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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986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2-12-01 - 2026-06-30

Phase II

召募中7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一項開放性、多種藥物、多中心、第二期試驗的主要試驗計畫書,在罹患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的受試者中,評估新型合併療法的療效、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免疫原性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坤輝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宜珍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小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針對罹患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胃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的參與者所進行的開放性、多種藥物、多中心、第二期試驗主要試驗計畫書。主要試驗計畫書的設計,使我們得以在不同子試驗中,對多種新型藥物加上化療進行評估。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MEDI5752, AZD2936, AZD0901

劑型

243

劑量

mg/mL

評估指標

1. 藉由評估 ORR (客觀反應率)來評估新型藥物加上化療的療效
2. 藉由評估 PFS6 (在 6 個月時存活且無惡化的參與者比例)來評估新型藥物加上化療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1.能夠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3.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研究之選擇性基因研究的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基因研究受試者同意書(選擇性)。若受試者不同意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仍有資格參與主試驗。(台灣不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男性或女性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歲(簽署同意書時依台灣法令規定已經成年者)。
5.體重 > 35 公斤。
6.先前未針對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胃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接受治療(不包括根據 2019 年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第五版胃腫瘤組織學分類中的未分化癌症)。
7.可接受曾為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進行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性化療、放射治療和/或化學放射治療,但先前療程的最後一次給藥(以最後給藥者為準)必須在診斷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的至少 6 個月前完成。必須在治療分配前 3 個月內診斷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進行緩和性放療且必須在治療分配的至少 2 週前完成者,則允許納入試驗。
8.願意且能夠提供足夠的腫瘤檢體(新鮮或留存的),將用於生物標記分析。
(a) 當子試驗 3、子試驗 4 或子試驗 6 開放招募時,在篩選時使用過去 24 個月內採集的留存腫瘤或新鮮切片由中央實驗室確認 Claudin 18.2 狀態。
9.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具有可測量的目標病灶。若位於先前放療照射部位的腫瘤病灶已證實惡化,則將此類病灶視為可測量。
10.ECOG 體能狀態為 0 至 1。
11.預期壽命必須至少 12 週。
12.在治療分配前 14 天內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所有參數均必須為可取得的最新結果。
適當的骨髓功能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100000/mm3),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4 天內輸注血小板
血紅素: ≥ 9.0 g/dL(5.59 mmol/L),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4 天內輸注紅血球。若受試者需要持續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以維持血紅素 ≥ 9.0 g/dL,則不符合資格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1500/mm3),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4 天內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適當的肝功能
丙胺酸轉胺酶(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 × 正常值上限(ULN) , 發生肝臟轉移時,≤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或者若資料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 ULN
血清白蛋白: ≥ 3.0 g/dL
適當的腎功能
肌酸酐/肌酸酐清除率(CrCL) : 肌酸酐 ≤ 1.5 × ULN 或 CrCL ≥ 50 mL/分鐘(測量值,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得到的估計值)
適當的凝血功能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PT),以及 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或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 ULN
適當的心臟功能
以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評估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QTcF): ≤ 480 毫秒
肌鈣蛋白 I 或 T: ≤ ULN(依據機構準則和/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臨床意義)
13.具生育能力女性:
(a) 篩選時和每個週期輸注前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b) 如果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自篩選起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必須同意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指定天數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各試驗治療最後一劑後的時間規定:試驗藥物:根據各子試驗試驗計畫書;capecitabine:6 個月(180 天);oxaliplatin:依據藥品特性摘要(summary of product characteristics, SmPC)為 4 個月(120 天),或依據美國處方資訊 (United States Prescribing Information, USPI)為 9 個月(270 天),依據當地準則較嚴格者為準;5-fluorouracil:依據 USPI 為 3 個月(90 天),或依據 SmPC 為 6 個月(180 天),依據當地準則較嚴格者為準。
(c)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載明需避孕期間全程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男用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並不可靠)。
14.女性受試者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載明需避孕期間全程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15.未絕育男性受試者若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必須自篩選時開始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且必須同意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指定天數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註:男用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並不可靠)
(a)各試驗治療最後一劑後的時間規定:試驗藥物:根據各子試驗試驗計畫書;capecitabine:3 個月(90 天);oxaliplatin:6 個月(180 天);5-fluorouracil:3 個月(90 天),或依據當地準則較嚴格者為準。
