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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YTX-011-01
試驗已結束

2023-12-01 - 2027-12-31

Phase I

召募中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評估抗體藥物複合體 MYTX-011 用於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第 1 期、多中心、劑量遞增與劑量擴展試驗 – KisMET-01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昭華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MYTX-011 劑量遞增 主要目的 ‧ 評估 MYTX-01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測定 MYTX-011 的 RP2D 和/或 MTD 次要目的 ‧ 描述 MYTX-011 的 PK 特性,包括總 ADC、總抗體和游離 MMAE ‧ 測定 MYTX-011 在 A 群組中的最佳生物劑量:依據安全性、PK 和初步抗腫瘤活性 ‧ 評估對抗 MYTX-011 之 ADA 的發生率和持續性 ‧ 確定 MYTX-011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探索性目的 ‧ 測量腫瘤組織中的 cMET 表現程度,以及 MET 是否存在變化 ‧ 評估腫瘤和血液中有關對 MYTX-011 產生反應和抗藥性的生物標記和預測因子(例如分子、遺傳學、蛋白質) 第 2 部分:MYTX-011 劑量擴展(A 至 E 群組) 主要目的 ‧ A 群組:晚期非鱗狀 NSCLC,帶有 cMET 高度表現,且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 ‧ B 群組:晚期非鱗狀 NSCLC,帶有 cMET 中等表現,且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 ‧ C 群組:晚期鱗狀細胞 NSCLC,帶有 cMET 過度表現,且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 ‧ D 群組:晚期鱗狀或非鱗狀 NSCLC,帶有 MET 擴增或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且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 ‧ E 群組:晚期鱗狀或非鱗狀 NSCLC,帶有 cMET 表現、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且先前曾接受 cMET ADC 或抗體療法 次要目的 ‧ 評估 MYTX-01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描述 MYTX-011 的 PK 特性,包括總 ADC、總抗體和游離 MMAE ‧ 描述 MYTX-011 的抗腫瘤活性 ‧ 探索 A 群組中的 MYTX-011 最佳生物劑量 ‧ 評估對抗 MYTX-011 之 ADA 的發生率和持續性 探索性目的 ‧ 測量腫瘤組織中的 cMET 表現程度 ‧ 評估腫瘤和血液中有關對 MYTX-011 產生反應和抗藥性的生物標記和預測因子(例如分子、遺傳學、蛋白質)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MYTX-011

劑型

Vial for Injection

劑量

100mg/10mL

評估指標

•TEAE、AE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以及生命徵象、ECG 和實驗室參數相較於基準期的臨床上顯著變化
•RP2D 將選為等於或低於 MTD 的生物活性劑量(或者若試驗期間未決定 MTD,則為檢測的最高劑量)
•MTD 將由第 1 週期期間的 DLT 決定。DLT 的觀察期為第 1 週期。
•各擴展群組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 ORR(經確認的 CR+PR)

主要納入條件

1. 第 1 部分: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 NSCLC,且曾接受可用的標準照護療法。
b. 先前接受的療法數量並無限制。
2. 第 2 部分(A 至 E 群組):
a. 已知無可作用的 EGFR 突變。允許納入帶有或未帶有其他驅動突變的受試者。
b. 必須曾在局部晚期/轉移性條件下接受至少 1 線先前療法後惡化。註:若為相同的可作用突變接受多線酪胺酸激?抑制劑 (TKI),計為 1 線療法。不將維持療法視為單獨一線療法。輔助性和前導輔助性療法若是在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給予,則計為 1 線療法。
c. 未具有任何可作用基因突變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含鉑化療和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單一療法或合併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
d. 具有可作用基因突變(EGFR 除外)且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並非標準照護(例如間變性淋巴瘤激? [ALK] 易位)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目標作用於驅動基因變異的抗癌療法和含鉑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
e. 具有可作用基因突變(EGFR 除外)且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為標準照護的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以驅動基因變異為標靶的抗癌療法和含鉑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且曾在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單一療法或合併含鉑化療)時惡化(或經認定為不符合治療資格)或無法耐受。
3. 第 2 部分:
a. A 群組:
i.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ii. 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高度表現的腫瘤檢體(3+,腫瘤細胞陽性率 ? 50%)。
b. B 群組:
i.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ii. 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中度表現的腫瘤檢體(3+,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 至 < 50%)。
c. C 群組:
i.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鱗狀 NSCLC。
ii. 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過度表現的腫瘤檢體(2+,腫瘤細胞陽性率 ? 25%)。
d. D 群組:
i.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 NSCLC。
ii. 依據中央實驗室檢測,腫瘤檢體不符合 A 和 B 群組(適用於非鱗狀 NSCLC 受試者)和 C 群組(適用於鱗狀 NSCLC 受試者)的 cMET IHC 納入條件。
iii. 依據在美國 (US) 經 CLIA 認證之實驗室或美國以外經同等認證之診斷實驗室進行的檢測,已知分別帶有 MET 擴增或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
iv. 帶有 MET 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的受試者,必須曾接受 MET TKI 療法(若可取得且經認定為標準照護)。
e. E 群組:
i.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或轉移性 NSCLC。
ii. 病歷中有依據 IHC 顯示帶有 cMET 表現的證據。若有依據 IHC 顯示為 cMET 陰性表現的證據,將予以排除。
iii. 先前曾接受 cMET 標靶 ADC 或抗體療法,且之後疾病惡化。必須在惡化前已接受 cMET 標靶 ADC 或抗體療法至少 12 週,且未因無法耐受的毒性而中止治療。
有關納入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的所有受試者:
4. 根據 RECIST 版本 1.1,受試者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或 1;請參閱附錄 D
6.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成人
7. 先前療法或手術程序的急性作用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程度(掉髮、穩定的免疫相關毒性除外,例如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接受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 的腎上腺功能不全,或貧血)
8. 心臟超音波或 MUGA 掃描顯示心臟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9. 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 cells/mm3(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未使用生長因子)
b. 血小板計數 ? 75,000/mm3(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不允許輸注血小板)
c. 血紅素 ? 9 g/dL(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內不允許輸注紅血球 (RBC))
d.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和凝血?原時間 (PT) ? 1.5 × 機構的正常值上限 (ULN)。允許納入接受穩定抗凝血劑劑量的受試者
e. 以修正後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 30 mL/min。請參閱附錄 E 和第 5.1 節
f. 總膽紅素 ? 1.5 ×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則為 ? 2.0 × ULN
g. 無肝臟轉移受試者的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T) ? 2.5 × ULN。有關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AST 和 ALT ? 5 × ULN
h. 鹼性磷酸? ? 1.5 × ULN,除非可明確歸因於非肝臟來源,例如:骨骼轉移
i. 血清白蛋白 ? 3.0 g/dL
j. 糖化血色素 < 7.5%。患有糖尿病的受試者必須正在接受穩定劑量的降血糖藥物(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持續 ? 4 週)
10.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其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閱附錄 A。
11. 能夠提供知情同意,以及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1. 具有腺鱗狀組織學型態的 NSCLC(僅適用於 A、B 和 C 群組;具有腺鱗狀組織學型態的 NSCLC 受試者,允許納入 D 和 E 群組)。
2. 篩選前 6 週內曾接受肺部放射療法。有關所有其他部位(肺部和腦部除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接受治療性或緩和性放療。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線相關毒性中恢復。
3. 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