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AIN457Q12301

2020-08-01 - 2023-06-26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E10.21

第一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E11.21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N16

歸類於他處疾患所致之腎小管-間質疾患

ICD-9583.81

特定疾病引起之腎炎及腎病變

一項為期兩年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secukinumab 300 mg 皮下注射相較於安慰劑,併用標準治療,對於活動性狼瘡性腎炎患者的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瑞成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活動性狼瘡性腎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為評估 secukinumab 300 mg 皮下注射相較於安慰劑,併用標準治療,對於活動性狼瘡性腎炎患者(國際腎臟病學會/腎臟病理學會 [ISN/RPS] 第 III 級或第 IV 級,不論是否同時具有第 V 級特性) 的療效及安全性。背景標準治療將包含黴酚酸(MPA) (即黴酚酸酯 [MMF],Cellcept® 或同等學名藥),或等效劑量的(口服) 黴酚酸鈉腸衣錠(Myfortic® 或同等學名藥),或Cyclophosphamide (CYC) (靜脈注射) 誘導治療而後接續 MPA (MMF、黴酚酸鈉腸衣錠或同等學名藥) 維持治療。此外,所有受試者將接受靜脈注射及/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本試驗目標是為證實 secukinumab 治療狼瘡性腎炎的療效及安全性,以申請狼瘡性腎炎適應症之查驗登記。

藥品名稱

AIN457

主成份

AIN457 (Secukinumab)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 (PFS)

劑量

150mg /1mL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 CRR 評估
• 達到 UPCR ≤ 0.5 mg/mg 的時間
• PRR 評估
• 口服皮質類固醇平均每日劑量
• 達到 CRR 的時間
• 達到 PRR 的時間
• FACIT-Fatigue© 分數
• SF-36 PCS 分數
• LupusQoL 生理健康分數


主要安全性評估
• 身體檢查
• 生命徵象
• 身高體重
• 實驗室評估 (血液學、臨床化學、凝血功能檢驗、當地尿液分析、血脂、自體抗體、特定血清補體成分、血中免疫球蛋白 [Ig]、驗孕)
• 胸腔 X 光
• 評估不良事件及嚴重不良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本試驗:
1. 基準點年滿 18 歲至 75 歲的男性及女性受試者。根據台灣法規,僅年滿 20 歲以上的受試者才可參加試驗。
2. 確診罹患:
· 全身性紅斑狼瘡 (SLE),且病歷記錄符合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 定義的 11 項 SLE 標準中至少 4 項。[請注意:這 4 項標準在篩選當時不一定要出現]

· 狼瘡性腎炎,唯一臨床標準為出現抗核抗體或抗 dsDNA 抗體。
3. 活動性狼瘡性腎炎,定義為符合以下 4 項標準:
· 篩選門診前 6 個月內的組織切片顯示為 WHO 或 ISN/RPS 第 III 或第 IV 級狼瘡性活動性腎絲球腎炎 [第 III 級(C)、第IV 級(C)、第IV-G 級(C) 除外];允許受試者同時患有第 V 級。若沒有篩選前 6 個月內的組織切片,在確認所有納入/排除條件後,必須於篩選期進行組織切片。
· 篩選時 UPCR 大於等於 1
·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30 mL/min/1.73 m2 (依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小組 [CKD-EPI] 公式估計)
· 活性尿液沉渣 (出現顆粒細胞或紅血球圓柱體) 或血尿(以高倍視野顯微鏡檢查,檢出>5 個紅血球)
4. 依據試驗機構的皮質類固醇併用 MPA (MMF 或黴酚酸鈉腸衣錠) 或低劑量 CYC 實務準則,受試者目前必須已接受或願意接受狼瘡性腎炎的標準誘導治療,併用皮質類固醇。
5. 如果受試者目前接受降膽固醇藥物,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7 天以上。
6. 受試者必須接受抗瘧疾藥物治療 (例如 hydroxychloroquine,除非有禁忌症),且在隨機分配前已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10 天以上。
7.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 重度腎功能不全,定義為 i.) 慢性腎病第 4 期,或 ii.) 出現少尿 (定義為病歷記錄排尿量< 400 mL/24 小時),或 iii.) 需要透析或腎臟移植的末期腎病
2. 已知對MPA (MMF 或黴酚酸鈉腸衣錠),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或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耐受不良/過敏。
3.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受試者曾接受其他任何生物免疫調節治療 (belimumab 除外,可接受3 個月)
4. 先前曾使用 secukinumab (AIN457),或其他作用於 IL-17 或 IL-17 受體的生物製劑
5. 受試者曾使用任何試驗藥物,未超過一個月或五倍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6. 基準點前 12 週內曾接受methylprednisolone 靜脈注射超過3000 mg (累計劑量)
7. 基準點前 12 週內使用全身性鈣調磷酸酶抑制劑治療 (如cyclosporine、tacrolimus)
8. 基準點前 1 個月內曾使用 CYC (靜脈注射或口服)
9. 篩選期前 12 個月內需要透析的受試者
10. 曾接受腎臟移植
11. 同時患有任何持續惡化或控制不良的嚴重疾病,包括近期曾發生重度血栓栓塞事件,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2. 患有活動性持續發炎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而可能干擾 secukinumab 療效的評估
13. 經試驗主持人檢查,發現受試者有顯著的醫療問題,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與本試驗,包括但不限於:心肌炎、心包膜炎、控制不良的癲癇疾病、突然意識不清、憂鬱、重度神經精神系統紅斑狼瘡 (NPSLE)
14. 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的胸腔 X 光檢查、電腦斷層 (CT) 掃描或MRI 檢查,經合格醫師判讀,顯示有持續的感染或有惡性疾病
15.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發生慢性或復發全身感染、開放性肺結核感染或活動性全身感染 (一般感冒除外)
16. 篩選時或隨機分配時,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
17. 過去 5 年內曾有淋巴增生性疾病或淋巴癌,或任何器官系統癌症,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但是,波文氏症 [Bowen’s disease] 基底細胞癌和日曬性角化病若已在過去12 週內治療且未檢出復發,仍可參與;子宮頸原位癌和非侵入性惡性結腸息肉組織若已切除,也可參與)。
18. 依據中央實驗室的檢查結果,篩選評估時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或澱粉酶> 2.5 倍ULN
· 血紅素<8g/dL
· 嗜中性白血球<1.0 x 109/L
· 血小板計數<50 x 109/L
19. 不願意或無法重複接受靜脈穿刺 (例如耐受性差或無法穿刺靜脈)
20. 隨機分配前六個月內或目前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問題
21. 懷孕或哺乳女性
2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整個試驗期間(或當地核准仿單規定的更長時間,例如歐盟為 20 週),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加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