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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RA 104-001

2022-05-01 - 2023-02-23

其他

召募中2

一項使用 DRP-104(一種麩醯胺酸拮抗劑)於晚期實體瘤成人患者的第 1 期與第2a 期之首次人體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Dracen 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昭華 25.4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或復發型、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轉移型或無法切除的實體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Dracen Pharmaceuticals, Inc.(「試驗委託者」)已經開始了一項針對名為 DRP-104 的試驗藥物(也稱為「研究藥物」)作為晚期實體腫瘤(癌症)的可能治療方法之試驗。試驗藥物是指尚未獲得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或美國(US)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准的藥物。您獲邀參與本試驗是因為您已被診斷出罹患晚期癌症。

藥品名稱

DRA 104-001

主成份

DRP-104

劑型

輸注溶液用濃縮粉劑

劑量

40(IV)、62.5(SubQ)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第 1 期劑量調升及擴充(第 1 部份 –試驗群組 1a/1b、第 2 部份 –試驗群組 1a/1b 僅限晚期實體瘤、第 3 部份和 第 4 部份):
• 在為期 21 天的療程內 DRP-104 單一療法以及與 Atezolizumab 的併用療法相關的各劑量水準 DLT 頻率
• 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血液學和化學檢驗數值、生命體徵及心電圖( ECG)變化、劑量中斷、減少及劑量強度。
• 將結合來自 IV 和 subQ 劑量調升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PK)、藥物效力學 PD)以及初步療效資料決定 DRP-104 的 建議第2期劑量 (RP2D)
➢ 第 2a 期(第 2 部份 – 試 驗群組 2 非小細胞腺癌( NSCLC)和試驗群組 3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CCHN
• 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血液學和化學檢驗數值、生命體徵及心電圖( ECG)變化、劑量中斷、減少及劑量強度。
• 客觀反應率( ORR),亦即主持人根據 RECIST 1.1 版評估達完全反應CR)或部份反應 PR)的最佳總確認反應患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台灣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目標人群—不論試驗部份的所有患者:
o診斷出晚期或復發性、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轉移性或無法切除的實體惡性腫瘤
o患者必須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所定義之可測病灶,但去勢抗性前列腺癌(CRPC)除外,後者應達到前列腺癌工作組(PCWG)第 3.0 版標準定義之惡化程度。只要病灶已證明惡化,則之前接受照射的病灶部位即可視為可測量。
o納入時,患者必須已經在接受所有可用並證明有益的標準照護療法後病情惡化、無法耐受、拒絕接受此類療法或不符此類療法資格
第 2 部分 - 劑量調升/第 2a 階段:
試驗群組 2:局部後期或轉移型 NSCLC,存在已知的 KEAP1、NFE2L2 和/或STK11 突變。
應透過當地驗證過的 DNA 測試確認 KEAP1、NFE2L2、STK11 和 KRAS 基因的突變狀態。應透過自組織檢體和/或血液檢體的 DNA 定序的方式執行測試,鎖定循環腫瘤 DNA(ctDNA)。
排除已知有 EGFR 突變、BRAF V600E 突變、ALK 重排、ROS1重排、NTRK基因融合、RET 基因融合和 MET 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的患者;允許其他經由局部確效過的 DNA 測試找出的其他已知突變。
患者必須已經接受過至少一種鉑類雙藥化療以及一種抗 PD-(L)1 抗體的治療,除非患者拒絕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針對復發型或轉移型病灶接受不超過 3 線全身抗癌治療。已知有 KRAS G12C 突變的患者應接受一種可用的、已獲當地批准的治療方式,將被視為之前 3 線全身抗癌療法的其中一種,除非患者拒絕、不耐受或是不符合治療資
格。
試驗群組 3:頭頸部復發型、無法切除的或轉移型頭頸部鱗狀細胞癌(SCCHN)(口咽、口腔、下咽或喉頭)。
患者必須已經針對復發型或轉移型病灶接受過含鉑化療以及抗PD-(L)1 抗體,除非患者拒絕或是不符合治療資格
針對復發型或轉移型病灶接受不超過 3 線全身抗癌治療
第 3 部分和第 4 部分 – DRP-104 + Atezolizumab 劑量調升/擴充
必須之前接受過專門鎖定檢查點路徑抑制的任何藥劑治療(如抗 PD-1、抗PD-L1 和/或抗 CTLA-4 抗體)
