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405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137118
試驗執行中

2023-12-01 - 2027-03-01

Phase I/II

召募中5

一項第 1/2 期試驗,旨在評估 AZD0486 用於罹患復發型或難治型 B 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青少年和成人受試者之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滕傑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姚明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鴻霖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郭明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型或難治型 B 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第 1/2 期、全球多中心、開放性、單組、劑量遞增和劑量最佳化的 AZD0486 試驗,旨在評估 AZD0486 單一療法使用於經本地實驗室技術確認患有CD19表現的B-ALL,且先前曾接受 ≥ 2 線療法後仍患有復發型或難治型疾病,或先前曾接受 1 線療法,並且不符合資格或沒有其他可用標準治療選擇的 受試者之安全性、耐受性和療效。本試驗將包含 3 個連續部分,詳述如下。將依據時段可用性,依序分配 A 部分受試者至接受治療。試驗委託者也可決定擴展某個群組(在該群組中觀察到臨床活性徵象)的回填,以進一步累積資料,用於支持最佳劑量和療法時間表的判定。將使用群組管理計畫以控制時段分配。將以 1:1 的比例將 B 部分受試者隨機分配至治療群組。但是,若安全性審查委員會 (SRC) 建議暫停某個特定劑量等級群組的納入,則其他劑量等級群組的納入仍可繼續進行。在 C 部分中,所有受試者都將分配至接受 B 部分選定的 RP2D。

藥品名稱

AZD0486

主成份

AZD0486

劑型

vial

劑量

2 mg/ml

評估指標

A部分:劑量遞增
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發生頻率
AE 和 SAE 的發生頻率、嚴重程度,以及與試驗藥物的關係;劑量調整;實驗室評估的變化;QTc 和生命徵象變化
B 部分:劑量最佳化
ORR,定義為在最多3個週期之後達到 CR/CRi 的受試者比例
AE 和 SAE 的發生頻率、嚴重程度,以及與試驗藥物的關係;劑量調整;實驗室評估的變化;QTc 和生命徵象變化。
C 部分:療效擴展
ORR,定義為在最多3個週期之後達到 CR/CRi 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僅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 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針對 < 18 歲的受試者:受試者和/或其法定監護人已檢閱患者資訊和 ICF、其問題已獲得答覆,並已簽署其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4.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達到下述年齡。
a) 僅限 A 部分:16 至 80 歲。
b) B 部分和 C 部分:12 至 80 歲。若受試者 ≤ 16 歲,體重應 ≥ 30 kg。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建立的標準,已知診斷患有 CD19+ 復發型或難治型 B 細胞 ALL (B-ALL),其中包括:
a) 依據目前復發的當地評估,以流式細胞儀評估周邊血液或骨髓中 CD19+ 疾病的形態學和免疫表現型證據,並記錄於病歷中。
b) 骨髓中淋巴母細胞 ≥ 5%。
o 若受試者周邊芽細胞 > 15000/mL 或骨髓芽細胞 > 50%,將接受 dexamethasone ± vincristine 的前期治療,以控制疾病(受試者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周邊血液中芽細胞必須 < 15,000/mL)。
