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26U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2-07-01 - 2028-12-31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C53.9
子宮頸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0.9
子宮頸惡性腫瘤
一項第二期、多中心、開放性的主試驗,評估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作為單一療法及併用抗癌藥物時,用於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TROPION-PanTumor03)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惡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二期、開放性、非對照、多中心的主試驗計畫,將包括 5 項子試驗,評估 Dato-DXd單一療法 (MONO) 以及併用抗癌藥物 (COMBO) 在多種具有共同分子標靶 (TROP2) 之晚期實體腫瘤類型的療效與安全性。主試驗計畫書試驗設計包含 5 項獨立子試驗。能夠同時評估 Dato-DXd 在數個腫瘤類型和治療組合之間的第二期試驗建議劑量 (RP2D)、安全性概況和初步療效,並讓各種患者族群廣泛地取得 Dato-DXd,尤其是在有大量醫療需求未獲滿足的疾病期別和領域。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注射劑
膜衣錠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膜衣錠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datopotamab deruxtecan
5-Fu
CAPECITABINE
CARBOPLATIN
Leucovorin
BEVACIZUMAB
Volrustomig
Rilvegostomig
5-Fu
CAPECITABINE
CARBOPLATIN
Leucovorin
BEVACIZUMAB
Volrustomig
Rilvegostomig
劑型
243
270
116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116
270
270
270
270
270
劑量
100 mg (20 mg/mL)
1G/20ML
150mg, 500 mg
1 mg/ml
10mg/mL
100mg/4mL
250mg/vial (50mg/mL)
750 mg/vial (50 mg/mL)
1G/20ML
150mg, 500 mg
1 mg/ml
10mg/mL
100mg/4mL
250mg/vial (50mg/mL)
750 mg/vial (50 mg/mL)
評估指標
•透過評估客觀反應率 (ORR) 來評估 Dato-DXd 作為單一療法和併用抗癌藥物時的療效
•評估 Dato-DXd 作為單一療法和併用抗癌藥物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Dato-DXd 作為單一療法和併用抗癌藥物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以及來自各子試驗相關組別的任何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然而,如果特定的子試驗條件與下面的主試驗條件不同,則應使用子試驗條件。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依據各子試驗的要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或轉移性惡性腫瘤,且經認定適合接受試驗治療。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基準期或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
4 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或新取得的 FFPE 腫瘤檢體,以進行依據組織的分析。
5在基準期時有至少 1 處符合 RECIST(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 目標病灶標準且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且在基準期可使用 CT(電腦斷層掃描)或 MRI (磁振造影)準確測出最長直徑 ≥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 ≥ 15 mm),而適合準確的重複測量。請注意子試驗 3(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 [mCRPC])也允許納入患有無法測量(依據 RECIST 1.1 判定)骨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
6隨機分配/治療分配前 7 天內有充足的骨髓儲量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紅素 ≥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或紅血球生長激素,如紅血球生成素)。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白血球生長激素;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2 週內使用聚乙二醇化白血球生長激素)。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或血小板生長激素,如血小板生成素)。
血清白蛋白 ≥ 2.5 g/dL,除非子試驗中另有說明。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倍 ULN。
除了HBV的情況,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 5 倍 ULN)。有關HBV的相關要求,請參見排除條件8。
除非在子試驗中另有說明,否則由 Cockcroft-Gault(使用實際體重)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mL/min。
男性:
CrCL =體重 (kg) × (140 - 年齡 [歲])
(mL/min)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CrCL =體重 (kg) × (140 - 年齡 [歲]) × 0.85
(mL/min)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7最短預測壽命為 12 週。
性別
8男性和女性
(a)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的方法。
生育
9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於篩選期取得(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的紀錄。
10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失敗率低於 1% 者)。針對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他們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Dato-DXd的至少 7 個月後(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 獲得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自第一劑 Dato-DXd 開始,女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內捐贈或取出卵子供自己使用。在參加本試驗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11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避免性交,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Dato-DXd後至少 4 個月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同時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自第一劑Dato-DXd開始,男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4個月內冷凍或捐贈精子。參加本試驗前,應考慮留存精子。對於5-FU或capecitabine相關的子試驗群組,則需至最後一劑這些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
知情同意
12能夠按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其中包括能遵從 受試者同意書 和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3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台灣未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的納入條件外,受試者也必須符合各子ˋ試驗相關組別的納入條件。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以及來自各子試驗相關組別的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然而,如果特定的子試驗條件與下面的主試驗條件不同,則應使用子試驗條件。
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證實的疾病(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異體器官移植史、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以及重大心臟或精神病症),而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充分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或以治癒性目的治療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具有低復發潛在風險的其他實體惡性腫瘤。
3由先前抗癌療法造成的持續性毒性(排除掉髮)尚未改善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納入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控制)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疲倦。
先前免疫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包括:
o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o第 1 型糖尿病。
o高血糖。
o腎上腺機能不全。
o腎上腺炎。
o皮膚色素沉著不足(白斑)。
4如果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試驗主持人的建議下予以納入。
5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為已治療、無症狀、穩定且在隨機分配/開始實施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不需要類固醇。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已自其放射治療急性毒性效應康復。全腦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放射療法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6軟腦膜癌病。
