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3463C00003
試驗執行中
2023-07-14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M33.20
多發性肌炎侵及(侵犯、涉及)器官
ICD-10M33.29
多發性肌炎伴有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
ICD-9710.4
多發性肌炎
一項多中心、平行分組、雙盲、2 組、第三期試驗,針對罹患特發性發炎性肌炎(多發性肌炎和皮肌炎)的成人參與者,探討以皮下注射施用之Anifrolumab 加上標準照護相較於安慰劑加上標準照護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多發性肌炎、皮肌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了解 anifrolumab 併用標準療法,相較於安慰劑併用標準療法,是否能有效改善 IIM (PM/DM) 的疾病症狀,以及是否能降低控制疾病所需的口服皮質類固醇劑量。我們正在進行這項試驗,以深入瞭解 anifrolumab 在特發性發炎性肌炎 (IIM),包括多發性肌炎 (PM) 和皮肌炎 (DM) 的疾病子型患者中的作用,也希望更認識所研究的疾病和相關健康問題。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Anifrolumab
劑型
242
劑量
150 MG/ML
評估指標
第 24 週時疾病活動 TIS 至少有中度改善(? 40)的參與者,其中有中度改善的反應者(是/否)係定義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參與者:
‧ 第 24 週時 TIS ? 40 分,且
‧ 未在直到第 24 週(含)為止的連續 2 次回診中,符合「確認惡化」條件
‧ 第 24 週時 TIS ? 40 分,且
‧ 未在直到第 24 週(含)為止的連續 2 次回診中,符合「確認惡化」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人口統計學特性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 ?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至 ? 75 歲。
2篩選時體重為 40 kg 至 ? 100 kg。
疾病特性
疾病診斷、嚴重程度和活性(納入條件 3、4 和 5)必須由疾病裁決委員會確認。
3必須根據 2017 年 EULAR/ACR 成人肌炎分類標準 (Lundberg et al 2017),有「很可能」或「明確」的 PM 或 DM 診斷。
患有 PM 的參與者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受試資格:
(a)篩選時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IM 自體抗體檢測顯示,在抗胺基醯基-tRNA-合成?(aminoacyl-tRNA-synthetase,ARS)抗體或重疊肌炎(overlap myositis,OM)相關抗體方面為陽性(附錄 N);或
(b)篩選時進行的肌肉切片,或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前任何時候進行的肌肉切片之報告證實患有此疾病,並排除其他類型的 IIM。
患有 DM 的參與者(包括在簽署 ICF 的至少 10 年前經診斷患有幼年型皮肌炎 [JDM] 的參與者)若符合 2017 年 EULAR/ACR 分類標準的皮膚和肌肉特徵,則符合資格。
備註:患有 OM 的參與者必須以 PM 或 DM 為主要疾病。
4篩選時必須患有中度至重度 PM 或 DM,評斷指標為 MMT-8 分數 ? 142/150,加上至少符合以下 2 項條件:
(a)PGA ? 2.0 cm(VAS 10 cm 量表)。
(b)PtGA ? 2.0 cm(VAS 10 cm 量表)。
(c)HAQ-DI ? 0.25。
(d)一項或多項肌肉酵素升高(CK、AST、ALT、醛縮?、LDH)? 1.3 × ULN。
(e)整體肌肉外疾病活性 (MDAAT) ? 2.0 cm(VAS 10 cm 量表)。
5篩選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活動性疾病條件:
(a)CK 肌肉酵素升高 ? 4 × ULN。
(b)如果未符合條件 (a) 則需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進行的磁振造影,得到有肌肉發炎證據的報告。
(ii)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進行的肌肉切片,得到顯示有活動性發炎的報告。備註:篩選期間不應該只為了確認活性進行肌肉切片。僅可在為了確認納入條件 3 (b) 而採集時,才可使用篩選期間進行之肌肉切片來評估疾病活動。
(iii)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進行的肌電圖,得到顯示受刺激肌肉病變模式的報告。
(iv) 篩選時,患有活動性特發性發炎性肌炎 (IIM) 皮疹,定義為皮膚皮肌炎疾病面積和嚴重度指標 (CDASI) ? 6。
6目前正在接受以下其中至少一項治療,除非參與者無法耐受 (a) 和 (b) 其中一項或兩項治療(定義為因不良作用而無法繼續治療,不論治療劑量為何):
(a)篩選前口服 prednisone ? 20 mg/天(或 prednisone 等效藥物)至少 2 週,且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4 週。
(b)篩選前至少 12 週內使用以下不超過一種藥物,且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8 週:
(i)Azathioprine ? 200 mg/天。
(ii)Mycophenolate mofetil ? 3 g/天,或 mycophenolic acid ? 2.16 g/天
(iii)Methotrexate ? 25 mg/週,口服、SC 或肌肉內 (IM)。
(iv)Mizoribine ? 150 mg/天。
(v)Tacrolimus ? 0.2 mg/kg/天;若當地實務準則要求或有安全性疑慮時,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監測血清 tacrolimus 濃度,目標是維持 5 ng/mL 至 10 ng/mL 的穩定 tacrolimus 濃度。
備註:未列於上方的藥物,將會根據個案情況作考量。
子宮頸癌篩檢
