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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F-006-1001
試驗已結束

2023-05-01 - 2024-12-31

Phase I

召募中5

一項第 1 期、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首次使用於人體的口服 DF-006 試驗,以評估健康受試者(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和慢性 B 型肝炎患者(第 3 部分)單一劑量和多重劑量口服 DF-006 後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胡琮輝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莊萬龍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俊人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楊勝舜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甄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啟益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慢性 B 型肝炎

試驗目的

主要: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評估以下情況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健康受試者服用單一劑量 DF-006(第 1 部分) ‧健康受試者服用多重劑量 DF-006(第 2 部分) ‧患有慢性 B 型肝炎 (chronic hepatitis B, CHB) 的受試者服用多重劑量 DF-006(第 3 部分) 次要: 次要目的為: 在健康受試者中(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評估服用單一劑量和多重劑量 DF-006 後 DF-006 與活性部分 (DF-006A) 的藥物動力學 (Pharmacokinetics, PK) 在患有 CHB 的受試者中(第 3 部分): ‧透過測量以下血清濃度的基期變化,評估 DF-006 的抗病毒活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抗體(抗 HBs [Antibody to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anti-HBs]) -HB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B 型肝炎套膜抗原(Hepatitis B envelope-antigen, HBeAg;僅 HBeAg 陽性的患有 CHB 的受試者中) -HBeAg 抗體(抗 HBe [Antibody to HBeAg, anti-HBe]) -HBV 核心相關抗原 (HBV core-related antigen, HBcrAg) 濃度 ‧評估 DF-006 給藥後安全性與 HBV 抗病毒活性之間的關係

藥品名稱

口服溶液劑

主成份

DF-006/Placebo

劑型

14D

劑量

1mL/vial

評估指標

主要: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評估以下情況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健康受試者服用單一劑量 DF-006(第 1 部分)
•健康受試者服用多重劑量 DF-006(第 2 部分)
•患有慢性 B 型肝炎 (chronic hepatitis B, CHB) 的受試者服用多重劑量 DF-006(第 3 部分)

主要納入條件

所有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受試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表明他或她了解試驗的目的和所需的程序且願意參與本試驗。
2.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能夠理解並遵守計畫書要求、指示和計畫書規定的限制,且有可能按計畫完成試驗。
健康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篩選時年齡在 18 至 55 歲(含)之間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血清(β-人類絨毛膜性腺刺激素)驗孕結果須為陰性,且在第 -1 天的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3.女性受試者須不具有生育能力,其定義為:
a.停經後:
停經後狀態定義為在沒有其他醫學解釋的情況下連續 12 個月沒有月經。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濃度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可用於確認未使用激素避孕或激素替代療法 (hormonal replacement therapy, HRT) 的女性處於停經後狀態。如果沒有 12 個月的閉經,則須記錄 2 次至少相隔 3 個月且在停經後範圍內的 FSH 測量結果。
備註:如果對使用 HRT 的婦女的停經狀態有疑問,如果該婦女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使用 HRT,則需要使用一種不含雌激素的激素高效避孕方法。
或,
b.永久性不育:
永久性絕育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輸卵管阻塞/結紮手術和雙側卵巢切除術。
4.男性受試者須:
a.透過手術絕育(例如,做過輸精管切除術),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生育
或,
b.如果非不育且有異性性生活,則須:
i.其伴侶處於停經後狀態(如上定義)、透過手術絕育(如上定義),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懷孕
或,
ii.女性伴侶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但須同意他和他的伴侶從男性受試者篩選時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90 天都使用附件 B 中詳述的高效避孕方法。
備註:避孕方法的使用應符合當地有關針對參與臨床試驗的受試者使用避孕方法的規定。男用和女用保險套不應一起使用,因為存在乳膠摩擦造成破損或損壞的風險。
5.受試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不吸菸。
6.受試者的體重指數(BMI;以公斤為單位的體重除以以米為單位的身高的平方)須為 18.0 至 32.0 kg/m2(含)。
7.對於亞裔受試者,他們須為中國、臺灣、南韓或香港血統。亞裔受試者最好是亞裔移民或亞裔移民的子女(即第一代亞裔)。但是,如果沒有符合資格的第一代亞裔,也可以隨機分配第一代亞裔的子女(即第二代亞裔)或第二代亞裔的子女(即第三代亞裔)。
8.受試者的 12 導程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結果須符合以下條件(ECG 間期將基於篩選時收集的三次 ECGs 的平均值):
‧心率:每分鐘 ? 45 至 ? 100 次
‧根據 Fridericia 公式 (QTcF) 按心率校正的 QT 間期 (QTc) ? 450 毫秒(男性)或 ? 470 毫秒(女性)
‧QRS 間期 < 120 毫秒
‧PR 間期 ? 200 毫秒
‧ECG 形態與健康的心臟傳導和功能(例如,正常竇性心律)一致,且未觀察到有臨床意義的 12 導程 ECG 異常
備註:將允許對明顯屬於排除範圍的 ECG 進行一次重新檢測,而無需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的事先核准。根據此納入條件,可納入重新檢測(三次)ECG 無臨床意義之異常的受試者。
9.受試者須被試驗主持人認為是健康的,其依據是醫療評估顯示無任何臨床意義上的異常,包括身體檢查、病史、生命徵象和血液化學、凝血和血液學測試以及在篩選時進行的一次尿液分析的結果。
10.受試者須願意且能夠遵守規定的禁用藥物和特殊注意事項。

