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RC-25
試驗執行中
2024-02-01 - 2026-04-30
Phase I
召募中5
ICD-10C16.9
胃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9
胃惡性腫瘤
一項評估AB598單一療法與併用療法對晚期惡性腫瘤參與者之安全性及耐受性的第1/1b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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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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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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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胃/胃食道交界處癌
試驗目的
劑量遞增
主要目的:
評估AB598對於晚期惡性腫瘤病患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的:
說明AB598對晚期惡性腫瘤病患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評估AB598對晚期惡性腫瘤病患的免疫原性
評估AB598對晚期惡性腫瘤病患的初步臨床活性
探索性目的:
評估AB598治療後的腫瘤與周邊標靶相互作用,並探索其他生物標記
劑量擴增
主要目的:
說明AB598與zimberelimab併用以及標準化療對HER2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GEJ癌病患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的:
說明AB598與zimberelimab併用以及標準化療對HER2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GEJ癌病患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評估AB598與zimberelimab併用以及標準化療對HER2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GEJ癌病患的免疫原性
評估AB598與zimberelimab併用以及標準化療對晚期惡性腫瘤參與者的臨床活性
探索性目的:
將評估所有可評估病患的無惡化存活期(PFS)與整體存活期(OS)。將依試驗主持人評估並根據RECIST第1.1版進行腫瘤評估
說明腫瘤組織與血液生物標記之間的關係,以及對AB598併用療法的臨床反應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AB598
Zimberelimab
Zimberelimab
劑型
270
270
270
劑量
300mg (50mg/mL, 6mL fill)
120mg (30mg/mL, 4mL fill)
120mg (30mg/mL, 4mL fill)
評估指標
劑量遞增: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以及劑量限制毒性(DLT)發生率。
劑量擴增:不良事件(AE)與嚴重不良事件(SAE)發生率。
劑量擴增:不良事件(AE)與嚴重不良事件(SAE)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當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而且劑量擴展的所有相關療程/疾病專屬條件均適用時,患者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2.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ICF)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3.男性與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使用避孕方式的規定。
a.男性和女性患者將遵守避孕指引。
4.劑量擴展組別條件:
a.經組織學確認且具有以下診斷紀錄: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
b.未曾因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而接受過全身性治療。
c.在先前接受含鉑化療早期疾病的6個月內,病情不可發生過惡化。
5.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指引(第1.1版),必須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如果患者曾接受放射治療,則可測量的病灶必須位於放射照野之外。用於進行新鮮切片的腫瘤病灶,不應與用作RECIST 1.1目標病灶的病灶相同。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7.若符合下列條件,將允許曾接受免疫療法的患者參與本試驗:
a.在接受抗PD-1或抗PD-L1治療期間發生的任何第1至2級免疫介導不良事件(imAE),均已透過補充荷爾蒙療法或皮質類固醇生理劑量(不超過每日10 mg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改善至≤第1級和/或得到穩定控制。在納入試驗前,針對imAE的類固醇療法和/或免疫抑制療法已停用> 30天。
b.在納入試驗前,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無症狀)的第3級imAE已改善至≤第1級或基準期狀態,且針對imAE的類固醇療法和/或免疫抑制療法已停用> 30天。
8.患有曾接受治療之腦或腦膜轉移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如果患者已知中樞神經系統(CNS)受侵犯,則必須在開始篩選前至少2週內無症狀。
b.第一劑用藥前至少4週內無證據顯示有病情惡化的神經學症狀或徵象。
c.無論臨床穩定性如何,一律排除癌性腦膜炎。
d.未經治療的腦部轉移患者不符合受試資格。
9.先前的全身性放射治療或全腦放射療法,必須在研究性藥品(IP)給藥前至少4週完成。如果放射療法相關AE已降至≤第1級,其他緩和性放射療法必須在研究性藥品給藥前2週完成。
10.有B型肝炎、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病史的患者必須:
a.針對B型肝炎患者,證實感染已緩解或正在接受足夠的抑制性抗病毒療法,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的風險。
b.針對C型肝炎患者,證實感染已緩解或正在接受足夠的抑制性抗病毒療法,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的風險。
c.針對HIV患者,CD4 T細胞計數至少為350 cells/microliter,並接受足夠的抑制性抗病毒療法。
11.根據第1週期第1天(C1D1) 72小時內的實驗室檢驗標準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嗜中性白血球≥ 1500/μL。
b.血小板≥ 100 x 10^3/μL且血紅素≥ 9.0 g/dL (過去7天內未輸血)。
c.透過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或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腎絲球過濾率(GFR)估計值或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e.膽紅素 ≤ 2倍ULN (肝轉移或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除外,其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
12.願意且能夠遵守ICF中的各項要求與限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2.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ICF)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3.男性與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使用避孕方式的規定。
a.男性和女性患者將遵守避孕指引。
4.劑量擴展組別條件:
a.經組織學確認且具有以下診斷紀錄: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
b.未曾因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而接受過全身性治療。
c.在先前接受含鉑化療早期疾病的6個月內,病情不可發生過惡化。