7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8患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如具有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如臨床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 HCV 感染已被治療痊癒。
(b)已接種 HBV 疫苗,僅呈現抗HBs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
(c)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HBsAg-)和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anti-HBc+)(即感染後 HBV 已清除的人)並符合以下條件「d」之 i-iii項。
(d)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 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久),並符合以下 i-iii 條件。
(i)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病毒量< 2000 IU/mL。
(ii)具有正常轉氨酶數值或異常轉氨酶數值(若存在肝臟轉移),導致非歸因於HBV 感染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3 × ULN。
(iii)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有需要,則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或根據 B 型肝炎(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或 B 型肝炎病毒 DNA)或 C 型肝炎(C 型肝炎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陽性)檢測結果的評估,顯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陽性。曾接種 B 型肝炎病毒疫苗且僅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呈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的受試者,以及已接受治癒性 C 型肝炎感染治療(以臨床及病毒血清學結果證實)的受試者符合資格。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抗 HBc] 但沒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9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的控制不良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0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定義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 RNA 載量、CD4+ 計數 ≥ 350 顆細胞/mm3、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明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藥物下穩定至少 4 週(這表示這段時間內,治療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發生進一步變化)。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RNA 病毒量和 CD4+ 計數。若當地法規或 IRB/IEC 可接受,則必須在篩選期間對受試者進行 HIV 檢測。
11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2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所取得,休息狀態的平均校正後QT 間期 (QTcF) 為 > 470 毫秒(不區分性別)。
13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的藥物。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4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
納入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 2 至 4 級 )。
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常見不良事件評估標準 (CTCAE)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與試驗臨床經理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15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6有嚴重肺功能損傷。
先前/併用療法
17先前使用 chloroquine(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羥氯奎寧),且第一劑前沒有完成 > 14 天的充分治療清除期。
1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19先前使用下列抗癌療法,且在納入前沒有完成充分的治療清除期:
免疫療法(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 2 週或 5 倍化療藥劑的終末排除半衰期 (t1/2),以較長者為準;對於 nitrosoureas或 mitomycin C 為 ≥ 6 週。
含抗體抗癌療法:≥ 4 週。
20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也接受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或拮抗劑、雙磷酸鹽類藥物和 denosumab。
2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週內曾接受照野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4 週內曾對超過 30% 的骨髓進行放射療法。
2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3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3曾接受 TROP2 導向療法的治療。
24曾接受其他具有 deruxtecan 有效成分之 ADC 的治療。
25以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為目的使用中草藥或天然物,可能會影響試驗治療則須排除,請參見附錄 I 2。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6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2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參與另一項具有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8已知對 Dato-DXd 或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或其他單株抗體過敏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9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1僅有女性: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32女性受試者應自納入至整個試驗期間與最後一劑Dato-DXd後 7 個月內,避免哺餵母乳。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的排除條件外,受試者如符合各子ˋ試驗相關組別的排除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依據各子試驗的要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或轉移性惡性腫瘤,且經認定適合接受試驗治療。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基準期或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
4 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或新取得的 FFPE 腫瘤檢體,以進行依據組織的分析。
5在基準期時有至少 1 處符合 RECIST(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 目標病灶標準且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且在基準期可使用 CT(電腦斷層掃描)或 MRI (磁振造影)準確測出最長直徑 ≥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 ≥ 15 mm),而適合準確的重複測量。請注意子試驗 3(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 [mCRPC])也允許納入患有無法測量(依據 RECIST 1.1 判定)骨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
6隨機分配/治療分配前 7 天內有充足的骨髓儲量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紅素 ≥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或紅血球生長激素,如紅血球生成素)。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白血球生長激素;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2 週內使用聚乙二醇化白血球生長激素)。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或血小板生長激素,如血小板生成素)。
血清白蛋白 ≥ 2.5 g/dL,除非子試驗中另有說明。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倍 ULN。
除了HBV的情況,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 5 倍 ULN)。有關HBV的相關要求,請參見排除條件8。
除非在子試驗中另有說明,否則由 Cockcroft-Gault(使用實際體重)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mL/min。
男性:
CrCL =體重 (kg) × (140 - 年齡 [歲])
(mL/min)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CrCL =體重 (kg) × (140 - 年齡 [歲]) × 0.85
(mL/min)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7最短預測壽命為 12 週。
性別
8男性和女性
(a)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的方法。
生育
9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於篩選期取得(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的紀錄。
