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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0251013
試驗已結束

2023-10-15 - 2025-06-18

Phase 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2

ICD-10L93.0

盤狀紅斑性狼瘡

ICD-10L93.1

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ICD-10L93.2

其他局部紅斑性狼瘡

ICD-9695.4

紅斑性狼瘡

一項第 2 期、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針對具有皮膚症狀之活動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CLE) 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成人參與者,評估 PF-06823859 的臨床作用、藥效學、藥物動力學及安全特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文男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明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具有皮膚症狀之活動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CLE) 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試驗目的

評估具有皮膚症狀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或具有經分類為慢性皮膚病和/或亞急性皮膚性紅斑狼瘡皮膚病變的皮膚紅斑性狼瘡 (CLE) 參與者的 PD、PK、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F-06823859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mL

評估指標

第 12 週病變皮膚第 1 型 IFN GS 評分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與性別:
1. 在簽署 ICD 時,年齡介於 18 歲(或大於 18 歲,各國限定最低同意年齡)至 75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 有關男性(第 10.4.1 節)和女性(第 10.4.2 節)參與者的生殖條件,請參閱附錄 4。
疾病特性:
2. 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排定的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生活型態考量和其他試驗程序的參與者。參與者必須能夠如附錄 1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D) 和本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無論是否停止試驗介入治療,所有參與者都應該願意留在試驗中直到治療結束,以進行安全性、有效性、PK 和 PD 評估。
註:參與者應了解試驗要求並致力於完成試驗,因為退出者過多會損及解釋結果的能力。
3. 在第 32 週之前,參與者必須願意避免對試驗中可能進行切片的指定指標病變(應在篩選和基期時確定 4 個指標病變)塗抹局部藥物。
4. 參與者必須有足夠的 IV 管路才能進行試驗介入治療投藥和試驗中的血液採樣。
5. 診斷為經組織學證實具有皮膚症狀之活動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CLE) 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儘管接受至少 12 週標準照護藥物治療,定義為 CLASI-A 評分 ≥8 分、CLASI 中的紅斑評分 ≥ 2分並且在過去 10 年內曾經有以下切片記錄(報告可用於疾病活動評判者):
a. 亞急性皮膚紅斑狼瘡,或
b. 具有至少一個活動性盤狀病變的盤狀紅斑狼瘡(脂膜炎、腫脹和凍瘡病變被排除在納入條件和切片資格的疾病活動之外,但不是排他性的),或
c. 亞急性和慢性皮膚紅斑狼瘡
註:如果之前未對病變進行切片,則需要進行切片以在篩選期間確認診斷。CLASI-A 評分和切片結果將由獨立的中央資料審查員審查,中央審查的分數將作為納入條件和第 12 週後給藥決策依據的分數。試驗主持人應確認 CLASI-A 在基期時未低於納入條件(至少保持 8)。
6. 所有參與者目前可能正在接受穩定劑量的免疫抑制劑(MTX、AZA、6-MP、leflunomide、mizoribine、MMF)或dapsone 或 colchicine搭配或不搭配抗瘧疾藥和/或皮質類固醇,或抗瘧疾藥(hydroxychloroquine、chloroquine 或 quinacrine)搭配皮質類固醇(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劑量必須相當於 Prednisone 5 至 10 mg/天)或允許的局部藥物。參與者不得接受 2 種或多種免疫抑制劑的組合。皮質類固醇以外的藥物(不論是局部和/或全身性)必須在第 1 天前至少 12 週開始使用。局部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必須在第 1 天前至少 8 週開始使用。
註:穩定劑量定義為在免疫抑制劑第 1 天後 12 週內或皮質類固醇在第 1 天後 4 週內沒有新療法或使用上述現有 SOC 療法盡可能穩定,但允許因毒性出現短暫波動(例如,固定皮質類固醇劑量(≤7 天)或暫時降低劑量少於 3 mg/天。允許的穩定劑量請參閱附錄 9。
體重:
7. 體重超過 40 kg 且低於 130 kg,且 BMI 小於 <40 kg/m2 的參與者。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得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患有另一種可能混淆試驗中皮膚切片或臨床評估結果的皮膚病(例如,牛皮癬、藥物引起的皮疹或藥物相關性狼瘡)。
