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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4891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654623
試驗執行中

2023-01-01 - 2028-11-30

Phase III

召募中13

ICD-10Z85.3

乳房惡性腫瘤之個人史

ICD-9V10.3

乳房惡性腫瘤病史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標示、多中心試驗,針對在罹患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晚期乳癌且在先前對晚期疾病之內分泌治療後疾病惡化參與者,進行ARV-471 (PF-07850327) 相較於 FULVESTRANT 治療之試驗 (VERITAC-2)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家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建廷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康乃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尚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達人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HER2 陰性晚期乳癌且在先前對晚期疾病之內分泌治療後疾病惡化參與者

試驗目的

證實 ARV-471 用於ER(+)/HER2(-) 晚期乳癌參與者 (所有參與者和ESR1 突變陽性乳癌參與者) 在延長 PFS 方面的效果優於 fulvestrant (經 BICR 評估),這些參與者先前曾針對晚期疾病接受內分泌治療

藥品名稱

錠劑
注射劑(肌肉注射劑)

主成份

ARV-471 (PF-07850327)
Fulvestrant

劑型

Tablet
Solution for IM injection

劑量

100 mg
250 mg/5 mL

評估指標

•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期到首次記錄疾病惡化日期當天(由BICR 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進行評估而判定),或因任何原因死亡日期當天所經過的時間 (視何者先發生)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以上 (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的參與者。
a. 60 歲以下女性參與者,如果連續 12 個月停止正常月經且沒有替代醫學原因,根據當地實驗室參考範圍,其 FSH 濃度必須在停經後濃度內。
b. 依據試驗計畫書表 2 和試驗計畫書第 6.9.1 節,停經前/圍停經期女性和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開始或繼續使用 LHRH 致效劑。
c.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女性和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
2. 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排定的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生活型態考量和其他試驗程序的參與者。
3. 乳癌的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有局部復發或轉移性疾病的證據,不適合進行意圖治癒的手術或放射療法。
a. 在診斷為復發或轉移性疾病的最近腫瘤組織切片中,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檢驗的記錄為 ER(+) 腫瘤,定義為 ER(+) ?10% 染色細胞 (Allison et al, 2020)。唯一的例外是僅患有 ER(+) 骨骼疾病的參與者,其可在初始診斷時使用封存組織。
b. 根據 ASCO/CAP 指引,使用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或原位雜合技術的記錄為 HER2(-) 腫瘤 (Wolff et al, 2018)。
c. 患有雙側乳癌且均為 ER(+)/HER2(-) 的參與者符合條件。
d. 參與者必須提供在診斷局部復發或轉移性疾病時收集的血液檢體和腫瘤檢體。如果不可用,則需要新的切片。僅患有骨骼病灶的參與者:可接受初始診斷時的封存腫瘤組織。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8.7.1 節。
4. 局部復發或轉移性疾病的先前療法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a. 一線的 CDK4/6 抑制劑療法併用 ET
b. 除了CDK4/6 抑制劑療法併用ET 外,使用? 1 種內分泌療法
c. 最近的內分泌治療持續時間必須在疾病惡化前已給予 ? 6 個月
d. 最後一線治療期間或之後的放射學影像惡化
註:如果在接受最後一劑時或最後一劑之後 12 個月內復發,則術前輔助治療 /輔助治療視為局部復發或轉移性疾病的一種治療。
5. 依據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病灶。
僅骨骼疾病:僅患有不可測量疾病的參與者符合條件。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 ?

