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FC17574
試驗執行中
2023-03-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第 3 期、單一組別、多中心、多國、開放性、單向交叉試驗,用以評估年齡大於或等於 12 (≥ 12) 歲的嚴重 A 型或 B 型血友病男性受試者(不論其是否對第 VIII 或第 IX 因子產生抑制性抗體)使用 fitusiran 預防出血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嚴重 A 型或 B 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評估皮下 (SC) 注射試驗藥物 fitusiran 是否有效並且安全,特別是在降低 A 型或 B 型血友病受試者(年齡大於或等於 12 [≥ 12] 歲,不論其是否對第 VIII 因子或第XI 因子產生抑制性抗體)接受治療之出血事件的次數。因此,本試驗將會評估受試者在接受 fitusiran 治療期間發生的經治療出血事件次數,也將會比較受試者接受fitusiran 治療期間與接受 fitusiran 治療前接受 CFCs 或 BPAs 標準照護 (SOC) 治療時發生的經治療出血事件次數。這也包括研究任何受試者可能因使用 fitusiran 而發生的副作用,以及針對受試者所患血友病的任何潛在改善效果。此外,本試驗將會了解身體如何處理(分布、分解與清除)fitusiran,以及身體產生對抗試驗藥物之抗體的可能性。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皮下注射劑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Fitusiran (SAR439774)
Atenativ
Atenativ
劑型
220
220
220
劑量
80mg/0.8mL
1000IU/20ml
1000IU/20ml
評估指標
接受 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期間(自首劑 fitusiran 起第 169 天到第 505天)的年化出血率 (ABR)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及/或同意書(如適用)時年齡大於或等於 12 (≥ 12) 歲的男性(成人或青少年)。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診斷出嚴重遺傳性 A 型或 B 型血友病(第 VIII 凝血因子低於 1% [< 1%] 或第 IX 凝血因子濃度低於或等於2% [≤ 2%]),由篩選期中央實驗室測量值證實或經醫療記錄證據證實。
I 03. 對於目前未使用預防性治療(CFC 或 BPA 按需要治療)的受試者:篩選前 6 個月內至少發生 4 起需要 BPA(帶抑制性抗體的受試者)或 CFC(不帶抑制性抗體的受試者)治療的出血事件。
I 04. 必須符合帶抑制性抗體或不帶抑制性抗體患者的定義,如下所述:
帶抑制性抗體:
要求在篩選期前至少 6 個月因任何出血事件使用 BPA/emicizumab (Hemlibra®) 的預防性治療,或使用 BPA 的按需要治療,並且符合以下 Nijmegen 修正後 Bethesda 檢測結果標準中的一項條件:
- 篩選期時,抑制性抗體效價高於或等於 0.6 (≥ 0.6) Bethesda 單位 (BU)/mL,或
- 篩選期時,抑制性抗體效價低於 0.6 (< 0.6) BU/mL,且有醫療記錄證明曾連續 2 次效價高於或等於 0.6 (≥ 0.6) BU/mL,或
- 篩選期時,抑制性抗體效價低於 0.6 (< 0.6) BU/mL,有醫療記錄證明 1 次抑制性抗體效價高於或等於 0.6 (≥ 0.6) BU/mL,且有嚴重過敏反應(例如:過敏性休克)或腎病症候群病史
不帶抑制性抗體:
要求在篩選期前至少 6 個月因任何出血事件使用 CFC/emicizumab (Hemlibra®) 的預防性治療,或使用 CFC 的按需要治療,並且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 篩選期時,Nijmegen 修正後 Bethesda 檢測抑制性抗體效價低於 0.6 (<0.6) BU/mL,以及
- 至少在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未使用 BPA 治療出血事件,以及
- 篩選期之前 3 年內沒有免疫耐受性誘導 (ITI) 療法的使用史。
體重
不適用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之要求
I 05. 男性。
本試驗並無避孕要求,除非應當地法規要求。
受試者同意書
I 06. 依據當地與國家要求,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要求並且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未達法定同意年齡的情況下則為同意書﹚
I 07. 篩選期接受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必須能提供至少 6 個月的日誌和/或病歷,其中,CFC 或 BPA 治療和血友病出血事件應在同意之前持續記載超過 6 個月。
I 0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及/或同意書(如適用)時年齡大於或等於 12 (≥ 12) 歲的男性(成人或青少年)。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診斷出嚴重遺傳性 A 型或 B 型血友病(第 VIII 凝血因子低於 1% [< 1%] 或第 IX 凝血因子濃度低於或等於2% [≤ 2%]),由篩選期中央實驗室測量值證實或經醫療記錄證據證實。
I 03. 對於目前未使用預防性治療(CFC 或 BPA 按需要治療)的受試者:篩選前 6 個月內至少發生 4 起需要 BPA(帶抑制性抗體的受試者)或 CFC(不帶抑制性抗體的受試者)治療的出血事件。
I 04. 必須符合帶抑制性抗體或不帶抑制性抗體患者的定義,如下所述:
帶抑制性抗體:
要求在篩選期前至少 6 個月因任何出血事件使用 BPA/emicizumab (Hemlibra®) 的預防性治療,或使用 BPA 的按需要治療,並且符合以下 Nijmegen 修正後 Bethesda 檢測結果標準中的一項條件:
- 篩選期時,抑制性抗體效價高於或等於 0.6 (≥ 0.6) Bethesda 單位 (BU)/mL,或
- 篩選期時,抑制性抗體效價低於 0.6 (< 0.6) BU/mL,且有醫療記錄證明曾連續 2 次效價高於或等於 0.6 (≥ 0.6) BU/mL,或
- 篩選期時,抑制性抗體效價低於 0.6 (< 0.6) BU/mL,有醫療記錄證明 1 次抑制性抗體效價高於或等於 0.6 (≥ 0.6) BU/mL,且有嚴重過敏反應(例如:過敏性休克)或腎病症候群病史
不帶抑制性抗體:
要求在篩選期前至少 6 個月因任何出血事件使用 CFC/emicizumab (Hemlibra®) 的預防性治療,或使用 CFC 的按需要治療,並且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 篩選期時,Nijmegen 修正後 Bethesda 檢測抑制性抗體效價低於 0.6 (<0.6) BU/mL,以及
