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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LDK378A220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336451

2015-06-08 - 2019-09-16

Phase II

終止收納3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評估口服 ceritinib,用於治療腦部及/或軟腦脊膜轉移之 ALK 陽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的第 II 期、多中心、開放標記、五組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余忠仁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腦部及/或軟腦脊膜轉移之 ALK 陽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II 期、多中心、開放標記、五組試驗,評估口服 ceritinib 治療,用於腦部及/或軟腦脊膜轉移之 ALK 陽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本試驗僅收錄腫瘤有 ALK 基因重組的患者。 主要目標:評估 ceritinib 用於腦部及/或軟腦脊膜轉移之 ALK 陽性 NSCLC 患者的抗腫瘤活性,測量指標為全身整體治療反應率 (ORR),其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判定整體最佳反應為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患者比例。 重大次要目標: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評估腦部及/或軟腦脊膜轉移之 ALK 陽性 NSCLC 患者的全身疾病控制率 (DCR)。

藥品名稱

LDK378

主成份

Ceritinib

劑型

膠囊

劑量

150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評估 ceritinib 用於腦部及/或軟腦脊膜轉移之 ALK 陽性 NSCLC 患者的抗腫瘤活性,測量指標為全身整體治療反應率 (ORR),其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判定整體最佳反應為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患者比例。
重大次要目標: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評估腦部及/或軟腦脊膜轉移之 ALK 陽性 NSCLC 患者的全身疾病控制率 (DC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對於所有患者:
1.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驗,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癌症分期手冊第
7 版,確診為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除此之外,NSCLC 必須由
諾華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 FDA 核准之 Vysis ALK Break Apart FISH 試
劑組 (Abbott Molecular Inc.) 檢驗和計分演算法 (包括陽性標準),判定為
ALK 陽性。患者必須等待中央實驗室的 ALK 重組狀態結果出爐,才可以
開始 ceritinib 治療。
2. 所有患者必須有可用的腫瘤組織檢體,包括已建檔的檢體 (如果可以的
話,在患者完成上一個治療療程後取得) 或新的切片,送至諾華指定的中
央實驗室。若無法符合上述條件,也可以使用被診斷為非小細胞肺癌時或
診斷後任何時間點的腫瘤切片。
3.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定義,至少具有一個顱外
可測量病灶。之前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之病灶,僅在照射後出現明顯惡化表
徵,方可計入目標病灶。 註:如果在所有試驗組別中,有可測量腦轉移的
病患收錄無法達到目標,將結束只有不可測量腦轉移病患的收錄。
4. 患者簽署受試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
5. 不論患者是否具有神經學症狀,均必須:
˙ 可吞嚥並留住口服藥物不吐出。
˙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 週,神經學症狀維持穩定。
神經學症狀維持穩定的定義為,過去 5 天內,未增加類固醇劑量以控
制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症狀的情況下,神經學檢查結果改善或穩定。
6. 患者得接受過化療、crizotinib、生物製劑療法或其他試驗藥物,包括其他
ALK 抑制劑。患者之前抗癌治療相關之所有毒性,均必須復原至 ≤ 第 1 級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v 4.03)。任何級數的禿髮患者,皆可參
加本試驗。
˙ 曾接受過化療、生物製劑療法或其他試驗藥物治療的患者 (ALK 抑制
劑除外),必須在開始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 (14 天) 停止治療。若最後
一次化療包含 nitrosourea 或 mitomycin C,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至少 6 週停止。
˙ 如果患者曾接受過 ALK 抑制劑治療 (包括 crizotinib),必須在第一劑
試驗藥物前至少 1 週 (7 天) 停止治療。
7. 患者於篩選門診時,必須符合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標準: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 x 109
