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FHBEBAT820230112
2023-12-01 - 2025-12-31
其他
召募中1
第一跨二a期臨床試驗-利用自體培養之Epstein-Barr病毒專一性毒殺T細胞對鼻咽癌病患所進行之免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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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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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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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鼻咽癌或已無治癒性局部治療選項的局部復發鼻咽癌,經鉑金類藥物化學治療後無效
試驗目的
1. 第1期
a. 主要目的:評估 EBaT8 對於轉移及局部復發之 NPC 病患之安全性。
b. 次要目的:初探 EBaT8 對於 EBV 相關之轉移及局部復發 NPC 的治療效果。
c. 延伸目的:透過分析轉移及局部復發 NPC 病患經EBaT8 治療後周邊血液免疫細胞圖譜變化,找出治療的預測因子。
2. 第2a期
a. 主要目的:評估 EBaT8 對於 EBV 相關之轉移及局部復發 NPC 的治療效果。
b. 次要目的:透過分析轉移及局部復發 NPC 病患經EBaT8 治療後周邊血液免疫細胞圖譜變化,找出治療的預測因子。
藥品名稱
EBaT8
主成份
EBaT8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1 X 10^7, 5 X 10^7, 1 X 10^8
評估指標
1. 第 1 期
a. 主要試驗終點:EBaT8 之最大容忍劑量或第二期建議劑量。
b. 次要試驗終點:EBaT8 對於 EBV 相關之轉移及局部復發 NPC 的治療效果評估。
c. 延伸試驗終點:透過分析轉移及局部復發 NPC 病患經EBaT8 治療後周邊血液免疫細胞圖譜變化,找出治療的預測因子。
2. 第2a期
a. 主要試驗終點:EBaT8治療之疾病控制率 (Disease control rate [DCR])。
b. 次要試驗終點:同第1期臨床試驗之延伸試驗終點。
a. 主要試驗終點:EBaT8 之最大容忍劑量或第二期建議劑量。
b. 次要試驗終點:EBaT8 對於 EBV 相關之轉移及局部復發 NPC 的治療效果評估。
c. 延伸試驗終點:透過分析轉移及局部復發 NPC 病患經EBaT8 治療後周邊血液免疫細胞圖譜變化,找出治療的預測因子。
2. 第2a期
a. 主要試驗終點:EBaT8治療之疾病控制率 (Disease control rate [DCR])。
b. 次要試驗終點:同第1期臨床試驗之延伸試驗終點。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1 受試者能了解試驗的目的、願意遵守試驗相關之規範及限制、並於加入前完成書面同意書之簽署。
1.2 受試者年滿 18 歲。
1.3 身體質量指數 (BMI) 大於或等於17。
1.4 受試者在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沒有懷孕,且於試驗期間願意進行避孕及避免哺乳。
1.4.1避孕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1.4.1.1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with copper)
1.4.1.2雙邊輸卵管結紮 (Bilateral tubal ligation)
1.4.1.3輸精管結紮 (Vasectomy, 男性受試者或女性受試者之男性性伴侶)
1.4.1.4禁慾 (Sexual abstinence)
1.4.2不可服用避孕藥或激素藥物。
1.4.3不具生育能力之受試者不在此限。
1.4.4驗孕方式為血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β-HCG]) 含量分
析。
1.5 受試者的預期壽命大於或等於 3 個月。
1.6 受試者經過診斷,確認為轉移性鼻咽癌或已無治癒性局部治療選項的局部復發鼻咽癌,經鉑金類藥物化學
治療後無效。鉑金類藥物化學治療以 3 次為主,若病患於 3 次治療期間提早發生惡化則不在此限。
1.7 受試者需帶有一個以上可量測之病灶。而病人之病理曾帶有以下特徵:
1.7.1非角質化細胞癌 (Non-keratinizing, differentiated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WHO 鼻
咽癌分類第二類) 或未分化細胞癌 (Non-keratinizing, undifferentiated carcinoma, WHO
鼻咽癌分類第三類)。
1.7.2病灶之 EBV 小RNA (EBV encoded small RNA [EBER]) 原位雜合分析 (in situ
hybridization) 或相似之組織學檢測結果為陽性。
1.8 根據 ECOG-ACRIN 癌症研究組織 (ECOG-ACRIN cancer research group) 日常生活狀態評量
(Performance status scale),受試者日常體能狀況需小於或等於2分。