- 至少在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未使用 BPA 治療出血事件,以及
- 篩選期之前 3 年內沒有免疫耐受性誘導 (ITI) 療法的使用史。
體重
不適用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之要求
I 05. 男性。
本試驗並無避孕要求,除非應當地法規要求。
受試者同意書
I 06. 依據當地與國家要求,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要求並且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未達法定同意年齡的情況下則為同意書﹚
I 07. 篩選期接受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必須能提供至少 6 個月的日誌和/或病歷,其中,CFC 或 BPA 治療和血友病出血事件應在同意之前持續記載超過 6 個月。
主要排除條件
E 01. 已知同時存在遺傳性 A 型或 B 型血友病以外的出血疾患,例如,類血友病 (Von Willebrand disease)、其他凝血因子缺乏、後天性血友病或血小板疾病。
E 02. 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病史。
E 03. 心房或靜脈血栓栓塞、心房顫動、嚴重瓣膜疾病、心肌梗塞、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病史。曾發生與留置靜脈通路相關靜脈栓塞的受試者,則可納入試驗。
E 04. 篩選前 2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治療成功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E 05. 篩選前 14 天內完成手術程序,或目前為了術後止血接受額外的 CFC 或 BPA 輸注。
E 06. 篩選時,已預期需要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或計畫安排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E 07. 對 SC 注射有不耐受的病史。
E 08. 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酗酒史。本試驗中的酗酒定義為,每週固定攝取超過 14 單位(1單位 = 一杯紅酒 [約 125 mL] = 1 份烈酒 (大約 1 液量盎司) = ½ 品脫啤酒 [約 284mL])。
E 09. 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或以下任一種病況:
• 肝門靜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
• 理學檢查發現腹水
先前/併用治療
E 10. 目前參與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 (ITI)
E 11. 既往基因療法
既往/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2. 目前或先前參與 fitusiran 試驗
E 13. 目前或先前參與基因療法試驗
E 14. 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或在篩選回診前試驗性藥物﹙或含有試驗性藥物的裝置﹚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或裝置,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診斷評估
E 15. 篩選時 AT 活性低於 60% (< 60%) ,以中央實驗室量測值為準
E 16. 同時存在血栓好發疾病,定義為依據中央實驗室(或過往檢測結果,如有)判定為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FV Leiden 突變(同合子或異合子)
• 蛋白質 C 缺乏
• 蛋白質 S 缺乏
• 凝血酶原 (PT) 突變(G20210A;同合子或異合子)
E 17. ALT 及/或 AST >1.5× 正常值範圍上限 (ULN)
E 18. 總膽紅素 > 1.5 x ULN (> 2.0 x ULN ,若受試者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Syndrome])
E 19.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除非具 HCV 感染史之受試者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
• 納入本試驗至少 12 週前已完成治癒性治療並具有持續病毒學反應,以篩選時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陰性記錄為證,或者有以篩選時 HCV RNA 陰性記錄為證的感染自發性清除。
• 無肝硬化之證據,依據以下評估之一判定:
- FibroScan < 12.5 kPa (如可用),或
- FibroTest 分數 < 0.75 並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對血小板比值指數 (APRI) < 2 (若無 FibroScan 可用)
E 20. 出現急性肝炎,例如 A 型肝炎、E 型肝炎。
E 21. 出現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感染(IgM 抗 B 型肝炎核心 [anti-HBc] 抗體呈陽性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 A]) 呈陽性)。
E 22. 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
E 23. 篩選時有急性感染。
E 24. 已知 HIV 陽性且 CD4 計數 < 200 cells/μL。
E 25.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45 mL/min/1.73 m2(採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
其他排除條件
E 26. 由於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的個人;囚犯或被合法收容的受試者
E 27.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8(第10.8節)(國家特定要求)
E 28.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9. 受試者為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依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GCP] E6 定義)之受撫養人
E 30.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個人,或這些個人的直系親屬
