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J1I-MC-GZBJ
試驗已結束
2023-06-16 - 2024-05-15
Phase III
召募中4
一份主要試驗計畫書,旨在研究肥胖或過重且未患有第2 型糖尿病的參與者中,每週使用一次LY3437943 的療效和安全性: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TRIUMPH-1)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肥胖或過重
試驗目的
本試驗是為了協助回答下列的研究問題:
‧ 相較於安慰劑,LY3437943在幫助肥胖或過重且未患有第2型糖尿病(T2DM)患者的效果。
‧ LY3437943的安全性,以及受試者在接受治療時可能出現的任何副作用。
藥品名稱
Injection
主成份
LY3437943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2mg, 4mg, 6mg, 9mg, 12mg
評估指標
從基準期到第80週:
• 體重的百分比變化量
• 體重的百分比變化量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符合下列所有適用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年齡
1. 參與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必須≥18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的身體質量指數(BMI)
• ≥ 30 kg/m2
或
• ≥ 27 kg/m2且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具有至少一種下方的體重相關共病(已治療或未治療):
高血壓
血脂異常
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或
心血管疾病(例如:缺血性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學會功能第I至III級的心臟衰竭)
3. 有至少1次自行通報透過飲食減重不成功的紀錄
避孕/屏障要求
4. 男性和女性皆可參與這項試驗。
• 女性參與者不得懷孕、打算懷孕、授乳或打算授乳。
• 男性在伴侶具有生育能力時必須採取避孕措施。
試驗程序
5. 試驗期間可以及願意配合參與,且願意及能夠視需要遵循試驗程序,例如
• 自我注射試驗藥物
註:無法進行注射的身體受限者須由接受過試驗藥物注射訓練者幫助
• 依指示儲存並使用所提供的試驗藥物
• 持續填寫電子版試驗日誌,並且
• 完成必要的問卷。
知情同意
6. 能夠依照計畫書中所述簽署知情同意,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ICF)與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規定和限制。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排除參與本試驗:
肥胖相關
1. 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自行通報體重變化量> 5 kg (11磅)或曾有相關紀錄。
2. 先前曾接受或預定接受肥胖的手術治療
例外:
這些程序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 1年發生的情況下,則可允許
• 抽脂
• 冷凍溶脂,或
• 腹部整形手術。
3. 先前曾進行或預定進行內視鏡(例如:黏膜灼燒或胃動脈栓塞)和/或器材相關(例如:胃束帶、胃內水球或十二指腸-空腸腔內襯墊)的肥胖療法。
例外:若器材移除時間距篩選(第1次回診)已超過6個月,則可接受先前的器材相關療法。
4. 肥胖是由其他內分泌疾病所引發,例如庫欣症候群,或診斷為單基因或症候群類型的肥胖,例如黑皮質素4受體缺乏或普威二氏症候群。
糖尿病相關
5. 患有第一型糖尿病(T1D)、第二型糖尿病(T2D)或任何其他類型的糖尿病、有酮酸中毒病史或為高滲透壓狀態/昏迷。
6. 篩選(第1次回診或第2次回診)時有糖尿病診斷的中央實驗室佐證,包括下方一項或多項條件:
• 糖化血色素(HbA1c) ≥ 6.5% ( ≥ 48 mmol/mol)
• 空腹血糖≥ 126 mg/dL ( ≥ 7.0 mmol/L)
• 隨機血糖≥ 200 mg/dL ( ≥ 11.1 mmol/L),或
• 2小時口服葡萄糖耐量測試 (OGTT)測得之2小時血糖測量值 ≥ 200 mg/dL ( ≥ 11.1 mmol/L)
其他醫療狀況
內分泌
7. 篩選(第1次回診)時降血鈣素濃度為
• ≥ 20 ng/L,若eGFR ≥ 60 mL/min/1.73 m2,或
• ≥ 35 ng/L,若eGFR < 60 mL/min/1.73 m2。
8. 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甲狀腺刺激素(TSH)濃度在中央實驗室正常參照範圍以外。
• 甲狀腺機能低下的參與者若在臨床上甲狀腺功能正常,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接受穩定的甲狀腺素替代療法至少2個月,且預期在試驗過程中維持使用此劑量,則為本排除條件可接受的例外情況。
9. 具有甲狀腺髓質癌或第2型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的家族或個人病史。
腎臟
10. 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具有測量為eGFR < 30 mL/min/1.73 m2的腎臟損傷,計算方法為慢性腎病流行病學。
肝臟
11. 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有急性或慢性肝炎(包括自體免疫肝炎的病史)、非酒精性脂肪肝病以外之任何其他肝病的徵兆和症狀或任何以下這些實驗室數值。
• 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濃度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註:如果ALT濃度 < 3倍ULN,則患有非酒精性脂肪肝病的參與者可參與試驗。
• 鹼性磷酸酶(ALP)濃度 ≥ 1.5倍ULN,或
• 總膽紅素(TBL)濃度 ≥ 1.5倍ULN,除了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的個案
