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DE397-001
2023-05-01 - 2025-12-31
Phase I
召募中2
一項評估IDE397 (MAT2A抑制劑)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成人參與者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和藥效學的開放性、第一期治療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NA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MethylThioAdenosine Phosphorylase (MTAP) 缺失的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評估患有選定之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連續參與者群組在增加IDE397劑量等級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估計最大耐受劑量(MTD)和/或建議第二期劑量(RP2D)/時程(第1部分:IDE397單獨治療劑量遞增)。
• 進一步評估IDE397 (MTD和/或RP2D)單獨治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第2部分:IDE397單獨治療劑量擴展)。
• 評估在增加IDE397劑量等級下併用docetaxel、paclitaxel、gemcitabine和nab-paclitaxel或pemetrexed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第3部分:IDE397與docetaxel或paclitaxel併用治療劑量遞增,第5部分:IDE397與Gemcitabine + nab-paclitaxel併用治療劑量遞增,第7部分:IDE397與pemetrexed併用治療劑量遞增)。
• 進一步評估IDE397 (MTD和/或RP2D)併用docetaxel、paclitaxel、gemcitabine和nab-paclitaxel或pemetrexed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第4部分:IDE397與docetaxel或paclitaxel併用治療劑量擴展,第6部分:IDE397與gemcitabine和nab-paclitaxel併用治療劑量擴展,第8部分:IDE397與pemetrexed併用治療劑量擴展)。
• 評估初步的抗腫瘤活性(第2、4、6、8部分)。
次要目的
• 探討IDE397及其代謝物在作為單一藥物以及併用docetaxel、paclitaxel、gemcitabine和nab-paclitaxel或pemetrexed (所有部分)口服後的單劑量和多劑量藥物動力學(PK)。
• 評估IDE397與paclitaxel或docetaxel間的藥物交互作用(第3和第4部分)。
• 評估IDE397與nab-paclitaxel或Gemcitabine間的藥物交互作用(第5和第6部分)。
• 評估IDE397與pemetrexed間的藥物交互作用(第7和第8部分)。
• 評估IDE397作為單一藥物以及併用docetaxel、paclitaxel、gemcitabine和nab-paclitaxel或pemetrexed (所有部分)的PD作用。
• 評估初步的抗腫瘤活性(第1、3、5、7部分)。
• 由盲性影像審查委員會(BICR) (第1、2、3、4、5、6、7、8部分)評估IDE397以單一藥物以及併用docetaxel、paclitaxel、gemcitabine、nab-paclitaxel和pemetrexed方式給藥後的療效。
第三/探索性/其他目的
• 探索腫瘤基因和分子概況與對IDE397所產生反應之間的任何相關性(所有部分)。
• 探索IDE397對出現反應之腫瘤和游離DNA的預測和PD作用(所有部分)。
• 探討IDE397在腫瘤和血漿中的代謝物概況(所有部分)。
• 進一步探討IDE397的初步抗腫瘤活性(所有部分)。
• 評估IDE397和代謝物的尿液排泄情況(第1部分)。
• PK/PD結果的相關性(所有部分)。
• 使用正子斷層掃描/電腦斷層掃描(PET/CT)評估胃食道癌(EG)參與者的早期反應(第2部分,群組2)。
• 食物影響試驗:針對癌症病患評估食物對IDE397藥物動力學的影響。
藥品名稱
IDE397
Trodelvy (sacituzumab govitecan)
Trodelvy (sacituzumab govitecan)
主成份
IDE397
IDE397
IDE397
1013010300
IDE397
IDE397
1013010300
劑型
110
048
048
劑量
5mg
15 mg
50mg
10mg/ml
15 mg
50mg
10mg/ml
評估指標
‧ 劑量限制毒性(DLT)的發生率。
‧ 按類型、頻率、嚴重程度(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第5.0版]進行分級)、時間、嚴重性和試驗治療相關性探討治療中產生之不良事件的發生率。
‧ 依照類型、頻率、嚴重程度(依據NCI CTCAE第5.0版進行分級)和時間探討實驗室檢測異常。
‧ 腫瘤反應:由試驗主持人使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附錄7)評估的客觀反應率(ORR)和反應持續時間(DoR)。
‧ 按類型、頻率、嚴重程度(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第5.0版]進行分級)、時間、嚴重性和試驗治療相關性探討治療中產生之不良事件的發生率。
‧ 依照類型、頻率、嚴重程度(依據NCI CTCAE第5.0版進行分級)和時間探討實驗室檢測異常。
‧ 腫瘤反應:由試驗主持人使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附錄7)評估的客觀反應率(ORR)和反應持續時間(DoR)。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含)的男性和女性參與者。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參與者經組織學方法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已經在先前至少1項治療中惡化(備註:若最近的療法為檢查點抑制劑,則必須確認發生疾病惡化[PD]),而且沒有額外的有效標準療法可用或參與者無法耐受。此外,認定不適合接受標準療法或拒絕接受標準療法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本試驗;在此情況下,必須記錄略去或拒絕標準療法的理由。備註:在本試驗中,有效標準療法係定義為已獲核准(證實可以治癒和/或延長存活期)的治療。
• 腫瘤類型特定之資格條件,以及化療特定之資格條件
• 除了疾病特定之單一療法擴展群組之外,還有兩個單一療法擴展籃型群組(一個用於鱗狀組織學,一個用於非鱗狀組織學),這兩個群組可供不符合任何其他單一療法擴展群組之腫瘤專屬資格條件的參與者參加。
3. 有證據顯示參與者的腫瘤組織在DNA或蛋白質層級上,存在MTAP同型合子缺失或MTAP刪除(允許在取得美國病理醫學會[CAP]和美國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認證的實驗室進行中央或當地檢測)。