針對復發型或轉移型病灶接受不超過 3 線全身抗癌治療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表現 0 或 1級
•患者必須同意允許取得17 片尚未染色的既有 FFPE 腫瘤組織,用於執行相關性研究。NSCLC 和 SCCHN 患者必須有C1D1 前 10 年取得的封存檢體。如果沒有封存的腫瘤檢體可用或是該檢體不符合 NSCLC 和 SCCHN 患者的時間限制,則患者必須同意在治療前重新取得一次腫瘤切片,可能是針對腫瘤病灶取得粗針或是外科手術切片,最好是未經照射的病灶。僅在患者沒有封存的組織或是封存的組織不能滿足規定的切片數並且無法重新取得治療前腫瘤切片時才接受細胞塊。如果封存的組織僅可提供有限數量的切片,則應以來自細胞蠟塊的切片補足數量,以達到總計 17 個未染色切片。重新取得的的切片優於封存的組織。無法提供封存腫瘤檢體並且不同意採集治療前腫瘤切
片或是沒有可採集的病灶之患者將不符合資格,除非有細胞蠟塊可用。如果需要重新取得切片(如果無封存時),只要試驗主持人認為該患者的醫療情況無法進行切片程序或是不適合該程序,即可免除此程序(每次免除前均需
取得醫療監督人員確認), NSCLC(第 2 部分-試驗群組 2)患者除外,後者必須送交封存的腫瘤 檢體或是在沒有封存的組織可用時,重新取得治療前的腫瘤切片封存的組織。僅在患者沒有封存的組織或是封存的組織不能滿足
規定的切片數並且無法重新取得治療前的腫瘤切片時才接受細胞蠟塊。但是,治療前的切片程序取得的組織數量或是品質不良的患者不會僅因為這樣而不符合資格。
•所有 SCCHN 患者(第 1 部分 - 試驗群組 1a/1b 和第 2 部分 -試驗群組1a/1b 以及第 2 部分 - 試驗群組 3)、所有 NSCLC 患者(第 1 部分-試驗群組 1a/1b 和第 2 部分 -試驗群組 1a/1b 和第 2 部分 - 試驗群組 2) 以及正在接受 DRP-104 與 Atezolizumab 併用治療(第 4 部分)的患者將需要完成治療前和治療後的粗針或外科手術切片檢查。這些患者仍需要提供封存的腫瘤檢體。 治療前的粗針或外科手術切片程序對於所有納入第 1 部份
- 試驗群組 1a/1b、第 2 部份–試驗群組 1a/1b 以及第 3 部份的剩餘晚期癌症患者屬選擇性質;但是,如果有取得治療前切片,則亦需取得治療後切片片。如果試驗主持人不認為是高風險程序,則將會進行切片程序。試驗期
間,如果主持人認為該患者的醫療情況無法進行切片程序或是不適合該程序,即可免除此治療後切片程序(每次免除前均應取得醫療監督人員確認)。
•適當的基線器官功能定義為:
評估參數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109/L (1500/μL) – 篩選檢驗前 7 天(短效生
長因子)及 14 天(長效生長因子)無生長因子支撐方符合資格
血紅素 9 g/dL(需要輸血或生長因子的患者需在篩選檢驗前至少 7 天證明
血紅素濃度穩定 9 g/dL 方符合資格)
血小板 75×109/L(75,000/μL),篩選檢驗前 7 天無輸血方符合資格
肝臟
總膽紅素1.5 ×正常值上限(ULN);或是吉伯特(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在
直接膽紅素正常下總膽紅素 > 1.5 ×ULN
PT/INR 以及 PTT1.5 × ULN,除非接受可化凝錠治療
AST(SGOT)/ALT(SGPT)3 × ULN 或是肝臟轉移/腫瘤浸潤患者 5×ULN
腎臟
肌酸酐清除率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測量或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60
ml/min/1.73m2
心臟
QTc(Fridericia)< 470 ms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WOCBP)以及和 WOCBP 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試驗藥物 5 個半衰期加上 30 天(排卵週期),總計完成DRP-104 後 5 週以及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
效的避孕法,包括激素避孕法(如:複方口服避孕藥、貼片、陰道環、針劑及植入物)、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藥物輸送系統(IUS)、切除輸精管或輸卵管結紮,和一種有效的避孕法,包括男性保險套、女性保險套、
子宮帽、隔膜或避孕海綿或是避免異性性交。此外,女性必須避免在這段期間內捐贈卵子。
•與 WOCBP 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須同意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加上試驗藥物5 個半衰期加上 90 天(精子周轉期),總計完成 DRP-104 後 14 週以及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8 個月內遵照避孕方法的指示。此外,男性必須避免在這段期間內捐贈精子。
•女性不得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試驗藥物 5 個半衰期加上 30 天(排卵週期),總計完成 DRP-104 後 5 週以及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內懷孕或哺乳或試圖懷孕。DRP-104 或 Atezolizumab可能導致發育中的胎兒成為畸形胎或流產。對於嬰兒的母親接受 DRP-104 或 Atezolizumab 治療後餵食母乳的嬰兒而發生不良事件的風險未知但是可能有此風險。
排除條件:
•和目標疾病有關的例外情況
