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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1071006

2022-09-01 - 2028-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2

暫停召募1

MAGNETISMM-6:一項開放性、2 組、多中心、隨機分配的第 3 期試驗,比較Elranatamab (PF-06863135) + Daratumumab + Lenalidomide 與 Daratumumab +Lenalidomide + Dexamethasone 用於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且不符移植資格參與者之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聖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暫停召募

試驗主持人 林欣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且不符移植資格

試驗目的

比較Elranatamab(PF-06863135) + Daratumumab + Lenalidomide 或 Elranatamab + Lenalidomide 與Daratumumab + Lenalidomide + Dexamethasone 用於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且不符移植資格參與者之第3期試驗

藥品名稱

ElranatamabDaratumumabLenalidomideDexamethasone

主成份

Elranatamab
daratumamab
Lenalidomide
Dexamethasone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solution for subcutaneous injection
capsules
Tablets

劑量

40 mg/mL
1800mg/15ml
5 mg, 10 mg, 15 mg, 20 mg, and 25 mg
4 mg (due to shortages may use other strengths)

評估指標

DLT 觀察期間的DLT:
- 除了劑量等級(dose level, DL)* F 以外的所有DL:從2 次遞增啟動劑量期給予第一劑elranatamab 起直
到自第一次給予EDR 併用治療起28 天(± 回診時間範圍)為止
- DL F:從第一次給予完整劑量elranatamab(76 毫克)併用daratumumab (D) 和lenalidomide (R) 治療
起28 天(± 回診時間範圍)為止。

主要納入條件

2.1. 納入條件
參與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條件對第1部分和第2部分都適用:

年齡和性別:
- 參與者在第1 次回診(篩選)時年齡≥ 18 歲(若各國同意年齡> 18 歲,則為該年齡)。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 依據國際骨髓瘤工作小組(International Myeloma Working Group, IMWG) 標準定義,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multiple myeloma, MM)。
- 依據IMWG 標準,且符合以下至少1 項定義的可測量的疾病(由中央實驗室為第2部分進行評估):
- 血清M-蛋白≥ 0.5 g/dL;
- 每24 小時尿液M-蛋白排出量≥ 200 mg;
- 受影響的遊離型輕鏈(free light chain, FLC) ≥ 10 mg/dL(≥ 100 mg/L),且血清免疫球蛋白kappa 與lambda FLC 比值異常(< 0.26 或> 1.65)。
- 僅限第1 部分: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NDMM) 或復發型/難治型多發性骨髓瘤(relapsed/refractory multiple myeloma, RRMM) 參與者。NDMM 參與者必須為不符移植資格(定義為年齡≥ 65 歲)或具有影響移植可行性的合併症而不符移植資格(定義為年齡 65 歲)。RRMM 參與者必須曾接受1 至2 種MM 療法,包括至少一項免疫調節藥物(immunomodulatory imide drug, IMiD) 和一項蛋白酶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 PI)。
僅限第2 部分:參與者患有NDMM,並且不符移植資格(定義為年齡≥ 65 歲)或具有影響移植可行性的合併症而不符移植資格(定義為年齡< 65 歲)。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2 分。
具有適當的肝臟、腎臟及骨髓(bone marrow, BM) 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血小板計數、血紅素)。
- 校正血清鈣≤ 14 mg/dL(≤ 3.5 mmol/L),或遊離鈣離子≤ 6.5 mg/dL(≤ 1.6 mmol/L)。
- 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CTCAE 等級≤ 1。

2.2. 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 和緩性MM。
- 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monoclonal gammopathy of undetermined significance,MGUS)。
- 漿細胞白血病。
- 華氏巨球蛋白血症。
- 全身性輕鏈類澱粉沉積症。
- 周邊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異常、單株伽瑪球蛋白症及皮膚變化(Polyneuropathy, Organomegaly, Endocrinopathy, Monoclonal gammopathy, and Skin abnormalities,POEMS) 症候群。
- 納入前6 個月內患有心血管功能損傷或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 持續發生第3 級或更高等級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有格林-巴厘症候群(Guillain-Barré Syndrome, GBS) 或新型GBS 的病史,或有任何> 第3 級之周邊運動多發性神經病變的病史。
- 參與者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 型(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B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以及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後天免疫缺乏症
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相關疾病。活動性感染必須在納入前至少21 天緩解。納入前28 天內接受過全身性抗感染藥物治療的參與者不得參與試驗。允許參與者預防性使用治療藥物。
- 納入前3 年內曾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復發風險極低的第0/1 期疾病除外。
- 參與者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 已知或疑似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或有骨髓瘤腦膜侵犯臨床徵象的參與者。
- 有接受其他手術(包括納入前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醫療或精神疾病,包括最近(在過去一年內)或目前有自殺意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的狀況。
- 活動性發炎性胃腸道疾病、慢性腹瀉、已知患有憩室病,或者先前曾接受胃切除術或胃束帶手術。允許患有胃食道逆流疾病且正在接受氫離子幫浦抑制劑治療(假設無藥物交互作用的可能性)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0 人

  • 全球人數

    112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