室衰竭心律不整、控制不良的高血壓、腦血管疾病、神經退化疾病或其他神經學疾病、控制不良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亢進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低血鉀、交感神經興奮、眼科疾病,或發生可能妨害患者安全或遵從性、干擾試驗評估或影響試驗完成的醫療狀況。
21b. 第1 次回診前12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22b. 患有嚴重的共病,包括但不限於神經退化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
23b. 第1 次回診前12 個月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病史。
24b. 患者體重未滿30 公斤。
25b. 使用試驗計畫書表5-4 所列藥物類別的患者,必須排除,除非符合試驗計畫書表5-4 具體說明的條件。
26b. 使用試驗計劃書表5-2 所列藥物類別的患者,必須排除,除非藥物已持續使用一段時間,符合表中所述的條件,才可納入。
27b.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開始免疫治療或針對過敏的減敏治療,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將會改變維持劑量。
28b. 患者無法遵守所有的試驗規定。
29b.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患有醫療或心理病症,可能導致患者無法瞭解本試驗的性質、範圍及可能後果。
30b. 患者有無法吞服藥錠的病史。
31b. 在第1 次回診6 個月內接受methotrexate、口服金製劑、troleandomycin、cyclosporine、azathioprine 或任何試驗性抗發炎治療。
32b.在第1次回診前12個月內常規使用口服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氣喘以外的疾病;第1次回診前1個月內使用關節內或短效型、肌肉注射皮質類固醇;或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使用肌肉注射、長效型緩釋皮質類固醇。
33b. 患者曾經或目前接受肝臟疾病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急性或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
34b. 有免疫不全疾病、B 型肝炎或C 型肝炎病史。
35b. 患者目前接受statin 類藥物治療且第1 次回診時肌酸激酶(CK) 濃度>2 X ULN。
36b. 患者目前正在使用> 20 mg simvastatin、> 40 mg atorvastatin、> 40 mg pravastatin,或>2mg pitavastatin。本試驗期間允許使用劑量低於或等於上述劑量的statin,或其他種類的statin。
37b. 患者目前正在使用rifampin、probenecid、ritonavir 及valproic acid (亦即可阻斷數條對於排除QAW039 有重要路徑的藥物[廣效抑制UGT 且/或抑制OAT3、OATP1B3、MXR 和P-gp 者])。
38b. 第1 次回診前5 個月內曾使用生物製劑治療氣喘。
39b. 與本試驗之管理直接相關的人員,不允許參與成為本試驗受試者。
40b. 本試驗研究人員的家屬,不允許參與本試驗。
完成先前QAW039 第三期試驗的患者:
患者/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a. 懷孕或哺乳(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為陽性。
2a.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能夠懷孕的女性,除非在服用試驗治療劑量期間,使用基本的避孕方式。
3a. 患者先前參與QAW039 第三期試驗,未完成其中的盲性試驗藥物治療期。
4a. 患者無法遵守所有的試驗規定。
5a. 患者先前參與QAW039 第三期試驗,曾發生嚴重且與藥物相關的不良反應。
先前未曾參與QAW039 試驗的患者:
患者/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
排除條件。
1b. 納入前使用其他試驗藥物,間隔未滿5 個半衰期或30 天,以較長時間為準。
2b. 對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或化學分類與QAW039 類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3b. 對乳糖或牛奶敏感的記錄。
4b. 患者已經參加另一項QAW039 試驗(亦即,患者已隨機分配進入另一項QAW039 試驗)。
5b.患者過去或目前診斷有心電圖異常,顯示參加試驗有重大安全性風險,例如: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如持續心室性心搏過速,以及具臨床意義的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斷,但未植入心律調節器)。
6b. 有家族性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病史,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家族病史。
7b. 第1 次回診或第201 回診,休息時QTcF (Fridericia) ≥450 毫秒(男性) 或≥460 毫秒(女性)。
8b. 使用的藥物已知會延長QT 間期(除非可在試驗期間持續停用)。
9b.過去5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10b.懷孕或哺乳(泌乳)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hCG)實驗室檢驗結果為陽性。
11b.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能夠懷孕的女性,除非在服用試驗治療劑量期間,使用基本的避孕方式。
12b. 患者在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內有吸菸習慣,或吸入氣喘藥物以外的物質,或抽菸史10 包-年以上(註:10 包-年= 1 包/天× 10 年,或= ½ 包/天× 20 年)。
