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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LEE011X2110C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292550

2015-03-13 - 2019-10-24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Ib/II 期試驗,以ALK抑制劑ceritinib併用 CDK4/6抑制劑LEE011治療帶有ALK表現陽性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邱昭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評估併用 LEE011 和 ceritinib 之最大耐受劑量/第 II 期建議劑量 (MTD/RP2D),並評估合併療法對於 ALK 表現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是否安全且有療效。

藥品名稱

LEE011, LDK378 (ceritinib)

主成份

LDK378 (ceritinib)
LEE011

劑型

capsule

劑量

50, 150
50, 20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1:評估 LEE011 併用 ceritinib,治療 ALK 表現陽性的 NSCLC 患者之 MTD 及/或 RP2D,評估指標為第 1 週期之劑量限制毒性 (DLT),以及以藥物動力學 (PK) 參數測量之 LEE011 及 ceritinib 暴露量
2:評估 LEE011 和 ceritinib 合併療法之初步抗腫瘤活性,評估指標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之整體治療反應率 (ORR)
次要指標:
1:評估 LEE011 和 ceritinib 合併療法之安全性和耐受性,評估指標為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的頻率及嚴重度、實驗室檢驗值變化和心電圖,以及停藥與減少劑量頻率。
2:評估 LEE011 和 ceritinib 合併療法之 PK 特性,評估指標為濃度─時間特性和衍生的 PK 參數。
3:評估 LEE011 和 ceritinib 合併療法之額外臨床活性,評估指標為無惡化存活期、治療反應持續時間、出現治療反應時間、疾病控制率和整體存活期。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1. 患者必須診斷患有 ALK 表現陽性的晚期 NSCLC。腫瘤必須為 ALK 表現陽性,其標準為 ≥15% 細胞內的 ALK 發生重組 (使用 Vysis break-apart ALK 探針之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測量,或使用 Ventana ALK 免疫組織化學 [IHC] 檢驗測量)。分析可在當地直接進行。
2. 年齡 18 歲以上。
3. 患者必須具有依RECIST 第 1.1 版定義之病灶;參加劑量擴展期的患者,必須具有可量測病灶。
4. 體能狀態 (WHO) 0-2
5. 提供可用腫瘤檢體:
未曾使用 ALK 抑制劑的患者:
• 必須提供代表性腫瘤檢體。可接受已建檔的腫瘤檢體。
使用 ALK 抑制劑後惡化的患者:
• 必須提供新的腫瘤組織切片,除非可提供患者最近以 ALK 抑制劑治療後疾病惡化之組織切片。
任何患者若無適當已建檔檢體,均應提供新取得的腫瘤檢體。若無檢體,且無法取得新組織切片,可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考慮是否納入試驗。
6. 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篩選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參與本試驗:
1. 第 Ib 部分:
• 使用 ceritinib 後惡化患者,在決定具臨床活性 ceritinib 暴露量之合併藥物劑量前,不得參加本試驗的遞增部分。允許納入先前使用其他 ALK 抑制劑治療者。
2. 第 II 期部分:
• A 組:先前不得使用 ALK 抑制劑治療。
• B 組:必須在使用 ceritinib 以外之 ALK 抑制劑後發生惡化,且最後一劑 ALK 抑制劑不得超過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0 天。先前不得使用過 ceritinib。
• C 組:必須在使用 ceritinib 後發生惡化,且最後一劑 ceritinib 不得超過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0 天。患者必須可耐受每天一次 600 mg 或更高劑量之 ceritinib。
• B2 與 C2 組:如果期中分析結果為負面,篩選時已知為 G1202R 狀態的患者將自試驗中排除。
3. 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患者,且神經學上不穩定,或必須增加類固醇劑量或局部 CNS 作用治療 (例如放射治療、手術或鞘內化療),以控制其 CNS 病灶
註:CNS 轉移受控制或發生無症狀性 CNS 轉移,且不須放療或手術等局部抗腫瘤治療的患者,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參加本試驗。
4. 經細胞學證實之癌症腦膜炎病史
5. 先前接受過任何 CDK 4/6 抑制劑治療
6. 患者已知對 ceritinib 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微晶纖維素、甘露醇、聚維酮、膠狀二氧化矽和硬酯酸鎂)。
7. 心臟功能受損,或有下列任何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下列任一項:
• 臨床重大心臟病,例如需要治療的鬱血性心衰竭 (CHF) (紐約心臟學會分級 ≥ 2)、過去 3 個月內發生之不穩定心絞痛或心肌梗塞,或多時閘心室掃描造影 (MUGA) 或心臟超音波 (ECHO) 判斷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45% 或低於試驗機構正常範圍下限。
• 篩選心電圖 (ECG) 檢查發現,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之 QT (QTcF) >450 ms,或患有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具有意外心因性猝死家族病史。
• 其他任何臨床重大心臟病,例如不穩定心律不整、休息時有症狀心搏過緩、左束支傳導阻滯、雙束支阻滯,或開始試驗藥物前 ≤ 3 個月內需要使用心律調節器之任何心臟病