4. 願意在試驗過程中接受成對的新採集切片(治療前和治療後)程序(對於遞增和Simon兩階段擴展群組的第1階段而言,屬於必要程序)。如果存在可行性或安全性疑慮,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可以破例。
5. 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即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存在至少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 1。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可以納入ECOG分數為2的患者。
7. 在納入當時,先前任何療法(包括手術、化療和放療)的急性作用均已緩解至基期的嚴重度或≤ (不良反應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5.0版)第1級,但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安全風險的不良反應(AE)除外。
8. 由以下條件定義,具有充足的基期器官功能:如果有試驗主持人認定不具臨床意義的發現,可以與醫療監測者討論是否予以納入。
實驗室數值
血液學
AN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 1.5 x 109/L (或/mm3)
血紅素大於等於9 g/dL。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允許接受有限次數的輸血以達到此數值。在最近一段時間(約3個月)內,不應長期需要輸血。
血小板大於等於 100 x 109/L (或/mm3)
肝
總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紀錄顯示參與者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若膽紅素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可接受> 1.5倍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AST和ALT) ≤ 3.0倍ULN;若腫瘤侵犯到肝臟,則為≤ 5.0倍ULN。≤ 3.0倍ULN (適用於任何含docetaxel併用群組的參與者)
腎
血清肌酸酐(計算肌酸酐清除率,利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 ≤ 1.5倍ULN或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60 mL/min
備註:在難以判斷的案例中,可以利用24小時尿液採集檢測更準確地估算肌酸酐清除率。
9. 能夠吞嚥並保持口服試驗治療。
10. 參與者願意且能夠配合所有排定訪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型態考量和其他試驗程序(例如,適用時包括治療前(篩選)和治療期間的新採集切片)。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避孕法相關規定
11. 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臨床試驗參與者使用避孕方式的當地規定。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若同意於試驗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90天內遵守下方規定,即符合參與資格:
• 避免捐贈新鮮、未清洗的精液
加上下方任一項:
依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避免與異性性交(長期且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屏障避孕法,詳述如下
o 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應被告知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好處,因為在與目前未懷孕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保險套有可能破裂或滲漏
b. 女性參與者:
符合以下條件的女性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NCBP)
或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WOCBP)
o 未懷孕或未哺乳。
o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3天內,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呈陰性,且
o 在試驗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30天內,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最好是使用者依賴度低的方法。此外,建議使用第二種有效(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加上由女性或伴侶使用的屏障避孕法。
• 同意在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進行懷孕檢測的額外要求。
受試者同意書
12.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含)的男性和女性參與者。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參與者經組織學方法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已經在先前至少1項治療中惡化(備註:若最近的療法為檢查點抑制劑,則必須確認發生疾病惡化[PD]),而且沒有額外的有效標準療法可用或參與者無法耐受。此外,認定不適合接受標準療法或拒絕接受標準療法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本試驗;在此情況下,必須記錄略去或拒絕標準療法的理由。備註:在本試驗中,有效標準療法係定義為已獲核准(證實可以治癒和/或延長存活期)的治療。
• 腫瘤類型特定之資格條件,以及化療特定之資格條件
• 除了疾病特定之單一療法擴展群組之外,還有兩個單一療法擴展籃型群組(一個用於鱗狀組織學,一個用於非鱗狀組織學),這兩個群組可供不符合任何其他單一療法擴展群組之腫瘤專屬資格條件的參與者參加。
3. 有證據顯示參與者的腫瘤組織在DNA或蛋白質層級上,存在MTAP同型合子缺失或MTAP刪除(允許在取得美國病理醫學會[CAP]和美國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認證的實驗室進行中央或當地檢測)。
4. 願意在試驗過程中接受成對的新採集切片(治療前和治療後)程序(對於遞增和Simon兩階段擴展群組的第1階段而言,屬於必要程序)。如果存在可行性或安全性疑慮,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可以破例。