10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失敗率低於 1% 者)。針對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他們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Dato-DXd的至少 7 個月後(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 獲得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自第一劑 Dato-DXd 開始,女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內捐贈或取出卵子供自己使用。在參加本試驗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11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避免性交,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Dato-DXd後至少 4 個月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同時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自第一劑Dato-DXd開始,男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4個月內冷凍或捐贈精子。參加本試驗前,應考慮留存精子。對於5-FU或capecitabine相關的子試驗群組,則需至最後一劑這些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
知情同意
12能夠按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其中包括能遵從 受試者同意書 和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3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台灣未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的納入條件外,受試者也必須符合各子ˋ試驗相關組別的納入條件。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以及來自各子試驗相關組別的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然而,如果特定的子試驗條件與下面的主試驗條件不同,則應使用子試驗條件。
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證實的疾病(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異體器官移植史、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以及重大心臟或精神病症),而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充分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或以治癒性目的治療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具有低復發潛在風險的其他實體惡性腫瘤。
3由先前抗癌療法造成的持續性毒性(排除掉髮)尚未改善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納入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控制)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疲倦。
先前免疫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包括:
o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o第 1 型糖尿病。
o高血糖。
o腎上腺機能不全。
o腎上腺炎。
o皮膚色素沉著不足(白斑)。
4如果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試驗主持人的建議下予以納入。
5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為已治療、無症狀、穩定且在隨機分配/開始實施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不需要類固醇。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已自其放射治療急性毒性效應康復。全腦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放射療法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6軟腦膜癌病。
7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8患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如具有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如臨床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 HCV 感染已被治療痊癒。
(b)已接種 HBV 疫苗,僅呈現抗HBs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
(c)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HBsAg-)和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anti-HBc+)(即感染後 HBV 已清除的人)並符合以下條件「d」之 i-iii項。
(d)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 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久),並符合以下 i-iii 條件。
(i)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病毒量< 2000 IU/mL。
(ii)具有正常轉氨酶數值或異常轉氨酶數值(若存在肝臟轉移),導致非歸因於HBV 感染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3 × ULN。
(iii)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有需要,則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或根據 B 型肝炎(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或 B 型肝炎病毒 DNA)或 C 型肝炎(C 型肝炎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陽性)檢測結果的評估,顯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陽性。曾接種 B 型肝炎病毒疫苗且僅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呈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的受試者,以及已接受治癒性 C 型肝炎感染治療(以臨床及病毒血清學結果證實)的受試者符合資格。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抗 HBc] 但沒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9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的控制不良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0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定義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 RNA 載量、CD4+ 計數 ≥ 350 顆細胞/mm3、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明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藥物下穩定至少 4 週(這表示這段時間內,治療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發生進一步變化)。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RNA 病毒量和 CD4+ 計數。若當地法規或 IRB/IEC 可接受,則必須在篩選期間對受試者進行 HIV 檢測。
11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2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所取得,休息狀態的平均校正後QT 間期 (QTcF) 為 > 470 毫秒(不區分性別)。
13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的藥物。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4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
納入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 2 至 4 級 )。
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常見不良事件評估標準 (CTCAE)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與試驗臨床經理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15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6有嚴重肺功能損傷。
先前/併用療法
17先前使用 chloroquine(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羥氯奎寧),且第一劑前沒有完成 > 14 天的充分治療清除期。
1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19先前使用下列抗癌療法,且在納入前沒有完成充分的治療清除期:
免疫療法(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 2 週或 5 倍化療藥劑的終末排除半衰期 (t1/2),以較長者為準;對於 nitrosoureas或 mitomycin C 為 ≥ 6 週。
含抗體抗癌療法:≥ 4 週。
20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也接受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或拮抗劑、雙磷酸鹽類藥物和 denosumab。
2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週內曾接受照野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4 週內曾對超過 30% 的骨髓進行放射療法。
2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3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3曾接受 TROP2 導向療法的治療。
24曾接受其他具有 deruxtecan 有效成分之 ADC 的治療。