患有 CHB 的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除以下條件外,健康受試者的所有納入條件也適用於患有 CHB 的受試者,但健康受試者納入條件 1、3、5、6 和 7 除外。
1.篩選時年齡在 18 至 65 歲(含)之間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女性受試者須無生育能力,如健康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3 所定義(見上文)或,如果她們是 WOCBP,則僅當她們和任何非不育的男性性伴侶同意使用保險套和/或附件 B 中定義的高效(依賴或不依賴)避孕療法時,方符合資格。
3.受試者的 BMI 須為 18.0 至 35.0 kg/m2(含)。
4.除患有 CHB 外,受試者須總體健康狀況良好。
5.受試者須在篩選時和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有血清 HBsAg-陽性的 CHB 感染記錄。
6.患有 CHB 的 VS 受試者:
‧須正在接受穩定的 HBV 治療(定義為在篩選前正在接受 HBV NrtI [任何經核准的恩替卡韋 (ETV)、TDF 或替諾福韋阿拉芬醯胺富馬酸酯 (tenofovir alafenamide fumarate, TAF) 的市售口服製劑] 治療 ? 6 個月,且在篩選時已接受相同的治療方案 ? 3 個月)。
‧在篩選前和篩選時至少有 6 個月記錄的血清 HBV DNA < 定量下限(lower limit of quantification,LLOQ,檢測到病毒或未檢測到病毒)
‧篩選時記錄的血清 HBeAg < LLOQ(即 HBeAg-陰性)
備註:如果 SSC 決定在第 3 部分的 VS HBeAg-陰性可選群組(第 5.5 節)中隨機分配 HBeAg-陽性而非 HBeAg-陰性的患有 CHB 的受試者,則受試者在篩選時須 HBeAg > LLOQ 並符合患有 CHB 的 VS 受試者的所有其他條件。SSC 可以在第 3 部分期間的任何時間做出此決定。除了經 SSC 確定外,在給藥前將取得法規機構/單位同意。(備註:在給藥前取得法規機構/單位同意為台灣限定的試驗計畫書修訂內容)。
‧篩選時記錄的血清 HBsAg > 100 IU/mL
‧在篩選時和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記錄的血清丙胺酸轉胺? (ALT) 值 ? ULN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值 ? ULN
7.ALT 升高的 TN 或 CU HBeAg-陰性 CHB 受試者:
‧須從未接受過 HBV 抗病毒藥物(NrtI、干擾素 [interferon, IFN])或試驗性抗 HBV 藥物的治療(即 TN 受試者),或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未接受過核准的(NrtI、IFN)或試驗性 HBV 抗病毒藥物治療(即 CU 受試者)
‧篩選時血清 HBeAg < LLOQ(即 HBeAg-陰性)
備註:如果 SSC 決定在第 3 部分的 TN 或 CU HBeAg-陰性可選群組(第 5.5 節)中隨機分配 HBeAg-陽性而非 HBeAg-陰性的 CHB 受試者,則受試者在篩選時須 HBeAg > LLOQ 且符合 TN 或 CU CHB 受試者的所有其他條件。SSC 可以在第 3 部分期間的任何時間做出此決定。除了經 SSC 確定外,在給藥前將取得法規機構/單位同意。(備註:在給藥前取得法規機構/單位同意為台灣限定的試驗計畫書修訂內容)。
‧在篩選時和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血清 HBV DNA > 2,000 IU/mL
‧篩選時血清 HBsAg > 100 IU/mL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至少有一次檢查)的任何時間點記錄的血清 ALT 值 ? 3 × ULN 和血清 AST 值 ? 3 × ULN,且在篩選時得到確認。
8.ALT 正常的 TN 或 CU HBeAg-陽性 CHB 受試者:
‧須從未接受過 HBV 抗病毒藥物或試驗性抗 HBV 藥物的治療,或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未接受過核准的或試驗性 HBV 抗病毒藥物治療
‧篩選時血清 HBeAg > LLOQ(即 HBeAg-陽性)
‧在篩選時和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血清 HBV DNA > 2,000 IU/mL
‧篩選時血清 HBsAg > 100 IU/mL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至少有一次檢查)的任何時間點記錄的血清 ALT/AST 值 ? ULN,且在篩選時得到確認。
備註:試驗主持人應確保在篩選時已符合所有試驗資格條件。如果受試者的臨床狀態在篩選後,但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發生變化(包括任何可用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或收到額外的醫療記錄),以致他或她不再符合所有資格條件,則該受試者應被排除在試驗之外。排除條件
健康受試者的排除條件
任何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潛在受試者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1.目前或以前有任何疾病的受試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疾病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在向受試者給予試驗藥物時構成額外的風險,或可能阻止、限制或混淆計畫書規定的評估或試驗結果的解釋。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腎臟、肝臟(僅第 1 和第 2 部分)、心臟、血管、肺部、胃腸道、內分泌、神經、皮膚、血液、風濕病、精神病、腫瘤或代謝紊亂。