7先前或目前有性生活且子宮頸完整的女性,必須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有子宮頸癌篩檢紀錄(根據當地指引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或 HPV 檢測)且檢測結果正常。若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曾有資料顯示任何子宮頸癌篩檢結果異常,必須重複檢測,以確認資格。有關子宮頸癌篩檢指引,請參閱第 8.3.5 節和附錄 J。註:年齡 < 25 歲、從未有性行為或已有充分資料顯示 HPV 疫苗接種紀錄的女性,可能由試驗主持人決定無需進行子宮頸癌篩檢檢測。
結核病
8必須符合以下所有 TB 條件:
(a)在篩選期之前或期間,沒有活動性 TB 的病史或徵象或症狀。
(b)篩選時進行的胸部 CT 掃描中,沒有活動性 TB 的證據或先前 TB 感染的徵象。如果無法在篩選時進行 CT 掃描,可接受近期在篩選前 12 週內進行的胸部 X 光或 CT 掃描,或在篩選期間進行的胸部 X 光。有關進一步指引,請參閱第 8.2.11 節和第 8.3.7.1 節。
(c)近期未曾接觸活動性 TB 患者,或者若曾發生此種接觸,應轉診給 TB 專科醫師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進行額外評估、在原始資料中完整記錄,且若有必要,應在第一次施用試驗介入前開始為潛伏性 TB 接受適當治療。
(d)簽署 ICF 前無潛伏性 TB 病史,但有資料顯示完成適當治療的潛伏性 TB 除外。
9必須在篩選時由試驗中央實驗室進行有關 TB 的丙型干擾素 (IGRA) 檢測(例如:QFT-G 檢測),且取得下列任一結果:
(a)陰性檢測結果。
(b)陽性檢測結果:轉診至 TB 專科醫師進行評估,且已排除活動性 TB(如第 8.4.4.5 節所述),並且依據當地 SoC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前開始為潛伏性 TB 接受治療。
(c)使用相同分析法重複檢測確認的不確定檢測結果:
(i)如果在流行地區,參與者必須被轉介至 TB 專科醫師進行評估(在原始文件中完整記錄評估和治療建議),並在有必要時,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前開始為潛伏性 TB 進行適當治療。如果沒有必要施行潛伏性 TB 治療,則參與者可進入試驗。有關試驗期間的 IGRA TB 重新檢測要求,請參閱第 8.3.7.2 節。
(ii)如果在非流行地區,則受試者可在不轉診至 TB 專科醫師及為潛伏性 TB 接受治療的情況下進入試驗。有關試驗期間的 IGRA TB 重新檢測要求,請參閱第 8.3.7.2 節。
備註:流行地區的定義,係根據最新 WHO 有關 TB 和多重抗藥性 TB 的高負荷國家列表(世界衛生組織 2021 年)。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
10篩選時依據當地政策規定的任何 SARS-CoV-2 RT-PCR 或抗原檢測結果(中央或當地實驗室,如適用)呈陰性,且依據 COVID-19 問卷,在篩選前 2 週內未曾有已知或疑似的 COVID-19 接觸。如果有已知或疑似的接觸,參與者在 2 週後重新檢測時必須呈陰性,且必須維持無症狀,方可納入試驗。備註:在篩選時為陽性的參與者,可在經過6 週的輕度/無症狀感染後或經主持人斟酌可接受重新篩選,前提是沒有發生 COVID-19 感染或後遺症。如果篩選失敗的原因是 COVID-19 檢測呈陽性,則參與者可在第一次重新篩選程序後再次接受篩選。
性別與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
參與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11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已停經或已透過手術絕育(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且此事應記錄於參與者的病歷之中。
12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a)篩選時的血清 β-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檢測結果必須呈陰性。
(b)隨機分配(第 1 天)時、給予試驗介入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
(c)從篩選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16 週期間,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加上使用男用保險套,除非參與者已透過手術絕育(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男性伴侶已絕育/無生育能力、已停經至少 12 個月,或實施與參與者平常生活型態相符的持續禁慾。
以下年齡特定要求可能適用於停經後狀態:
‧正在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的女性參與者:
�{年齡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接受 HRT 後已無月經 ? 12 個月,且篩選期間採集的檢體之 FSH 濃度落在該實驗室的停經後女性正常範圍內,則將視為已停經。在資料顯示 FSH 落在停經範圍內之前,應將參與者視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 HRT 後已無月經 ? 12 個月,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並非正在接受 HRT 的女性參與者:
�{年齡 < 60 歲的女性,若有無月經 ? 12 個月的病史,且篩選期間採集的檢體之 FSH 濃度落在該實驗室的停經後女性正常範圍內,則將視為已停經。
�{若年齡? 60 歲的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成因,則將視為已停經。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則參與者應被視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表 7 列出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 1% 的方法)。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以下其中一種非荷爾蒙或荷爾蒙避孕法,並搭配使用男用保險套。
表 7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類型方法 a
非荷爾蒙
‧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已確認精液中無精子)
‧雙側輸卵管堵塞/雙側輸卵管結紮(警告:若單用且未併用屏障避孕法,失敗率 > 1% [併用時失敗率 < 1%])
‧子宮內避孕器(銅)
‧完全禁慾,且符合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