1.9 受試者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造血機能須符合以下標準:
1.9.1血紅素濃度大於或等於 9 g/dL。
1.9.2未使用生長因子下 ANC 大於或等於 1,000 cells/μL。
1.9.3WBC 大於或等於 2,000 cells/μL。
1.9.4未使用生長因子下血小板計數大於或等於 50,000 counts/μL。
1.10受試者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肝及腎功能須符合以下標準:
1.10.1血清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含量小於或等於1.5倍正常範圍之上限,且無黃疸症狀。
1.10.2血清 ALT 及AST 活性小於或等於 3 倍正常範圍之上限。若受試者被診斷肝臟侵犯 (Liver
involvement),則 ALT 及 AST 活性上限提高為 5 倍正常範圍之上限。
1.10.3血清肌酸酐 (Creatinine) 小於或等於 1.5 倍正常範圍之上限。
2.主要排除條件:
1.1 受試者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接受除本臨床試驗外任何試驗性療法或藥物。
1.2 受試者被診斷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42天內使用任何會顯著影響試驗
細胞活性之藥物,如免疫抑制劑、避孕藥、或激素藥物等 (常用免疫抑制劑及避孕藥清單請見計畫書表
十)。使用於非病灶區域之外用抗發炎藥物不在此限。
1.3 受試者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曾接受任何作用於目標病灶之積極治療 (包括外科手
術、放射治療、及化學治療)。作用於非目標病灶之緩和治療不在此限。
1.4 受試者帶有腦部轉移。
1.5 受試者被診斷出帶有以下心血管異常:
1.5.1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分類二級以上之鬱血性心臟衰竭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1.5.2上腔靜脈症候群 (Superior vena cava syndrome)
1.5.3不穩定型心絞痛 (Unstable angina pectoris)
1.5.4心肌梗塞或缺血 (Cardiac ischemia/ infraction)
1.6 受試者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經歷美國國家健康研究院定義之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 第二級以上之不良事件。
1.7 受試者帶有中風病史或加入前六個月內出現暫時性腦缺血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
1.8 受試者被診斷感染以下病原:
1.8.1第一型或第二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Type 1 or 2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1/2
[HIV-1/2])。
1.8.2第一型或第二型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 (Type 1 or 2 human T-lymphotropic virus [HTLV-
1/2])。
1.8.3梅毒螺旋體 (Treponema pallidum)。
1.8.4其他可能於試驗期間影響受試者安全性及有效性評估之活動性傳染病。
1.9受試者對試驗藥物 (EBaT8) 、懸浮劑 (Hyperthermosol® FRS) 、或碘顯影劑曾出現過敏反應。
1.10受試者被診斷患有甲狀腺毒血症 (Thyrotoxicosis)。
1.11受試者無法正確遵從醫囑,或被診斷患有社交障礙以至於無法清楚表達自主意志。
1.12受試者經 investigator 判斷,不適合加入本臨床試驗。
1.1 受試者能了解試驗的目的、願意遵守試驗相關之規範及限制、並於加入前完成書面同意書之簽署。
1.2 受試者年滿 18 歲。
1.3 身體質量指數 (BMI) 大於或等於17。
1.4 受試者在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沒有懷孕,且於試驗期間願意進行避孕及避免哺乳。
1.4.1避孕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1.4.1.1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with copper)
1.4.1.2雙邊輸卵管結紮 (Bilateral tubal ligation)
1.4.1.3輸精管結紮 (Vasectomy, 男性受試者或女性受試者之男性性伴侶)
1.4.1.4禁慾 (Sexual abstinence)
1.4.2不可服用避孕藥或激素藥物。
1.4.3不具生育能力之受試者不在此限。
1.4.4驗孕方式為血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β-HCG]) 含量分
析。
1.5 受試者的預期壽命大於或等於 3 個月。
1.6 受試者經過診斷,確認為轉移性鼻咽癌或已無治癒性局部治療選項的局部復發鼻咽癌,經鉑金類藥物化學
治療後無效。鉑金類藥物化學治療以 3 次為主,若病患於 3 次治療期間提早發生惡化則不在此限。
