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MC-I109V-101
試驗已結束
2021-05-21 - 2024-12-23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B16.1
急性B型病毒性肝炎併D 型肝炎病毒未伴有肝昏迷
ICD-9070.31
急性或未明示之B型病毒性肝炎併delta型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一項在HLA-A*02:01陽性、無肝硬化、B型肝炎e抗原陰性且病毒受抑制的慢性HBV感染患者中,評估IMC-I109V安全性、抗病毒活性及藥物動力學的開放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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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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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無肝硬化、B型肝炎e抗原(HBeAg)陰性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試驗目的
IMC-I109V-101試驗是一項多中心、開放性、第1/2期單組首次人體(FIH)的試驗,包含3個部分:第1部分 - 單一遞增劑量(SAD)和第2部分 - MAD,兩部分均以人類白血球抗原A對偶基因02:01 (HLA-A*02:01)陽性、患有慢性B型肝炎(CHB)感染、無肝硬化、HBeAg陰性、且病毒受抑制的成年男性和女性參與者為對象;以及第3部分 - MAD,此部分則以HLA-A*02:01陽性患有HBV相關HCC、且病毒受抑制的成年男性和女性參與者為對象。不過僅進行第1部分,這也是本報告的討論範圍。第2部分並未進行。儘管已啟動第3部分的篩選作業,但並未納入任何參與者。
主要目的
•評估IMC-I109V在病毒受抑制、HBeAg陰性參與者中單一劑量給藥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描述IMC-I109V單一劑量和多劑量給藥時程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評估單次輸注後,抗IMC-I109V抗體生成的發生率
•利用HBV生物標記評估IMC-I109V在SAD給藥時程後的抗病毒效果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IMC-I109V
劑型
246
劑量
0.2 mg/mL
評估指標
•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TEAE)的發生率和嚴重度
• 劑量限制毒性(DLT)的發生率
• 安全性實驗室參數、生命徵象和心電圖(QTcF)的變化
• 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
• 導致治療停止之不良事件(AE)的發生率
最後一次輸注試驗治療輸注後28天
• 劑量限制毒性(DLT)的發生率
• 安全性實驗室參數、生命徵象和心電圖(QTcF)的變化
• 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
• 導致治療停止之不良事件(AE)的發生率
最後一次輸注試驗治療輸注後28天
主要納入條件
關鍵納入條件 (完整條件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0版) :
年齡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18歲至65歲(含)。
HLA
2.HLA-A*02:01陽性
研究疾病與先前的抗病毒療法
3.根據以下其中一項,紀錄中有罹患CHB的證據:
a.在篩選訪診的至少6個月前,呈現HBsAg和HBV去氧核醣核酸(DNA)陽性;或者
b.過往肝臟切片與CHB感染相符。
4.如果先前呈現B型肝炎e抗原(HBeAg)陽性,則參與者在篩選訪診時必須為HBeAg陰性,而且有篩選訪診> 3個月前的過往HBeAg陰性狀態可供檢視。
5.在篩選前曾接受entecavir和/或tenofovir (包括tenofovir alafenamide) ≥ 12個月,並願意繼續。
6.篩選時,HBV DNA陰性(低於定量下限[LLOQ])
7.篩選訪診時定量HBV表面抗原≤ 3000 IU/mL。針對HBsAg濃度≥ 3000 IU/mL且≤ 5000 IU/mL的參與者,必須諮詢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並取得核准。
8.以肝臟切片顯示Metavir纖維化分數為F0-2 (或相當的分數)或Fibroscan®結果< 9 kPa為定義,確認篩選時無肝硬化狀態。
9.必須在第1天前6個月內曾進行肝臟造影,確認沒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
避孕
10.與未絕育伴侶有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從試驗篩選日期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的3個月後為止,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時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在此時間點之後停止避孕的做法,應與負責的醫師討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可見於(試驗計畫書第5.0版)。
•從納入當天起至施用試驗介入後3個月為止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時間,男性參與者不得捐贈精子。
•在試驗過程中,女性參與者必須避免捐贈卵子。
知情同意
11.能按照描述(試驗計畫書第5.0版;附錄 16.1.1)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年齡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18歲至65歲(含)。
HLA
2.HLA-A*02:01陽性
研究疾病與先前的抗病毒療法
3.根據以下其中一項,紀錄中有罹患CHB的證據:
a.在篩選訪診的至少6個月前,呈現HBsAg和HBV去氧核醣核酸(DNA)陽性;或者
b.過往肝臟切片與CHB感染相符。
4.如果先前呈現B型肝炎e抗原(HBeAg)陽性,則參與者在篩選訪診時必須為HBeAg陰性,而且有篩選訪診> 3個月前的過往HBeAg陰性狀態可供檢視。
5.在篩選前曾接受entecavir和/或tenofovir (包括tenofovir alafenamide) ≥ 12個月,並願意繼續。
6.篩選時,HBV DNA陰性(低於定量下限[LLOQ])
7.篩選訪診時定量HBV表面抗原≤ 3000 IU/mL。針對HBsAg濃度≥ 3000 IU/mL且≤ 5000 IU/mL的參與者,必須諮詢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並取得核准。
8.以肝臟切片顯示Metavir纖維化分數為F0-2 (或相當的分數)或Fibroscan®結果< 9 kPa為定義,確認篩選時無肝硬化狀態。
9.必須在第1天前6個月內曾進行肝臟造影,確認沒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
避孕
10.與未絕育伴侶有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從試驗篩選日期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的3個月後為止,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時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在此時間點之後停止避孕的做法,應與負責的醫師討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可見於(試驗計畫書第5.0版)。