2.既往有心臟心律不整病史,有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症候群的危險因素(如低鉀血症、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或在篩選時有顯著或不穩定的心臟病病史或臨床證據的受試者,如: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心肌梗塞、舒張功能障礙、顯著心律不整、冠心病、有臨床意義的 ECG 異常、中度至重度瓣膜病或失控的高血壓。有證據表明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傳導阻滯或束支傳導阻滯也屬於排除範圍。
備註:如果受試者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其一級心臟傳導阻滯或不完全右束支傳導阻滯在試驗主持人看來不具臨床意義,且無需監測或治療,則該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3.具有臨床意義的藥物過敏史的受試者(例如,在以往實驗性藥物試驗中觀察到的磺胺類藥物或其他藥物過敏)。
4.個人或家族有慢性炎症性皮膚病史(例如,乾癬、異位性皮膚炎、藥物相關皮疹、慢性蕁麻疹)的受試者。
5.有免疫或自身免疫相關病症、疾病或症候群病史或家族病史的受試者。
6.有使用安非他命、巴比妥類藥物、麻醉劑或其他藥物濫用/娛樂性用藥史或目前有證據表明此類使用的受試者。在醫師的監督下使用這些藥物(例如,用於已知疼痛障礙的處方麻醉劑)和大麻的使用不屬於排除範圍。
7.過量飲酒定義為女性每週通常飲用 ? 14 標準杯,男性每週通常飲用 ? 21 標準杯 (Chalasani 2018)。有關標準杯的當前定義,請參閱美國國家酒精濫用和酗酒研究所網站 (httpswww.niaaa.nih.gov/what-standard-drink) 或當地類似網站。
8.不願在開始給藥前 48 小時直至試驗追蹤結束戒酒。
9.在篩選和第 -1 天時酒精或可替寧 (cotinine)測試結果為陽性。
10.目前患有以下疾病的受試者:
a.A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A virus, HAV) 感染(透過 A 型肝炎抗體免疫球蛋白 M [immunoglobulin M, IgM] 確認)。
b.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 HBsAg。
c.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透過 HCV 抗體和/或 HCV RNA 確認)。在篩選前已接受治療並達到持續病毒學反應 > 1 年,且 HCV RNA ? LLOQ(未檢測到病毒)的受試者仍然符合資格。
d.D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D virus, HDV) 感染(透過血清抗 HDV 抗體和/或 HDV RNA 確認)。
備註:如果本試驗中的健康受試者的 HBV 感染檢測結果為陰性(例如,HBsAg 呈陰性),則無須對其進行 HDV 檢測。
e.E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E virus, HEV) 感染(透過 E 型肝炎抗體 IgM 和/或 HEV RNA 確認)。
備註: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中的健康受試者無須進行 HEV 檢測。
f.篩選時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1 或 HIV-2 感染(透過抗體確認)。
g.有任何急性感染,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 CoV 2) 感染。
h.有證據表明有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感染,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此類感染會干擾試驗進行或其解讀也屬於排除範圍。
11.在被隨機分配進入本試驗期間或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計劃生育或捐精的男性受試者。
12.在計畫的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或需要使用禁用藥物和特殊注意事項中所述的任何禁用療法進行治療的受試者。
13.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試驗性藥劑(小分子和寡核?酸)或試驗性疫苗(包括獲准緊急使用授權的疫苗,如 SARS CoV 2 疫苗)或獲準的 SARS-CoV-2 疫苗或使用過侵入性試驗性醫療設備,或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生物製品的受試者。
14.目前正在參加另一項臨床或醫學介入研究試驗的受試者。
15.在篩選時有任何 > 1 級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根據愛滋病部門 [Division of AIDS, DAIDS] 毒性分級量表或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指南 [附件 E] 定義),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具有臨床意義的受試者。