1.7 受試者需帶有一個以上可量測之病灶。而病人之病理曾帶有以下特徵:
1.7.1非角質化細胞癌 (Non-keratinizing, differentiated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WHO 鼻
咽癌分類第二類) 或未分化細胞癌 (Non-keratinizing, undifferentiated carcinoma, WHO
鼻咽癌分類第三類)。
1.7.2病灶之 EBV 小RNA (EBV encoded small RNA [EBER]) 原位雜合分析 (in situ
hybridization) 或相似之組織學檢測結果為陽性。
1.8 根據 ECOG-ACRIN 癌症研究組織 (ECOG-ACRIN cancer research group) 日常生活狀態評量
(Performance status scale),受試者日常體能狀況需小於或等於2分。
1.9 受試者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造血機能須符合以下標準:
1.9.1血紅素濃度大於或等於 9 g/dL。
1.9.2未使用生長因子下 ANC 大於或等於 1,000 cells/μL。
1.9.3WBC 大於或等於 2,000 cells/μL。
1.9.4未使用生長因子下血小板計數大於或等於 50,000 counts/μL。
1.10受試者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肝及腎功能須符合以下標準:
1.10.1血清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含量小於或等於1.5倍正常範圍之上限,且無黃疸症狀。
1.10.2血清 ALT 及AST 活性小於或等於 3 倍正常範圍之上限。若受試者被診斷肝臟侵犯 (Liver
involvement),則 ALT 及 AST 活性上限提高為 5 倍正常範圍之上限。
1.10.3血清肌酸酐 (Creatinine) 小於或等於 1.5 倍正常範圍之上限。
2.主要排除條件:
1.1 受試者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接受除本臨床試驗外任何試驗性療法或藥物。
1.2 受試者被診斷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42天內使用任何會顯著影響試驗
細胞活性之藥物,如免疫抑制劑、避孕藥、或激素藥物等 (常用免疫抑制劑及避孕藥清單請見計畫書表
十)。使用於非病灶區域之外用抗發炎藥物不在此限。
1.3 受試者於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 42 天內曾接受任何作用於目標病灶之積極治療 (包括外科手
術、放射治療、及化學治療)。作用於非目標病灶之緩和治療不在此限。
1.4 受試者帶有腦部轉移。
1.5 受試者被診斷出帶有以下心血管異常:
1.5.1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分類二級以上之鬱血性心臟衰竭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1.5.2上腔靜脈症候群 (Superior vena cava syndrome)
1.5.3不穩定型心絞痛 (Unstable angina pectoris)
1.5.4心肌梗塞或缺血 (Cardiac ischemia/ infraction)
1.6 受試者試驗第 1 周期抽血 (Day 0) 前經歷美國國家健康研究院定義之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 第二級以上之不良事件。
1.7 受試者帶有中風病史或加入前六個月內出現暫時性腦缺血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
1.8 受試者被診斷感染以下病原:
1.8.1第一型或第二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Type 1 or 2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1/2
[HIV-1/2])。
1.8.2第一型或第二型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 (Type 1 or 2 human T-lymphotropic virus [HTLV-
1/2])。
1.8.3梅毒螺旋體 (Treponema pallidum)。
1.8.4其他可能於試驗期間影響受試者安全性及有效性評估之活動性傳染病。
1.9受試者對試驗藥物 (EBaT8) 、懸浮劑 (Hyperthermosol® FRS) 、或碘顯影劑曾出現過敏反應。
1.10受試者被診斷患有甲狀腺毒血症 (Thyrotoxicosis)。
1.11受試者無法正確遵從醫囑,或被診斷患有社交障礙以至於無法清楚表達自主意志。
1.12受試者經 investigator 判斷,不適合加入本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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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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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