/L
˙ 血小板 ≥ 75 x 109
/L
˙ 血紅素 (Hgb) ≥ 8 g/dL
˙ 血清肌酸酐 < 1.5 mg/dL 且/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
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 30 mL/min
˙ 總膽紅素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
除外,這些患者須總膽紅素 ≤ 3.0 x正常值上限 (ULN) 或直
接膽紅素 ≤ 1.5 x正常值上限 (ULN),才能參加試驗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x 正常值上限 (ULN),肝轉移
患者除外,這些患者須 AST ≤ 5 x 正常值上限 (ULN),才能
參加試驗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x 正常值上限 (ULN),肝轉移患者
除外,這些患者須 ALT ≤ 5 x 正常值上限 (ULN),才能參加
試驗
˙ 鹼性磷酸酶 (ALP) ≤ 5.0 x 正常值上限 (ULN)
˙ 血清澱粉酶 ≤ 正常值上限 (ULN)
˙ 血清脂酶 ≤ 正常值上限 (ULN)
˙ 空腹血糖 ≤ 200 mg/dL (≤ 11.1 mmol/L)
8. 患者在篩選期間,下列實驗室檢驗值必須在正常範圍內,或使用補充劑校
正至正常範圍內:
˙ 鉀
˙ 鎂
˙ 磷
˙ 總血鈣 (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
9. 患者預期壽命 ≥ 6 週。
10. 患者的世界衛生組織 (WHO) 體能狀態 0-2。
11. 患者有能力瞭解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2. 患者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門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
序。
第 1 組至第 4 組患者也須符合下列納入條件:
13. 患者必須發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之活性腦轉移 (經由釓顯影劑腦部
核磁共振造影 (MRI) 確認),且未伴隨軟腦脊膜癌病。基準點腦部 MRI 之
前 5 天內,類固醇劑量必須維持穩定。
註:活性腦部病灶不得接受過任何局部治療 (例如立體定向放射手術
[SRS] 或全腦放射線照射)。下列病灶可視為活性病灶:
˙ 腦部從未接受過治療的患者,或之前治療過腦轉移的患者,新診斷出
的腦轉移。
˙ 之前接受過全腦放射線照射的腦部病灶,僅在實體部份 (囊性部份不
視為惡化) 相較於照射後第一次放射影像評估明確增大時,才視為活
性病灶。
˙ 之前接受 SRS 治療之增大腦部病灶,僅在增大明確由病灶部份腫瘤
造成,而非輻射作用導致,才視為活性病灶。
第 5 組患者也須符合下列納入條件:
14. 患者必須確診患有軟腦脊膜癌病。診斷時,必須在腦脊髓液的細胞學檢查
中,測得惡性腫瘤細胞。若至少連續 2 次 CSF 細胞學檢查呈陰性,但嚴
重懷疑患有軟腦脊膜癌病,診斷須有腦部或脊椎的釓顯影劑 MRI 軟腦脊膜
癌病典型造影結果支持。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患者接受過 ceritinib 治療。患者已知對 ceritinib 的任何賦型劑過敏 (微晶
纖維素、甘露醇、聚維酮、膠狀二氧化矽和硬酯酸鎂)。
2. 患者需要接受全腦放射線照射以控制腦轉移。除非全腦放射線照射治療
後,核磁共振 (MRI) 觀察到腦部病灶惡化,或出現新的腦部病灶,否則患
者不符合參加試驗資格。
3. 若僅部分活性腦部病灶 (單一或多處) 需要局部治療,其他活性腦部病灶不
需要且未治療,則除非患者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2 週內進行局部治療
(神經手術治療或 SRS),否則仍可參加試驗。患者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
前,與上述程序相關的重大毒性必須恢復至 ≤ 第 1 級 (CTCAE v 4.03)。
4. 預計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後,進行任何腦部局部治療 (包括但不限於手
術、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全腦放射線照射、鞘內化療)。
5. 患者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肺部接受胸腔放射線療法,或尚未從放療相
關毒性恢復。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其他身體構造接受放射線治療 (包
括胸椎和肋骨),或尚未從放療相關毒性恢復。開始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2
週內,可接受用於骨骼病灶的緩解放射線治療。
6. 患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如,胸腔內、腹腔內或
骨盆腔內手術),或尚未從這些手術的副作用中恢復。影像輔助胸腔手術
(VATS) 及縱膈鏡檢查不計入重大手術,患者可在程序滿 1 週後接受試驗
治療。
7. 過去 3 年內曾診斷出、或目前患有 NSCLC 以外之惡性腫瘤,且/或需要治
療。前項排除條件例外情況如下:完全切除之基底細胞及鱗狀細胞皮膚
瘤,與完全切除之任何類型原位瘤。
8. 患者患有臨床重大、控制不良的心臟疾病及/或最近發生心臟事件 (6 個月
內),例如:
˙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
˙ 病歷記載曾有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標準第 III-IV
級)。
˙ 高血壓控制不良,定義為收縮壓 (SBP) ≥ 160 mm Hg 或舒張壓 (DBP)
≥ 100 mm Hg,無論是否有使用降血壓藥物。篩選前得開始使用高血
壓藥物或調整高血壓藥物劑量。
˙ 心室性心律不整。
˙ 心室上與竇房結心律不整,未受藥物控制。
˙ 其他未受藥物控制之心律不整。