備註:將允許對看似屬於排除範圍的異常實驗室或生命徵象數值進行一次重新檢測,而無需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的事先核准。重新檢測須於篩選階段的非排定回診期間,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 具有不再屬於排除範圍的重測值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16.患有腎功能障礙的受試者(例如,篩選時估計肌酐清除率 < 90 mL/min/1.73 m2,按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 EPI] 公式計算)。
17.具有臨床意義的生命徵象異常(休息 5 分鐘後以半臥位評估),且經至少再休息 5 分鐘後的重新檢測確認。
18.被視為具有臨床意義並可能對試驗的進行和/或解讀產生不利影響的體檢結果屬於排除範圍。
19.在篩選前 12 週內做過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或將沒有從手術中完全恢復,或在受試者預計參與試驗期間或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12 週內計劃進行手術的受試者。
備註:計劃在局部麻醉下進行外科手術的受試者可以參加。
20.受試者是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的雇員,直接參與擬進行的試驗或該試驗主持人指導下的其他試驗,或試驗中心,以及雇員或試驗主持人的家庭成員。
患有 CHB 的受試者的排除條件
除以下條件外,健康受試者的所有排除條件也適用於患有 CHB 的受試者,但健康受試者排除條件 8、9、10b 和 16 除外。
1.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在服用試驗藥物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或更久,如果當地法規有要求)計劃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2.抗 HBs 陽性的受試者。
3.有任何肝臟代償不全病史或目前有證據表明此類疾病的受試者,如:靜脈曲張出血、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腹水、肝性腦病或活動性黃疸(過去一年內)。
4.有肝硬化病史或目前有證據表明有肝硬化。
5.患有肝纖維化,且 Metavir 評分 ? F3 型肝病,其依據為:
a.篩選前 1 年內或篩選時的肝臟切片結果,或
b.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時,FibroScan? 肝臟硬度測量值 ? 8.5 千帕 (kPa)。
備註:常規的造影程序(例如,肝臟超音波、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和血清標記系列檢測不允許用來排除嚴重纖維化或肝硬化。既往有肝硬化病史(即 F4),但在 CHB 的長期治療中有所改善(? F2),仍然屬於排除範圍。
6.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時進行的腹部超音波檢查中有肝細胞癌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HCC) 徵象的受試者。如果常規超音波檢查有可疑發現,但透過更具體的造影程序(例如,顯影劑增強超音波、CT 或 MRI)排除了 HCC,則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7.有任何證據表明非 HBV 病因肝病的受試者。這包括但不限於健康受試者排除條件 10 中提到的肝炎病毒感染、非酒精性脂肪肝、藥物或酒精相關的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炎、血色沉著病、威爾森氏病、α-1抗胰蛋白?缺乏症、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吉伯特氏症候群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有臨床意義的任何其他非 HBV 肝病。
8.患有 CHB 的受試者中,以下實驗室檢測數值屬於排除範圍:
‧血小板計數 ? 120,000/mm3,或
‧膽紅素(總膽紅素、直接膽紅素)> 1.2 × ULN 或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ation Ratio, INR) > 1.2 × ULN,或
‧血清白蛋白低於正常值下限,或
‧血清甲種胎兒蛋白 (alpha-fetoprotein, AFP) > ULN。如果血清 AFP > ULN 但 < 50 ng/mL,如果 CT/使用顯影劑的 MRI 排除了 HCC 的證據,則受試者仍然符合資格,或
‧按 CKD-EPI 公式計算,篩選時估計的肌酸酐清除率 < 70 mL/min/1.73 m2 ,或
‧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HbA1c) > 8%
備註:將允許對看似屬於排除範圍的異常實驗室數值進行一次重新檢測,而無需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的事先核准。重新檢測須於篩選階段,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具有不再屬於排除範圍的重測值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9.易受傷害受試者(例如,被監禁的個人)。

