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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V94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933577
試驗執行中

2023-09-01 - 2031-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1

ICD-10C43.9

皮膚惡性黑色素瘤

ICD-10D03.9

黑色素原位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2.9

皮膚惡性黑色素瘤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和活性對照藥物對照的臨床試驗,針對患有高風險第II-IV期黑色素瘤的受試者研究使用輔助性V940(mRNA-4157)加Pembrolizumab相較於輔助性安慰劑加Pembrolizumab (INTerpath-001)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第II-IV期黑色素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比較V940加pembrolizumab與安慰劑加pembrolizumab的RFS。假說(H1):由試驗主持人評估,V940加pembrolizumab在RFS方面優於安慰劑加pembrolizumab。 次要目的 • 比較V940加pembrolizumab與安慰劑加pembrolizumab的DMFS假說(H2):由試驗主持人評估,V940加pembrolizumab在DMFS方面優於安慰劑加pembrolizumab。 • 比較V940加pembrolizumab與安慰劑加pembrolizumab的OS。假說(H3):V940加pembrolizumab在OS方面優於安慰劑加pembrolizumab。 • 評估V940加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V940加pembrolizumab相較於安慰劑加pembrolizumab在使用EORTC QLQ-C30評測的整體健康狀態/QoL、身體機能和角色功能方面自基期以來的平均變化。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V940 (mRNA-4157)
Pembrolizumab

劑型

Injection
Injection

劑量

1 mg/mL
25 mg/mL

評估指標

• RFS:從隨機分配到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的任何復發(局部、局部區域性、區域性或遠端),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OS:從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 AE,因AE造成的試驗治療停止
• 評估以下項目自基期以來分數的變化:
- 整體健康狀態/QoL分數(QLQ-C30第29和30項)
- 身體功能分數(QLQ-C30第1至5項)
- 角色功能分數(QLQ-C30第6和7項)

主要納入條件

1. 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第八版指引(試驗計畫書附錄9),已透過手術切除且經組織學/病理學確診患有第IIB或IIC(病理或臨床)、III或IV期皮膚黑色素瘤(包括肢端)。患有BRAF突變型黑色素瘤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註:治療性淋巴結廓清定義為需要對巨觀型疾病(臨床、放射影像或超音波[若有進行]可偵測到之淋巴結)的受侵犯淋巴結流域(nodal basin)進行解剖學上全淋巴結切除(試驗計畫書附錄8)。不需要對微觀型淋巴結疾病進行前哨淋巴結(SLN)組織切片和全淋巴廓清術(CLND)。
註:只要所有當前疾病均已切除且有庫存組織(來自最近期的復發)可用於次世代定序(NGS),則允許先前曾進行切除的復發性疾病受試者。
註:原發部位不明的黑色素瘤符合資格。肢端黑色素瘤受試者的納入上限將訂為總收案人數的10%。
2. 除手術切除外,先前未曾接受任何針對其黑色素瘤的全身性療法。
註:允許對原發性病灶或在淋巴結廓清後進行放射治療,但必須在手術後11週內且於第一劑pembrolizumab的2週前完成。
註:放射治療可能會改變傷口癒合的過程。如果傷口未完全癒合,則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3. 最後一次手術切除與第一劑pembrolizumab之間的間隔不超過13週。只有經試驗主持人評估源於手術程序的傷口充分癒合後,才應開始治療。如果因意料之外的狀況而有延後?2週超出13週的情形,則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納入資格並記錄決定。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pembrolizumab前已自手術和任何術後併發症中復原。
註:最後一次手術切除在本試驗計畫書中定義為達到完全切除黑色素瘤且使受試者無此疾病所需的最後一次外科手術。
4. 有可用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來自其近期手術)且適合用於本試驗所需的次世代定序。腫瘤檢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本試驗的程序/實驗室手冊中所定義之組織數量和品質的最低標準。
通過試驗委託者的次世代定序廠商所進行適用於次世代定序之必要品質管制(QC)檢查。
5. 在為主試驗提供同意之紀錄時(手術後)無試驗疾病,且無局部區域性復發或遠端轉移,也沒有腦轉移的臨床證據。無疾病狀態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的28天內,透過全胸部/腹部/骨盆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和頸部CT或MRI(僅適用於患有頭頸部原發性腫瘤的受試者)及完整臨床檢查加以確認。對於任何禁用腦部MRI的受試者,頭部CT(有無使用顯影劑均可)是可以接受的。
6. 所有可進行組織切片的可疑病灶均應確認為惡性腫瘤陰性。
7. 在第一劑pembrolizumab前的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人口統計資料
8. 提供完整知情同意時年滿18歲的任何生理性別/社會性別的人。
男性受試者
有能力製造精子的受試者無需採取任何避孕措施。
女性受試者
9. 出生時為女性的受試者若目前未懷孕或餵哺母乳,且符合至少一項下列條件,即具有參與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非POCBP)