c) 僅限 A 部分:將納入費城染色體 (Ph) 陽性 (Ph[+]) B-ALL 和 Ph 陰性 (Ph[-]) B-ALL 受試者。
d) B 和 C 部分:將納入 Ph(-) B-ALL 受試者。
6. 曾接受至少 2 線先前療法,且受試者對該療法反應不佳或隨後復發,或曾接受一線先前療法,但受試者對該療法反應不佳或隨後復發,且受試者不符合接受其他標準治療選項的條件,或無其他可用的標準治療選項。
a) 僅限 A 部分:Ph(+) B-ALL 受試者若對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 療法無法耐受或有禁忌症,或儘管接受 ≥ 2 種不同的 TKI 治療,仍患有復發型/難治型 (R/R) 疾病,則符合資格。
b) 對於 B 和 C 部分,接受 CD19 導向治療後仍為難治型疾病的已納入受試者人數將限制在群組的 25%。試驗委託者可能會根據此族群中新取得的資料修改此限制。對 CD19 標靶治療的難治性定義為:
o 在接受 CD19 導向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療法後未達到完全緩解 (CR) 或在接受 CD19 導向 CAR-T 療法後 12 週內復發的受試者。
o 在接受至少 2 個週期的 blinatumomab 後未達到 CR 的受試者。
o 在最後一次 blinatumomab 輸注後 8 週內發生疾病惡化/復發的受試者。
c)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不適合接受任何其他已核准的可用治療選項。
d) 難治型復發定義為救援治療後未達 CR/完全緩解伴隨計數未完全恢復 (CRi)。若受試者周邊芽細胞 > 15,000/mL 或骨髓芽細胞 > 50%,將接受 dexamethasone ± vincristine 的前期治療,以控制疾病(受試者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周邊血液中芽細胞必須 < 15,000/mL,或骨髓芽細胞 < 50%)。
7. 對於年齡超過 16 歲的受試者,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 ≤ 2。≤ 16 歲的受試者 Lansky 分數必須 ≥ 50%。
8. 先前曾接受 TCE > 4 週、曾接受 CAR-T 細胞療法或自體幹細胞移植 (SCT) > 8 週,或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 (alloSCT) > 12 週,且在 AZD0486 治療前 3 週內無需接受免疫抑制療法以治療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9. 足夠的肝功能:
a)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受試者已知診斷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此時膽紅素必須 < 3 × ULN)。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必須 ≤ 3 × ULN(除非受試者已知診斷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此時 AST/ALT 必須 < 5 × ULN)。
10. 根據以下標準,具有足夠的腎功能:
a) 對於 ≥ 18 歲的受試者 - 以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或以腎臟病飲食改進 (MDRD) 公式或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公式 (CKD-EPI) 計算的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eGFR) ≥ 45 mL/min/1.73m2。
b) 針對 < 18 歲的受試者 - 每個年齡段/性別的血清肌酸酐閾值如下表所示,以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 (CDC) 發布的 Schwartz 公式計算,使用兒童身長和身材資料估計腎絲球濾過率 (GFR)。
年齡 最大血清肌酸酐 (mg/dL)
男性 女性
12 到 < 13 歲 1.2 1.2
13 到 < 16 歲 1.5 1.4
16 到 18 歲 1.7 1.4