• 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且HBV DNA陽性
• 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
• C型肝炎抗體陽性且HCV RNA陽性
惡性腫瘤
12.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5年內有惡性疾病的診斷或病史
例外:
• 已切除而無轉移性疾病證據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
• 第0期的非侵襲性子宮頸癌。
自體免疫
13. 有重大、發作中自體免疫異常的佐證,例如:狼瘡或類風濕性關節炎,而試驗主持人認為很可能需要於試驗過程中同時接受全身性糖皮質素治療。
心理行為
14. 過去2年內有活性或不穩定型重度憂鬱症或其他重度精神疾患的病史(例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或其他嚴重的情緒或焦慮疾患)。
或是
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任何顯著的心理健康疾病而可能使患者的試驗參與有較高的風險。
註:試驗主持人認為過去2年的疾病狀態穩定且預期在整個試驗過程中維持穩定的患者,若不具備與促使體重增加之併用藥物相關的第32條排除條件,可考慮將其納入。
15. 在隨機分配之前,病人健康問卷(PHQ-9)分數至少15分以上。
16. 曾有任何嘗試自殺的紀錄。
17.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積極自殺傾向以及因此認為有自殺傾向的重大風險者。
18. 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SSRS)中對於「自殺意念」部分的問題4或問題5回答為「是」,且該意念出現於過去一個月內。
或是
在C-SSRS中對於「自殺行為」部分的任何自殺相關行為回答為「是」,且該行為出現於過去一個月內。
胃腸
19. 有已知具臨床意義的胃排空異常(例如:嚴重胃輕癱或胃出口梗阻),或長期服用可直接影響腸胃(GI)蠕動的藥物。
血液學
20. 有任何可能干擾HbA1c測量值之血液疾病例如:溶血性貧血或鐮刀型紅血球疾病。
心血管方面
21.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發生:
• 急性心肌梗塞
• 腦血管事故(中風)
• 冠狀動脈血管重建
• 不穩定型心絞痛的住院,或
• 因鬱血性心臟衰竭而住院。
22. 患有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功能分級第四級的鬱血性心衰竭。
其他
23. 具有慢性或急性胰臟炎的病史。
24. 曾接受器官移植或列於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單。
例外:允許角膜移植或角膜成形術。
25. 篩選時有預定於試驗過程中進行的手術(小手術程序除外)。
26. 有任何其他排除條件未涵蓋之任何狀況、無意願或無能力的情況,而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危及參與者的安全性(例如:過敏或禁忌症)或對計畫書的遵從性(例如:娛樂性藥物使用、酒精濫用或經診斷的飲食失調)。
先前/併用治療
27. 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或第1次回診和第3次回診之間,正在接受metformin或任何其他降血糖藥物的治療,不論用藥的適應症為何。
28. 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糖皮質素療法持續> 14天,或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接受該療法。
例外:採用以下藥物進行治療
• 外用
• 眼內
• 鼻內,或
• 吸入性製劑。
29. 對GLP-1受體促效劑、GIP/GLP-1受體促效劑或LY3437943具有已知過敏或耐受性不佳。
30.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接受GLP-1受體促效劑或GIP/GLP-1受體促效劑。
31.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使用意圖促進減重的處方或非處方藥,或替代療法,包括草藥或營養補充品。
範例包括但不限於
• semaglutide
• liraglutide
• orlistat
• sibutramine
• phenylpropanolamine
• mazindol
• phentermine
• lorcaserin
• phendimetrazine
• phentermine/topiramate
• naltrexone/bupropion和
• 暫時佔據胃部空間的攝取物,例如由纖維素和檸檬酸製成的水凝膠膠囊。
32.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12個月內開始使用任何與顯著體重增加相關的藥物治療或變更劑量,包括但不限於
• 三環和四環抗憂鬱劑,例如imipramine、amitriptyline和mirtazapine
• 典型抗精神病藥物,例如chlorpromazine和thioridazine
• 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例如clozapine、olanzapine和quetiapine
• 情緒穩定劑,例如鋰鹽、丙戊酸(valproic acid)及其衍生物
• paroxetine,一種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或
• phenelzine,一種單胺氧化酶抑制劑。
例外:可允許paroxetine以外之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33.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18個月內開始使用皮下/肌肉內或植入式/注射式避孕藥,例如Depo-Provera®、Nexplanon。
註:可接受子宮內避孕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4. 目前正納入任何其他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任何經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上或醫學上不相容的其他類型醫學研究。