8. 患者篩選期間與第 1 天用藥前,呈現的實驗室檢驗值如下:
血液學 (不可在試驗開始前輸血以達成納入條件)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Hgb) < 9 g/dL
血液生化學
• 肌酸酐廓清率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得到) < 50 mL/min
• 總膽紅素 > 1.5 x ULN,但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除外,這類患者若總膽紅素 > 3.0 x ULN 或直接膽紅素 > 1.5 x ULN 則不得參加試驗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x ULN,但肝臟出現腫瘤患者除外,這類患者若 > 5 x ULN 則不得參加試驗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LT) > 3 x ULN,但肝臟出現腫瘤患者除外,這類患者若 > 5 x ULN 則不得參加試驗
• 鉀、鎂或鈣異常 > CTCAE 第 1 級 (即使已使用口服補充治療)
• 磷酸鹽異常 > CTCAE 第 2 級 (即使已使用口服補充治療)
9. 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或患有 GI 疾病,可能顯著改變 ceritinib 或 LEE011 吸收 (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之噁心、嘔吐、腹瀉或吸收不良症候群)
10. 有證據顯示患有活性病毒性肝炎,包括 A 型、B 型或 C 型肝炎 (未強制檢驗病毒性肝炎)
11. 先前癌症療法發生 ≥ CTCAE 第 2 級毒性 (脫髮和耳毒性除外)
12. 非本試驗治療目標的其他惡性腫瘤。本項排除條件的例外情況包括:參加試驗前 3 年以上已治癒且未復發的惡性腫瘤;已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及鱗狀細胞皮膚癌;認定無痛或生長緩慢且無需治療,或已接受過意圖治癒之治療的惡性腫瘤;以及完全切除的任何類型原位癌
13. 間質性肺病或間質性侷限性肺炎病史,包括臨床顯著的放射線肺炎 (亦即,影響日常活動或需要介入治療)。
14. 其他任何病症,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安全性疑慮,或影響臨床試驗程序配合度,因而無法將患者納入臨床試驗的情況。任何嚴重、急性、慢性病症或精神疾病或實驗室檢驗異常,將提高參加試驗或施用試驗治療的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5.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患者前一種療法為 ALK 抑制劑或另一種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可在該抑制劑最後一劑後 1 週開始試驗藥物治療。
16.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肺部接受放療,或患者尚未自放療相關毒性復原。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身體其他所有部位接受放療。
17.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縱膈鏡檢查、插入中央靜脈通路裝置及插入餵食管,不視為重大手術)。
18. 患者接受符合下列條件之藥物治療,且在 ceritinib 及 LEE011 治療開始前至少 1 週到試驗期間無法停藥:
• CYP3A4/5 之強效抑制劑和誘發劑。
• 治療劑量範圍狹窄之 CYP3A4/5 或 CYP2C9 受質。
• 主要由 CYP3A4/5 或 CYP2C9 代謝之受質。
• 藥物已知有延長 QT 間期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 (torsades de pointes) 的風險。
19. 患者目前接受 warfarin sodium (Coumadin®),或其他任何 coumarin 衍生抗凝血藥物治療。
20. 患者接受不穩定或劑量增加之皮質類固醇治療。若患者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內分泌缺失或腫瘤相關症狀 (非 CNS),開始服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5 天,劑量必須維持穩定 (或減少)。
21.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並經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hCG) 實驗室檢驗陽性結果確認。
2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試驗期間直到停止治療後 3 個月內,採用高效的避孕方法,才能參與試驗。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患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接受女性絕育手術 (手術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絕育手術,輸精管結紮後病歷記錄確認精液內已無精子。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同時使用下列任何兩種方式 (a+b 或 a+c 或 b+c):
a. 口服、注射、植入型荷爾蒙避孕劑,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法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b.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膈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23. 有性生活的男性,服用試驗藥物期間直到停止 ceritinib 和 LEE011 治療後 3 個月內,在性行為時必須使用保險套,嚴禁致使女性受孕。已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也必須使用保險套,以免試驗藥物經由精液傳遞。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1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