主要排除條件

所有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受試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表明他或她了解試驗的目的和所需的程序且願意參與本試驗。
2.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能夠理解並遵守計畫書要求、指示和計畫書規定的限制,且有可能按計畫完成試驗。
健康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篩選時年齡在 18 至 55 歲(含)之間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血清(β-人類絨毛膜性腺刺激素)驗孕結果須為陰性,且在第 -1 天的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3.女性受試者須不具有生育能力,其定義為:
a.停經後:
停經後狀態定義為在沒有其他醫學解釋的情況下連續 12 個月沒有月經。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濃度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可用於確認未使用激素避孕或激素替代療法 (hormonal replacement therapy, HRT) 的女性處於停經後狀態。如果沒有 12 個月的閉經,則須記錄 2 次至少相隔 3 個月且在停經後範圍內的 FSH 測量結果。
備註:如果對使用 HRT 的婦女的停經狀態有疑問,如果該婦女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使用 HRT,則需要使用一種不含雌激素的激素高效避孕方法。
或,
b.永久性不育:
永久性絕育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輸卵管阻塞/結紮手術和雙側卵巢切除術。
4.男性受試者須:
a.透過手術絕育(例如,做過輸精管切除術),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生育
或,
b.如果非不育且有異性性生活,則須:
i.其伴侶處於停經後狀態(如上定義)、透過手術絕育(如上定義),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懷孕
或,
ii.女性伴侶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但須同意他和他的伴侶從男性受試者篩選時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90 天都使用附件 B 中詳述的高效避孕方法。
備註:避孕方法的使用應符合當地有關針對參與臨床試驗的受試者使用避孕方法的規定。男用和女用保險套不應一起使用,因為存在乳膠摩擦造成破損或損壞的風險。
5.受試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不吸菸。
6.受試者的體重指數(BMI;以公斤為單位的體重除以以米為單位的身高的平方)須為 18.0 至 32.0 kg/m2(含)。
7.對於亞裔受試者,他們須為中國、臺灣、南韓或香港血統。亞裔受試者最好是亞裔移民或亞裔移民的子女(即第一代亞裔)。但是,如果沒有符合資格的第一代亞裔,也可以隨機分配第一代亞裔的子女(即第二代亞裔)或第二代亞裔的子女(即第三代亞裔)。
8.受試者的 12 導程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結果須符合以下條件(ECG 間期將基於篩選時收集的三次 ECGs 的平均值):
‧心率:每分鐘 ? 45 至 ? 100 次
‧根據 Fridericia 公式 (QTcF) 按心率校正的 QT 間期 (QTc) ? 450 毫秒(男性)或 ? 470 毫秒(女性)
‧QRS 間期 < 120 毫秒
‧PR 間期 ? 200 毫秒
‧ECG 形態與健康的心臟傳導和功能(例如,正常竇性心律)一致,且未觀察到有臨床意義的 12 導程 ECG 異常
備註:將允許對明顯屬於排除範圍的 ECG 進行一次重新檢測,而無需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的事先核准。根據此納入條件,可納入重新檢測(三次)ECG 無臨床意義之異常的受試者。
9.受試者須被試驗主持人認為是健康的,其依據是醫療評估顯示無任何臨床意義上的異常,包括身體檢查、病史、生命徵象和血液化學、凝血和血液學測試以及在篩選時進行的一次尿液分析的結果。
10.受試者須願意且能夠遵守規定的禁用藥物和特殊注意事項。