(b)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必須在上述針對男性受試者載明需避孕期間全程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此期間全程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目標疾病例外
1.患有 HER2 陽性(依據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為 3+,或者依據 IHC 為 2+ 且依據原位雜合技術 (in situ hybridization) 為陽性)或不確定型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的受試者。
2.未接受治療或惡化之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轉移疾病、任何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附註:若受試者先前因 CNS 轉移接受治療、無症狀、臨床上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內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劑量 > prednisone 10 毫克/天或等效藥物),將不予以排除。
3.患有無法以適當治療控制之腹水的受試者。
醫療病況
4.活動性感染性疾病:
(a)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的臨床評估,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b)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 IEC)要求,受試者應在治療分配前接受 HIV 檢測。
(c)慢性、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肝炎。
(d)慢性、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C 型肝炎,定義為抗 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免疫球蛋白 M(immunoglobulin M, IgM)/免疫球蛋白 G (immunoglobulin G, IgG)陽性,且聚合酶連鎖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可測得 HCV-RNA。
5.未受控制的間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 持續或活動性已知感染。
(b) 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 第 3 級定義)、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 160 mmHg且舒張壓 ≥ 100 mmHg)、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過去 12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有症狀性或需要緊急治療(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oxicit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第 3 級)之心律不整(例如:多放電點心室期外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的病史、儘管接受治療仍有症狀性或未受控制的心房顫動、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過去 3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事件。
(c)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糖尿病神經病變。
(d) 篩選時周邊神經病變 ≥ 第 2 級。
(e) 伴隨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患有不穩定或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或上消化道出血(包括對治療無反應或透過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發現的警示症狀)。
6.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資料顯示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且需要以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進行全身性治療,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肉芽腫合併多血管炎)、葛瑞夫茲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垂體炎、葡萄膜炎、肺炎(過去有 ILD、藥物誘發性 ILD 或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有臨床上活動性 ILD 的任何證據)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患有白斑或掉髮的受試者
(b)受試者罹患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因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病症穩定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d)可接受納入前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醫療監測員後始可納入
(e)受試者患有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
7.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
(a)曾接受治癒性治療,且納入前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的惡性腫瘤。
(b)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和皮膚鱗狀細胞癌、經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
8.有精神疾病、社會情況或藥物濫用疾患,而可能未能遵循試驗要求、大幅提高發生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AE)的風險,或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疾病證據(如嚴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和活動性出血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讓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10. 依據當地實驗室檢測已知患有二氫嘧啶脫氫酶(dihydrop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酵素缺乏(在 DPD 酵素缺乏檢測為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的地區)。
11.已知對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以及任何其他生物療法或疫苗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2.曾接受免疫腫瘤科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抗 PD-1、抗 PD-L1, 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2 (programmed death-ligand 2, PD-L2)、抗 TIGIT、抗 CTLA-4 或抗 T 细胞免疫球蛋白黏蛋白分子-3 (T-cell immunoglobulin domain and mucin domain-3, TIM-3) 療法,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a)先前曾接受任何形式的 Claudin18.2 標靶療法治療或暴露於 MMAE(當子試驗 3、子試驗 4 或子試驗 6 開放招募時)。
13.先前療法的未緩解毒性 ≥ 第 2 級(CTCAE 版本 5.0)(不包括白斑、掉髮、以替代荷爾蒙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無症狀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14.除了本試驗中的試驗治療之外,為了治療癌症而同時接受任何化療、放療、試驗性、生物性或荷爾蒙療法。
15.同時納入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6.目前或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者,應予以排除。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 或其等效藥物。
(c)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的前驅藥物)。
(d)用於緩和性目的(例如:疼痛控制)之單次用藥。
17.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附註: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受試者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8.有器官移植的經驗。