25以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為目的使用中草藥或天然物,可能會影響試驗治療則須排除,請參見附錄 I 2。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6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2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參與另一項具有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8已知對 Dato-DXd 或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或其他單株抗體過敏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9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1僅有女性: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32女性受試者應自納入至整個試驗期間與最後一劑Dato-DXd後 7 個月內,避免哺餵母乳。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的排除條件外,受試者如符合各子ˋ試驗相關組別的排除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以及來自各子試驗相關組別的任何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然而,如果特定的子試驗條件與下面的主試驗條件不同,則應使用子試驗條件。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依據各子試驗的要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或轉移性惡性腫瘤,且經認定適合接受試驗治療。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基準期或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
4 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或新取得的 FFPE 腫瘤檢體,以進行依據組織的分析。
5在基準期時有至少 1 處符合 RECIST(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 目標病灶標準且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且在基準期可使用 CT(電腦斷層掃描)或 MRI (磁振造影)準確測出最長直徑 ≥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 ≥ 15 mm),而適合準確的重複測量。請注意子試驗 3(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 [mCRPC])也允許納入患有無法測量(依據 RECIST 1.1 判定)骨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
6隨機分配/治療分配前 7 天內有充足的骨髓儲量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紅素 ≥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或紅血球生長激素,如紅血球生成素)。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白血球生長激素;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2 週內使用聚乙二醇化白血球生長激素)。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或血小板生長激素,如血小板生成素)。
血清白蛋白 ≥ 2.5 g/dL,除非子試驗中另有說明。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倍 ULN。
除了HBV的情況,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 5 倍 ULN)。有關HBV的相關要求,請參見排除條件8。
除非在子試驗中另有說明,否則由 Cockcroft-Gault(使用實際體重)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mL/min。
男性:
CrCL =體重 (kg) × (140 - 年齡 [歲])
(mL/min)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CrCL =體重 (kg) × (140 - 年齡 [歲]) × 0.85
(mL/min)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7最短預測壽命為 12 週。
性別
8男性和女性
(a)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的方法。
生育
9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於篩選期取得(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的紀錄。
10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失敗率低於 1% 者)。針對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他們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Dato-DXd的至少 7 個月後(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 獲得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自第一劑 Dato-DXd 開始,女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內捐贈或取出卵子供自己使用。在參加本試驗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11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避免性交,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Dato-DXd後至少 4 個月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同時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自第一劑Dato-DXd開始,男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4個月內冷凍或捐贈精子。參加本試驗前,應考慮留存精子。對於5-FU或capecitabine相關的子試驗群組,則需至最後一劑這些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
知情同意
12能夠按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其中包括能遵從 受試者同意書 和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3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台灣未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的納入條件外,受試者也必須符合各子ˋ試驗相關組別的納入條件。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以及來自各子試驗相關組別的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然而,如果特定的子試驗條件與下面的主試驗條件不同,則應使用子試驗條件。
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證實的疾病(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異體器官移植史、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以及重大心臟或精神病症),而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充分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或以治癒性目的治療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具有低復發潛在風險的其他實體惡性腫瘤。
3由先前抗癌療法造成的持續性毒性(排除掉髮)尚未改善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納入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控制)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疲倦。
先前免疫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包括:
o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o第 1 型糖尿病。
o高血糖。
o腎上腺機能不全。
o腎上腺炎。
o皮膚色素沉著不足(白斑)。
4如果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試驗主持人的建議下予以納入。
5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為已治療、無症狀、穩定且在隨機分配/開始實施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不需要類固醇。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已自其放射治療急性毒性效應康復。全腦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放射療法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6軟腦膜癌病。
7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8患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如具有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如臨床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 HCV 感染已被治療痊癒。
(b)已接種 HBV 疫苗,僅呈現抗HBs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
(c)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HBsAg-)和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anti-HBc+)(即感染後 HBV 已清除的人)並符合以下條件「d」之 i-iii項。
(d)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 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久),並符合以下 i-iii 條件。
(i)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病毒量< 2000 IU/mL。
(ii)具有正常轉氨酶數值或異常轉氨酶數值(若存在肝臟轉移),導致非歸因於HBV 感染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3 × ULN。