荷爾蒙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 - 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 - 僅口服 (CerazetteR)、注射劑或植入劑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a對於日本,請參閱附錄 M。
表 8 列出不應使用的無效避孕方法。
表 8無效避孕方法(請勿使用)
‧週期禁慾(排卵期計算法、徵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
‧性交中斷法(體外射精法)
‧殺精劑
‧泌乳停經法
‧不含銅的子宮內避孕器(或表 7 中未列出的其他裝置)
‧某些低劑量或三相複方口服避孕藥
‧黃體素單方口服避孕藥(CerazetteR 除外)
‧未合併第二種方法的避孕海綿、避孕隔膜、男性或女性保險套
男性參與者
男性在青春期後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其曾接受雙側睪丸切除術或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此經驗應記錄於參與者的病歷中。
13從第 1 天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期間,所有具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都必須使用保險套。在此一期間全程,強烈建議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也應使用表 7 所列的一種有效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14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如附錄 A 所述,其中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5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書(附錄 D 2)。
人口統計學特性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 ?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至 ? 75 歲。
2篩選時體重為 40 kg 至 ? 100 kg。
疾病特性
疾病診斷、嚴重程度和活性(納入條件 3、4 和 5)必須由疾病裁決委員會確認。
3必須根據 2017 年 EULAR/ACR 成人肌炎分類標準 (Lundberg et al 2017),有「很可能」或「明確」的 PM 或 DM 診斷。
患有 PM 的參與者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受試資格:
(a)篩選時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IM 自體抗體檢測顯示,在抗胺基醯基-tRNA-合成?(aminoacyl-tRNA-synthetase,ARS)抗體或重疊肌炎(overlap myositis,OM)相關抗體方面為陽性(附錄 N);或
(b)篩選時進行的肌肉切片,或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前任何時候進行的肌肉切片之報告證實患有此疾病,並排除其他類型的 IIM。
患有 DM 的參與者(包括在簽署 ICF 的至少 10 年前經診斷患有幼年型皮肌炎 [JDM] 的參與者)若符合 2017 年 EULAR/ACR 分類標準的皮膚和肌肉特徵,則符合資格。
備註:患有 OM 的參與者必須以 PM 或 DM 為主要疾病。
4篩選時必須患有中度至重度 PM 或 DM,評斷指標為 MMT-8 分數 ? 142/150,加上至少符合以下 2 項條件:
(a)PGA ? 2.0 cm(VAS 10 cm 量表)。
(b)PtGA ? 2.0 cm(VAS 10 cm 量表)。
(c)HAQ-DI ? 0.25。
(d)一項或多項肌肉酵素升高(CK、AST、ALT、醛縮?、LDH)? 1.3 × ULN。
(e)整體肌肉外疾病活性 (MDAAT) ? 2.0 cm(VAS 10 cm 量表)。
5篩選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活動性疾病條件:
(a)CK 肌肉酵素升高 ? 4 × ULN。
(b)如果未符合條件 (a) 則需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進行的磁振造影,得到有肌肉發炎證據的報告。
(ii)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進行的肌肉切片,得到顯示有活動性發炎的報告。備註:篩選期間不應該只為了確認活性進行肌肉切片。僅可在為了確認納入條件 3 (b) 而採集時,才可使用篩選期間進行之肌肉切片來評估疾病活動。
(iii)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進行的肌電圖,得到顯示受刺激肌肉病變模式的報告。
(iv) 篩選時,患有活動性特發性發炎性肌炎 (IIM) 皮疹,定義為皮膚皮肌炎疾病面積和嚴重度指標 (CDASI) ? 6。
6目前正在接受以下其中至少一項治療,除非參與者無法耐受 (a) 和 (b) 其中一項或兩項治療(定義為因不良作用而無法繼續治療,不論治療劑量為何):
(a)篩選前口服 prednisone ? 20 mg/天(或 prednisone 等效藥物)至少 2 週,且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4 週。
(b)篩選前至少 12 週內使用以下不超過一種藥物,且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8 週:
(i)Azathioprine ? 200 mg/天。
(ii)Mycophenolate mofetil ? 3 g/天,或 mycophenolic acid ? 2.16 g/天
(iii)Methotrexate ? 25 mg/週,口服、SC 或肌肉內 (IM)。
(iv)Mizoribine ? 150 mg/天。
(v)Tacrolimus ? 0.2 mg/kg/天;若當地實務準則要求或有安全性疑慮時,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監測血清 tacrolimus 濃度,目標是維持 5 ng/mL 至 10 ng/mL 的穩定 tacrolimus 濃度。
備註:未列於上方的藥物,將會根據個案情況作考量。
子宮頸癌篩檢