5. 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即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存在至少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 1。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可以納入ECOG分數為2的患者。
7. 在納入當時,先前任何療法(包括手術、化療和放療)的急性作用均已緩解至基期的嚴重度或≤ (不良反應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5.0版)第1級,但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安全風險的不良反應(AE)除外。
8. 由以下條件定義,具有充足的基期器官功能:如果有試驗主持人認定不具臨床意義的發現,可以與醫療監測者討論是否予以納入。
實驗室數值
血液學
AN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 1.5 x 109/L (或/mm3)
血紅素大於等於9 g/dL。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允許接受有限次數的輸血以達到此數值。在最近一段時間(約3個月)內,不應長期需要輸血。
血小板大於等於 100 x 109/L (或/mm3)
肝
總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紀錄顯示參與者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若膽紅素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可接受> 1.5倍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AST和ALT) ≤ 3.0倍ULN;若腫瘤侵犯到肝臟,則為≤ 5.0倍ULN。≤ 3.0倍ULN (適用於任何含docetaxel併用群組的參與者)
腎
血清肌酸酐(計算肌酸酐清除率,利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 ≤ 1.5倍ULN或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60 mL/min
備註:在難以判斷的案例中,可以利用24小時尿液採集檢測更準確地估算肌酸酐清除率。
9. 能夠吞嚥並保持口服試驗治療。
10. 參與者願意且能夠配合所有排定訪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型態考量和其他試驗程序(例如,適用時包括治療前(篩選)和治療期間的新採集切片)。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避孕法相關規定
11. 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臨床試驗參與者使用避孕方式的當地規定。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若同意於試驗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90天內遵守下方規定,即符合參與資格:
• 避免捐贈新鮮、未清洗的精液
加上下方任一項:
依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避免與異性性交(長期且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屏障避孕法,詳述如下
o 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應被告知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好處,因為在與目前未懷孕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保險套有可能破裂或滲漏
b. 女性參與者:
符合以下條件的女性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NCBP)
或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WOCBP)
o 未懷孕或未哺乳。
o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3天內,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呈陰性,且
o 在試驗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30天內,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最好是使用者依賴度低的方法。此外,建議使用第二種有效(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加上由女性或伴侶使用的屏障避孕法。
• 同意在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進行懷孕檢測的額外要求。
受試者同意書
12.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含)的男性和女性參與者。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參與者經組織學方法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已經在先前至少1項治療中惡化(備註:若最近的療法為檢查點抑制劑,則必須確認發生疾病惡化[PD]),而且沒有額外的有效標準療法可用或參與者無法耐受。此外,認定不適合接受標準療法或拒絕接受標準療法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本試驗;在此情況下,必須記錄略去或拒絕標準療法的理由。備註:在本試驗中,有效標準療法係定義為已獲核准(證實可以治癒和/或延長存活期)的治療。
• 腫瘤類型特定之資格條件,以及化療特定之資格條件
• 除了疾病特定之單一療法擴展群組之外,還有兩個單一療法擴展籃型群組(一個用於鱗狀組織學,一個用於非鱗狀組織學),這兩個群組可供不符合任何其他單一療法擴展群組之腫瘤專屬資格條件的參與者參加。
3. 有證據顯示參與者的腫瘤組織在DNA或蛋白質層級上,存在MTAP同型合子缺失或MTAP刪除(允許在取得美國病理醫學會[CAP]和美國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認證的實驗室進行中央或當地檢測)。
4. 願意在試驗過程中接受成對的新採集切片(治療前和治療後)程序(對於遞增和Simon兩階段擴展群組的第1階段而言,屬於必要程序)。如果存在可行性或安全性疑慮,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可以破例。
5. 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即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存在至少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 1。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可以納入ECOG分數為2的患者。