2. 需要或可能需要使用細胞毒性藥物或高劑量 CS 治療的活動性、嚴重狼瘡性腎炎(世界衛生組織第 III、IV 級)。如果之前的治療已被證明有效,可接受過往患有受控制腎臟病且接受過 ACE 或 ARB 抑制劑和免疫抑制療法(cyclophosphamide 或 mycophenolate mofetil)治療,血清肌酐 ≤2 × ULN 且殘餘蛋白尿最高 ≤3 g/天或 UPCR ≤3 mg/mg 或 339 mg/mmol 的病人。在過去 6 個月內,必須透過至少 2 次蛋白尿或 UPCR 測量來記錄腎臟疾病的控制情況。如果未進行免疫抑制治療,則必須對純 V 型膜性腎病參與者進行切片確認。輝瑞臨床團隊將就此排除標準做出最終決定。如果可能,確認診斷的切片結果應在參與者圖表中提供。
註:與狼瘡性腎炎相關的實驗室測量值可以在初始值的大約 2 週內重複一次,如果重複測試的結果符合資格標準,則可以接受這些值作為納入條件。
3. 嚴重活動性 CNS 狼瘡(例如,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和/或新發或控制不佳的癲癇發作的 EULAR/ACR 證據、急性意識模糊狀態、脊髓炎或無菌性腦膜炎、脫髓鞘症候群、中風或中風症候群、脊髓小腦萎縮症或與 SLE 相關的癡呆,活動性精神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CVA、腦炎或 CNS 血管炎)需要在第 1 天後 60 天內進行治療干預。患有診斷為 SLE 及非嚴重性神經系統表徵(等同於 BILAG B、 C 或D,如孤立性周邊神經病變、輕度認知功能障礙、不混淆試驗評估的自主神經障礙)的參與者,只要符合試驗的所有其他合格標準,就不會被排除在外。患有眼睛神經病變的參與者必須經過眼科醫生的評估。
4. 癌症或篩選 5 年內任何的癌症病史,適當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且在過去 5 年內無復發證據的除外)。
5. 重大器官移植(例如,心臟、肺、腎臟、肝臟)或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或全淋巴照射的病史。
6. 有以下病史:
• 篩選的 24 個月內有重大心血管或腦血管事件(中風)或急性心臟症候群(MI、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支架)病史
• 已知的肺動脈高血壓
• 篩選的 6 個月內有肺栓塞病史
註:任何接受抗磷脂症候群或抗心磷脂抗體治療的參與者都必須根據當地現行準則進行適當抗凝血治療。有抗磷脂症候群病史與過往產科流產史但無血栓形成病史的女性不需要接受抗凝血治療即符合資格。
7. 先前存在的脫髓鞘疾病,例如多發性硬化症或其他嚴重的神經功能障礙。
8. 患有任何會干擾測試結果或臨床評估判讀結果的自體免疫疾病或發炎性疾病。其中包括:
a. 皮膚黏膜症狀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會混淆 CLASI 評估的皮膚病,例如牛皮癬、皮肌炎、 白塞氏症候群、全身性硬化症、濕疹、任何其他血管炎,例如 ANCA 血管炎、皮肌炎、多發性肌炎、混合性結締組織病或其他慢性皮膚病
b. 肌肉骨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類風濕性關節炎、會混淆狼瘡性關節病評估的骨關節炎、「rhupus」綜合症、重疊症候群、乾癬/乾癬性關節炎、白塞氏症候群、原發性乾燥症候群、混合性結締組織病或其他慢性衰弱性關節疾病,
c. 任何其他會混淆疾病活動性評估的發炎性自體免疫疾病,如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原發性乾燥症候群、任何其他血管炎,如 ANCA 血管炎、皮肌炎、多發性肌炎、混合性結締組織病。
註:關於參與者是否適合納入試驗將由獨立的中央審查員和輝瑞臨床團隊做出決定。
9. 任何淋巴組織增生性疾病的病史,例如 EBV 相關的淋巴組織增生性疾病、淋巴瘤、白血病病史,或代表可能為淋巴組織增生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包括淋巴結腫大或脾臟腫大(主要由 SLE 引起的除外)。
感染
10. 瀰漫性帶狀皰疹或瀰漫性單純皰疹病史(單次發作),或侷限性皮區帶狀皰疹復發病史(過去 5 年內發作超過 1 次)。
註:應鼓勵所有在篩選時未接種帶狀皰疹疫苗的參與者(根據當地指南)在隨機分配之前接種。參與者不應在計劃的隨機分組 4 週內或試驗期間接受帶狀皰疹活疫苗接種(Zostavax®,Merck);允許在試驗之前和試驗期間接種重組帶狀皰疹佐劑疫苗(Shingrix®,GSK)。
11. 急性或慢性感染的必要管理如下:
• 接受任何慢性感染(如肺孢子蟲、CMV 和非典型分枝桿菌、單純皰疹病毒)的任何抑制治療,且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認為這會使參與者處於再活化的風險中。正在接受單純皰疹病毒預防性治療的參與者可以納入試驗,並應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此治療。過去未受過卡氏肺孢子蟲感染的參與者如果正在接受輝瑞臨床團隊許可的肺孢子蟲預防治療,則可以參與試驗。
• 第 1 天前 60 天內因嚴重感染住院治療。
• 在第 1 天前的 60 天內使用靜脈內或肌內注射抗菌劑、抗病毒劑、抗真菌劑或抗寄生蟲劑。可以接受由於 GI 不耐受而用 IM 藥物替代口服藥物,前提是它不符合嚴重感染的標準(需要住院或使用其他靜脈注射抗生素)。
• 在第 1 天前的 14 天內使用口服抗生素治療活動性感染。
先前/合併療法:
12. 附錄 9 中列出了允許和禁止的局部和全身皮質類固醇。
13. 其他免疫調節藥物除外情況詳見附錄 9。
14. 在篩選前 12 週內接受過血漿置換術或在篩選前 24 週內接受過 IVIg。
15.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曾接受過試驗性生物製劑,或第1天前一個月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曾接受試驗性小分子的任何試驗藥物治療,和/或在試驗參與期間。