35.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參與一項臨床試驗並接受有效治療或未知是否接受有效治療。
36. 接受至少1劑試驗藥物後,曾完成或退出本試驗或任何其他研究LY3437943之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37. 直接隸屬於本試驗的試驗中心人員,和/或其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定義為配偶、法定伴侶、子女或兄弟姊妹,不論是血緣或合法收養關係。
38. 禮來員工或是任何參與試驗的第三方組織的員工皆需被排除。
年齡
1. 參與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必須≥18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的身體質量指數(BMI)
• ≥ 30 kg/m2
或
• ≥ 27 kg/m2且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具有至少一種下方的體重相關共病(已治療或未治療):
高血壓
血脂異常
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或
心血管疾病(例如:缺血性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學會功能第I至III級的心臟衰竭)
3. 有至少1次自行通報透過飲食減重不成功的紀錄
避孕/屏障要求
4. 男性和女性皆可參與這項試驗。
• 女性參與者不得懷孕、打算懷孕、授乳或打算授乳。
• 男性在伴侶具有生育能力時必須採取避孕措施。
試驗程序
5. 試驗期間可以及願意配合參與,且願意及能夠視需要遵循試驗程序,例如
• 自我注射試驗藥物
註:無法進行注射的身體受限者須由接受過試驗藥物注射訓練者幫助
• 依指示儲存並使用所提供的試驗藥物
• 持續填寫電子版試驗日誌,並且
• 完成必要的問卷。
知情同意
6. 能夠依照計畫書中所述簽署知情同意,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ICF)與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規定和限制。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排除參與本試驗:
肥胖相關
1. 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自行通報體重變化量> 5 kg (11磅)或曾有相關紀錄。
2. 先前曾接受或預定接受肥胖的手術治療
例外:
這些程序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 1年發生的情況下,則可允許
• 抽脂
• 冷凍溶脂,或
• 腹部整形手術。
3. 先前曾進行或預定進行內視鏡(例如:黏膜灼燒或胃動脈栓塞)和/或器材相關(例如:胃束帶、胃內水球或十二指腸-空腸腔內襯墊)的肥胖療法。
例外:若器材移除時間距篩選(第1次回診)已超過6個月,則可接受先前的器材相關療法。
4. 肥胖是由其他內分泌疾病所引發,例如庫欣症候群,或診斷為單基因或症候群類型的肥胖,例如黑皮質素4受體缺乏或普威二氏症候群。
糖尿病相關
5. 患有第一型糖尿病(T1D)、第二型糖尿病(T2D)或任何其他類型的糖尿病、有酮酸中毒病史或為高滲透壓狀態/昏迷。
6. 篩選(第1次回診或第2次回診)時有糖尿病診斷的中央實驗室佐證,包括下方一項或多項條件:
• 糖化血色素(HbA1c) ≥ 6.5% ( ≥ 48 mmol/mol)
• 空腹血糖≥ 126 mg/dL ( ≥ 7.0 mmol/L)
• 隨機血糖≥ 200 mg/dL ( ≥ 11.1 mmol/L),或
• 2小時口服葡萄糖耐量測試 (OGTT)測得之2小時血糖測量值 ≥ 200 mg/dL ( ≥ 11.1 mmol/L)
其他醫療狀況
內分泌
7. 篩選(第1次回診)時降血鈣素濃度為
• ≥ 20 ng/L,若eGFR ≥ 60 mL/min/1.73 m2,或
• ≥ 35 ng/L,若eGFR < 60 mL/min/1.73 m2。
8. 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甲狀腺刺激素(TSH)濃度在中央實驗室正常參照範圍以外。
• 甲狀腺機能低下的參與者若在臨床上甲狀腺功能正常,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接受穩定的甲狀腺素替代療法至少2個月,且預期在試驗過程中維持使用此劑量,則為本排除條件可接受的例外情況。
9. 具有甲狀腺髓質癌或第2型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的家族或個人病史。
腎臟
10. 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具有測量為eGFR < 30 mL/min/1.73 m2的腎臟損傷,計算方法為慢性腎病流行病學。
肝臟
11. 在篩選(第1次回診)時有急性或慢性肝炎(包括自體免疫肝炎的病史)、非酒精性脂肪肝病以外之任何其他肝病的徵兆和症狀或任何以下這些實驗室數值。
• 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濃度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註:如果ALT濃度 < 3倍ULN,則患有非酒精性脂肪肝病的參與者可參與試驗。
• 鹼性磷酸酶(ALP)濃度 ≥ 1.5倍ULN,或
• 總膽紅素(TBL)濃度 ≥ 1.5倍ULN,除了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的個案
• 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且HBV DNA陽性
• 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
• C型肝炎抗體陽性且HCV RNA陽性
惡性腫瘤
12.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5年內有惡性疾病的診斷或病史
例外:
• 已切除而無轉移性疾病證據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
• 第0期的非侵襲性子宮頸癌。
自體免疫
13. 有重大、發作中自體免疫異常的佐證,例如:狼瘡或類風濕性關節炎,而試驗主持人認為很可能需要於試驗過程中同時接受全身性糖皮質素治療。
心理行為
14. 過去2年內有活性或不穩定型重度憂鬱症或其他重度精神疾患的病史(例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或其他嚴重的情緒或焦慮疾患)。