7. 在納入當時,先前任何療法(包括手術、化療和放療)的急性作用均已緩解至基期的嚴重度或≤ (不良反應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5.0版)第1級,但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安全風險的不良反應(AE)除外。
8. 由以下條件定義,具有充足的基期器官功能:如果有試驗主持人認定不具臨床意義的發現,可以與醫療監測者討論是否予以納入。
實驗室數值
血液學
AN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 1.5 x 109/L (或/mm3)
血紅素大於等於9 g/dL。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允許接受有限次數的輸血以達到此數值。在最近一段時間(約3個月)內,不應長期需要輸血。
血小板大於等於 100 x 109/L (或/mm3)
肝
總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紀錄顯示參與者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若膽紅素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可接受> 1.5倍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AST和ALT) ≤ 3.0倍ULN;若腫瘤侵犯到肝臟,則為≤ 5.0倍ULN。≤ 3.0倍ULN (適用於任何含docetaxel併用群組的參與者)
腎
血清肌酸酐(計算肌酸酐清除率,利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 ≤ 1.5倍ULN或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60 mL/min
備註:在難以判斷的案例中,可以利用24小時尿液採集檢測更準確地估算肌酸酐清除率。
9. 能夠吞嚥並保持口服試驗治療。
10. 參與者願意且能夠配合所有排定訪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型態考量和其他試驗程序(例如,適用時包括治療前(篩選)和治療期間的新採集切片)。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避孕法相關規定
11. 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臨床試驗參與者使用避孕方式的當地規定。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若同意於試驗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90天內遵守下方規定,即符合參與資格:
• 避免捐贈新鮮、未清洗的精液
加上下方任一項:
依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避免與異性性交(長期且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屏障避孕法,詳述如下
o 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應被告知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好處,因為在與目前未懷孕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保險套有可能破裂或滲漏
b. 女性參與者:
符合以下條件的女性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NCBP)
或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WOCBP)
o 未懷孕或未哺乳。
o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3天內,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呈陰性,且
o 在試驗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30天內,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最好是使用者依賴度低的方法。此外,建議使用第二種有效(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加上由女性或伴侶使用的屏障避孕法。
• 同意在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進行懷孕檢測的額外要求。
受試者同意書
12.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含)的男性和女性參與者。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 參與者經組織學方法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已經在先前至少1項治療中惡化(備註:若最近的療法為檢查點抑制劑,則必須確認發生疾病惡化[PD]),而且沒有額外的有效標準療法可用或參與者無法耐受。此外,認定不適合接受標準療法或拒絕接受標準療法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本試驗;在此情況下,必須記錄略去或拒絕標準療法的理由。備註:在本試驗中,有效標準療法係定義為已獲核准(證實可以治癒和/或延長存活期)的治療。
• 腫瘤類型特定之資格條件,以及化療特定之資格條件
• 除了疾病特定之單一療法擴展群組之外,還有兩個單一療法擴展籃型群組(一個用於鱗狀組織學,一個用於非鱗狀組織學),這兩個群組可供不符合任何其他單一療法擴展群組之腫瘤專屬資格條件的參與者參加。
3. 有證據顯示參與者的腫瘤組織在DNA或蛋白質層級上,存在MTAP同型合子缺失或MTAP刪除(允許在取得美國病理醫學會[CAP]和美國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認證的實驗室進行中央或當地檢測)。
4. 願意在試驗過程中接受成對的新採集切片(治療前和治療後)程序(對於遞增和Simon兩階段擴展群組的第1階段而言,屬於必要程序)。如果存在可行性或安全性疑慮,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可以破例。
5. 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即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存在至少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 1。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可以納入ECOG分數為2的患者。
