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LCZ696B231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78312

2017-03-31 - 2022-07-01

Phase II/III

召募中3

ICD-10I50.1

左心衰竭

ICD-9428.1

左心衰竭

一項多中心、開放標記試驗,評估 LCZ696 之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接續進行52 週、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活性對照試驗,評估 LCZ696 相較於 enalapril 治療因系統性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導致心臟衰竭兒童患者 (滿 1 月齡而未滿 18 歲) 之療效性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玠能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宜君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主科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因系統性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導致心臟衰竭兒童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第 1 部分:主要目標為,探討 LCZ696 用於心臟衰竭兒童患者的藥物動力學 (PK) 和藥效 學 (PD)  第 2 部分:主要目標為,使用整合序位 (global rank) 評估指標,評估 LCZ696 治療心臟衰 竭兒童患者的效果是否優於 enalapril 次要目標:  第 1 部分:評估 LCZ696 用於心臟衰竭兒童患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第 2 部分:探討 LCZ696 延緩首次發生第 1 類或第 2 類事件 (如死亡、心臟衰竭惡化) 時 間的綜合效果,是否優於 enalapril  第 2 部分:探討 LCZ696 改善 NYHA (紐約心臟學會)/ Ross (羅氏) 功能分類等級的效果, 是否優於 enalapril  第 2 部分:探討 LCZ696 改善患者整體嚴重度印象 (Patient Global Impression of Severity; PGIS) 分數的效果,是否優於 enalapril  第 2 部分:探討心臟衰竭兒童患者使用 LCZ696 的族群藥物動力學  第 2 部分:評估 LCZ696 相較於 enalapril 治療心臟衰竭兒童患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LCZ696

主成份

Sacubitril/Valsartan as Sacubitril Valsartan sodium salt complex

劑型

膜衣錠 及 膠囊

劑量

膜衣錠:50mg、100mg、200mg;膠囊:12.5mg、31.25mg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LCZ696 單劑治療後之 PK 及 PD
第 2 部分:52 週治療期間的整合序位評估指標
2. 次要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安全性及耐受性,包括試驗第 1 部分中 LCZ696 的不良事件、實驗室檢驗、生命徵象
第 2 部分:52 週治療期間,首次發生第 1 類或第 2 類事件的時間
第 2 部分:NYHA/Ross功能分類等級自基準點至 52 週治療的變化
第 2 部分:PGIS 分數自基準點至 52 週治療的變化
第 2 部分:LCZ696 族群藥物動力學
第 2 部分:安全性及耐受性,包括 52 週雙盲治療期間的不良事件、實驗室檢驗、心電圖、生命徵象資料
3. 探索性評估指標:
第 2 部分:PedsQL 分數自基準點至 52 週治療的變化
第 2 部分: NTproBNP 自基準點至 12 週及 52 週治療的變化
第 2 部分:52 週治療期間的 PGIC 分數

主要納入條件

試驗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1. 在進行任何試驗專屬評估前,兒童受試者的家長/法定監護人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視受試者年齡和當地法規而定,可能需要取得某些受試者的受試者同意書。
2. 男性或女性,住院或門診受試者,年齡滿 1 月齡 (早產兒的受孕年齡 ≥44 週) 而未滿 18 歲。
3. 因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導致慢性心臟衰竭,正在接受慢性心臟衰竭治療 (若非新診斷)。
[註:本試驗只有第 2 部分預定納入 25% 未曾使用 ACEI/ARB 的受試者]。
4. 試驗篩選前任何時間點,屬於 NYHA 功能分級標準第二至四級 (較年長的兒童:6 歲以上而
未滿 18 歲),或是羅氏 (Ross) 心臟衰竭分級標準第二至四級 (較年幼的兒童:未滿 6 歲)。
[註:如果受試者曾患有 NYHA 或羅氏分級第二至四級的疾病,在篩選時可屬於 NYHA 或
羅氏分級第一級]。
5. 系統性左心室射出分率 (EF) ≤ 40% 或短縮分率 ≤ 20% (在受試者開始試驗第 1 部分或第 2 部
分前一個月內評估,使用心臟超音波、核磁共振造影 [MRI]、多閘門式造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或左心室血管造影)。
6. 具備雙心室生理,以左心室進行體循環。
7. 對於試驗第 1 部分的 PK/PD,受試者在試驗篩選前必須接受血管收縮素轉換酵素抑制劑
(ACEI) 或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RB) 治療。對於第 1 部分的 PK/PD,第 1、2 組受試者在
進行 LCZ696 3.1 mg/kg 單劑評估前,必須正接受至少相當於 enalapril 0.2 mg/kg 劑量的治
療。(第 3 組受試者只參加 LCZ696 0.8 mg/kg 治療,不參加 LCZ696 3.1 mg/kg 的 PK/PD 評估)
8. 心臟衰竭的病因包括:先天性心臟畸形伴隨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原發性心肌病變、家族
性/遺傳性心肌病變、心肌炎病史、神經肌肉疾病、先天性代謝異常、粒線體疾病、後天性
病因 (因為化療、醫源病、感染、風濕病、營養而導致)、缺血 (例如川崎症、術後導致缺
血)、左心室心肌緻密化不全
*根據當地醫療機構/醫院現行標準流程,或在例行臨床診療中,為患者進行心臟衰竭評估 (如
心臟超音波),評估結果可做為受試者的試驗篩選資料,這個程序可能發生於簽署受試者同意
書前。