或是
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任何顯著的心理健康疾病而可能使患者的試驗參與有較高的風險。
註:試驗主持人認為過去2年的疾病狀態穩定且預期在整個試驗過程中維持穩定的患者,若不具備與促使體重增加之併用藥物相關的第32條排除條件,可考慮將其納入。
15. 在隨機分配之前,病人健康問卷(PHQ-9)分數至少15分以上。
16. 曾有任何嘗試自殺的紀錄。
17.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積極自殺傾向以及因此認為有自殺傾向的重大風險者。
18. 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SSRS)中對於「自殺意念」部分的問題4或問題5回答為「是」,且該意念出現於過去一個月內。
或是
在C-SSRS中對於「自殺行為」部分的任何自殺相關行為回答為「是」,且該行為出現於過去一個月內。
胃腸
19. 有已知具臨床意義的胃排空異常(例如:嚴重胃輕癱或胃出口梗阻),或長期服用可直接影響腸胃(GI)蠕動的藥物。
血液學
20. 有任何可能干擾HbA1c測量值之血液疾病例如:溶血性貧血或鐮刀型紅血球疾病。
心血管方面
21.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發生:
• 急性心肌梗塞
• 腦血管事故(中風)
• 冠狀動脈血管重建
• 不穩定型心絞痛的住院,或
• 因鬱血性心臟衰竭而住院。
22. 患有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功能分級第四級的鬱血性心衰竭。
其他
23. 具有慢性或急性胰臟炎的病史。
24. 曾接受器官移植或列於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單。
例外:允許角膜移植或角膜成形術。
25. 篩選時有預定於試驗過程中進行的手術(小手術程序除外)。
26. 有任何其他排除條件未涵蓋之任何狀況、無意願或無能力的情況,而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危及參與者的安全性(例如:過敏或禁忌症)或對計畫書的遵從性(例如:娛樂性藥物使用、酒精濫用或經診斷的飲食失調)。
先前/併用治療
27. 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或第1次回診和第3次回診之間,正在接受metformin或任何其他降血糖藥物的治療,不論用藥的適應症為何。
28. 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糖皮質素療法持續> 14天,或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接受該療法。
例外:採用以下藥物進行治療
• 外用
• 眼內
• 鼻內,或
• 吸入性製劑。
29. 對GLP-1受體促效劑、GIP/GLP-1受體促效劑或LY3437943具有已知過敏或耐受性不佳。
30.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接受GLP-1受體促效劑或GIP/GLP-1受體促效劑。
31.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使用意圖促進減重的處方或非處方藥,或替代療法,包括草藥或營養補充品。
範例包括但不限於
• semaglutide
• liraglutide
• orlistat
• sibutramine
• phenylpropanolamine
• mazindol
• phentermine
• lorcaserin
• phendimetrazine
• phentermine/topiramate
• naltrexone/bupropion和
• 暫時佔據胃部空間的攝取物,例如由纖維素和檸檬酸製成的水凝膠膠囊。
32.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12個月內開始使用任何與顯著體重增加相關的藥物治療或變更劑量,包括但不限於
• 三環和四環抗憂鬱劑,例如imipramine、amitriptyline和mirtazapine
• 典型抗精神病藥物,例如chlorpromazine和thioridazine
• 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例如clozapine、olanzapine和quetiapine
• 情緒穩定劑,例如鋰鹽、丙戊酸(valproic acid)及其衍生物
• paroxetine,一種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或
• phenelzine,一種單胺氧化酶抑制劑。
例外:可允許paroxetine以外之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33.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18個月內開始使用皮下/肌肉內或植入式/注射式避孕藥,例如Depo-Provera®、Nexplanon。
註:可接受子宮內避孕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4. 目前正納入任何其他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任何經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上或醫學上不相容的其他類型醫學研究。
35. 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90天內參與一項臨床試驗並接受有效治療或未知是否接受有效治療。
36. 接受至少1劑試驗藥物後,曾完成或退出本試驗或任何其他研究LY3437943之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37. 直接隸屬於本試驗的試驗中心人員,和/或其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定義為配偶、法定伴侶、子女或兄弟姊妹,不論是血緣或合法收養關係。
38. 禮來員工或是任何參與試驗的第三方組織的員工皆需被排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60 人
-
全球人數
2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