(iii)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有需要,則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或根據 B 型肝炎(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或 B 型肝炎病毒 DNA)或 C 型肝炎(C 型肝炎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陽性)檢測結果的評估,顯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陽性。曾接種 B 型肝炎病毒疫苗且僅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呈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的受試者,以及已接受治癒性 C 型肝炎感染治療(以臨床及病毒血清學結果證實)的受試者符合資格。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抗 HBc] 但沒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9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的控制不良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0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定義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 RNA 載量、CD4+ 計數 ≥ 350 顆細胞/mm3、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明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藥物下穩定至少 4 週(這表示這段時間內,治療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發生進一步變化)。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RNA 病毒量和 CD4+ 計數。若當地法規或 IRB/IEC 可接受,則必須在篩選期間對受試者進行 HIV 檢測。
11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2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所取得,休息狀態的平均校正後QT 間期 (QTcF) 為 > 470 毫秒(不區分性別)。
13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的藥物。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4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
納入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 2 至 4 級 )。
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常見不良事件評估標準 (CTCAE)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與試驗臨床經理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15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6有嚴重肺功能損傷。
先前/併用療法
17先前使用 chloroquine(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羥氯奎寧),且第一劑前沒有完成 > 14 天的充分治療清除期。
1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19先前使用下列抗癌療法,且在納入前沒有完成充分的治療清除期:
免疫療法(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 2 週或 5 倍化療藥劑的終末排除半衰期 (t1/2),以較長者為準;對於 nitrosoureas或 mitomycin C 為 ≥ 6 週。
含抗體抗癌療法:≥ 4 週。
20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也接受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或拮抗劑、雙磷酸鹽類藥物和 denosumab。
2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週內曾接受照野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4 週內曾對超過 30% 的骨髓進行放射療法。
2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3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3曾接受 TROP2 導向療法的治療。
24曾接受其他具有 deruxtecan 有效成分之 ADC 的治療。
25以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為目的使用中草藥或天然物,可能會影響試驗治療則須排除,請參見附錄 I 2。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6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2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參與另一項具有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8已知對 Dato-DXd 或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或其他單株抗體過敏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9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1僅有女性: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32女性受試者應自納入至整個試驗期間與最後一劑Dato-DXd後 7 個月內,避免哺餵母乳。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的排除條件外,受試者如符合各子ˋ試驗相關組別的排除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依據各子試驗的要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或轉移性惡性腫瘤,且經認定適合接受試驗治療。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基準期或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
4 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供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或新取得的 FFPE 腫瘤檢體,以進行依據組織的分析。
5在基準期時有至少 1 處符合 RECIST(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 目標病灶標準且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且在基準期可使用 CT(電腦斷層掃描)或 MRI (磁振造影)準確測出最長直徑 ≥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 ≥ 15 mm),而適合準確的重複測量。請注意子試驗 3(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 [mCRPC])也允許納入患有無法測量(依據 RECIST 1.1 判定)骨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
6隨機分配/治療分配前 7 天內有充足的骨髓儲量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紅素 ≥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或紅血球生長激素,如紅血球生成素)。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白血球生長激素;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2 週內使用聚乙二醇化白血球生長激素)。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血小板輸注或血小板生長激素,如血小板生成素)。
血清白蛋白 ≥ 2.5 g/dL,除非子試驗中另有說明。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倍 ULN。
除了HBV的情況,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 5 倍 ULN)。有關HBV的相關要求,請參見排除條件8。
除非在子試驗中另有說明,否則由 Cockcroft-Gault(使用實際體重)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mL/min。
男性:
CrCL =體重 (kg) × (140 - 年齡 [歲])
(mL/min)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CrCL =體重 (kg) × (140 - 年齡 [歲]) × 0.85
(mL/min)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7最短預測壽命為 12 週。
性別
8男性和女性
(a)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的方法。
生育
9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於篩選期取得(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的紀錄。
10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失敗率低於 1% 者)。針對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他們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Dato-DXd的至少 7 個月後(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 獲得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自第一劑 Dato-DXd 開始,女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內捐贈或取出卵子供自己使用。在參加本試驗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11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避免性交,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Dato-DXd後至少 4 個月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同時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見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自第一劑Dato-DXd開始,男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4個月內冷凍或捐贈精子。參加本試驗前,應考慮留存精子。對於5-FU或capecitabine相關的子試驗群組,則需至最後一劑這些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
知情同意