7先前或目前有性生活且子宮頸完整的女性,必須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有子宮頸癌篩檢紀錄(根據當地指引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或 HPV 檢測)且檢測結果正常。若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曾有資料顯示任何子宮頸癌篩檢結果異常,必須重複檢測,以確認資格。有關子宮頸癌篩檢指引,請參閱第 8.3.5 節和附錄 J。註:年齡 < 25 歲、從未有性行為或已有充分資料顯示 HPV 疫苗接種紀錄的女性,可能由試驗主持人決定無需進行子宮頸癌篩檢檢測。
結核病
8必須符合以下所有 TB 條件:
(a)在篩選期之前或期間,沒有活動性 TB 的病史或徵象或症狀。
(b)篩選時進行的胸部 CT 掃描中,沒有活動性 TB 的證據或先前 TB 感染的徵象。如果無法在篩選時進行 CT 掃描,可接受近期在篩選前 12 週內進行的胸部 X 光或 CT 掃描,或在篩選期間進行的胸部 X 光。有關進一步指引,請參閱第 8.2.11 節和第 8.3.7.1 節。
(c)近期未曾接觸活動性 TB 患者,或者若曾發生此種接觸,應轉診給 TB 專科醫師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進行額外評估、在原始資料中完整記錄,且若有必要,應在第一次施用試驗介入前開始為潛伏性 TB 接受適當治療。
(d)簽署 ICF 前無潛伏性 TB 病史,但有資料顯示完成適當治療的潛伏性 TB 除外。
9必須在篩選時由試驗中央實驗室進行有關 TB 的丙型干擾素 (IGRA) 檢測(例如:QFT-G 檢測),且取得下列任一結果:
(a)陰性檢測結果。
(b)陽性檢測結果:轉診至 TB 專科醫師進行評估,且已排除活動性 TB(如第 8.4.4.5 節所述),並且依據當地 SoC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前開始為潛伏性 TB 接受治療。
(c)使用相同分析法重複檢測確認的不確定檢測結果:
(i)如果在流行地區,參與者必須被轉介至 TB 專科醫師進行評估(在原始文件中完整記錄評估和治療建議),並在有必要時,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前開始為潛伏性 TB 進行適當治療。如果沒有必要施行潛伏性 TB 治療,則參與者可進入試驗。有關試驗期間的 IGRA TB 重新檢測要求,請參閱第 8.3.7.2 節。
(ii)如果在非流行地區,則受試者可在不轉診至 TB 專科醫師及為潛伏性 TB 接受治療的情況下進入試驗。有關試驗期間的 IGRA TB 重新檢測要求,請參閱第 8.3.7.2 節。
備註:流行地區的定義,係根據最新 WHO 有關 TB 和多重抗藥性 TB 的高負荷國家列表(世界衛生組織 2021 年)。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
10篩選時依據當地政策規定的任何 SARS-CoV-2 RT-PCR 或抗原檢測結果(中央或當地實驗室,如適用)呈陰性,且依據 COVID-19 問卷,在篩選前 2 週內未曾有已知或疑似的 COVID-19 接觸。如果有已知或疑似的接觸,參與者在 2 週後重新檢測時必須呈陰性,且必須維持無症狀,方可納入試驗。備註:在篩選時為陽性的參與者,可在經過6 週的輕度/無症狀感染後或經主持人斟酌可接受重新篩選,前提是沒有發生 COVID-19 感染或後遺症。如果篩選失敗的原因是 COVID-19 檢測呈陽性,則參與者可在第一次重新篩選程序後再次接受篩選。
性別與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
參與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女性參與者:
11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已停經或已透過手術絕育(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且此事應記錄於參與者的病歷之中。
12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a)篩選時的血清 β-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檢測結果必須呈陰性。
(b)隨機分配(第 1 天)時、給予試驗介入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
(c)從篩選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16 週期間,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加上使用男用保險套,除非參與者已透過手術絕育(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男性伴侶已絕育/無生育能力、已停經至少 12 個月,或實施與參與者平常生活型態相符的持續禁慾。
以下年齡特定要求可能適用於停經後狀態:
‧正在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的女性參與者:
�{年齡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接受 HRT 後已無月經 ? 12 個月,且篩選期間採集的檢體之 FSH 濃度落在該實驗室的停經後女性正常範圍內,則將視為已停經。在資料顯示 FSH 落在停經範圍內之前,應將參與者視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 HRT 後已無月經 ? 12 個月,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並非正在接受 HRT 的女性參與者:
�{年齡 < 60 歲的女性,若有無月經 ? 12 個月的病史,且篩選期間採集的檢體之 FSH 濃度落在該實驗室的停經後女性正常範圍內,則將視為已停經。
�{若年齡? 60 歲的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成因,則將視為已停經。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則參與者應被視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表 7 列出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 1% 的方法)。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以下其中一種非荷爾蒙或荷爾蒙避孕法,並搭配使用男用保險套。
表 7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類型方法 a
非荷爾蒙
‧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已確認精液中無精子)
‧雙側輸卵管堵塞/雙側輸卵管結紮(警告:若單用且未併用屏障避孕法,失敗率 > 1% [併用時失敗率 < 1%])
‧子宮內避孕器(銅)
‧完全禁慾,且符合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