患有 CHB 的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除以下條件外,健康受試者的所有納入條件也適用於患有 CHB 的受試者,但健康受試者納入條件 1、3、5、6 和 7 除外。
1.篩選時年齡在 18 至 65 歲(含)之間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女性受試者須無生育能力,如健康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3 所定義(見上文)或,如果她們是 WOCBP,則僅當她們和任何非不育的男性性伴侶同意使用保險套和/或附件 B 中定義的高效(依賴或不依賴)避孕療法時,方符合資格。
3.受試者的 BMI 須為 18.0 至 35.0 kg/m2(含)。
4.除患有 CHB 外,受試者須總體健康狀況良好。
5.受試者須在篩選時和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有血清 HBsAg-陽性的 CHB 感染記錄。
6.患有 CHB 的 VS 受試者:
‧須正在接受穩定的 HBV 治療(定義為在篩選前正在接受 HBV NrtI [任何經核准的恩替卡韋 (ETV)、TDF 或替諾福韋阿拉芬醯胺富馬酸酯 (tenofovir alafenamide fumarate, TAF) 的市售口服製劑] 治療 ? 6 個月,且在篩選時已接受相同的治療方案 ? 3 個月)。
‧在篩選前和篩選時至少有 6 個月記錄的血清 HBV DNA < 定量下限(lower limit of quantification,LLOQ,檢測到病毒或未檢測到病毒)
‧篩選時記錄的血清 HBeAg < LLOQ(即 HBeAg-陰性)
備註:如果 SSC 決定在第 3 部分的 VS HBeAg-陰性可選群組(第 5.5 節)中隨機分配 HBeAg-陽性而非 HBeAg-陰性的患有 CHB 的受試者,則受試者在篩選時須 HBeAg > LLOQ 並符合患有 CHB 的 VS 受試者的所有其他條件。SSC 可以在第 3 部分期間的任何時間做出此決定。除了經 SSC 確定外,在給藥前將取得法規機構/單位同意。(備註:在給藥前取得法規機構/單位同意為台灣限定的試驗計畫書修訂內容)。
‧篩選時記錄的血清 HBsAg > 100 IU/mL
‧在篩選時和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記錄的血清丙胺酸轉胺? (ALT) 值 ? ULN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值 ? ULN
7.ALT 升高的 TN 或 CU HBeAg-陰性 CHB 受試者:
‧須從未接受過 HBV 抗病毒藥物(NrtI、干擾素 [interferon, IFN])或試驗性抗 HBV 藥物的治療(即 TN 受試者),或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未接受過核准的(NrtI、IFN)或試驗性 HBV 抗病毒藥物治療(即 CU 受試者)
‧篩選時血清 HBeAg < LLOQ(即 HBeAg-陰性)
備註:如果 SSC 決定在第 3 部分的 TN 或 CU HBeAg-陰性可選群組(第 5.5 節)中隨機分配 HBeAg-陽性而非 HBeAg-陰性的 CHB 受試者,則受試者在篩選時須 HBeAg > LLOQ 且符合 TN 或 CU CHB 受試者的所有其他條件。SSC 可以在第 3 部分期間的任何時間做出此決定。除了經 SSC 確定外,在給藥前將取得法規機構/單位同意。(備註:在給藥前取得法規機構/單位同意為台灣限定的試驗計畫書修訂內容)。
‧在篩選時和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血清 HBV DNA > 2,000 IU/mL
‧篩選時血清 HBsAg > 100 IU/mL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至少有一次檢查)的任何時間點記錄的血清 ALT 值 ? 3 × ULN 和血清 AST 值 ? 3 × ULN,且在篩選時得到確認。
8.ALT 正常的 TN 或 CU HBeAg-陽性 CHB 受試者:
‧須從未接受過 HBV 抗病毒藥物或試驗性抗 HBV 藥物的治療,或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未接受過核准的或試驗性 HBV 抗病毒藥物治療
‧篩選時血清 HBeAg > LLOQ(即 HBeAg-陽性)
‧在篩選時和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血清 HBV DNA > 2,000 IU/mL
‧篩選時血清 HBsAg > 100 IU/mL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至少有一次檢查)的任何時間點記錄的血清 ALT/AST 值 ? ULN,且在篩選時得到確認。
備註:試驗主持人應確保在篩選時已符合所有試驗資格條件。如果受試者的臨床狀態在篩選後,但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發生變化(包括任何可用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或收到額外的醫療記錄),以致他或她不再符合所有資格條件,則該受試者應被排除在試驗之外。排除條件
健康受試者的排除條件
任何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潛在受試者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1.目前或以前有任何疾病的受試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疾病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在向受試者給予試驗藥物時構成額外的風險,或可能阻止、限制或混淆計畫書規定的評估或試驗結果的解釋。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腎臟、肝臟(僅第 1 和第 2 部分)、心臟、血管、肺部、胃腸道、內分泌、神經、皮膚、血液、風濕病、精神病、腫瘤或代謝紊亂。