5.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指引(第1.1版),必須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如果患者曾接受放射治療,則可測量的病灶必須位於放射照野之外。用於進行新鮮切片的腫瘤病灶,不應與用作RECIST 1.1目標病灶的病灶相同。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7.若符合下列條件,將允許曾接受免疫療法的患者參與本試驗:
a.在接受抗PD-1或抗PD-L1治療期間發生的任何第1至2級免疫介導不良事件(imAE),均已透過補充荷爾蒙療法或皮質類固醇生理劑量(不超過每日10 mg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改善至≤第1級和/或得到穩定控制。在納入試驗前,針對imAE的類固醇療法和/或免疫抑制療法已停用> 30天。
b.在納入試驗前,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無症狀)的第3級imAE已改善至≤第1級或基準期狀態,且針對imAE的類固醇療法和/或免疫抑制療法已停用> 30天。
8.患有曾接受治療之腦或腦膜轉移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如果患者已知中樞神經系統(CNS)受侵犯,則必須在開始篩選前至少2週內無症狀。
b.第一劑用藥前至少4週內無證據顯示有病情惡化的神經學症狀或徵象。
c.無論臨床穩定性如何,一律排除癌性腦膜炎。
d.未經治療的腦部轉移患者不符合受試資格。
9.先前的全身性放射治療或全腦放射療法,必須在研究性藥品(IP)給藥前至少4週完成。如果放射療法相關AE已降至≤第1級,其他緩和性放射療法必須在研究性藥品給藥前2週完成。
10.有B型肝炎、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病史的患者必須:
a.針對B型肝炎患者,證實感染已緩解或正在接受足夠的抑制性抗病毒療法,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的風險。
b.針對C型肝炎患者,證實感染已緩解或正在接受足夠的抑制性抗病毒療法,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的風險。
c.針對HIV患者,CD4 T細胞計數至少為350 cells/microliter,並接受足夠的抑制性抗病毒療法。
11.根據第1週期第1天(C1D1) 72小時內的實驗室檢驗標準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嗜中性白血球≥ 1500/μL。
b.血小板≥ 100 x 10^3/μL且血紅素≥ 9.0 g/dL (過去7天內未輸血)。
c.透過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或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腎絲球過濾率(GFR)估計值或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e.膽紅素 ≤ 2倍ULN (肝轉移或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除外,其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
12.願意且能夠遵守ICF中的各項要求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不可參與試驗:
1.在接受試驗藥物的最初4週(28天)內,接種任何抗感染性疾病(例如鼻流行性感冒、水痘)的活性疫苗。
2.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的意見,所罹患之既有疾病或不良事件(AE)會導致施用試驗藥物(IP)具備危險性,包括但不限於:
a.間質性肺病,包括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
b.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的前14天內,除了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例如:為了預防泌尿道感染而實施者),接受需要靜脈治療的活性病毒、細菌或黴菌感染。
c.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例如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曾發生紐約心臟協會第II級以上的心臟疾病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絞痛、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曾新發生心絞痛、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
d.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包括異體骨髓移植。
e.曾罹患需要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症候群(白斑或已緩解的兒童氣喘/異位性體質除外)。患有氣喘且需要間歇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例如Albuterol)的患者,將不會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f.在篩選時測得的平均校正QT間期(QTc) (Fridericia法) > 450毫秒。
3.在接受本案試驗藥物第一劑試驗治療的3年內,有任何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紀錄顯示有其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乳糜瀉、韋格納症候群、橋本氏症候群、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硬皮症、類肉瘤病或自體免疫性肝炎,但以下疾病為例外:
a.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要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甲狀腺機能低下、白斑等皮膚病,或不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掉髮,或在沒有外部誘發因素的情況下預計不會復發的疾病。
b.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時患者病況可達到穩定的內分泌異常。
c.首次接受本案試驗藥物試驗治療的3年內,曾患有緩解為僅有甲狀腺機能低下的橋本氏症候群。
4.在給予第一劑的IP前28天內曾發生外傷或接受重大手術(注意,置入中央靜脈導管[例如人工血管之類]不視為重大手術程序)。
5.在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以>10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劑量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和抗TNFα藥物),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會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劑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a.接受低劑量(≤ 每日10 mg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1次脈衝劑量之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針對顯影劑過敏使用48小時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在取得醫療監測者核准後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b.接受礦物質皮質素(如Fludrocortisone)、接受吸入式或鼻內皮質類固醇以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或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以治療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的患者,在取得醫療監測者核准後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6.過去曾接受過針對CD39的治療,或有任何試驗介入的禁忌症。
7.已知患有會干擾試驗要求配合度的精神或物質濫用疾病。