荷爾蒙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 - 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 - 僅口服 (CerazetteR)、注射劑或植入劑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a對於日本,請參閱附錄 M。
表 8 列出不應使用的無效避孕方法。
表 8無效避孕方法(請勿使用)
‧週期禁慾(排卵期計算法、徵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
‧性交中斷法(體外射精法)
‧殺精劑
‧泌乳停經法
‧不含銅的子宮內避孕器(或表 7 中未列出的其他裝置)
‧某些低劑量或三相複方口服避孕藥
‧黃體素單方口服避孕藥(CerazetteR 除外)
‧未合併第二種方法的避孕海綿、避孕隔膜、男性或女性保險套
男性參與者
男性在青春期後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其曾接受雙側睪丸切除術或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此經驗應記錄於參與者的病歷中。
13從第 1 天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期間,所有具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都必須使用保險套。在此一期間全程,強烈建議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也應使用表 7 所列的一種有效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14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如附錄 A 所述,其中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5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知情同意書(附錄 D 2)。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有資料顯示患有包涵體肌炎 (IBM)、免疫引起肌肉壞死之肌肉病變 (IMNM)、幼年型肌炎(若在簽署 ICF 前 10 年內診斷)、藥物誘發性 PM 或 DM、癌症相關 PM 或 DM(定義為在診斷出 PM 或 DM 的 3 年內罹癌)、無肌病變型 DM 和非發炎性肌肉病變(例如肌肉失養症)的參與者。
(a)參與者若罹患有臨床意義的纖維肌痛,或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療效評估的肌肉症狀或其他結締組織疾病(例如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硬皮症、類風濕性關節炎),則予以排除。
(b)患有 DM 的參與者若罹患顯著鈣質沉著症(干擾 MMT-8 評估)或中度至重度鈣質沉著症,則予以排除。
(c)HMGCR 或 SRP 自體抗體呈陽性的參與者,予以排除(附錄 N)。
註 1:IMNM 依據 ENMC 標準定義為,在肌肉切片上顯示壞死性肌病變,或者在適當臨床情境下有抗 SRP 或抗 HMGCR 抗體。
2在首次出現 PM 或 DM 症狀時年齡 > 40 歲,且在簽署 ICF 前的 < 1 年內得到診斷的 PM 和 DM 患者,若符合以下 2 項或更多項條件,則予以排除:
(a)中央實驗室進行的肌炎自體抗體檢測顯示,抗 TIF-1γ 抗體呈陽性(附錄 N)
(b)中央實驗室進行的肌炎自體抗體檢測顯示,抗 NXP2 抗體呈陽性(附錄 N)
(c)中度或重度吞嚥困難
(d)皮膚壞死。
註:如果已根據 IMACS 國際 IIM 相關癌症篩檢指引進行進階篩檢,且紀錄內無罹癌證據,則可以考慮讓簽署 ICF 前 > 1 年且 < 3 年內獲得診斷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參與者參與本試驗 (Oldroyd et al 2023)。對於在簽署 ICF 的 > 3 年前即診斷出 IIM 的參與者,在(適合其年齡和性別)常規癌症篩檢之外,無需進行進階檢測。
3患有快速惡化型 ILD 的參與者,或在簽署 ICF 前 < 1 年內獲得診斷且 MDA5 自體抗體呈陽性的參與者。
4由於 PM 或 DM 引起的嚴重肌肉受侵犯,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須使用輪椅。
5依據以下任一項判定,有與 PM 或 DM 相關的嚴重控制不良肌肉外疾病損傷之徵象:
(a)需要氧氣補充/治療(任何類型)的 ILD,或用力呼氣肺活量 (FVC) < 預測值的 55%。
(b)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有嚴重的心臟表現,例如鬱血性心臟衰竭、心律不整或需要治療的傳導異常,或心肌梗塞。
(c)嚴重吞嚥困難,表現為飲食或吞嚥出現重大變化、使用餵食管或全靜脈營養,或需要住院。
6由於任何嚴重肌肉損傷,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參與者面臨風險,或干擾試驗評估或資料完整性。嚴重肌肉損傷定義為 10 cm VAS 量表上的整體肌肉損傷分數 > 5,這是 MDI 的要素之一。
7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由非 PM 或非 DM 原因(例如:中風)引起的永久性無力。
8篩選時依據按 C-SSRS 進行的評估,顯示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有自殺意圖的病史或證據(嚴重程度為 4 [積極性:有方法和意圖,但無計畫] 或 5 [積極性:有方法、意圖和計畫];或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任何自殺行為,或在患者一生當中有重複的自殺行為。
感染和惡性腫瘤風險因子
9任何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任何時候帶狀皰疹 (HZ) 感染之嚴重病例,如試驗指引所定義,包括但不限於:
(a)非皮膚帶狀皰疹、皰疹性腦炎,或涉及視網膜的眼部帶狀皰疹的病史。
(b)復發型帶狀皰疹,定義為 2 年內曾發生 2 次或更多次
(c)在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未完全緩解的任何帶狀?疹感染。
10癌症病史,不包括:
(a)在第 1 天(隨機分配)的 ? 3 個月前患有鱗狀或基底細胞皮膚癌,且資料證明以根治性療法成功治療。
(b)在第 1 天(隨機分配)的 ? 1 年前患有子宮頸原位癌,且以治癒性療法明顯成功治療。
11已知有原發性免疫不全、脾臟切除術、任何使參與者易於發生感染的既有疾病之病史。