2.既往有心臟心律不整病史,有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症候群的危險因素(如低鉀血症、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或在篩選時有顯著或不穩定的心臟病病史或臨床證據的受試者,如: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心肌梗塞、舒張功能障礙、顯著心律不整、冠心病、有臨床意義的 ECG 異常、中度至重度瓣膜病或失控的高血壓。有證據表明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傳導阻滯或束支傳導阻滯也屬於排除範圍。
備註:如果受試者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其一級心臟傳導阻滯或不完全右束支傳導阻滯在試驗主持人看來不具臨床意義,且無需監測或治療,則該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3.具有臨床意義的藥物過敏史的受試者(例如,在以往實驗性藥物試驗中觀察到的磺胺類藥物或其他藥物過敏)。
4.個人或家族有慢性炎症性皮膚病史(例如,乾癬、異位性皮膚炎、藥物相關皮疹、慢性蕁麻疹)的受試者。
5.有免疫或自身免疫相關病症、疾病或症候群病史或家族病史的受試者。
6.有使用安非他命、巴比妥類藥物、麻醉劑或其他藥物濫用/娛樂性用藥史或目前有證據表明此類使用的受試者。在醫師的監督下使用這些藥物(例如,用於已知疼痛障礙的處方麻醉劑)和大麻的使用不屬於排除範圍。
7.過量飲酒定義為女性每週通常飲用 ? 14 標準杯,男性每週通常飲用 ? 21 標準杯 (Chalasani 2018)。有關標準杯的當前定義,請參閱美國國家酒精濫用和酗酒研究所網站 (httpswww.niaaa.nih.gov/what-standard-drink) 或當地類似網站。
8.不願在開始給藥前 48 小時直至試驗追蹤結束戒酒。
9.在篩選和第 -1 天時酒精或可替寧 (cotinine)測試結果為陽性。
10.目前患有以下疾病的受試者:
a.A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A virus, HAV) 感染(透過 A 型肝炎抗體免疫球蛋白 M [immunoglobulin M, IgM] 確認)。
b.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 HBsAg。
c.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透過 HCV 抗體和/或 HCV RNA 確認)。在篩選前已接受治療並達到持續病毒學反應 > 1 年,且 HCV RNA ? LLOQ(未檢測到病毒)的受試者仍然符合資格。
d.D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D virus, HDV) 感染(透過血清抗 HDV 抗體和/或 HDV RNA 確認)。
備註:如果本試驗中的健康受試者的 HBV 感染檢測結果為陰性(例如,HBsAg 呈陰性),則無須對其進行 HDV 檢測。
e.E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E virus, HEV) 感染(透過 E 型肝炎抗體 IgM 和/或 HEV RNA 確認)。
備註: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中的健康受試者無須進行 HEV 檢測。
f.篩選時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1 或 HIV-2 感染(透過抗體確認)。
g.有任何急性感染,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 CoV 2) 感染。
h.有證據表明有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感染,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此類感染會干擾試驗進行或其解讀也屬於排除範圍。
11.在被隨機分配進入本試驗期間或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計劃生育或捐精的男性受試者。
12.在計畫的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1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或需要使用禁用藥物和特殊注意事項中所述的任何禁用療法進行治療的受試者。
13.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試驗性藥劑(小分子和寡核?酸)或試驗性疫苗(包括獲准緊急使用授權的疫苗,如 SARS CoV 2 疫苗)或獲準的 SARS-CoV-2 疫苗或使用過侵入性試驗性醫療設備,或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生物製品的受試者。
14.目前正在參加另一項臨床或醫學介入研究試驗的受試者。
15.在篩選時有任何 > 1 級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根據愛滋病部門 [Division of AIDS, DAIDS] 毒性分級量表或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指南 [附件 E] 定義),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具有臨床意義的受試者。