主要排除條件

1有下列任一項特性/狀況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
1. 過去三年內有其他任何實體腫瘤惡性疾病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1) 充分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2) 根治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對於其他所有實體腫瘤,必須經過根治性治療且 >3 年無疾病證據。患有發炎性乳癌的參與者排除在外。
2. 新診斷腦轉移或有症狀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性腦膜炎,或依據臨床症狀、腦水腫及/或惡化生長而顯示的軟腦膜疾病的參與者。若有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參與者已得到徹底治療 (例如: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手術),在隨機分配前至少14 天停用酵素誘導治療抗痙攣藥和類固醇,且臨床上穩定 (包括有殘留 CNS 症狀/缺陷的參與者),則可符合資格。
3.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放療,或先前內分泌治療、CDK4/6 抑制劑或其他抗癌治療 (已核准或研究性含抗體藥物的抗癌治療為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先前對 ?25% 骨髓進行過放療的參與者不符合條件,與接受放療的時間無關 。
4. 具有器官轉移危急症狀,短期內有發生立即危及生命併發症風險的參與者 (包括有大量控制不良之積液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和肝臟侵犯 >50% 的參與者)。
5. 心血管功能受損,或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定義如下:
‧ 過去 6 個月內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心肌梗塞、重度 / 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 / 周邊動脈繞道移植術、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第IV 級)、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或有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具臨床意義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臨床重大心律不整、左前分支傳導阻滯 (雙束狀傳導阻滯)、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 ? 第 2 級的持續進行心律不整、任何等級的心房顫動。
‧ 使用心臟心律裝置 / 心律調節器的參與者 (QTc 子試驗)。
對於有心律裝置 / 心律調節器資格的其他所有參與者,必須與試驗委託者醫療監察員詳細討論。
‧ 篩選時心電圖的 QTcF 間期 >470 毫秒。
‧ 有症狀的心臟瓣膜病。無症狀或未伴隨臨床顯著後遺症 (例如,二尖瓣閉鎖不全) 的二尖瓣脫垂參與者符合條件。
6.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 (GI) 疾病、GI 潰瘍、GI 出血、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接受重大的胃 (全部或部分) 或腸切除術而可能無法充分吸收試驗藥物。
7. 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其他醫學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 (過去一年內) 或目前有自殺意念/行為或實驗室檢驗異常,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8. 同時使用藥物、食物或草藥補充劑,為 CYP3A 的強效抑制劑和誘導劑,以及已知容易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或 QT 間期延長的藥物。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停用強效 CYP3A 抑制劑,以及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停用強效 CYP3A 誘導劑。
9. 先前接受以下治療:
a. 任何含有ARV-471、fulvestrant、mTOR、PI3K、AKT 路徑抑制劑、PARP抑制劑、其他研究性新內分泌治療 (即 SERD、SERCA、CERAN)
b. 先前的術前輔助治療/輔助治療使用 CDK4/6 抑制劑
c. 針對晚期 / 轉移性疾病先前接受化療。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參與涉及研究藥品的其他試驗。如果處於追蹤 (FU) 階段,則從最後一劑起經過至少 5 個半衰期的參與者符合條件。
10. 在隨機分配時依據 NCI-CTCAE 5.0 版,先前手術或治療的任何未解決毒性 > 第 1級 (周邊神經病變 > 第 2 級),但掉髮除外。
11. 肝功能障礙定義為:
‧ 總膽紅素 > 1.5 x ULN,除非參與者記載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在這種情況下總膽紅素? 3 x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T) >3 x 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肝轉移,則為 >5.0 x ULN);
‧ 鹼性磷酸? >2.5 x ULN;>5 x ULN (如果發生骨轉移)。
‧ aPTT >1.25 x 正常值上限 (ULN) 和 INR >1.25;如果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劑治療,則 aPTT 和 INR 應在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12. 血液學異常定義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mm3 或 <1.5 x 109/L;
‧ 血小板 <100,000/mm3 或 < 100 x 109/L;
‧ 血紅素濃度 <9 g/dL;允許在隨機分配前 ? 2 週進行輸血。
13. 腎功能不全的定義為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7 所述使用 2021 年 CKD-EPI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 (eGFR) <45 mL/min/1.73m2。
14. 已知有活動性感染,包括 SARS-CoV-2 感染、HBV、HCV 和 HIV 或 AIDS 相關疾病 (不需要篩選慢性病)。
15.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委託者或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5 人

  • 全球人數

    5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