主要排除條件

試驗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
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受試者為單心室,或以右心室進行體循環
2. 進入本試驗時,受試者已列名等候心臟移植,病況屬於美國器官共用聯合網路 (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UNOS) 1A 等級;或者受試者已住院使用強心劑或心室輔助器治
療,等候心臟移植
3. 持續性或有症狀的心律不整,使用藥物或儀器治療控制效果不佳
4. 試驗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心血管手術或經皮介入治療,以減緩或矯治先天性心血管
畸形。受試者預期會在進入試驗第 2 部分後 12 個月內接受心臟矯正手術。
5. 患有未經手術治療的阻塞性或嚴重逆流性瓣膜 (主動脈瓣膜、肺動脈瓣膜或三尖瓣) 疾病,
或是顯著全身性心室輸出阻塞或主動脈弓阻塞
6. 患有限制型或肥厚型心肌病變
7. 活性心肌炎 (在試驗收錄的 3 個月內,診斷推定或急性心肌炎)
8. 試驗篩選回診時,發生有症狀的低血壓 ,或血壓低於同齡層估計收縮壓的第 5 百分位數
9. 腎血管性高血壓 (包括腎動脈狹窄)
10. 嚴重肺高血壓 (定義為肺部血管阻力 [PVR] 值 > 6 Wood units-m
2
),對血管擴張劑治療無反應
(如氧氣、硝普鹽類 [nitroprusside] 或一氧化氮)。請注意,測量 PVR 不是評估是否符合受試
條件的必要項目
11. 具有病史或目前臨床證據顯示,患有中度至重度阻塞性肺病或反應性呼吸道疾病 (如氣喘)
12. 於診次 1 或診次 301 時,血清鉀離子 >5.3 mmol/L
13. 患有嚴重腎臟疾病 (以修訂版施瓦次 [Schwartz] 公式計算,eGFR < 30% 同齡層平均 GFR);
肝臟疾病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腸胃道或
膽囊疾病 (可能會改變口服藥物的吸收、代謝或排出)
14. 同時患有末期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 (例如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或是發生其他明顯實驗室檢
驗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影響受試者參與試驗或生存
15. 有血管性水腫病史
16. 對 ACEI 或 ARB 藥物過敏
17. 受試者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不同意,或不允許孩子同意;或者受試者本身或家長/法定監護
人無法遵循指示或配合追蹤程序
18.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
1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必須在試驗藥物用藥期間採用基
本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本試驗。基本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且當地法規可接受)。不接受安全
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
等避孕方式
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接受女性絕育 (手術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
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
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絕育 (試驗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
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阻隔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帽/子宮頸帽)。英國:加上殺精劑泡沫/
凝膠/薄膜/軟膏/陰道栓劑
 使用口服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植入型荷爾蒙避孕,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
孕法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
宮內投藥系統 (IUS)
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20. 試驗收錄前 30 天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者未滿 5 個藥物半衰期 (以較短時間為準)
21. 對試驗藥物、其賦形劑或化學結構相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22. 曾接受主要實體器官移植
23. 過去 1 年內曾罹患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預期壽命不到 1 年
24. 患有晚期、嚴重或不穩定的疾病,可能干擾主要或次要試驗結果的評估,或是使受試者處
於特定風險中
25. 患有其他醫療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導致受試者面臨風險或影響試驗結果,或者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加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2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