7. 在納入當時,先前任何療法(包括手術、化療和放療)的急性作用均已緩解至基期的嚴重度或≤ (不良反應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5.0版)第1級,但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安全風險的不良反應(AE)除外。
8. 由以下條件定義,具有充足的基期器官功能:如果有試驗主持人認定不具臨床意義的發現,可以與醫療監測者討論是否予以納入。
實驗室數值
血液學
AN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 1.5 x 109/L (或/mm3)
血紅素大於等於9 g/dL。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允許接受有限次數的輸血以達到此數值。在最近一段時間(約3個月)內,不應長期需要輸血。
血小板大於等於 100 x 109/L (或/mm3)
肝
總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紀錄顯示參與者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若膽紅素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可接受> 1.5倍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AST和ALT) ≤ 3.0倍ULN;若腫瘤侵犯到肝臟,則為≤ 5.0倍ULN。≤ 3.0倍ULN (適用於任何含docetaxel併用群組的參與者)
腎
血清肌酸酐(計算肌酸酐清除率,利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 ≤ 1.5倍ULN或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60 mL/min
備註:在難以判斷的案例中,可以利用24小時尿液採集檢測更準確地估算肌酸酐清除率。
9. 能夠吞嚥並保持口服試驗治療。
10. 參與者願意且能夠配合所有排定訪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型態考量和其他試驗程序(例如,適用時包括治療前(篩選)和治療期間的新採集切片)。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避孕法相關規定
11. 男性和/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臨床試驗參與者使用避孕方式的當地規定。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若同意於試驗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90天內遵守下方規定,即符合參與資格:
• 避免捐贈新鮮、未清洗的精液
加上下方任一項:
依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避免與異性性交(長期且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屏障避孕法,詳述如下
o 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應被告知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好處,因為在與目前未懷孕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保險套有可能破裂或滲漏
b. 女性參與者:
符合以下條件的女性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NCBP)
或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WOCBP)
o 未懷孕或未哺乳。
o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3天內,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呈陰性,且
o 在試驗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30天內,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最好是使用者依賴度低的方法。此外,建議使用第二種有效(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加上由女性或伴侶使用的屏障避孕法。
• 同意在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進行懷孕檢測的額外要求。
受試者同意書
12.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其他排除條件
24. 已知或疑似對IDE397/賦形劑或其成分過敏,或有藥物或其他過敏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者認定使參與者不得參加。
25. 是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試驗單位人員以及其家人、另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單位人員,或是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員工(包含其家人)。
疾病特定條件
非小細胞肺癌特定遞增和擴展群組(第2部分單一療法、第3和第4部分併用docetaxel)的資格條件
26. 經組織學方法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曾在轉移性情況下於先前接受至少一項含公認標準照護(SOC)治療的療法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SOC治療的6個月內發生惡化,則符合此要求
27. 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情況下,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兩項細胞毒性化療的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療程給藥6個月內惡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視為」先前之一項療法
‧ 維持療法本身「不視為」額外一項療法
28. 如果視為SOC且可用,則必須在使用程序性細胞死亡1 (PD-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抑制劑作為單一藥物或併用其他檢查點抑制劑(例如CTLA-4抑制劑)和/或全身性化療(例如鉑)治療期間已發生惡化(或不耐受或拒絕該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PD-1/PD-L1抑制劑治療的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則符合此要求
29. 如果視為SOC且可用,則其癌症帶有經證實可作為靶向致癌基因變異(例如:EGFR、ALK、ROS1、RET、MET、NTRK1-3、BRAF)的參與者,必須在先前使用至少一項含適當標靶療法的治療期間已發生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或拒絕該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標靶療法的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則符合此要求