E 31.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年齡
E 32. 試驗第 -168 天(第 -6 個月)及之後的 emicizumab 使用。
E 33. 關於歐盟國家及南韓的受試者:在 emicizumab 治療下,出血控制良好且對藥物耐受性佳(無副作用)。
E 02. 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病史。
E 03. 心房或靜脈血栓栓塞、心房顫動、嚴重瓣膜疾病、心肌梗塞、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病史。曾發生與留置靜脈通路相關靜脈栓塞的受試者,則可納入試驗。
E 04. 篩選前 2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治療成功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E 05. 篩選前 14 天內完成手術程序,或目前為了術後止血接受額外的 CFC 或 BPA 輸注。
E 06. 篩選時,已預期需要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或計畫安排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E 07. 對 SC 注射有不耐受的病史。
E 08. 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酗酒史。本試驗中的酗酒定義為,每週固定攝取超過 14 單位(1單位 = 一杯紅酒 [約 125 mL] = 1 份烈酒 (大約 1 液量盎司) = ½ 品脫啤酒 [約 284mL])。
E 09. 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或以下任一種病況:
• 肝門靜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
• 理學檢查發現腹水
先前/併用治療
E 10. 目前參與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 (ITI)
E 11. 既往基因療法
既往/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2. 目前或先前參與 fitusiran 試驗
E 13. 目前或先前參與基因療法試驗
E 14. 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或在篩選回診前試驗性藥物﹙或含有試驗性藥物的裝置﹚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或裝置,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診斷評估
E 15. 篩選時 AT 活性低於 60% (< 60%) ,以中央實驗室量測值為準
E 16. 同時存在血栓好發疾病,定義為依據中央實驗室(或過往檢測結果,如有)判定為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FV Leiden 突變(同合子或異合子)
• 蛋白質 C 缺乏
• 蛋白質 S 缺乏
• 凝血酶原 (PT) 突變(G20210A;同合子或異合子)
E 17. ALT 及/或 AST >1.5× 正常值範圍上限 (ULN)
E 18. 總膽紅素 > 1.5 x ULN (> 2.0 x ULN ,若受試者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Syndrome])
E 19.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除非具 HCV 感染史之受試者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
• 納入本試驗至少 12 週前已完成治癒性治療並具有持續病毒學反應,以篩選時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陰性記錄為證,或者有以篩選時 HCV RNA 陰性記錄為證的感染自發性清除。
• 無肝硬化之證據,依據以下評估之一判定:
- FibroScan < 12.5 kPa (如可用),或
- FibroTest 分數 < 0.75 並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對血小板比值指數 (APRI) < 2 (若無 FibroScan 可用)
E 20. 出現急性肝炎,例如 A 型肝炎、E 型肝炎。
E 21. 出現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感染(IgM 抗 B 型肝炎核心 [anti-HBc] 抗體呈陽性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 A]) 呈陽性)。
E 22. 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
E 23. 篩選時有急性感染。
E 24. 已知 HIV 陽性且 CD4 計數 < 200 cells/μL。
E 25.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45 mL/min/1.73 m2(採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
其他排除條件
E 26. 由於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的個人;囚犯或被合法收容的受試者
E 27.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8(第10.8節)(國家特定要求)
E 28.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9. 受試者為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依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GCP] E6 定義)之受撫養人
E 30.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個人,或這些個人的直系親屬
E 31.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年齡
E 32. 試驗第 -168 天(第 -6 個月)及之後的 emicizumab 使用。
E 33. 關於歐盟國家及南韓的受試者:在 emicizumab 治療下,出血控制良好且對藥物耐受性佳(無副作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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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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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