o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腫瘤和肝細胞癌患者
o漸進式或是有症狀的腦轉移患者。患有腦轉移的患者若要符合資格,必須在篩選至少 14 天前完成最終治療並且篩選時的放射學評估顯示病情穩定(亦即:無惡化證據,[註:應於試驗篩選期間重複影像檢查),患者即可納入本
試驗。患者必須在第 1 個週期第 1 天前至少 14 天臨床狀態穩定並且已經停用抗抽搐藥物和類固醇(生理類固醇除外)(10 毫克/天的 prednisone同等藥物)prednisone。
o軟腦膜病
o未明確透過手術和/或放射治療的脊髓壓迫或是先前診斷並接受治療,但是並無證據顯示病情已在第 1 個週期第 1 天前至少 8 週達臨床穩定的脊髓壓迫,並且必須已經停用類固醇(生理類固醇除外)(10 毫克/天的prednisone 同等藥物)prednisone
o未獲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是需要反復引流(每月一次或更頻繁)的腹水
無論引流頻率如何,都允許使用留置導管(例如:PleurX)的患者
•先前的治療
o尚未從先前的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恢復至 1 級或基線層級(CTCAE 5.0 版)的患者,掉髮、周邊神經病變以及耳中毒除外;若為 3 級,則予以排除。註:先前的治療造成的任何淋巴球減少症均需在納入前恢復至 1 級或基線
層級。
o先前使用過麩醯胺酸酶抑制劑(僅在第 2 部分排除:第 2 和第 3 試驗群組)
o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過全身抗癌治療(亦即:化療、生物治療 [ 亦即:小分子抑制劑 ]、單株抗體、試驗藥物])。如果患者正根據較短的頻率(亦即:每兩週)接受抗 PD-1 或抗 PD-L1 抗體,則只要上一劑是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該患者即符合資格。註:患者必須已從先前治療造成的所有不良事件中恢復至 CTCAE5.0 版 1 級或基線層級,淋巴球減少症、掉髮、周邊神經病變以及耳中毒除外;若為 3 級,則予以排除。
o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接受過導管緩和性放射療法或是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2 天內接受過明確的局部控制放射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42 天內任何大於 50 Gy 的劑量)。患者必須已經從所有放射線相關毒性復
原至 CTCAE 5.0 版 1 級或基線層級,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而且未曾有過放射性肺炎。
o納入前 4 週內接受過前列腺癌的抗雄性素治療,例如:Bicalutamide。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 週內接受過二線激素療法,例如 Enzalutamide、Abiraterone 或 Orteronel 。前列腺癌患者應持續使用促黃體刺激素釋放激素(LHRH)促效劑或拮抗劑。前列腺癌患者也可以繼續使用低劑量prednisone或是最高 10 毫克/天劑量的prednisolone。
激素陽性的乳腺癌患者可以繼續接受內分泌治療
o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或 7 天內分別接受過長效骨髓生長因子或短效骨髓生長因子治療
o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1 天內曾接受任何大型手術 或是尚未從此類手術的副作用中恢復(CTCAE 5.0 版 1 級或基線層級)
o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至少 14 天內接受過 CYP 3A4/5 強效誘導劑(包括聖約翰草)且不能停藥的患者
•醫療病史和並存疾病
o惡性腫瘤,本試驗所治療疾病之外的。註:不排除患有已經接受可能根治的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麟狀細胞癌或是原位癌(如:乳癌、原位子宮癌)之參與者。其他例外情況包括已經根治並且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年內
未復發的惡性腫瘤以及任何經認為屬於生長緩慢、未曾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
o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病史。註:除非當地衛生當局強制要求,否則無需進行 HIV 檢測
o已知有 B 型肝炎感染病史(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已知活性 C 型肝炎病毒(定義為檢測到 HCV RNA [定性])。註:不需要檢測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o胃腸道(GI)功能受損或是可能限制評估 GI 相關不良事件能力之胃腸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無法控制的噁心和腹瀉、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梗阻或胃和/或小腸切除術)
o未獲控制的並存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持續或活躍型感染
仰賴輸血的血小板減少症或貧血,無法符合血液學的納入條件
會限制遵從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交情況