30. 在轉移性情況下,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三項療法的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療程給藥6個月內惡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視為」先前之一項療法
‧ 維持療法本身「不視為」額外一項療法
食道癌或胃癌特定遞增和擴展群組(第2部分單一療法、第3和第4部分併用paclitaxel)的資格條件
31. 經組織學方法診斷患有晚期食道或胃腺癌
‧ 出於本試驗的目的,未分化腺癌和腺鱗癌將視為腺癌
‧ 鱗狀細胞癌被排除在食道胃專屬群組之外,但可以納入單一療法鱗狀籃型群組內
32. 在晚期或轉移性情況下,曾在先前接受至少1個但不超過2個含細胞毒性化療的療程時發生惡化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含細胞毒性化療療程的6個月內惡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視為」先前之一項療法
33. 若為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陽性,則必須在先前接受至少一項含HER2標靶療法的治療期間發生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或拒絕該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HER2標靶治療的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則符合此要求
34. 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情況下,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三項治療療程的治療
第3部分併用paclitaxel (僅限遞增群組)
35. 此外,對於第3部分併用paclitaxel遞增群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此實體腫瘤已在晚期或轉移性情況下於先前接受至少一項治療期間惡化,且paclitaxel單一療法認定為合理治療選項(例如:根據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指引)的參與者
胰臟癌特定遞增和擴展群組(第5和第6部分)的資格條件
36. 為了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一項細胞毒性化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含細胞毒性化療療程的6個月內惡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視為」先前之一項療法。
37. 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情況下,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2項治療療程的治療
化療特定條件
含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之併用群組的資格條件
38. 未曾接受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的治療
‧ 只要從治療完成到C1D1的時間> 1年,則允許先前在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情況下接受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
39. 分別符合安全和正確使用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的條件
含gemcitabine之併用群組的資格條件
40. 未曾接受gemcitabine的治療
‧ 只要從治療完成到C1D1的時間> 1年,則允許先前在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情況下接受gemcitabine
41. 符合安全和正確使用gemcitabine的條件
含docetaxel之併用群組的資格條件
42. 未曾接受docetaxel的治療
‧ 只要從治療完成到C1D1的時間> 1年,則允許先前在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情況下接受docetaxel
43. 符合安全和正確使用docetaxel的條件
含pemetrexed之併用群組(第7和第8部分)的資格條件
44. 經組織學方法診斷患有pemetrexed認定為合理治療選項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例如:非鱗狀NSCLC、間皮瘤、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唾液腺腫瘤、泌尿上皮癌、肉瘤、卵巢癌、乳癌、胸腺癌、胃癌)
45. 未曾接受pemetrexed或methotrexate的治療
‧ 只要從治療完成到C1D1的時間> 1年,則允許先前在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情況下接受pemetrexed或methotrexate
46. 符合安全和正確使用pemetrexed的條件
47. 有能力根據試驗計畫書指引服用葉酸、維生素B12和dexamethasone
48. 在晚期或轉移性情況下,於先前接受至少一項標準照護全身性療法時發生惡化
‧ 認定不適合接受標準療法或拒絕標準療法的參與者,仍符合資格;在此情況下,必須記錄略去或拒絕標準療法的理由。
24. 已知或疑似對IDE397/賦形劑或其成分過敏,或有藥物或其他過敏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者認定使參與者不得參加。
25. 是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試驗單位人員以及其家人、另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單位人員,或是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員工(包含其家人)。
疾病特定條件
非小細胞肺癌特定遞增和擴展群組(第2部分單一療法、第3和第4部分併用docetaxel)的資格條件
26. 經組織學方法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曾在轉移性情況下於先前接受至少一項含公認標準照護(SOC)治療的療法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SOC治療的6個月內發生惡化,則符合此要求
