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RAD001T2302
2012-05-15 - 2020-09-08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45.9
間皮瘤
ICD-10C79.9
未明示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A.00
未明示部位之惡性類癌
ICD-10C7A.094
前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5
中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6
後腸惡性類癌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0
未明示部位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1
未明示部位(原發性,續發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原發於晚期胃腸道或肺部之神經內分泌腫瘤患者,評估everolimus(RAD001)併用最佳支持療法與安慰劑併用最佳支持療法之隨機分配、雙盲、多中心的第三期試驗-RADIAN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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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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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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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原發於晚期胃腸道或肺部之神經內分泌腫瘤患者
試驗目的
我們邀請您自願加入一項臨床研究試驗,研究藥物 everolimus (Afinitor®、癌伏妥)用於晚期非功能性神經內分泌腫瘤患者(即沒有潮紅或腹瀉等類癌症侯群的神經內分泌腫瘤),是否安全且具有療效。
這是一項前瞻性、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有安慰劑對照之兩個治療組的第三期試驗,針對無類癌症狀病史之晚期胃腸道或肺部原發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NET) 之患者,探討每日10 mg的 everolimus 相較於安慰劑之療效。經過評估而符合試驗資格的患者,以 2:1 的比例隨機分配,其中三分之二接受 everolimus治療,三分之一接受外觀相似的安慰劑。患者將每日接受口服 10 mg everolimus 或外觀相似的安慰劑做為試驗藥物。兩個治療組都會併用最佳支持療法。
本試驗預計持續約 94 個月。約在25 個月可達到主要目標=無疾病存活 (PFS)之全球事件數,以進行主要評估指標的最終分析。預計約 94 個月後可達到目標的整體存活 (OS) 事件數(重要次要評估指標)。
若期中分析或最終分析的無疾病存活期 (PFS) 有改善並且超過原先定義的療效界限,則資料監測委員會 (DMC) 可能會建議將試驗解盲,並讓使用安慰劑的患者改為接受開放標示的 everolimus 治療。
藥品名稱
everolimus(RAD001)
主成份
everolimus
劑型
錠劑
劑量
5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無惡化存活期 (PFS)
重要次要目標: 比較治療組別間的整體存活期 (OS)。
其他次要目標
• 探討 everolimus 用於此族群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 評估兩治療組的整體反應率 (ORR) 與疾病控制率 (DCR)
• 根據 FACT-G 總分,比較治療組別間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 比較兩治療組的嗜鉻粒蛋白 A (Chromogranin A, CgA) 與神經元特異烯醇酶 (Neuron specific enolase, NSE) 濃度與基準點之變化
• 比較兩治療組至世界衛生組織 (WHO) 體能狀態惡化之時間
• 探討在第2週期(第29天)用藥前everolimus的穩定狀態濃度(Cmin)
重要次要目標: 比較治療組別間的整體存活期 (OS)。
其他次要目標
• 探討 everolimus 用於此族群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 評估兩治療組的整體反應率 (ORR) 與疾病控制率 (DCR)
• 根據 FACT-G 總分,比較治療組別間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 比較兩治療組的嗜鉻粒蛋白 A (Chromogranin A, CgA) 與神經元特異烯醇酶 (Neuron specific enolase, NSE) 濃度與基準點之變化
• 比較兩治療組至世界衛生組織 (WHO) 體能狀態惡化之時間
• 探討在第2週期(第29天)用藥前everolimus的穩定狀態濃度(Cmin)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1. 經病理學證實、分化良好(G1 或 G2)、肺部或胃腸道原發性之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2. 目前或過去無類癌症之症狀及病史。
3. 除了先前未接受過治療的患者以外,曾接受體抑素類似物 (SSA)、干擾素 (IFN)、前一線的化療及/或胜肽受體放射線療法 (PRRT) 治療者,亦可參加本試驗。曾接受治療者,必須在最後一次治療時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始得參加本試驗。
4. 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停用治療,規定時間如下:
a. 停用體抑素類似物 (SSA)至少 4 週
b. 停用干擾素 (IFN)至少 4 週
c. 停用化療至少 4 週
d. 停用胜肽受體放射線療法 (PRRT)至少 6 個月
5. 隨機分配前的 6 個月內,有放射學之紀錄證實疾病惡化(即發現惡化證據至隨機分配相隔不超過 24 週)。
6. 多相電腦斷層 (CT) 掃描或磁振造影 (MRI) 證實符合 RECIST 1.0(附錄 1)的可測量病灶。曾接受經過皮膚治療或放射線治療的病灶,不應視為可測量,除非治療後病灶明顯惡化。
7. 世界衛生組織(WHO)體能狀態 ≤ 1。
8. 以下數據顯示具有良好的骨髓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 x 109/L、血小板 ≥100 x 109/L、血紅素 (Hb) >9 g/dL。
9. 以下數據顯示具有良好的肝功能:
a. 總血清膽紅素 ≤2.0 mg/dL
b. 丙胺酸氨基轉移酶(ALT) 與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 (AST) ≤2.5x 正常上限值 (ULN)(肝轉移患者則為 ≤5x正常上限值 (ULN))
c.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 2
10. 良好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 ≤1.5x正常上限值 (ULN)。
11. 空腹血清膽固醇 ≤ 300 mg/dL 或 ≤ 7.75 mmol/L 且空腹三酸甘油酯 ≤ 2.5x正常上限值 (ULN)。註:若任一項指標或兩項指標都超過閾值,則患者必須接受適當的降血脂藥治療,才能參與試驗。
12. 18 歲或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13. 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1. 經病理學證實、分化良好(G1 或 G2)、肺部或胃腸道原發性之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2. 目前或過去無類癌症之症狀及病史。
3. 除了先前未接受過治療的患者以外,曾接受體抑素類似物 (SSA)、干擾素 (IFN)、前一線的化療及/或胜肽受體放射線療法 (PRRT) 治療者,亦可參加本試驗。曾接受治療者,必須在最後一次治療時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始得參加本試驗。
4. 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停用治療,規定時間如下:
a. 停用體抑素類似物 (SSA)至少 4 週
b. 停用干擾素 (IFN)至少 4 週
c. 停用化療至少 4 週
d. 停用胜肽受體放射線療法 (PRRT)至少 6 個月
5. 隨機分配前的 6 個月內,有放射學之紀錄證實疾病惡化(即發現惡化證據至隨機分配相隔不超過 24 週)。
6. 多相電腦斷層 (CT) 掃描或磁振造影 (MRI) 證實符合 RECIST 1.0(附錄 1)的可測量病灶。曾接受經過皮膚治療或放射線治療的病灶,不應視為可測量,除非治療後病灶明顯惡化。
7. 世界衛生組織(WHO)體能狀態 ≤ 1。
8. 以下數據顯示具有良好的骨髓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 x 109/L、血小板 ≥100 x 109/L、血紅素 (Hb) >9 g/dL。
9. 以下數據顯示具有良好的肝功能:
a. 總血清膽紅素 ≤2.0 mg/dL
b. 丙胺酸氨基轉移酶(ALT) 與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 (AST) ≤2.5x 正常上限值 (ULN)(肝轉移患者則為 ≤5x正常上限值 (ULN))
c.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 2
10. 良好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 ≤1.5x正常上限值 (ULN)。
11. 空腹血清膽固醇 ≤ 300 mg/dL 或 ≤ 7.75 mmol/L 且空腹三酸甘油酯 ≤ 2.5x正常上限值 (ULN)。註:若任一項指標或兩項指標都超過閾值,則患者必須接受適當的降血脂藥治療,才能參與試驗。
12. 18 歲或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13. 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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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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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0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