˙ 篩選時心電圖 (ECG)之 QT (QTcF) 經 Fridericia 法校正後 > 470 ms。
9. 患者胃腸道功能不全,或患有可能顯著改變 ceritinib 吸收的腸胃道疾病
(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或吸收不良症候群)。
10. 患者接受符合下列條件之藥物治療,且無法在開始 ceritinib 治療前至少 1
週與試驗期間內停藥:
˙ CYP3A4/5 之強效抑制劑或強效誘發劑。
˙ 藥物治療劑量範圍小,且
˙ 主要由 CYP3A4/5 及/或 CYP2C9 代謝。
˙ 藥物已知有延長 QT 間期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 (torsades
de pointes) 的風險。
11. 患者目前接受 warfarin sodium (Coumadin® ),或其他任何 coumarin 衍生
抗凝血藥物治療。
12. 患者接受不穩定或劑量增加之皮質類固醇治療。若患者接受皮質類固醇,
治療內分泌缺失或腫瘤相關症狀 (非 CNS),開始服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
少 5 天,劑量必須維持穩定 (或減少)。註:基準點腦部 MRI 之前 5 天
內,類固醇劑量必須維持穩定。
13. 患者接受任何具酵素誘發性質之抗癲癇藥物治療,且無法在服用第一劑試
驗治療前至少 1 週,或試驗期間停藥。服用不具酵素誘發性質之抗癲癇藥
物患者,可參加試驗。
14. 患者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
狀態,並經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hCG) 實驗室檢驗陽性結果確認。
15. 患者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但試驗期
間到停止 ceritinib 治療後 3 個月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者除外。接受對照化
療的女性患者,試驗期間及停止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或當地仿單標示時
間範圍內,必須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高效避孕措施定義為下列任一方式:
˙ 完全禁慾: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
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
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手術 (開始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切除雙側卵
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女性若僅手術摘除卵巢,必須
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伴侶絕育手術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進行輸精管結紮術後,
有適當文件證實其射精精液內無精子)。【本試驗女性受試者的輸精管
結紮男性伴侶,必須為唯一的性伴侶。】
˙ 同時使用下列任兩種避孕方式 (a+b 或 a+c 或 b+c):
a. 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劑,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
劑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避孕環或避孕貼片。
b.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膈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
劑 (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女性受試者如果使用口服避孕藥,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應使用穩定劑量之同
一避孕藥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且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
符 (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隨機分配至少 6 週前手術摘除雙
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女性如果僅手術摘除卵巢,必須
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6. 有性生活的男性,除非在試驗期間至施用最後一劑 ceritinib 治療後 3 個月
內使用保險套。男性患者在最後一劑 ceritinib 治療後 3 個月內,不應讓女
性受孕。接受對照化療的男性患者,最後一劑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或當
地仿單標示時間範圍內,不應使女性受孕。已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也
必須使用保險套,以免試驗藥物經由精液傳遞。
17. 患者具有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疾病,包括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或精神
疾病、或實驗室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增加參加試驗風險,或可
能干擾判讀試驗結果。
18. 患者有間質性肺病或間質性局部肺炎病史,包括臨床顯著的放射線肺炎
(亦即,影響日常活動或需要介入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1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