備註:將允許對看似屬於排除範圍的異常實驗室或生命徵象數值進行一次重新檢測,而無需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的事先核准。重新檢測須於篩選階段的非排定回診期間,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 具有不再屬於排除範圍的重測值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16.患有腎功能障礙的受試者(例如,篩選時估計肌酐清除率 < 90 mL/min/1.73 m2,按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 EPI] 公式計算)。
17.具有臨床意義的生命徵象異常(休息 5 分鐘後以半臥位評估),且經至少再休息 5 分鐘後的重新檢測確認。
18.被視為具有臨床意義並可能對試驗的進行和/或解讀產生不利影響的體檢結果屬於排除範圍。
19.在篩選前 12 週內做過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或將沒有從手術中完全恢復,或在受試者預計參與試驗期間或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12 週內計劃進行手術的受試者。
備註:計劃在局部麻醉下進行外科手術的受試者可以參加。
20.受試者是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的雇員,直接參與擬進行的試驗或該試驗主持人指導下的其他試驗,或試驗中心,以及雇員或試驗主持人的家庭成員。
患有 CHB 的受試者的排除條件
除以下條件外,健康受試者的所有排除條件也適用於患有 CHB 的受試者,但健康受試者排除條件 8、9、10b 和 16 除外。
1.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在服用試驗藥物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或更久,如果當地法規有要求)計劃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2.抗 HBs 陽性的受試者。
3.有任何肝臟代償不全病史或目前有證據表明此類疾病的受試者,如:靜脈曲張出血、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腹水、肝性腦病或活動性黃疸(過去一年內)。
4.有肝硬化病史或目前有證據表明有肝硬化。
5.患有肝纖維化,且 Metavir 評分 ? F3 型肝病,其依據為:
a.篩選前 1 年內或篩選時的肝臟切片結果,或
b.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時,FibroScan? 肝臟硬度測量值 ? 8.5 千帕 (kPa)。
備註:常規的造影程序(例如,肝臟超音波、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和血清標記系列檢測不允許用來排除嚴重纖維化或肝硬化。既往有肝硬化病史(即 F4),但在 CHB 的長期治療中有所改善(? F2),仍然屬於排除範圍。
6.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時進行的腹部超音波檢查中有肝細胞癌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HCC) 徵象的受試者。如果常規超音波檢查有可疑發現,但透過更具體的造影程序(例如,顯影劑增強超音波、CT 或 MRI)排除了 HCC,則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7.有任何證據表明非 HBV 病因肝病的受試者。這包括但不限於健康受試者排除條件 10 中提到的肝炎病毒感染、非酒精性脂肪肝、藥物或酒精相關的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炎、血色沉著病、威爾森氏病、α-1抗胰蛋白?缺乏症、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吉伯特氏症候群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有臨床意義的任何其他非 HBV 肝病。
8.患有 CHB 的受試者中,以下實驗室檢測數值屬於排除範圍:
‧血小板計數 ? 120,000/mm3,或
‧膽紅素(總膽紅素、直接膽紅素)> 1.2 × ULN 或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ation Ratio, INR) > 1.2 × ULN,或
‧血清白蛋白低於正常值下限,或
‧血清甲種胎兒蛋白 (alpha-fetoprotein, AFP) > ULN。如果血清 AFP > ULN 但 < 50 ng/mL,如果 CT/使用顯影劑的 MRI 排除了 HCC 的證據,則受試者仍然符合資格,或
‧按 CKD-EPI 公式計算,篩選時估計的肌酸酐清除率 < 70 mL/min/1.73 m2 ,或
‧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HbA1c) > 8%
備註:將允許對看似屬於排除範圍的異常實驗室數值進行一次重新檢測,而無需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的事先核准。重新檢測須於篩選階段,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具有不再屬於排除範圍的重測值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9.易受傷害受試者(例如,被監禁的個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