12篩選時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HIV 抗體或感染檢測結果呈陽性(即: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
註:篩選期間必須進行 HIV 檢測,且應於隨機分配前取得結果。在篩選期間拒絕進行 HIV 檢測的受試者,將沒有資格參與試驗。
13篩選時,經中央實驗室確認 B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結果呈陽性,包括: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b)透過進一步檢測偵測到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和 HBV DNA 高於 LLOQ。備註:篩選時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的參與者,將每 12 至 16 週接受一次 HBV DNA 檢測(表 2和表 3)。若要持續符合試驗資格,受試者的 HBV DNA 濃度必須維持低於中央實驗室的 LLOQ。對於日本,請參閱附錄 M。
14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確認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 HCV 抗體陽性且可測得 HCV RNA。如果篩選時無法測得 HCV RNA,且在試驗期間仍無法測得,則抗 HCV 抗體陽性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將每 24 至 28 週重複進行檢測 [表 2 和表 3])。
15在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未完全緩解的任何臨床巨細胞病毒或人類皰疹病毒第四型感染。
16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3 年?,發生需要住院或以 IV 抗微生物療法治療的伺機性感染(第 8.4.4.3 節)。
17簽署 ICF 前 8 週內發生有臨床意義的慢性感染(例如:骨髓炎等)(允許慢性指甲感染)。
18患有需要住院或以 IV 抗感染藥物治療、且在簽署 ICF 前至少 4 週內未結束的感染。
19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2 週?患有任何需要口服抗感染藥物(包括抗病毒藥物)的感染。
20不得符合以下任一項 COVID-19 感染條件:
(a)有任何 COVID-19 重症感染的病史(例如:延長住院 [基於觀察目的的住院不構成排除條件]),或先前曾患有任何 COVID-19 感染,且有資料顯示長期 COVID 和/或有臨床意義的未緩解後遺症。
(b)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患有任何輕度/無症狀的 COVID-19 感染(經實驗室確認或根據臨床症狀懷疑)。對於正在接受重新篩選的患者,請遵循第 5.4 節的指引。
過敏,包括全身過敏性反應
21已知曾對於試驗介入製劑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發生反應,或曾對於任何人類 γ 球蛋白療法發生全身過敏性反應。
22有對人類蛋白質或單株抗體 (mAb) 發生全身過敏性反應的任何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23先前曾接受 anifrolumab 治療。
24在簽署 ICF 前 8 週內至第 1 天(隨機分配)期間的任何時候,口服、SC 或 IM methotrexate 的給藥途徑有任何改變。
25在簽署 ICF 前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市售生物製劑(完整列表請參閱附錄 H)。
26曾接受附錄 H 所列的任何禁用藥物(若未符合簽署 ICF 前要求的停藥或沖洗時間):
(a)在下列條件下接受 B 細胞清除療法(例如:rituximab、obinutuzumab 或其他 B 細胞清除藥劑):
(i)簽署 ICF 前 ? 26 週,或
(ii)若在篩選的 > 26 週前進行治療,且絕對 B 細胞計數 < 50 個細胞/μL。備註:僅適用於簽署 ICF 前 2 年內曾接受 B 細胞清除治療的參與者。
27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關節內注射、IM 或 IV 糖皮質類固醇。
(b)簽署 ICF 前 8 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疫苗。備註:可接受接種死毒、滅活或重組疫苗。(其他疫苗指引,請參閱第 5.3.5 節)
(c)簽署 ICF 前 4 週內接受輸血或血液製劑。
28在簽署 ICF 前療程未穩定達至少 8 週的大麻素。試驗期間不應開始使用任何新的藥用大麻素(第 6.9.3 節)。
先前/同時參與臨床試驗的經歷
29自診斷起直至簽署 ICF 期間,曾為受試疾病(PM 或 DM)接受 > 2 種試驗藥品。
30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藥品(小分子或生物製劑),包括已上市但未獲准用於治療 PM或 DM 的藥物(附錄 H)。
31同時參加其他使用試驗藥品的臨床試驗。
診斷評估
32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出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測結果。備註:可在篩選期間重複進行一次實驗室檢測,之後才會將參與者視為篩選失敗。
(a)AST > 2.0 × ULN,除非試驗主持人評估為與 PM或 DM 活性相關。
(b)ALT > 2.0 × ULN,除非試驗主持人評估為與 PM或 DM 活性相關。
(c)TBL > ULN,除非由 Gilbert 氏症候群引起。
(d)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45 mL/min/1.73m2。
(e)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 2.0 mg/mg (> 226.30 mg/mmoL)。
(f)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μL (< 1.0 × 109/L)。
(g)血小板計數 < 25,000/μL (< 25 × 109/L)。
(h)血紅素 < 8 g/dL (< 80 g/L)。
(i)糖化血色素 > 8% (> 0.08)。
註:如果 γ-麩胺醯轉移? < 1.5 × ULN,則允許因肌肉受侵犯引發 AST 和 ALT 偏高情形(由試驗主持人認定)。
懷孕與哺乳
33泌乳中、哺乳中或懷孕中的女性,或計畫自開始篩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6 週期間的任何時候受孕或開始哺乳的女性。
34在簽署 ICF 前 ? 4 週內,曾有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死產或活產,或已懷孕。