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POCBP)並且:
‧ 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或依照其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方式,不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禁慾),如試驗計畫書附錄5所述。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亦即:未確實使用避孕方法、近期才開始避孕)與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的關聯性。POCBP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如果任何試驗治療的當地藥品仿單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應遵守當地藥品仿單的要求。
‧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檢測)或72小時內(血清檢測)的高靈敏度驗孕(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結果為陰性。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驗孕。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受試者不得參加。試驗治療期間與試驗治療之後的其他懷孕檢測要求列於試驗計畫書第8.3.5節。
‧ 在試驗治療期期間及使用V940/安慰劑或pembrolizumab進行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避免哺餵母乳。
‧ 已由試驗主持人檢視受試者的病史、月經史與最近的性生活狀況,以降低納入剛懷孕但未檢出之POCBP的風險。
知情同意
10. 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提供本試驗的知情同意(完整同意)之紀錄。
其他類別
11.具有充足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7天內收集。
12.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受試者,如果已接受B型肝炎病毒(HBV)抗病毒療法至少4週且在隨機分配前檢測不到HBV病毒量,則符合受試資格。
註:受試者應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試驗治療完成後遵循當地的HBV抗病毒療法指引。
篩選時不需要進行B型肝炎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 已知有HB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3. 有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病史的受試者,若篩選時無法測得HCV病毒量,則符合受試資格。
註: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至少4週前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
篩選時不需要進行C型肝炎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 已知有HC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4. 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受試者必須進行抗反轉錄病毒治療(ART)使HIV獲得良好控制,定義為:
a. 篩選時CD4+ T細胞計數?350 cells/mm3。
b. 已達成並維持病毒學抑制,定義為在篩選時使用當地可用的分析法確認HIV核糖核酸(RNA)濃度低於50或最低偵測極限(LLOQ)(低於偵測極限),且在篩選前持續至少12週。
c. 在過去12個月內,未曾發生任何定義為AIDS的伺機性感染。
d. 在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一直進行穩定的ART,且未變更藥物或調整劑量,並且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進行ART。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任何以下條件,即不得參與本試驗:
健康狀況
1. 患有眼部或黏膜黑色素瘤。
2. 過去或目前有移行轉移或衛星現象。
3. 過去6個月內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級),除非依試驗主持人認定疾病得到良好控制。
先前/併用療法
4. 採集篩選血液檢體(包括次世代定序血液檢體)的2週內曾接受輸送血液製品(包括血小板或紅血球)或輸注聚落刺激因子(包括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或重組紅血球生成素)。
5. 先前曾接受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1(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1(PD-L1)或抗PD-L2藥劑,或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LAG-3、OX-40、CD137)之藥劑的治療。
6. 在隨機分配前曾接受先前全身性抗癌療法。
7. 在試驗治療開始的2週內曾接受先前放射治療,或有持續發生中的放射線相關毒性。
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允許接種不活化疫苗。
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和季節性流感疫苗的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6.5節。
9. 先前曾接受另一種癌症疫苗的治療。
先前/同時參與的臨床試驗經驗
10. 在施用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研究性藥劑。
診斷性評估
11. 經診斷患有免疫不全,或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日10毫克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2. 已知在過去3年內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且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受試者,不予排除。患有低風險早期前列腺癌(T1-T2a,Gleason分數?6,並且PSA <10 ng/mL),以明確意圖接受治療或在穩定疾病情況中積極監測下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不需排除。
註:本試驗允許有非潰瘍性皮膚原發性黑色素瘤深度<1 mm且未侵犯淋巴結之病史的受試者。有黏膜或葡萄膜黑色素瘤病史的受試者,即使診斷和治療在>5年前完成,均會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3. 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的病史。
14. 對V940或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產生重度過敏反應(?第3級)。
15. 在過去2年內,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而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是允許的。
16. 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之病史,或者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17. 患有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18. 受HIV感染且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型卡斯爾曼氏症(Multicentric Castleman’s Disease)病史的受試者。
19. 同時有活動性B型肝炎(定義為HBsAg陽性和/或可測得HBV去氧核醣核酸[DNA])和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抗HCV抗體[Ab]陽性且可測得HCV RNA)感染。
註:篩選時不需要進行B型和C型肝炎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 已知有HBV和HC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20. 有病史或目前證據表示有任何狀況、療法、實驗室異常結果或其他情況,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干擾受試者參加全程試驗,使得受試者參與試驗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21. 已知患有會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的精神或藥物濫用病症。
其他排除條件
22. 具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23. 尚未從重大手術中充分復原或仍有進行中的手術併發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08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