19.曾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仍自先前手術復原中。附註:可接受因緩和性目的而為單獨病灶進行的局部手術。
20.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超過 30% 骨髓的放射治療或大範圍放射治療。
21.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2.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故不應參與試驗。
23.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4.根據處方資訊被禁止使用已核准化療藥物的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1.能夠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3.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研究之選擇性基因研究的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基因研究受試者同意書(選擇性)。若受試者不同意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仍有資格參與主試驗。(台灣不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男性或女性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歲(簽署同意書時依台灣法令規定已經成年者)。
5.體重 > 35 公斤。
6.先前未針對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胃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接受治療(不包括根據 2019 年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第五版胃腫瘤組織學分類中的未分化癌症)。
7.可接受曾為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進行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性化療、放射治療和/或化學放射治療,但先前療程的最後一次給藥(以最後給藥者為準)必須在診斷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的至少 6 個月前完成。必須在治療分配前 3 個月內診斷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進行緩和性放療且必須在治療分配的至少 2 週前完成者,則允許納入試驗。
8.願意且能夠提供足夠的腫瘤檢體(新鮮或留存的),將用於生物標記分析。
(a) 當子試驗 3、子試驗 4 或子試驗 6 開放招募時,在篩選時使用過去 24 個月內採集的留存腫瘤或新鮮切片由中央實驗室確認 Claudin 18.2 狀態。
9.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具有可測量的目標病灶。若位於先前放療照射部位的腫瘤病灶已證實惡化,則將此類病灶視為可測量。
10.ECOG 體能狀態為 0 至 1。
11.預期壽命必須至少 12 週。
12.在治療分配前 14 天內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所有參數均必須為可取得的最新結果。
適當的骨髓功能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100000/mm3),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4 天內輸注血小板
血紅素: ≥ 9.0 g/dL(5.59 mmol/L),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4 天內輸注紅血球。若受試者需要持續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以維持血紅素 ≥ 9.0 g/dL,則不符合資格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1500/mm3), 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4 天內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適當的肝功能
丙胺酸轉胺酶(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 × 正常值上限(ULN) , 發生肝臟轉移時,≤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或者若資料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膽紅素血症),則為 < 3 × ULN
血清白蛋白: ≥ 3.0 g/dL
適當的腎功能
肌酸酐/肌酸酐清除率(CrCL) : 肌酸酐 ≤ 1.5 × ULN 或 CrCL ≥ 50 mL/分鐘(測量值,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得到的估計值)
適當的凝血功能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PT),以及 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或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 ULN
適當的心臟功能
以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評估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QTcF): ≤ 480 毫秒
肌鈣蛋白 I 或 T: ≤ ULN(依據機構準則和/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臨床意義)
13.具生育能力女性:
(a) 篩選時和每個週期輸注前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b) 如果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自篩選起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必須同意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指定天數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各試驗治療最後一劑後的時間規定:試驗藥物:根據各子試驗試驗計畫書;capecitabine:6 個月(180 天);oxaliplatin:依據藥品特性摘要(summary of product characteristics, SmPC)為 4 個月(120 天),或依據美國處方資訊 (United States Prescribing Information, USPI)為 9 個月(270 天),依據當地準則較嚴格者為準;5-fluorouracil:依據 USPI 為 3 個月(90 天),或依據 SmPC 為 6 個月(180 天),依據當地準則較嚴格者為準。
(c)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載明需避孕期間全程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男用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並不可靠)。
14.女性受試者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載明需避孕期間全程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15.未絕育男性受試者若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必須自篩選時開始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且必須同意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指定天數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註:男用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並不可靠)
(a)各試驗治療最後一劑後的時間規定:試驗藥物:根據各子試驗試驗計畫書;capecitabine:3 個月(90 天);oxaliplatin:6 個月(180 天);5-fluorouracil:3 個月(90 天),或依據當地準則較嚴格者為準。
(b)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必須在上述針對男性受試者載明需避孕期間全程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此期間全程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目標疾病例外
1.患有 HER2 陽性(依據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為 3+,或者依據 IHC 為 2+ 且依據原位雜合技術 (in situ hybridization) 為陽性)或不確定型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的受試者。