o具有臨床意義、未獲控制的心臟病和/或心臟再極化異常,包括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律不整
基線 QTcF(Fridericia) 470 毫秒
QT 過長症候群或特發性猝死或先天 QT 過長症候群家族史
o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可能使投予試驗藥物/治療對患者有害,或可能對患者遵從或耐受試驗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已知或潛在病症
•僅針對第 3 部分和第 4 部分的排除條件(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允許)[其他排除條件依舊適用 ]
o曾對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的嚴重過敏、過敏性休克或其他高度過敏反應史
o已知對使用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造的生物製藥或是 Atezolizumab 製劑的任何成分高度敏感或過敏
o對於之前接受過抗 PD-1、抗 PD-L1 和/或抗 CTLA4 藥物的患者,患者不得有需要停止治療的嚴重(> 3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o自體免疫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肉發炎、自體免疫肝炎、全身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與抗磷脂質症候群相關的血管血栓、韋格納氏肉芽腫、修格蘭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
硬化症、血管炎或腎絲球腎炎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並且正在接受甲狀腺替代激素治療的患者符合資格
接受胰島素治療並且獲得控制的第 I 型糖尿病患者符合資格
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蘚或僅具有皮膚病學表現的白斑(例如:有乾癬引起的關節炎患者應予以排除)患者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即符合資格:
•皮疹必須涵蓋不到10%的體表面積
•疾病被很好地控制在基線水平,僅需低效外用類固醇
•在過去 12 個月內既有疾病未出現急性惡化(不需要使用補骨脂素(psoralen)加長波紫外線光化治療[PUVA]、甲氨蝶呤(methotrexate)、視黃醇(retinoids)、生物製劑、口服型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強效或口服型類
固醇)
o特發性肺部纖維化、組織化肺炎(例如:閉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的肺炎、特發性肺炎等病史或是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CT) 掃描發現活耀性肺炎證據
允許照射部位曾出現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
o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1 週內,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 10 mg 每日prednisone當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Cyclophosphamide、 Azathioprine 、 Methotrexate 、 Thalidomide 以及抗腫瘤壞死因子
- [抗 TNF] 藥物)進行全身治療的患者
接受過急性全身免疫抑制藥物(例如:因為噁心、嘔吐或是為了處理過敏或是作為過敏反應前驅用藥而使用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可在與醫療監督人員討論並獲得同意後納入試驗。針對這些患者,也將與醫療監督人員確定是否
需要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有洗除期以及洗除期的持續時間。
允許針對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使用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針對直立性低血壓的患者使用礦物皮質素(如:fludrocortisone)以及針對腎上腺皮質機能不足補充低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o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或是 5 個藥物消除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全身免疫刺激劑(包括但不限於 IFN-a、IFN-g 或 IL-2)治療
o活躍型或潛伏的結核病感染證據或紀錄,包括最近轉成陽性的 PPD、胸部 X光顯示具有傳染力的浸潤以及最近發燒/冷顫型態出現不明變化
o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種此類活性減毒疫苗
患者不得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內接受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240 人