16. 在第 1 天前的 8 週內接觸過活疫苗,或預計在試驗過程中需要/接受活疫苗。參與者不應在隨機分組前的 52 週內接受過 BCG 疫苗接種。
17. 在篩選前 12 週內使用 filgrastim、pegfilgrastim、erythropoietin或其他骨髓刺激劑改善細胞計數。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8. 在進入試驗之前12週內或在 5 個半衰期(如已知,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和/或在參與試驗期間參與其他涉及試驗藥物的試驗。在試驗參與期間參與任何觀察性試驗,且這些將要求參與者提供任何試驗特定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他們參與的試驗的試驗委託者名稱、試驗介入治療的名稱、正在試驗的適應症。
註:任何 SLE 試驗或實驗性治療或程序都必須在第 1 天之前停止至少 12 週。
診斷性評估:
19. 篩選性胸部 X 光檢查,發現可能代表活動性感染、過往未治療的結核病、心臟衰竭、疑似惡性腫瘤或任何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胸部疾病變化。可以使用在預期篩選前 12 週內進行的 CT 掃描或胸部 X 光檢查。
註:如果胸部 X 光檢查顯示任何異常(結節、浸潤、疤痕、局部發炎等),這些發現必須記錄為與至少在 12 個月前獲得之先前的胸部 X 光檢查相比維持穩定。因 SLE 疾病活動性造成的結果不需要將參與者排除在外。
20. 感染結核分枝桿菌:活動性結核病或潛伏性結核病(請參閱第 8.3.6 節)。
a 排除活動性結核感染。
b 若參與者在篩選時的 IGRA 檢測呈陽性或中間值,則該名潛在參與者必須由當地專家(肺病或傳染病專科醫師)進行評估,其可能依照當地作法進行額外的檢測,並判定此潛在參與者是否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若當地專家判定該名潛在參與者未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則該名潛在參與者可能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原始文件中必須有專科醫師的備註,且必須將專科醫師報告的摘要提供給輝瑞醫療監測員,以確認該名參與者未患有潛伏性或活動性結核病。
21. 已知的 HIV 病史,根據檢測呈陽性的記錄病史,或篩選時 HIV 檢測呈陽性。
註:可接受篩選前 12 週內陰性 HIV 檢測結果,不需要重複檢測。
22. 根據篩選檢測有活動性或潛伏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感染的證據(請參閱第 8.3.8 節)。
23. 12 導聯心電圖篩選顯示有需要治療的臨床顯著異常情況(如急性心肌梗塞、嚴重的心動過速或心動過緩),或證明有嚴重潛在的心臟病(例如心肌病、重大先天性心臟病、所有導聯低電壓、沃夫- 巴金森- 懷特症候群)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或試驗結果判讀的臨床相關性異常。 建議由心臟專科醫師審查篩選 ECG 並提供判讀結果。
24. 根據試驗特定實驗室的評估,篩選時在臨床實驗室測試中出現以下任何異常的參與者:
• IgG 量低於 500 mg/dL
• 血紅素 <9 g/dL (<90 g/L)
• ANC <1.0 × 103/μL
• 如果 ALC 被試驗主持人認為是潛在的 SLE 疾病或合併用藥的結果,則淋巴細胞計數 <0.4 × 103/μL
• 血小板數量 <75 × 103/μL
• 根據 CKD/EPI 計算,以合併血清胱抑素 C 和血清肌酐為依據的腎絲球濾過率值 (eGFR) <50 mL/min/1.73 m2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值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直接膽紅素高於 ULN
• CK >3 倍 ULN
註:篩選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可以在 5 週的篩選期內重新檢測一次,以確認異常結果。如果在 5 週的篩選期內結果恢復正常,則參與者可以進入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5.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導致該名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其他醫療或精神疾病,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活躍性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驗異常。這將包括下列在 C-SSRS 問卷上的回答,此問卷必須由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時填寫:
• 與過去一年內有與確實意圖及方法或計畫相關的自殺意念:於 C-SSRS 第 4 項或第 5 項回答「是」(在篩選期間填寫)。
• 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的先前病史:於 C-SSRS 的任一自殺行為項目回答「是」(針對過去 5 年內發生的事件)。
26.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委託者或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27. 篩選前 5 週內發生的重大創傷或大手術或輸血,或計劃在試驗期間進行,不包括診斷性手術。
28.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除非在首次試驗介入治療前已完全緩解超過 12 個月。
29. 目前有抽電子菸或使用電子煙的參與者。
30. 對活性藥物或任何該藥品或安慰劑的賦形劑有過敏反應病史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