其他排除條件
35有任何狀況(包括使用藥物治療此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藥物的療效或安全性評估,或使參與者面臨安全性風險。
36目前有酒精、藥物或化學物質濫用,或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1 年內曾有此類濫用的紀錄。
37簽署 ICF 前 8 週內曾接受大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非緊急大手術(相關指引請參閱附錄 K)。
38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的人士、其員工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9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40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醫療病況
1有資料顯示患有包涵體肌炎 (IBM)、免疫引起肌肉壞死之肌肉病變 (IMNM)、幼年型肌炎(若在簽署 ICF 前 10 年內診斷)、藥物誘發性 PM 或 DM、癌症相關 PM 或 DM(定義為在診斷出 PM 或 DM 的 3 年內罹癌)、無肌病變型 DM 和非發炎性肌肉病變(例如肌肉失養症)的參與者。
(a)參與者若罹患有臨床意義的纖維肌痛,或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療效評估的肌肉症狀或其他結締組織疾病(例如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硬皮症、類風濕性關節炎),則予以排除。
(b)患有 DM 的參與者若罹患顯著鈣質沉著症(干擾 MMT-8 評估)或中度至重度鈣質沉著症,則予以排除。
(c)HMGCR 或 SRP 自體抗體呈陽性的參與者,予以排除(附錄 N)。
註 1:IMNM 依據 ENMC 標準定義為,在肌肉切片上顯示壞死性肌病變,或者在適當臨床情境下有抗 SRP 或抗 HMGCR 抗體。
2在首次出現 PM 或 DM 症狀時年齡 > 40 歲,且在簽署 ICF 前的 < 1 年內得到診斷的 PM 和 DM 患者,若符合以下 2 項或更多項條件,則予以排除:
(a)中央實驗室進行的肌炎自體抗體檢測顯示,抗 TIF-1γ 抗體呈陽性(附錄 N)
(b)中央實驗室進行的肌炎自體抗體檢測顯示,抗 NXP2 抗體呈陽性(附錄 N)
(c)中度或重度吞嚥困難
(d)皮膚壞死。
註:如果已根據 IMACS 國際 IIM 相關癌症篩檢指引進行進階篩檢,且紀錄內無罹癌證據,則可以考慮讓簽署 ICF 前 > 1 年且 < 3 年內獲得診斷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參與者參與本試驗 (Oldroyd et al 2023)。對於在簽署 ICF 的 > 3 年前即診斷出 IIM 的參與者,在(適合其年齡和性別)常規癌症篩檢之外,無需進行進階檢測。
3患有快速惡化型 ILD 的參與者,或在簽署 ICF 前 < 1 年內獲得診斷且 MDA5 自體抗體呈陽性的參與者。
4由於 PM 或 DM 引起的嚴重肌肉受侵犯,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須使用輪椅。
5依據以下任一項判定,有與 PM 或 DM 相關的嚴重控制不良肌肉外疾病損傷之徵象:
(a)需要氧氣補充/治療(任何類型)的 ILD,或用力呼氣肺活量 (FVC) < 預測值的 55%。
(b)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有嚴重的心臟表現,例如鬱血性心臟衰竭、心律不整或需要治療的傳導異常,或心肌梗塞。
(c)嚴重吞嚥困難,表現為飲食或吞嚥出現重大變化、使用餵食管或全靜脈營養,或需要住院。
6由於任何嚴重肌肉損傷,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參與者面臨風險,或干擾試驗評估或資料完整性。嚴重肌肉損傷定義為 10 cm VAS 量表上的整體肌肉損傷分數 > 5,這是 MDI 的要素之一。
7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由非 PM 或非 DM 原因(例如:中風)引起的永久性無力。
8篩選時依據按 C-SSRS 進行的評估,顯示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有自殺意圖的病史或證據(嚴重程度為 4 [積極性:有方法和意圖,但無計畫] 或 5 [積極性:有方法、意圖和計畫];或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任何自殺行為,或在患者一生當中有重複的自殺行為。
感染和惡性腫瘤風險因子
9任何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任何時候帶狀皰疹 (HZ) 感染之嚴重病例,如試驗指引所定義,包括但不限於:
(a)非皮膚帶狀皰疹、皰疹性腦炎,或涉及視網膜的眼部帶狀皰疹的病史。
(b)復發型帶狀皰疹,定義為 2 年內曾發生 2 次或更多次
(c)在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未完全緩解的任何帶狀?疹感染。
10癌症病史,不包括:
(a)在第 1 天(隨機分配)的 ? 3 個月前患有鱗狀或基底細胞皮膚癌,且資料證明以根治性療法成功治療。
(b)在第 1 天(隨機分配)的 ? 1 年前患有子宮頸原位癌,且以治癒性療法明顯成功治療。
11已知有原發性免疫不全、脾臟切除術、任何使參與者易於發生感染的既有疾病之病史。
12篩選時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HIV 抗體或感染檢測結果呈陽性(即: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
註:篩選期間必須進行 HIV 檢測,且應於隨機分配前取得結果。在篩選期間拒絕進行 HIV 檢測的受試者,將沒有資格參與試驗。
13篩選時,經中央實驗室確認 B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結果呈陽性,包括: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b)透過進一步檢測偵測到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和 HBV DNA 高於 LLOQ。備註:篩選時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的參與者,將每 12 至 16 週接受一次 HBV DNA 檢測(表 2和表 3)。若要持續符合試驗資格,受試者的 HBV DNA 濃度必須維持低於中央實驗室的 LLOQ。對於日本,請參閱附錄 M。