•從納入當天起至施用試驗介入後3個月為止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時間,男性參與者不得捐贈精子。
•在試驗過程中,女性參與者必須避免捐贈卵子。
知情同意
11.能按照描述(試驗計畫書第5.0版;附錄 16.1.1)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關鍵排除條件 (完整條件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0版):
病症
1.已知同時感染下列任何一項: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HCV或D型肝炎病毒,但以下情況除外:患有HIV的參與者,在預定的第一次試驗介入前已接受抑制性抗病毒療法> 3個月,且在篩選時分化簇(CD4)陽性細胞計數 > 350 cells/µL且病毒量 < 50 copies/ml;參與者的HCV感染已緩解,且利用篩選時與篩選≥ 6個月前的HCV RNA檢測陰性結果加以證實。
2.篩選訪診前3個月內HBeAg狀態的變化
3.已知HBV屬於A基因型
4.吉伯特氏症候群
5.患有任何已知既存病症或精神疾病,以致於可能干擾參與者提供知情同意或參與試驗之能力,或可能影響試驗發現。這包括但不限於:
•免疫媒介疾病
•目前或先前患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功能障礙
•目前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有高血壓危象的病史
•有證據顯示患有代償不全肝病,包括但不限於先前或目前患有:
o臨床腹水
o食道靜脈瘤出血
o肝腎症候群
o或肝性腦病變
6.因免疫不全疾病(例如常見變異性低伽瑪球蛋白血症) (但不限於這類疾病)而患有重大免疫抑制
7.有證據顯示罹患活動性或疑似惡性腫瘤,或有在篩選訪診≤ 3年前罹患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經過充分治療的原位癌、基底細胞皮膚癌,或已接受治療的第0期HCC)。備註:接受惡性腫瘤評估的參與者不具資格
8.對於IMC-I109V或前驅治療療程中所用藥物(例如dexamethasone、ibuprofen和paracetamol)的任何成分,已知或疑似過敏或曾產生嚴重反應
9.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先前/同時使用的療法
10.在試驗期間或第1天前≤ 2個月內,正在接受或預定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10 mg/日的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methotrexate、cyclosporine或干擾素。備註:允許實施局部類固醇療法(例如吸入型、耳用、眼用或關節內藥物)。
11.預定第一次施用試驗介入的4週內,曾使用任何針對傳染病的活性疫苗,或在預定第一次施用試驗介入的2週內,曾使用任何針對傳染病的非活性疫苗。
12.參與者先前不得接受過ImmTAC或ImmTAV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tebentafusp、IMC-C103C、IMC-F106C或IMC-M113V
先前/同時參加的臨床試驗經驗
13.在第1天前≤ 3個月內或參與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曾接受任何研究性藥物治療或參加任何其他臨床試驗
實驗室排除條件
14.若符合任何列出的實驗室排除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丙胺酸轉胺酶(AL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ULN
•總膽紅素和直接膽紅素 > ULN
•白蛋白< 32 g/L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2
•α胎兒蛋白> 200 ng/mL
病症
1.已知同時感染下列任何一項: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HCV或D型肝炎病毒,但以下情況除外:患有HIV的參與者,在預定的第一次試驗介入前已接受抑制性抗病毒療法> 3個月,且在篩選時分化簇(CD4)陽性細胞計數 > 350 cells/µL且病毒量 < 50 copies/ml;參與者的HCV感染已緩解,且利用篩選時與篩選≥ 6個月前的HCV RNA檢測陰性結果加以證實。
2.篩選訪診前3個月內HBeAg狀態的變化
3.已知HBV屬於A基因型
4.吉伯特氏症候群
5.患有任何已知既存病症或精神疾病,以致於可能干擾參與者提供知情同意或參與試驗之能力,或可能影響試驗發現。這包括但不限於:
•免疫媒介疾病
•目前或先前患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功能障礙
•目前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有高血壓危象的病史
•有證據顯示患有代償不全肝病,包括但不限於先前或目前患有:
o臨床腹水
o食道靜脈瘤出血
o肝腎症候群
o或肝性腦病變
6.因免疫不全疾病(例如常見變異性低伽瑪球蛋白血症) (但不限於這類疾病)而患有重大免疫抑制
7.有證據顯示罹患活動性或疑似惡性腫瘤,或有在篩選訪診≤ 3年前罹患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經過充分治療的原位癌、基底細胞皮膚癌,或已接受治療的第0期HCC)。備註:接受惡性腫瘤評估的參與者不具資格
8.對於IMC-I109V或前驅治療療程中所用藥物(例如dexamethasone、ibuprofen和paracetamol)的任何成分,已知或疑似過敏或曾產生嚴重反應
9.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先前/同時使用的療法
10.在試驗期間或第1天前≤ 2個月內,正在接受或預定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10 mg/日的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methotrexate、cyclosporine或干擾素。備註:允許實施局部類固醇療法(例如吸入型、耳用、眼用或關節內藥物)。
11.預定第一次施用試驗介入的4週內,曾使用任何針對傳染病的活性疫苗,或在預定第一次施用試驗介入的2週內,曾使用任何針對傳染病的非活性疫苗。
12.參與者先前不得接受過ImmTAC或ImmTAV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tebentafusp、IMC-C103C、IMC-F106C或IMC-M113V
先前/同時參加的臨床試驗經驗
13.在第1天前≤ 3個月內或參與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曾接受任何研究性藥物治療或參加任何其他臨床試驗
實驗室排除條件
14.若符合任何列出的實驗室排除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丙胺酸轉胺酶(AL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ULN
•總膽紅素和直接膽紅素 > ULN
•白蛋白< 32 g/L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2
•α胎兒蛋白> 200 ng/mL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1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