或以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 CrCl,或以 MDRD 公式或 CKD-EPI 計算的 eGFR ≥ 70 ml/min/1.73m2。
11. 足夠的心臟功能,定義為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45%。
12. 先前療法的非血液學毒性(掉髮除外)必須緩解至 ≤ 第 2 級;先前的神經毒性或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RS) 必須完全緩解。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13. 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法,男性或女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a)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b)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簽署 ICF 起、直至中止試驗治療後 6 個月期間,在與具生育能力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使用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c) 女性受試者: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如下),或必須在自簽署 ICF 起、直至最後一次 AZD0486 輸注後至少 6 個月期間,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一種高度有效女性避孕方法(定義如下)。
-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 (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 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治療分配(A 和 C 部分)或隨機分配(B 部分)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則將其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o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o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 1% 的方法。自簽署 ICF 起、在試驗全部期間,直到最後一次 AZD0486 輸注後至少 6 個月為止,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
o 以下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不應同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在篩選時,具生育能力女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o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完全禁慾,前提是其為受試者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週期性禁慾 [例如:安全期法、排卵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聲明在試驗介入暴露期間禁慾和體外射精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Implanon®、雙側輸卵管結紮、子宮內避孕器/levonorgestrel 子宮內避孕系統、Depo-Provera™ 注射劑、口服避孕藥,以及 Evra Patch™、Xulane™ 或 NuvaRing®。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本試驗:
醫療病況
1 零星髓外疾病復發。
2 患有 Burkitt 氏淋巴瘤/白血病的受試者。
3 ALL 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侵犯,定義為 CNS2(每 μL < 5 個白血球腦脊髓液 [CSF],伴隨細胞離心機上可見芽細胞)或 CNS3(每 μL ≥ 5 個白血球 CSF,伴隨細胞離心機上可見芽細胞)。若在納入前成功治療 CNS 疾病,則復發時表現為 CNS 復發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 A 和 B 部分的資格,但符合 C 部分的資格。成功治療 CNS 疾病的必要條件定義為,在完成 CNS 治療後,連續 2 次至少間隔一週的 CSF 評估顯示 CNS1 狀態。
4 ALL 睪丸侵犯。
5 曾經或目前表現出臨床相關的 CNS 病理學特徵,例如癲癇、抽搐、輕癱、失語症、中風、嚴重腦部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小腦疾病、器質性腦症候群或精神病;或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其被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為,會使受試者面臨不可接受的毒性高風險、可能干擾治療成功或安全施行,或可能干擾試驗治療的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不排除患有唐氏症的受試者。
6 有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且可能侵犯 CNS,或目前患有自體免疫疾病。
7 先前曾在接受 CAR-T 或 TCE 療法時發生第 4 級神經毒性。
8 診斷出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因另一種惡性腫瘤接受治療,而該疾病的自然病史或治療可能干擾 AZD0486 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若受試者先前或同時患有惡性腫瘤,且其自然病史或治療不會干擾試驗性療程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可符合本試驗資格。
9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患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的受試者應完全無症狀,且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間隔 5 至 7 天進行的 2 次 COVID-19 抗原檢測中均得到陰性結果。
1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或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若 HIV 感染受試者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 6 個月內病毒量不可測得,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患有慢性 HBV 的受試者若在接受抑制性療法時無法測得 HBV 病毒負荷量,或有資料顯示治癒(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則可予以納入。
患有 HCV 的受試者若有資料顯示治癒(治療結束 [EOT] 後 24 週時無法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可予以納入。
11 重大心臟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未受控制的心絞痛或不穩定且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篩選前 ≤ 12 週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第 3 級紐約心臟協會鬱血性心臟衰竭、重度心臟功能不全,或持續的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 480 毫秒,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 間期 [QTcF])。
12 存在先前抗癌療法遺留的未緩解 AE ≥ 第 2 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但以下情況除外:
(a) 掉髮
(b) 疲倦
(c) 周邊神經病變(將排除 ≥ 第 3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13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
(a) 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治療的惡性腫瘤、在第一劑 AZD0486 前 ≥ 2 年內沒有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上皮細胞癌。
(d) 在監測下或以荷爾蒙療法控制之局部非侵入性原發性疾病(例如:皮膚基底細胞癌)。
先前/併用療法
14 曾在 4 週內接受 TCE 治療、曾在 AZD0486 的第一劑預定劑量前 8 週內接受 CAR T 細胞療法或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或曾在 AZD0486 的第一劑預定劑量前 12 週內接受 alloSCT,或曾在 AZD0486 治療前 3 週內有證據顯示患有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的急性或廣泛性慢性 GVHD。
15 需要接受慢性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請參閱第 6.10 節,表 16)。
16 癌症化療:
(a)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和 hydroxyurea 必須在 AZD0486 給藥前 > 72 小時停用。
(b) 下列藥物必須在 AZD0486 給藥前 > 2 週停用,且不應與 AZD0486 併用:vincristine、6-mercaptopurine、6-thioguanine、methotrexate(每日 > 100 mg/m2)、asparaginase(非聚乙二醇化)。
(c) 下列藥物必須在 AZD0486 給藥前 > 1 週停用:救援性化療(例如:clofarabine、cytosine arabinoside > 100 mg/m2、anthracyclines、cyclophosphamide、methotrexate 每日 > 25 mg/m2)。
(d) 聚乙二醇化天冬醯胺酶必須在 AZD0486 給藥前 > 4 週停用。
17 在 AZD0486 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非 CNS 放射療法。
18 在 AZD0486 治療前 8 週內曾接受 CNS 導向放射療法。
1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20 建議在給予第一劑 AZD0486 前 72 小時內*或劑量限制毒性 (DLT) 期間避免接種 COVID-19 疫苗,以避免因疫苗相關 AE 可能與試驗藥物 AE 重疊而導致安全性資料判讀上的偏差。*最好是間隔7 天。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1 在過去 28 天或(該藥物的)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參與使用試驗藥物的另一項臨床試驗。
22 目前正在接受治療,或自另一項/幾項研究試驗結束治療後不足 30 天。
23 已知對 AZD0486 或該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24 參與規劃和/或進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6 先前納入本試驗。
27 僅適用於女性 -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25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