13b.患者在第1次回診前6週內,因氣喘急性發作而需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住院或急診就醫。如果患者在篩選期間發生氣喘急性發作,而需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住院或急診就醫,在恢復6 週之後可重新接受篩選。
14b.患者在第1次回診4週內,曾發生呼吸道感染或氣喘發作。篩選期間發生呼吸道感染或氣喘發作的患者,在恢復4週之後可重新接受篩選。
15b. 患有慢性呼吸道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試驗評估,或無法以最佳狀態參與試驗。
16b. 患有氣喘以外的慢性肺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慢性阻塞性肺病(定義依慢性阻塞性肺病全球創議組織[Global Initiative for ChronicObstructiveLungDisease,GOLD]標準)、支氣管擴張症(如果可取得近期[第1次回診前3個月內]CT掃描證明,則允許不具臨床意
義的支氣管擴張症)、類肉瘤病、間質性肺病、纖維性囊腫及結核病。
17b.曾經患有氣喘、過敏性鼻炎或鼻竇炎以外,可能導致嗜酸性白血球升高的病症(例如,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過敏性肉芽腫血管炎、嗜酸性食道炎)。已知第1 次門診前6個月內感染寄生蟲的患者,也不得參加本試驗。
18b. 患有糖尿病控制不良,且第1 次回診實驗室檢驗時糖化血色素(HbA1c)檢驗結果≥8%。
19b. 第1 次回診的實驗室檢驗數值出現具臨床意義的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白血球總數<2500 cells/µL
ALT 或AST > 2.0 倍正常值上限(ULN) 或總膽紅素≥ 1.3 倍ULN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MDRD) 公式或Bedside Schwartz 公式計算,腎絲球過濾速率估計值(eGFR) <55 mL/minute/1.73 m2
20b.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罹患具臨床意義的重大醫療狀況,例如(但不限於):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紐約心臟學會(NYHA) 第III/IV級左心室衰竭心律不整、控制不良的高血壓、腦血管疾病、神經退化疾病或其他神經學疾病、控制不良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亢進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低血鉀、交感神經興奮、眼科疾病,或發生可能妨害患者安全或遵從性、干擾試驗評估或影響試驗完成的醫療狀況。
21b. 第1 次回診前12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22b. 患有嚴重的共病,包括但不限於神經退化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
23b. 第1 次回診前12 個月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病史。
24b. 患者體重未滿30 公斤。
25b. 使用試驗計畫書表5-4 所列藥物類別的患者,必須排除,除非符合試驗計畫書表5-4 具體說明的條件。
26b. 使用試驗計劃書表5-2 所列藥物類別的患者,必須排除,除非藥物已持續使用一段時間,符合表中所述的條件,才可納入。
27b. 在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開始免疫治療或針對過敏的減敏治療,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將會改變維持劑量。
28b. 患者無法遵守所有的試驗規定。
29b.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患有醫療或心理病症,可能導致患者無法瞭解本試驗的性質、範圍及可能後果。
30b. 患者有無法吞服藥錠的病史。
31b. 在第1 次回診6 個月內接受methotrexate、口服金製劑、troleandomycin、cyclosporine、azathioprine 或任何試驗性抗發炎治療。
32b.在第1次回診前12個月內常規使用口服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氣喘以外的疾病;第1次回診前1個月內使用關節內或短效型、肌肉注射皮質類固醇;或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內使用肌肉注射、長效型緩釋皮質類固醇。
33b. 患者曾經或目前接受肝臟疾病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急性或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
34b. 有免疫不全疾病、B 型肝炎或C 型肝炎病史。
35b. 患者目前接受statin 類藥物治療且第1 次回診時肌酸激酶(CK) 濃度>2 X ULN。
36b. 患者目前正在使用> 20 mg simvastatin、> 40 mg atorvastatin、> 40 mg pravastatin,或>2mg pitavastatin。本試驗期間允許使用劑量低於或等於上述劑量的statin,或其他種類的statin。
37b. 患者目前正在使用rifampin、probenecid、ritonavir 及valproic acid (亦即可阻斷數條對於排除QAW039 有重要路徑的藥物[廣效抑制UGT 且/或抑制OAT3、OATP1B3、MXR 和P-gp 者])。
38b. 第1 次回診前5 個月內曾使用生物製劑治療氣喘。
39b. 與本試驗之管理直接相關的人員,不允許參與成為本試驗受試者。
40b. 本試驗研究人員的家屬,不允許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1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