12能夠按主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其中包括能遵從 受試者同意書 和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3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台灣未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的納入條件外,受試者也必須符合各子ˋ試驗相關組別的納入條件。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以及來自各子試驗相關組別的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然而,如果特定的子試驗條件與下面的主試驗條件不同,則應使用子試驗條件。
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證實的疾病(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異體器官移植史、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以及重大心臟或精神病症),而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充分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或以治癒性目的治療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具有低復發潛在風險的其他實體惡性腫瘤。
3由先前抗癌療法造成的持續性毒性(排除掉髮)尚未改善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納入前至少 3 個月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控制)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
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
疲倦。
先前免疫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包括:
o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o第 1 型糖尿病。
o高血糖。
o腎上腺機能不全。
o腎上腺炎。
o皮膚色素沉著不足(白斑)。
4如果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試驗主持人的建議下予以納入。
5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為已治療、無症狀、穩定且在隨機分配/開始實施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不需要類固醇。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則受試者必須已自其放射治療急性毒性效應康復。全腦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放射療法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6軟腦膜癌病。
7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8患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如具有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a)如臨床和病毒血清學所證明, HCV 感染已被治療痊癒。
(b)已接種 HBV 疫苗,僅呈現抗HBs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
(c)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HBsAg-)和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anti-HBc+)(即感染後 HBV 已清除的人)並符合以下條件「d」之 i-iii項。
(d)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 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久),並符合以下 i-iii 條件。
(i)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病毒量< 2000 IU/mL。
(ii)具有正常轉氨酶數值或異常轉氨酶數值(若存在肝臟轉移),導致非歸因於HBV 感染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3 × ULN。
(iii)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有需要,則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或根據 B 型肝炎(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或 B 型肝炎病毒 DNA)或 C 型肝炎(C 型肝炎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陽性)檢測結果的評估,顯示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陽性。曾接種 B 型肝炎病毒疫苗且僅抗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呈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的受試者,以及已接受治癒性 C 型肝炎感染治療(以臨床及病毒血清學結果證實)的受試者符合資格。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抗 HBc] 但沒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9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劑的控制不良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0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定義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 RNA 載量、CD4+ 計數 ≥ 350 顆細胞/mm3、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明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藥物下穩定至少 4 週(這表示這段時間內,治療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發生進一步變化)。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RNA 病毒量和 CD4+ 計數。若當地法規或 IRB/IEC 可接受,則必須在篩選期間對受試者進行 HIV 檢測。
11已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2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檢查所取得,休息狀態的平均校正後QT 間期 (QTcF) 為 > 470 毫秒(不區分性別)。
13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的藥物。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4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
納入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 2 至 4 級 )。
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常見不良事件評估標準 (CTCAE)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與試驗臨床經理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15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6有嚴重肺功能損傷。
先前/併用療法
17先前使用 chloroquine(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羥氯奎寧),且第一劑前沒有完成 > 14 天的充分治療清除期。
1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
19先前使用下列抗癌療法,且在納入前沒有完成充分的治療清除期:
免疫療法(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 2 週或 5 倍化療藥劑的終末排除半衰期 (t1/2),以較長者為準;對於 nitrosoureas或 mitomycin C 為 ≥ 6 週。
含抗體抗癌療法:≥ 4 週。
20有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也接受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效劑或拮抗劑、雙磷酸鹽類藥物和 denosumab。
2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週內曾接受照野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4 週內曾對超過 30% 的骨髓進行放射療法。
2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3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23曾接受 TROP2 導向療法的治療。
24曾接受其他具有 deruxtecan 有效成分之 ADC 的治療。
25以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為目的使用中草藥或天然物,可能會影響試驗治療則須排除,請參見附錄 I 2。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6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2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參與另一項具有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8已知對 Dato-DXd 或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或其他單株抗體過敏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9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1僅有女性: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32女性受試者應自納入至整個試驗期間與最後一劑Dato-DXd後 7 個月內,避免哺餵母乳。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的排除條件外,受試者如符合各子ˋ試驗相關組別的排除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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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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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