14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確認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 HCV 抗體陽性且可測得 HCV RNA。如果篩選時無法測得 HCV RNA,且在試驗期間仍無法測得,則抗 HCV 抗體陽性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將每 24 至 28 週重複進行檢測 [表 2 和表 3])。
15在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未完全緩解的任何臨床巨細胞病毒或人類皰疹病毒第四型感染。
16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3 年?,發生需要住院或以 IV 抗微生物療法治療的伺機性感染(第 8.4.4.3 節)。
17簽署 ICF 前 8 週內發生有臨床意義的慢性感染(例如:骨髓炎等)(允許慢性指甲感染)。
18患有需要住院或以 IV 抗感染藥物治療、且在簽署 ICF 前至少 4 週內未結束的感染。
19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2 週?患有任何需要口服抗感染藥物(包括抗病毒藥物)的感染。
20不得符合以下任一項 COVID-19 感染條件:
(a)有任何 COVID-19 重症感染的病史(例如:延長住院 [基於觀察目的的住院不構成排除條件]),或先前曾患有任何 COVID-19 感染,且有資料顯示長期 COVID 和/或有臨床意義的未緩解後遺症。
(b)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患有任何輕度/無症狀的 COVID-19 感染(經實驗室確認或根據臨床症狀懷疑)。對於正在接受重新篩選的患者,請遵循第 5.4 節的指引。
過敏,包括全身過敏性反應
21已知曾對於試驗介入製劑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發生反應,或曾對於任何人類 γ 球蛋白療法發生全身過敏性反應。
22有對人類蛋白質或單株抗體 (mAb) 發生全身過敏性反應的任何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23先前曾接受 anifrolumab 治療。
24在簽署 ICF 前 8 週內至第 1 天(隨機分配)期間的任何時候,口服、SC 或 IM methotrexate 的給藥途徑有任何改變。
25在簽署 ICF 前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市售生物製劑(完整列表請參閱附錄 H)。
26曾接受附錄 H 所列的任何禁用藥物(若未符合簽署 ICF 前要求的停藥或沖洗時間):
(a)在下列條件下接受 B 細胞清除療法(例如:rituximab、obinutuzumab 或其他 B 細胞清除藥劑):
(i)簽署 ICF 前 ? 26 週,或
(ii)若在篩選的 > 26 週前進行治療,且絕對 B 細胞計數 < 50 個細胞/μL。備註:僅適用於簽署 ICF 前 2 年內曾接受 B 細胞清除治療的參與者。
27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關節內注射、IM 或 IV 糖皮質類固醇。
(b)簽署 ICF 前 8 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疫苗。備註:可接受接種死毒、滅活或重組疫苗。(其他疫苗指引,請參閱第 5.3.5 節)
(c)簽署 ICF 前 4 週內接受輸血或血液製劑。
28在簽署 ICF 前療程未穩定達至少 8 週的大麻素。試驗期間不應開始使用任何新的藥用大麻素(第 6.9.3 節)。
先前/同時參與臨床試驗的經歷
29自診斷起直至簽署 ICF 期間,曾為受試疾病(PM 或 DM)接受 > 2 種試驗藥品。
30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藥品(小分子或生物製劑),包括已上市但未獲准用於治療 PM或 DM 的藥物(附錄 H)。
31同時參加其他使用試驗藥品的臨床試驗。
診斷評估
32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出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測結果。備註:可在篩選期間重複進行一次實驗室檢測,之後才會將參與者視為篩選失敗。
(a)AST > 2.0 × ULN,除非試驗主持人評估為與 PM或 DM 活性相關。
(b)ALT > 2.0 × ULN,除非試驗主持人評估為與 PM或 DM 活性相關。
(c)TBL > ULN,除非由 Gilbert 氏症候群引起。
(d)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45 mL/min/1.73m2。
(e)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 2.0 mg/mg (> 226.30 mg/mmoL)。
(f)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μL (< 1.0 × 109/L)。
(g)血小板計數 < 25,000/μL (< 25 × 109/L)。
(h)血紅素 < 8 g/dL (< 80 g/L)。
(i)糖化血色素 > 8% (> 0.08)。
註:如果 γ-麩胺醯轉移? < 1.5 × ULN,則允許因肌肉受侵犯引發 AST 和 ALT 偏高情形(由試驗主持人認定)。
懷孕與哺乳
33泌乳中、哺乳中或懷孕中的女性,或計畫自開始篩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6 週期間的任何時候受孕或開始哺乳的女性。
34在簽署 ICF 前 ? 4 週內,曾有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死產或活產,或已懷孕。
其他排除條件
35有任何狀況(包括使用藥物治療此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藥物的療效或安全性評估,或使參與者面臨安全性風險。
36目前有酒精、藥物或化學物質濫用,或在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1 年內曾有此類濫用的紀錄。
37簽署 ICF 前 8 週內曾接受大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非緊急大手術(相關指引請參閱附錄 K)。
38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的人士、其員工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9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40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