8.在篩選時或第1週期第1天給藥前血清驗孕呈陽性而證明懷孕中(僅限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正在哺餵母乳或預期懷孕,或計畫在試驗的預計持續時間內(從預篩選或篩選訪診開始,直至最後一劑AB598後90天以及直至最後一劑zimberelimab後120天)使他人受孕。
9.除了已明確治癒的局部可治癒癌症(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子宮頸、乳房或攝護腺原位癌)以外,在過去兩年內患有活躍的惡性腫瘤。此外,若患有不需要接受抗癌治療的惰性惡性腫瘤,包括但不限於早期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LL)和濾泡型淋巴瘤(FL),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可以允許參與。
10.在施用試驗藥物(IP)前28天或至少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化療、標靶小分子療法、免疫療法(用於控制癌症的腫瘤疫苗、細胞激素或生長因子)或生物製劑,或使用其他研究性藥物(未針對任何適應症上市的藥物)。
11.先前抗癌療法所引起的AE,尚未改善至基準期狀況或第1級(不包括imAE、≤第2級掉髮或≤第2級神經病變)。
12.曾因≥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3級imAE而停用免疫療法(例如抗PD-1、抗PD-L1或抗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抗原-4 [抗CTLA-4]抗體)。
1.在接受試驗藥物的最初4週(28天)內,接種任何抗感染性疾病(例如鼻流行性感冒、水痘)的活性疫苗。
2.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的意見,所罹患之既有疾病或不良事件(AE)會導致施用試驗藥物(IP)具備危險性,包括但不限於:
a.間質性肺病,包括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
b.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的前14天內,除了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例如:為了預防泌尿道感染而實施者),接受需要靜脈治療的活性病毒、細菌或黴菌感染。
c.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例如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曾發生紐約心臟協會第II級以上的心臟疾病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絞痛、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曾新發生心絞痛、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
d.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包括異體骨髓移植。
e.曾罹患需要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症候群(白斑或已緩解的兒童氣喘/異位性體質除外)。患有氣喘且需要間歇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例如Albuterol)的患者,將不會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f.在篩選時測得的平均校正QT間期(QTc) (Fridericia法) > 450毫秒。
3.在接受本案試驗藥物第一劑試驗治療的3年內,有任何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紀錄顯示有其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乳糜瀉、韋格納症候群、橋本氏症候群、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硬皮症、類肉瘤病或自體免疫性肝炎,但以下疾病為例外:
a.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要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甲狀腺機能低下、白斑等皮膚病,或不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掉髮,或在沒有外部誘發因素的情況下預計不會復發的疾病。
b.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時患者病況可達到穩定的內分泌異常。
c.首次接受本案試驗藥物試驗治療的3年內,曾患有緩解為僅有甲狀腺機能低下的橋本氏症候群。
4.在給予第一劑的IP前28天內曾發生外傷或接受重大手術(注意,置入中央靜脈導管[例如人工血管之類]不視為重大手術程序)。
5.在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以>10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劑量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和抗TNFα藥物),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會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劑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a.接受低劑量(≤ 每日10 mg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1次脈衝劑量之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針對顯影劑過敏使用48小時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在取得醫療監測者核准後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b.接受礦物質皮質素(如Fludrocortisone)、接受吸入式或鼻內皮質類固醇以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或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以治療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的患者,在取得醫療監測者核准後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6.過去曾接受過針對CD39的治療,或有任何試驗介入的禁忌症。
7.已知患有會干擾試驗要求配合度的精神或物質濫用疾病。
8.在篩選時或第1週期第1天給藥前血清驗孕呈陽性而證明懷孕中(僅限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正在哺餵母乳或預期懷孕,或計畫在試驗的預計持續時間內(從預篩選或篩選訪診開始,直至最後一劑AB598後90天以及直至最後一劑zimberelimab後120天)使他人受孕。
9.除了已明確治癒的局部可治癒癌症(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子宮頸、乳房或攝護腺原位癌)以外,在過去兩年內患有活躍的惡性腫瘤。此外,若患有不需要接受抗癌治療的惰性惡性腫瘤,包括但不限於早期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LL)和濾泡型淋巴瘤(FL),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可以允許參與。
10.在施用試驗藥物(IP)前28天或至少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化療、標靶小分子療法、免疫療法(用於控制癌症的腫瘤疫苗、細胞激素或生長因子)或生物製劑,或使用其他研究性藥物(未針對任何適應症上市的藥物)。
11.先前抗癌療法所引起的AE,尚未改善至基準期狀況或第1級(不包括imAE、≤第2級掉髮或≤第2級神經病變)。
12.曾因≥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3級imAE而停用免疫療法(例如抗PD-1、抗PD-L1或抗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抗原-4 [抗CTLA-4]抗體)。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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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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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