27. 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情況下,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兩項細胞毒性化療的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療程給藥6個月內惡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視為」先前之一項療法
‧ 維持療法本身「不視為」額外一項療法
28. 如果視為SOC且可用,則必須在使用程序性細胞死亡1 (PD-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抑制劑作為單一藥物或併用其他檢查點抑制劑(例如CTLA-4抑制劑)和/或全身性化療(例如鉑)治療期間已發生惡化(或不耐受或拒絕該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PD-1/PD-L1抑制劑治療的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則符合此要求
29. 如果視為SOC且可用,則其癌症帶有經證實可作為靶向致癌基因變異(例如:EGFR、ALK、ROS1、RET、MET、NTRK1-3、BRAF)的參與者,必須在先前使用至少一項含適當標靶療法的治療期間已發生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或拒絕該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標靶療法的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則符合此要求
30. 在轉移性情況下,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三項療法的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療程給藥6個月內惡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視為」先前之一項療法
‧ 維持療法本身「不視為」額外一項療法
食道癌或胃癌特定遞增和擴展群組(第2部分單一療法、第3和第4部分併用paclitaxel)的資格條件
31. 經組織學方法診斷患有晚期食道或胃腺癌
‧ 出於本試驗的目的,未分化腺癌和腺鱗癌將視為腺癌
‧ 鱗狀細胞癌被排除在食道胃專屬群組之外,但可以納入單一療法鱗狀籃型群組內
32. 在晚期或轉移性情況下,曾在先前接受至少1個但不超過2個含細胞毒性化療的療程時發生惡化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含細胞毒性化療療程的6個月內惡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視為」先前之一項療法
33. 若為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陽性,則必須在先前接受至少一項含HER2標靶療法的治療期間發生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或拒絕該治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HER2標靶治療的6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則符合此要求
34. 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情況下,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三項治療療程的治療
第3部分併用paclitaxel (僅限遞增群組)
35. 此外,對於第3部分併用paclitaxel遞增群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此實體腫瘤已在晚期或轉移性情況下於先前接受至少一項治療期間惡化,且paclitaxel單一療法認定為合理治療選項(例如:根據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指引)的參與者
胰臟癌特定遞增和擴展群組(第5和第6部分)的資格條件
36. 為了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一項細胞毒性化療
‧ 若在最後一劑前導性或輔助性含細胞毒性化療療程的6個月內惡化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視為」先前之一項療法。
37. 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情況下,於先前已接受不超過2項治療療程的治療
化療特定條件
含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之併用群組的資格條件
38. 未曾接受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的治療
‧ 只要從治療完成到C1D1的時間> 1年,則允許先前在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情況下接受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
39. 分別符合安全和正確使用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的條件
含gemcitabine之併用群組的資格條件
40. 未曾接受gemcitabine的治療
‧ 只要從治療完成到C1D1的時間> 1年,則允許先前在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情況下接受gemcitabine
41. 符合安全和正確使用gemcitabine的條件
含docetaxel之併用群組的資格條件
42. 未曾接受docetaxel的治療
‧ 只要從治療完成到C1D1的時間> 1年,則允許先前在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情況下接受docetaxel
43. 符合安全和正確使用docetaxel的條件
含pemetrexed之併用群組(第7和第8部分)的資格條件
44. 經組織學方法診斷患有pemetrexed認定為合理治療選項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例如:非鱗狀NSCLC、間皮瘤、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唾液腺腫瘤、泌尿上皮癌、肉瘤、卵巢癌、乳癌、胸腺癌、胃癌)
45. 未曾接受pemetrexed或methotrexate的治療
‧ 只要從治療完成到C1D1的時間> 1年,則允許先前在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情況下接受pemetrexed或methotrexate
46. 符合安全和正確使用pemetrexed的條件
47. 有能力根據試驗計畫書指引服用葉酸、維生素B12和dexamethasone
48. 在晚期或轉移性情況下,於先前接受至少一項標準照護全身性療法時發生惡化
‧ 認定不適合接受標準療法或拒絕標準療法的參與者,仍符合資格;在此情況下,必須記錄略去或拒絕標準療法的理由。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38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