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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V-APL-B-002-22

2023-04-19 - 2024-03-21

Phase II

召募中3

ICD-10J12.3

人類間質肺炎病毒性肺炎

ICD-10J12.81

SARS相關冠狀病毒所致肺炎

ICD-10J12.89

其他病毒所致肺炎

ICD-9480.8

其他病毒所致之肺炎,NEC

一項多中心、開放性、隨機分配、對照、籃型、務實、第二期臨床及轉譯試驗,評估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用於罹患有症狀 COVID-19 需住院治療之免疫功能不全成人病患的療效和安全性 (NEREIDA)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垚生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舒倖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需住院治療之免疫功能不全成人病患之有症狀COVID-19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療效主要目的 ‧ 針對預先指定有症狀 COVID-19 需住院治療之免疫功能不全病患組,以死亡率評估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的療效。 次要目的 重要療效次要目的 ‧ 各組以病毒清除率比較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的療效。 療效次要目的 ‧ 各組比較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持續結束住院治療的療效。 ‧ 各組就症狀改善比較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的療效。 ‧ 各組就臨床狀態 (WHO 11 類別臨床進展量表) 比較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的療效。 ‧ 各組就任何類型的補充氧氣需求比較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的療效。 安全性次要目的 ‧ 各組以不良事件、不良反應和死亡率比較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的安全性/耐受性。 ‧ 各組就實驗室異常參數比較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的安全性/耐受性。 ‧ 各組就生命徵象變化比較 plitidepsin 相較於對照組的安全性/耐受性。

藥品名稱

Plitidepsin

主成份

Plitidepsin

劑型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2mg

評估指標

療效主要試驗指標
‧ 所有原因死亡率。

主要納入條件

一般納入條件:
1. 開始任何試驗專屬程序和試驗治療之前取得已簽名的受試者同意書;
2. 病患年齡 ?18 歲;
3. 病患診斷罹患 COVID-19,且具有以下特性:
a) 試驗隨機分配前 3 天內收集的主管機關核准檢測,可為 Ct 值 ?30 或陽性抗原檢測;
b) 過去 24 小時內出現任何選定徵象/症狀;
4. 病患已經住院或需要住院治療*有症狀 COVID-19,至少一種抗病毒藥物已治療失敗?或無法使用?,小分子藥物 (例如,remdesivir、molnupiravir、nirmaltrevir/ritonavir) 經過至少 24 小時的洗除期,且抗病毒單株抗體 (例如,tixagevimab + cilgavimab) 或康復者血漿經過至少 5 天的洗除期。
5. 依當地實驗室進行的下列檢測定義,骨髓、肝臟、腎臟及代謝功能正常:
o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500/mm3 (0.5 x 109/L);
o 血小板數 ? 50 000/mm3 (50 x 109/L);
o 丙胺酸轉胺? (ALT) ?3 x 正常值上限 (ULN) (若潛在疾病造成既有的肝臟侵犯,則 ?5 x ULN);
o 血清膽紅素 ?1.5 x ULN (或總膽紅素高於 ULN 時,直接膽紅素 <1.5 x ULN);
o 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 ?30 mL/min [CKD-EPI 肌酸酐公式 (2021)]。
6.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納入試驗時,須經當地實驗室血清檢測或尿液懷孕檢測為陰性,且不得哺乳。
7.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和伴侶具生育能力之能夠生育的男性,必須使用試驗計畫書中規定的避孕方法。
各組特定納入條件:
‧ 第 1 組 – 病患因為造血或器官移植,在過去 30 天內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 第 2 組 – 病患在過去 6 個月*內接受 B 細胞清除療法(CAR-T 細胞療法除外,其不適用時間限制)。
‧ 第 3 組 – 病患在過去 30 天內接受其他免疫抑制療法。

‧ 第 4 組* – 其他免疫缺陷情況。
o 原發性免疫缺陷。
o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過去一個月 CD4+ T 淋巴球 < 200 cells/µL。
o 過去 3 個月內進行過放射線療法 - 需有 ALC < 500 cells/µL 紀錄。
o 血液學腫瘤或骨髓化生不良,目前尚未接受任何治療。
o 其他有 ALC < 500 cells/µL 紀錄的情況。排除條件
1. 嚴重疾病證據:
2. 有下列任一項心臟狀況或危險因子:
‧ 過去一個月內心臟梗塞或心臟手術事件;
‧ 已知先天性 QT 延長病史;
‧ 已知結構性心肌病變伴隨異常 LVEF (<50%);
‧ 目前有心臟衰竭或急性心臟缺血的臨床證據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IV 級)。
3. 對活性成分或任何賦形劑過敏 (甘露醇、聚乙二醇甘油羥硬脂酸酯、和乙醇),或禁用 dexamethasone、抗組織胺 H1/H2、或抗血清素激性 5HT3 藥物。
4.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5. 女性和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未使用至少1種試驗計畫書所列的避孕方法。
6. 目前需要增加免疫抑制藥物需求的任何情況。
7. 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的醫學病況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危及病患的安全性,或可能影響病患配合度或試驗中的安全性/療效觀察。
8. 篩選前 30 天內,參與涉及研究性藥物的另一項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