2.未接受治療或惡化之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轉移疾病、任何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附註:若受試者先前因 CNS 轉移接受治療、無症狀、臨床上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內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劑量 > prednisone 10 毫克/天或等效藥物),將不予以排除。
3.患有無法以適當治療控制之腹水的受試者。
醫療病況
4.活動性感染性疾病:
(a)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的臨床評估,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b)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 IEC)要求,受試者應在治療分配前接受 HIV 檢測。
(c)慢性、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肝炎。
(d)慢性、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C 型肝炎,定義為抗 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免疫球蛋白 M(immunoglobulin M, IgM)/免疫球蛋白 G (immunoglobulin G, IgG)陽性,且聚合酶連鎖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可測得 HCV-RNA。
5.未受控制的間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 持續或活動性已知感染。
(b) 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 第 3 級定義)、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 160 mmHg且舒張壓 ≥ 100 mmHg)、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過去 12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有症狀性或需要緊急治療(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oxicit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第 3 級)之心律不整(例如:多放電點心室期外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的病史、儘管接受治療仍有症狀性或未受控制的心房顫動、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過去 3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事件。
(c)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糖尿病神經病變。
(d) 篩選時周邊神經病變 ≥ 第 2 級。
(e) 伴隨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患有不穩定或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或上消化道出血(包括對治療無反應或透過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發現的警示症狀)。
6.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資料顯示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且需要以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進行全身性治療,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肉芽腫合併多血管炎)、葛瑞夫茲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垂體炎、葡萄膜炎、肺炎(過去有 ILD、藥物誘發性 ILD 或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有臨床上活動性 ILD 的任何證據)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患有白斑或掉髮的受試者
(b)受試者罹患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因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病症穩定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d)可接受納入前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醫療監測員後始可納入
(e)受試者患有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
7.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
(a)曾接受治癒性治療,且納入前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的惡性腫瘤。
(b)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和皮膚鱗狀細胞癌、經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
8.有精神疾病、社會情況或藥物濫用疾患,而可能未能遵循試驗要求、大幅提高發生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AE)的風險,或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疾病證據(如嚴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和活動性出血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讓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10. 依據當地實驗室檢測已知患有二氫嘧啶脫氫酶(dihydrop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酵素缺乏(在 DPD 酵素缺乏檢測為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的地區)。
11.已知對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以及任何其他生物療法或疫苗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2.曾接受免疫腫瘤科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抗 PD-1、抗 PD-L1, 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2 (programmed death-ligand 2, PD-L2)、抗 TIGIT、抗 CTLA-4 或抗 T 细胞免疫球蛋白黏蛋白分子-3 (T-cell immunoglobulin domain and mucin domain-3, TIM-3) 療法,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a)先前曾接受任何形式的 Claudin18.2 標靶療法治療或暴露於 MMAE(當子試驗 3、子試驗 4 或子試驗 6 開放招募時)。
13.先前療法的未緩解毒性 ≥ 第 2 級(CTCAE 版本 5.0)(不包括白斑、掉髮、以替代荷爾蒙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無症狀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14.除了本試驗中的試驗治療之外,為了治療癌症而同時接受任何化療、放療、試驗性、生物性或荷爾蒙療法。
15.同時納入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6.目前或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者,應予以排除。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 或其等效藥物。
(c)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的前驅藥物)。
(d)用於緩和性目的(例如:疼痛控制)之單次用藥。
17.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附註: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受試者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8.有器官移植的經驗。
19.曾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仍自先前手術復原中。附註:可接受因緩和性目的而為單獨病灶進行的局部手術。
20.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超過 30% 骨髓的放射治療或大範圍放射治療。
21.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2.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故不應參與試驗。
23.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4.根據處方資訊被禁止使用已核准化療藥物的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3 人

  • 全球人數

    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